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權明
- 選任辯護人
-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51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偵字第7385號、第12139號、第128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郭權明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機具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郭權明與談晧德(談晧德所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4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郭權明向不詳之人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另由談晧德尋找買主,因樊孝德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8日凌晨3時1分許、3時2分許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後傳送簡訊及與談晧德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談晧德旋以上開行動電話撥打郭權明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郭權明有人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繼而由談晧德以上開行動電話,與樊孝德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樊孝德與談晧德並約定在樊孝德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000號4樓之住處進行交易。嗣於同日上午8時18分許,由不知情之朱毅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原判決僅略載後四碼,爰更正之)之自用小客車搭載談晧德至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附近某7-11便利商店與郭權明會合,3人同乘1車前往樊孝德上址住處交易,迨於101年2月28日8時42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街000號4樓(即樊孝德住處)樓下,由談晧德先向樊孝德收受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價款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談晧德將上開價金交予郭權明,再將郭權明交付之4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轉交樊孝德。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朱毅龍、樊孝德及談皓德於警詢時之陳述,核屬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1頁正反面),依前開規定,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言均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至於同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又同法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本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證人即朱毅龍、樊孝德及談皓德於偵查中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第51頁正反面),然查:證人談皓德於101年5月10日、證人樊孝德於101年3月27日、證人朱毅龍於101年3月27日檢察官偵訊之證述,業均具結,有結文在卷為憑(見偵字7385卷二第124頁、他字第1530卷第53頁、第69頁),尚無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依上開說明,其等於該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後引證人談晧德、樊孝德未經具結之供(證)述,係以之為彈劾證據,尚非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積極證據,爰不贅論其證據能力。
(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訊據被告郭權明於原審固不否認於101年2月28日持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談晧德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話,且卷附之通話譯文(如附表)確實為當天其與談晧德之通話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下配合被告、證人筆錄,均記載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原審辯稱略以:當天通話之內容並非是在討論毒品交易,當時是在談線上遊戲寶物買賣的事,且當天有與談晧德外出去買東西,但沒有去賣毒品給樊孝德;又樊孝德就當天交易過程,於101年3月27日偵查中及104年4月29日原審審理之證詞,前後不一致,又談晧德於104年4月29日原審審理時就向樊孝德收錢之過程,亦與樊孝德所述不同,自難憑談晧德、樊孝德2人有瑕疵之指述作為認定之依據;另談晧德是想要脫罪才會把我供出來云云;於本院辯稱略以:伊沒有跟談皓德、樊孝德有任何買賣關係云云。惟查:
(一)被告為綽號小白之人,且於101年2月28日持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談晧德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話,當日有搭乘朱毅龍之車輛等情,為被告就部分事實供承在卷(見訴緝字卷第81頁、第100頁背面),並據證人談晧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在卷,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101年聲監續字第265號、552號)、通訊監察譯文、電信資料查詢表(門號0000000000號)等件(見偵字第12139號卷第6、7頁;他字第1530號卷第71頁;偵字第7385號卷一第20頁背面、42至43、184頁;偵字第7385號卷二第119、120、122、123頁;訴緝字卷第72至76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次查,①證人談晧德於101年5月10日偵查中證稱意旨略以:101年2月28日6時20分11秒(即附表編號13)該次監聽譯文是伊跟小白在通話,電話中講到「東西」是指安非他命,伊會問小白說安非他命現在是不是在他那邊,是因為他要跟別人拿之後,再拿過來,之後同日6時37分39秒(即附表編號16)該次監聽譯文也是跟小白在講,電話中的「處理」就是指就是指樊孝德直接跟小白買的意思等語(偵字第7385號卷二第119、120頁);於104年4月2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意旨略以:郭權明的綽號好像叫小白,101年2月28日與樊孝德之該次通話應該是伊帶藥頭小白請朱毅龍載渠等過去樊孝德的住處,應該是伊在偵查中講的那樣沒有錯;當天交易的地點在樊孝德他家樓下;毒品是被告帶來的,是伊交給樊孝德;當天應該是樊孝德想要買甲基安非他命,與伊聯絡後,伊再聯絡郭權明,之後伊與郭權明同車到樊孝德住處樓下,樊孝德將1萬2,000元交給伊,伊拿了之後轉交給郭權明,郭權明將4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交給伊,伊再轉交給樊孝德完成交易等語(見訴緝字卷第74至77頁、第78頁背面至第79頁);②另證人樊孝德於101年3月27日偵訊時證稱意旨略以:於101年2月28日3時1分47秒(即附表編號1)該次監聽譯文,是要與談晧德聯絡伊要跟他朋友購買安非他命的事,同日3時2分25秒(即附表編號2)該次監聽譯文是講要拿安非他命,當天他朋友直接拿4公克安非他命給伊,價錢1萬2,000元,地點在伊家1樓;伊在警局說,談晧德帶一個藥頭到伊住處,賣伊4公克安非他命1萬2千元,指的就是這次交易等語(見他字卷第50頁);再於101年11月2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意旨略以:於101年2月28日通訊譯文中,在6時10分(即附表編號12)撥電話給談晧德,該次有交易成功,交易地點在伊家樓下;當天伊拿錢給談晧德,談晧德把錢拿給車內他的朋友,他的朋友就把毒品拿出來給伊,毒品伊忘記是談晧德還是他朋友拿給伊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47至149頁);又於104年4月2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意旨略以:2月28日當天是綽號小晧男子聯絡毒品賣家以1萬2,000元販賣4公克安非他命給伊,當天錢伊拿給談晧德,談晧德把錢拿給他朋友,他朋友把毒品拿給談晧德,談晧德再拿給伊。伊印象是談晧德有下車,他下車之後才跟伊拿錢,拿錢之後再往車子方向走,有無上車伊忘了,之後再走回來把安非他命給伊等語(見原審訴緝字卷第83至85頁),觀諸證人談晧德、樊孝德於偵查、審理中,歷次就101年2月28日被告有以1萬2,000元販賣4公克安非他命予樊孝德,此部分事實之證述,均屬前後一致,且互核內容大致相符,證人樊孝德於原審審理以證人身分作時係經具證,前揭證詞均係經具結擔保其真實性,應無甘冒刑責之風險,故意構詞誣陷被告之理,是其所述應堪採信;又證人談晧德於本案中固有供出毒品來源以期獲得減刑之動機,惟核其證述之內容與證人樊孝德及監聽譯文之內容相符,是堪認證人談晧德所證應非子虛,是此部分事實應足認定。
(三)復查,細觀附表所示監聽譯文,談晧德於101年2月28日3時2分25秒(即附表編號2)與樊孝德通話之後,隨即於同日3時35分17秒打給被告(即附表編號3),雙方通話內容提及「人家現在要處理」、「跟上次一樣你送過來」等語,嗣樊孝德於同日3時39分10秒又與談晧德聯絡(即附表編號4),提及「數量你知道多少齁」、「一半的啊」,而談晧德隨即於同日3時39分53秒聯絡被告(即附表編號5),談及「人家要半喔」、「要一半」,被告答稱:「好,ok」,之後即分別互相聯絡交付時間地點,迄同日8時42分35秒,談晧德抵達樊孝德樓下完成交易,依通訊譯文前後聯繫之狀況,足認證人談晧德、樊孝德所證被告為提供毒品之人為可採信。復查,證人朱毅龍於本院證稱意旨略以:伊有一部車牌號碼後四碼是3379的自小客車,全車號是SU-3379等語(見本院卷第105頁反面、第106頁),而依附表所示監聽譯文,談晧德於同日8時7分25秒與被告聯繫(即附表編號24),談晧德表示其係坐車前往,於同日8時18分8秒談晧德聯絡被告,被告表示其在7-11旁邊,談晧德則提及「3379」,而於同日8時42分35秒與樊孝德聯繫時仍提及「你等一下看一下一台3379」,足認該台車號為「3379」之車輛,於談晧德與被告會合後,復前往證人樊孝德之住處,亦可認當天是由不知情的朱毅龍開車搭載談晧德到桃園市中壢市○○路000號附近某7-11便利商店與郭權明會合,再同車前往樊孝德上址住處交易。至證人朱毅龍於本院雖證稱意旨略以:伊於101年2月28日早上,沒有開車載談晧德到林森路,亦沒有一起開車到榮安一街樊孝德住處樓下等語(見本院卷第105頁反面),又於偵查中證稱略以:2月28日伊是有載談皓德到網咖,然後他有電話來,臨時說要去朋友那邊,伊就開車載他去,他上去朋友家,沒5分鐘就下來,之後伊載他到網咖,打一下網路遊戲,不到1小時,他跟我借車,並開走;伊不知道談皓德要做甚麼等語(見他字第1530號卷第71頁);惟證人樊孝德於101年11月28日原審證稱意旨略以:當時開車之人一人,加談皓德有三人,談皓德跟他朋友坐後面;開車的人伊不認得等語(原審訴字卷第147-148頁),證人朱毅龍上開所證,與通訊監察譯文證人談晧德所陳車號0000號於2月28日移動之狀況及證人樊孝德上開證述不符;且就有無開車一同前往交易一節,證人朱毅龍係屬利害關係人,其恐自己受犯罪之追訴,自難期待其能為真實之陳述,應認證人朱毅龍上開否認載同被告及談晧德前往交易之詞,應屬避重就輕或迴護之詞,不可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四)按毒品交易向屬政府嚴加查禁並施以重罰之不法行為,係屬一般民眾所知之事,倘非有利可圖,常人莫無平白甘冒遭查緝重罰風險而販賣之理,且毒品交易係屬違法行為,並無公開市價,交易價額常因雙方交易關係深淺、交易數量多寡、政府查緝寬嚴、毒品貨源有無等情形而調整價格,或由出售者分裝增減份量,是一般販售毒品之人,若非存有特殊因素,當能從中賺取價差牟利。本案被告否認販賣犯行,惟依卷附通聯譯文顯示,被告於當日6時56分57秒、8時7分25秒與談晧德之通話(即附表編號18、24),多次詢問「錢在你身上是嗎?」、「錢不是在你身上」等語,可見被告實非常在意價金是否可以收取,顯見被告有獲取利益之意思,況被告於原審自承與樊孝德並不認識(見原審訴緝卷第6頁反面),顯無無端交付毒品予樊孝德施用之理,被告有營利意圖,亦可認定
(五)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⒈被告雖辯稱:卷附之監聽譯文(如附表)是在討論線上遊戲寶物的價錢,因為我們在玩的遊戲有時候在中壢或桃園,當時伊在出清遊戲上的寶物云云,惟查:細繹卷附之101年2月28日譯文,證人樊孝德係先於該日3時1分47秒(附表編號1)與證人談晧德傳送簡訊,並於同日3時2分25秒(附表編號2)由證人談晧德致電證人樊孝德談論購買安非他命乙事,且此情亦業據證人談晧德、樊孝德均證述如前,而證人談晧德於與證人樊孝德通話完畢後,旋於同日3時35分17秒(附表編號3)去電被告詢以「人家現在要處理」等語,嗣後證人談晧德再分別與證人樊孝德、被告進行多次密集之通聯(詳附表編號4至30),且該多次通聯監聽譯文內容亦多在討論有關於「數量」、「價格」、「交易地點、時間」等事項;又依同日6時20分11秒(附表編號13)之通話譯文內容,證人談晧德於偵查中證稱該筆譯文中之「東西」是指安非他命,是堪認證人談晧德多次向被告及證人樊孝德通話之內容,係在向雙方確認毒品交易細節事項;又證人談晧德與被告於同日6時20分11秒(附表編號13)雙方確認被告已取得毒品後,嗣於同日6時37 分39 秒(附表編號16 )、7 時33分4秒(附表編號21)之譯文中,被告均一再提醒證人談晧德「電話不要講這個」,且就雙方對話內容亦多隱晦其詞,當係慮及雙方之電話可能遭到監聽,為免因談論買賣毒品事宜遭警查獲,特意要求證人談晧德不要在電話中多加談論,故綜合證人談晧德、樊孝德所述,並稽諸通聯譯文之內容觀之,足認被告確有販賣安非他命予證人樊孝德乙事,應屬實在。被告雖執前詞置辯,然觀之被告於101年7月4日偵查時先係否認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為其使用,不懂譯文的內容云云,復於104年4月29日原審審理時改口辯稱:有使用過這個門號,該譯文也是伊與談晧德的通話,但不是在討論毒品的交易,是要請證人談晧德幫忙載伊去買奶粉,譯文是在談線上遊戲寶物買賣之事云云,然若被告所辯確屬實在之事,何以其辯詞前後會有所差異,況若該監聽譯文係在討論線上遊戲寶物之交易,為何雙方交易虛擬遊戲之寶物,卻未提及與線上遊戲寶物相關之詞語,反而用詞遣字多所隱避、晦澀不明;又若依被告所辯係為購買奶粉云云,為何被告及證人談晧德要大費周章相約外出至證人樊孝德住處,又據被告與證人談晧德之通聯譯文觀之,彼等係自該日3時35分17秒(附表編號1)開始通話,最後一通時間是8時18分08秒(附表編號30),通話將近5個小時之時間,內容中卻全然未見有何請託載送購買奶粉之事,足見被告所辯實屬無稽,不足採信。
⒉被告復辯稱:證人談晧德、樊孝德之證詞有瑕疵,證人談晧德係為脫罪而將其供出云云,然查:關於何人交付毒品予樊孝德一節,證人樊孝德固於101年3月27日證稱略以:安非他命好像是他朋友拿給伊,談皓德說是他朋友賣的,談晧德是在車外面,他朋友在車內,手伸出來把安非他命拿給伊等語(見他字第1530號卷第72頁);於101年7月4日偵查時以被告身分供稱:伊忘記是不是談晧德拿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給伊,伊錢是拿給談晧德,是他下來跟伊拿錢等語(見偵字第12813號卷第5頁背面);於101年11月28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伊拿錢是給談晧德,談晧德就是把錢拿給車內他的朋友,他朋友就把毒品拿出來給伊,毒品我忘記是談晧德還是他朋友拿給我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49頁);於104年4月2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錢伊拿給談晧德,談晧德把錢拿給他朋友,他朋友把毒品拿給談晧德,談晧德再拿給伊等語(訴緝字卷,第83頁背面),觀諸證人樊孝德歷次所述,就101年2月28日該次確實有完成毒品交易,買賣雙方各自均有交付毒品及價金,故就此交易之主要事項並無不同,且就買賣雙方係先由買方交付價金予賣方後,賣方始交付毒品乙節,歷次陳述均屬一致,且就買賣毒品乙情亦核與監聽譯文之內容相契合,此部分業據說明如前,而就毒品究係由證人談晧德親手交付或由他人交付,證人於偵查及原審第一次做證時,未明確肯認交付毒品之人,或稱好像,或稱忘記,且證人樊孝德於原審已證稱略以:伊在偵查中講錯了等語(見原審訴緝卷第84頁反面),是應以證人於104年4月29日原審明確指證被告把毒品拿給談晧德,談晧德再拿給樊孝德一節為可採。至被告另執證人談晧德就於104年4月29日原審審理時之證詞與證人樊孝德所述不符,故不足採信云云,惟查:證人談晧德於104年4月29日原審審理時固有證稱:當時伊跟小白坐在車上,樊孝德下樓,伊下車,把毒品交給他,收到錢,再拿到車上等語(見訴緝字卷第76頁及背面),然證人談晧德於101年7月20日原審訊問時以被告身分供稱:樊孝德交付1萬2,000元是給郭權明,伊當時在車上,伊看到他們在交易,伊有看到郭權明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樊孝德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22頁),復於101年11月28日原審審理時以被告身分陳稱:當天是伊跟樊孝德收1萬2,000元,伊收取1萬2,000元之後,在車上交給郭權明,當天樊孝德在車外,伊在車內,伊把錢交給郭權明後,郭權明把甲基安非他命交給伊,伊再轉交給樊孝德等語(見訴字卷第159頁),觀諸證人談晧德於101年7月20日、11月28日該2次所述之交易過程均為證人樊孝德先交錢,再由交付毒品,且證人談晧德係在車上等情,且嗣經原審再提示前開筆錄並向其確認,證人談晧德則證稱意旨略以:當天應該是樊孝德在車外,伊在車內,伊把錢交給被告郭權明後,被告郭權明把安非他命交給伊,伊再轉交給樊孝德等語(見訴緝字卷第78頁背面),與樊孝德證述係交錢後才拿毒品乙節相符,另證人談晧德共同販賣安非他命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4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證人談晧德之部分既經確定,於原審審理時應無再隱瞞其詞之必要,故證人談晧德於原審經確認詢問後之證述當屬可信,至其於101年7月20日以被告供述關於郭權明交付毒品給樊孝德部分,應屬避重就輕,故堪認當日應係由談晧德向樊孝德收取金錢後,談晧德將價金交給被告,被告將毒品安非他命交給談晧德,談晧德旋於車上轉交安非他命予樊孝德等情,應可認定。又被告辯稱證人談晧德是為脫罪始將其供出云云,然證人談晧德若為脫罪之故,當可虛指真實身分不明之人以避追查,實無必要將被告供出,且此舉若經被告知悉後,豈不招致被告怨恨而供出其犯行,更不利於證人談晧德自身甚明,是被告所辯,委不足採。另被告於本院復聲請傳喚證人談晧德及樊孝德,惟證人二人均已於原審到庭作證,且本院認事證已明,認無再行傳喚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為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固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但有關施用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均未修正,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此敘明。
(二)被告與談晧德共同為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販賣安非他命,固對於社會之危害重大,惟揆諸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參酌被告販賣之對象僅證人樊孝德,且販賣毒品數量非鉅,就全部犯罪情節觀之,尚非重大惡極,相較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真正毒梟而言,其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較不成比例,尚且過苛,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且無從與真正長期、大量販毒之惡行區別,是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四、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不得分別諭知沒收。」之決定,係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且就刑事處罰而言,沒收從刑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而「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因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科刑復非一律,刑事法律對於共同犯罪之不法所得,又未明文規定應予連帶沒收追繳,鑒於沒收追繳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並避免分配較少或未受分配之人替代其他共犯承擔刑罰,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人,如能證明其確實並無所得財物,自無由令其就他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同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唯有如此,方符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並免滋生侵害人民財產權之憲法爭議。是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業已改採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不再採連帶沒收主義,且各正犯有無犯罪所得,其所得多寡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來認定。簡言之,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實際所得為之,毋庸為連帶沒收之諭知。本件被告否認本件犯行,惟查,證人談晧德於原審雖曾證稱:該次交易伊有獲得差價,伊把一部分錢留在身上,一部分錢交給被告等語(見原審訴緝卷第79頁背面),惟同時證稱:各是多少錢伊忘了等語;嗣於同日檢察官再向其確認,復證稱:應該是沒有獲取利益等語(見原審訴緝卷第78頁);而證人樊孝德於原審證稱略以:「(你知道從這次交易可以獲得甚麼利益嗎?)應該沒有吧,我看我交給談晧德1萬2千元,談晧德就把錢交給車子裡面的人,且交易後我上樓,談晧德有打電話給我,說他要上來,他上來我家之後有跟我說他這次都沒有賺到錢」(見原審訴字卷第149頁反面);本院復參酌附表所示監聽譯文顯示,被告於當日6時56分57秒、8時7分25秒與談晧德之通話,多次詢問「錢在你身上是嗎?」、「錢不是在你身上」等語,被告耗費精神多次與談晧德聯絡確認會合地點,顯示要親自收取價金及交付毒品,且於交付價金時在現場,佐以談晧德證稱伊沒有獲利一語,顯見本件買賣價金1萬2千元,實際上均由被告取得,依前揭說明,本件毒品價金之沒收,即就被告實際所得為之,毋庸為連帶沒收之諭知,原審諭知被告就本件犯行應連帶沒收、抵償販毒所得,即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不當之處,即屬難以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正當工作,為謀一己之私利,販賣毒品予他人,嚴重損及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甚巨,不宜寬縱,復兼衡販賣毒品之數量、販毒所得、平日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以示懲儆。被告販賣安非他命所得為1萬2,000元,屬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雖未據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未扣案之廠牌型號不詳但係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之行動電話及該SIM卡,為被告所持用以供作聯絡本案販賣安非他命犯行之用,顯見被告為上開行動電話及SIM卡之實際支配權利人,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101 年2 月28日譯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犯第 4 條至第 9 條、第 12 條、第 13 條或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犯第 4 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號│通話時間(以下│對象/使用行動│出入│對象/使用行動│譯文內容 │ 出處 │ │ │日期均為102 年│電話門號(A )│ │電話門號(B )│ │ │ │ │2 月28日) │ │ │ │ │ │ ├──┼───────┼───────┼──┼───────┼────────────────────────┼─────────┤ │ 1 │ 3:01:47 │談晧德 │ ← │樊孝德 │簡訊內容:現在不知方便處理嗎?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號卷一,42至43頁 │ │ │ │ │ │ │ │ │ ├──┼───────┼───────┼──┼───────┼────────────────────────┼─────────┤ │ 2 │ 3:02:25 │談晧德 │ → │樊孝德 │A:你是誰?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阿德啊。 │號卷一,42至43頁 │ │ │ │ │ │ │A:喔,你那天不是說你朋友有? │ │ │ │ │ │ │ │B:蛤? │ │ │ │ │ │ │ │A:你那邊不是說你朋友有? │ │ │ │ │ │ │ │B:沒有…那是我朋友要處理的,因為這邊的他不合阿 │ │ │ │ │ │ │ │A:不合就對了。 │ │ │ │ │ │ │ │B:嗯。 │ │ │ │ │ │ │ │A:是喔!我打電話問一問。 │ │ │ │ │ │ │ │B:好!你問看看。 │ │ │ │ │ │ │ │A:對了!我問你一下,你現在那邊你自己的就是… │ │ │ │ │ │ │ │ 有ok就對了? │ │ │ │ │ │ │ │B:但是常常會拖到。 │ │ │ │ │ │ │ │A:常常會拖到? │ │ │ │ │ │ │ │B:嗯。 │ │ │ │ │ │ │ │A:是喔!我現在有辦法過去跟你拿…先處理一下嗎? │ │ │ │ │ │ │ │B:我現在沒有阿。 │ │ │ │ │ │ │ │A:你也沒有? │ │ │ │ │ │ │ │B:對阿!所以我才趕著跟你拿 。 │ │ │ │ │ │ │ │A:是喔! │ │ │ │ │ │ │ │B:對阿。 │ │ │ │ │ │ │ │A:不然我打電話問一下。 │ │ │ │ │ │ │ │B:好好好。 │ │ ├──┼───────┼───────┼──┼───────┼────────────────────────┼─────────┤ │ 3 │ 3:35:17 │談晧德 │ → │郭權明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喂。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你電話不接是怎樣? │ │ │ │ │ │ │ │B:沒有!我在大便。 │ │ │ │ │ │ │ │A:你也大太久了吧! │ │ │ │ │ │ │ │B:怎樣? │ │ │ │ │ │ │ │A:沒有啊!人家現在要處理啊! │ │ │ │ │ │ │ │B:OK啊! │ │ │ │ │ │ │ │A:我過去拿還是怎樣?我跟你講喔,這次一萬喔,不 │ │ │ │ │ │ │ │ 要像上次又跑來跑去,電話打的要死要活的,才賺 │ │ │ │ │ │ │ │ 五百,這樣我以後我不要跑。 │ │ │ │ │ │ │ │B:我也沒有賺啊! │ │ │ │ │ │ │ │A:不要鬧了啦!跟你朋友講一下好不好? │ │ │ │ │ │ │ │B:我還自己貼錢。 │ │ │ │ │ │ │ │A:那你…現在是怎樣?我過去拿還是怎樣? │ │ │ │ │ │ │ │B:跟上次一樣。 │ │ │ │ │ │ │ │A:蛤? │ │ │ │ │ │ │ │B:跟上次一樣喔? │ │ │ │ │ │ │ │A:跟上次一樣你送過來。 │ │ │ │ │ │ │ │B:我說…跟上次一樣是嗎? │ │ │ │ │ │ │ │A:對。 │ │ │ │ │ │ │ │B:我再打給你。 │ │ │ │ │ │ │ │A:要多久? │ │ │ │ │ │ │ │B:一分鐘。 │ │ │ │ │ │ │ │A:好!掰掰! │ │ ├──┼───────┼───────┼──┼───────┼────────────────────────┼─────────┤ │ 4 │ 3:39:10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數量多少你知道齁?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就跟上次一樣。 │ │ │ │ │ │ │ │B:沒有,跟後來講的一樣。 │ │ │ │ │ │ │ │A:後來講的?什麼意思? │ │ │ │ │ │ │ │B:一半的啊。 │ │ │ │ │ │ │ │A:好,我再跟他講一下。 │ │ │ │ │ │ │ │B:看你還可不可以幫我跟他殺那個價錢… │ │ │ │ │ │ │ │A:我再問問看。 │ │ │ │ │ │ │ │B:喔!掰掰! │ │ ├──┼───────┼───────┼──┼───────┼────────────────────────┼─────────┤ │ 5 │ 3:39:53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等下啦。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人家要半喔。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蛤? │ │ │ │ │ │ │ │A:要一半啦! │ │ │ │ │ │ │ │B:好,OK啊! │ │ ├──┼───────┼───────┼──┼───────┼────────────────────────┼─────────┤ │ 6 │ 3:45:33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六點好不好?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為什麼?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因為晚上不出門啊!媽的!你都挑那半夜的喔! │ │ │ │ │ │ │ │A:好啊!那我要吃的勒? │ │ │ │ │ │ │ │B:現在? │ │ │ │ │ │ │ │A:對啊!你在哪裡? │ │ │ │ │ │ │ │B:我在桃園耶! │ │ │ │ │ │ │ │A:可以我過去啊! │ │ │ │ │ │ │ │B:外面下雨。 │ │ │ │ │ │ │ │A:我開車耶。 │ │ │ │ │ │ │ │B:你一個人開車喔? │ │ │ │ │ │ │ │A:我是說我們對面,我叔叔開車過來然後去啊。 │ │ │ │ │ │ │ │B:不要吧!我過去就好,我調到東西打給你啦! │ │ │ │ │ │ │ │A:不是啊!我現在要吃啊!沒有? │ │ │ │ │ │ │ │B:有啊我等下到中壢再打給你啊。 │ │ │ │ │ │ │ │A:你現在才要…你不是六點才要過來? │ │ │ │ │ │ │ │B:你現在不是要找我? │ │ │ │ │ │ │ │A:對啊!我要找你啊! │ │ │ │ │ │ │ │B:那我不是要去中壢? │ │ │ │ │ │ │ │A:那你什麼時候過來? │ │ │ │ │ │ │ │B:等一下,用一下。 │ │ │ │ │ │ │ │A:快點。 │ │ ├──┼───────┼───────┼──┼───────┼────────────────────────┼─────────┤ │ 7 │ 4:13:58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你來了沒?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要出門了。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你確定? │ │ │ │ │ │ │ │A:恩。 │ │ │ │ │ │ │ │B:你是騎車來還是怎樣? │ │ │ │ │ │ │ │A:騎車。 │ │ │ │ │ │ │ │B:喔。 │ │ │ │ │ │ │ │A:快點,我等你!掰掰。 │ │ ├──┼───────┼───────┼──┼───────┼────────────────────────┼─────────┤ │ 8 │ 4:18:14 │談晧德 │ → │樊孝德 │簡訊內容:拍謝人家說改6 點…先跟你說一下…到時我│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會主動聯絡你…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9 │ 4:56:49 │談晧德 │ ← │郭權明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你到我之前住那邊啦!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你之前住哪裡? │ │ │ │ │ │ │ │B:國小那邊。 │ │ │ │ │ │ │ │A:你到底在哪? │ │ │ │ │ │ │ │B:我到這邊了啊! │ │ │ │ │ │ │ │A:你那邊不是有家人? │ │ │ │ │ │ │ │B:我又沒有住這,我是來這邊看小孩子。 │ │ │ │ │ │ │ │A:你去那邊看小孩子? │ │ │ │ │ │ │ │B:對啊! │ │ │ │ │ │ │ │A:所以你現在在那邊? │ │ │ │ │ │ │ │B:剛到這裡。 │ │ │ │ │ │ │ │A:好!我過去。 │ │ ├──┼───────┼───────┼──┼───────┼────────────────────────┼─────────┤ │ 10 │ 5:03:06 │談晧德 │ ← │郭權明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你出門了嗎?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出門了。 │ │ │ │ │ │ │ │B:我在7-11等你。 │ │ ├──┼───────┼───────┼──┼───────┼────────────────────────┼─────────┤ │ 11 │ 5:30:18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嘿。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 │B:家裡啊。 │ │ │ │ │ │ │ │A:那我…直接過去找你好了。 │ │ │ │ │ │ │ │B:看可不可以6 點就到,因為我要載小孩子上課,因 │ │ │ │ │ │ │ │ 為下雨要載他們上課。 │ │ │ │ │ │ │ │A;我現在有點狀況外耶! │ │ │ │ │ │ │ │B:什麼意思? │ │ │ │ │ │ │ │A:沒有啊!現在不知道去哪裡啊? │ │ │ │ │ │ │ │B:可以先來我家等,沒關係啊。 │ │ │ │ │ │ │ │A:還是等下六點的時候,我打給你,看你在哪裡? │ │ │ │ │ │ │ │B:你要來一個人來就好,不要帶人來。 │ │ │ │ │ │ │ │A:帶人來? │ │ │ │ │ │ │ │B:我說如果你要來我家,你一個人來就好,不要帶人 │ │ │ │ │ │ │ │ 來,懂嗎? │ │ │ │ │ │ │ │A;不然到時候六點我再打給你好了。 │ │ │ │ │ │ │ │B:好,OK,掰掰。 │ │ │ │ │ │ │ │A:掰掰。 │ │ ├──┼───────┼───────┼──┼───────┼────────────────────────┼─────────┤ │ 12 │ 6:10:02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現在六點多了,你朋友有消息嗎?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我現再打給他,你等我一下。 │ │ │ │ │ │ │ │B:好 │ │ ├──┼───────┼───────┼──┼───────┼────────────────────────┼─────────┤ │ 13 │ 6:20:11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東西現在是在你家那邊嗎?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對啊。 │ │ │ │ │ │ │ │A:那我現在… │ │ │ │ │ │ │ │B:我等下過去。 │ │ │ │ │ │ │ │A:過去哪裡? │ │ │ │ │ │ │ │B:你家啊。 │ │ │ │ │ │ │ │A:對啊!那你東西先拿過來我家。 │ │ │ │ │ │ │ │B:他到了喔? │ │ │ │ │ │ │ │A:對啊。 │ │ │ │ │ │ │ │B:好。 │ │ │ │ │ │ │ │A:要快一點喔。 │ │ ├──┼───────┼───────┼──┼───────┼────────────────────────┼─────────┤ │ 14 │ 6:23:21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你朋友有要處理嗎?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他現在過來。 │ │ │ │ │ │ │ │B:好。 │ │ │ │ │ │ │ │A :反正等下他過來,我就會過去找你了,一樣你家。│ │ │ │ │ │ │ │B :掰掰。 │ │ ├──┼───────┼───────┼──┼───────┼────────────────────────┼─────────┤ │ 15 │ 6:31:58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要過來了沒?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什麼? │ │ │ │ │ │ │ │A:我說你要過來了沒? │ │ ├──┼───────┼───────┼──┼───────┼────────────────────────┼─────────┤ │ 16 │ 6:37:39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在路上快到了。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要過來了沒?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對啊!電話簿要講這個,然後東西就直接處理。 │ │ ├──┼───────┼───────┼──┼───────┼────────────────────────┼─────────┤ │ 17 │ 6:52:58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在路上快到了。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是過來我家喔,他在等。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你要問幾次啊。 │ │ ├──┼───────┼───────┼──┼───────┼────────────────────────┼─────────┤ │ 18 │ 6:56:57 │談晧德 │ → │郭權明 │B:他有沒有帶那個啊?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哪個?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悄悄板啊? │ │ │ │ │ │ │ │A:沒有啊! │ │ │ │ │ │ │ │B:沒有。 │ │ │ │ │ │ │ │A:你要幹嘛啦? │ │ │ │ │ │ │ │B:沒有得那個喔? │ │ │ │ │ │ │ │A:蛤? │ │ │ │ │ │ │ │B:你在幹嘛? │ │ │ │ │ │ │ │A:不是啊!你不是要先過來我這邊東西帶過來? │ │ │ │ │ │ │ │B:沒有悄悄板怎麼過去啊? │ │ │ │ │ │ │ │A:沒有悄悄板怎麼過來? │ │ │ │ │ │ │ │B:嗯。 │ │ │ │ │ │ │ │A:他們應該會有。 │ │ │ │ │ │ │ │B:幹!你剛剛又說在你那邊。 │ │ │ │ │ │ │ │A:不是跟上次一樣嗎? │ │ │ │ │ │ │ │B:然後勒? │ │ │ │ │ │ │ │A:就現金給你啊! │ │ │ │ │ │ │ │B:錢在你身上是嗎? │ │ │ │ │ │ │ │A:也可以算在我身上啊。 │ │ │ │ │ │ │ │B:好好!等我!掰掰。 │ │ │ │ │ │ │ │A:那到底要多久? │ │ ├──┼───────┼───────┼──┼───────┼────────────────────────┼─────────┤ │ 19 │ 6:59:21 │談晧德 │ → │樊孝德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現在那邊方便過去嗎?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方便!可以過來。 │ │ │ │ │ │ │ │A:我可以過去找你齁? │ │ │ │ │ │ │ │B:好。 │ │ │ │ │ │ │ │A:好好!我過去找你!掰掰。 │ │ ├──┼───────┼───────┼──┼───────┼────────────────────────┼─────────┤ │ 20 │ 7:28:44 │談晧德 │ → │郭權明 │簡訊內容:你又搞哪招???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21 │ 7:33:04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你現在到底是怎麼樣啊?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路上了啊,他有沒有在你那邊? │ │ │ │ │ │ │ │A:什麼路上?什麼怎樣子?你剛剛不是就要先過來找 │ │ │ │ │ │ │ │ 我? │ │ │ │ │ │ │ │B:你那邊有沒有有那個,我現在用好了過去啊。 │ │ │ │ │ │ │ │A:我哪個哪個哪個。 │ │ │ │ │ │ │ │B:過去了,等我一下。 │ │ │ │ │ │ │ │A:你是從哪裡過來? │ │ │ │ │ │ │ │B:內壢啊。 │ │ │ │ │ │ │ │A:從內壢過來?東西帶在身上喔? │ │ │ │ │ │ │ │B:你不要電話講這個… │ │ │ │ │ │ │ │A:掰掰。 │ │ ├──┼───────┼───────┼──┼───────┼────────────────────────┼─────────┤ │ 22 │ 7:34:24 │談晧德 │ → │樊孝德 │A:什麼東西啊?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七點多了耶!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我剛剛在等人家過來載,因為下雨有點不方便。 │ │ │ │ │ │ │ │B:那你朋友到了嗎? │ │ │ │ │ │ │ │A:我現在就是等人家過來,我就直接過去你那邊了啊 │ │ │ │ │ │ │ │B:我有車啊。 │ │ │ │ │ │ │ │A:你有車? │ │ │ │ │ │ │ │B:嘿啊。 │ │ │ │ │ │ │ │A:沒有啊!因為上次就是…就跟上次一樣就對了。 │ │ │ │ │ │ │ │B:喔。 │ │ │ │ │ │ │ │A:我就直接到你家樓下這樣子,歹謝啦。 │ │ │ │ │ │ │ │B:好好。 │ │ ├──┼───────┼───────┼──┼───────┼────────────────────────┼─────────┤ │ 23 │ 8:02:29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我朋友說再等半小時,沒有就走了。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我現在也再打電話。 │ │ ├──┼───────┼───────┼──┼───────┼────────────────────────┼─────────┤ │ 24 │ 8:07:25 │談晧德 │ → │郭權明 │A:你電話真得很難打耶。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我剛手機沒電。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你在哪裡了? │ │ │ │ │ │ │ │B:我在路上了。 │ │ │ │ │ │ │ │A:你不要一直跟我講路上路上,你現在跟我說你要過 │ │ │ │ │ │ │ │ 來找我,還是我過去找你,我現在有開車。 │ │ │ │ │ │ │ │B:錢在你身上喔? │ │ │ │ │ │ │ │A:對! │ │ │ │ │ │ │ │B:好好!你到我家那邊找我好了。 │ │ │ │ │ │ │ │A:你家? │ │ │ │ │ │ │ │B:我去找你啦!我去找你啦!你在我家等我啦! │ │ │ │ │ │ │ │A:我在我家等你? │ │ │ │ │ │ │ │B:對啦! │ │ │ │ │ │ │ │A:不是啊!不是跟上次一樣,東西一起帶過來這樣子 │ │ │ │ │ │ │ │B:就說在你家了。 │ │ │ │ │ │ │ │A:好!你先過來找我,我們再一起去找他。 │ │ │ │ │ │ │ │B:錢不是在你身上? │ │ │ │ │ │ │ │A:他怎麼可能會把錢先給我,你搞清楚狀況好不好? │ │ │ │ │ │ │ │B:那剛剛問你,你又說錢在你身上。 │ │ │ │ │ │ │ │A:你哪邊到底是有沒有? │ │ ├──┼───────┼───────┼──┼───────┼────────────────────────┼─────────┤ │ 25 │ 8:13:40 │談晧德 │ → │郭權明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下來啊。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好。 │ │ ├──┼───────┼───────┼──┼───────┼────────────────────────┼─────────┤ │ 26 │ 8:18:08 │談晧德 │ → │郭權明 │B:你在哪裡啊?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我在7-11旁邊啊。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7-11旁邊喔? │ │ │ │ │ │ │ │A:3379。 │ │ │ │ │ │ │ │B:好。 │ │ ├──┼───────┼───────┼──┼───────┼────────────────────────┼─────────┤ │ 27 │ 8:22:29 │談晧德 │ → │樊孝德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我快到了喔,快到你家樓下了,你準備一下喔。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好。 │ │ │ │ │ │ │ │A:好!掰掰 │ │ ├──┼───────┼───────┼──┼───────┼────────────────────────┼─────────┤ │ 28 │ 8:38:10 │談晧德 │ → │樊孝德 │A:喂,下來吧!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B:我在樓下了啊。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A:喔!你在樓下了喔!第一個路口。 │ │ │ │ │ │ │ │B:蛤? │ │ ├──┼───────┼───────┼──┼───────┼────────────────────────┼─────────┤ │ 29 │ 8:42:35 │談晧德 │ → │樊孝德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沒看到你耶!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我在我家樓下等你耶。 │ │ │ │ │ │ │ │A:我沒有看到你呀。 │ │ │ │ │ │ │ │B:我在我家樓下站著,你沒看到我? │ │ │ │ │ │ │ │A:正門? │ │ │ │ │ │ │ │B:每次你停的地方啊! │ │ │ │ │ │ │ │A:喔喔喔,你等一下看一台3379。 │ │ │ │ │ │ │ │B:3379。 │ │ │ │ │ │ │ │A:掰掰。 │ │ ├──┼───────┼───────┼──┼───────┼────────────────────────┼─────────┤ │ 30 │ 8:54:04 │談晧德 │ → │樊孝德 │B:喂。 │101 年度偵字第7385│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A:我要怎麼上去? │號卷二,122至123頁│ │ │ │ │ │ │B:蛤? │ │ │ │ │ │ │ │A:我要怎麼上去? │ │ │ │ │ │ │ │B:你要怎麼上去喔?你進來裡頭了嗎? │ │ │ │ │ │ │ │A:我現在在電梯啊 │ │ │ │ │ │ │ │B:我現在幫你按,你進來有人幫你按上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