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曉生
- 選任辯護人
- 劉彥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俊憲
- 選任辯護人
- 蔡家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曉生、曾俊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曉生、曾俊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犯詐欺取財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二人經原審量處應執行之刑期非短,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足認被告二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4年11月20日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裁定羈押期間,自104年11月21日起延長2月,而至105年1月2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1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