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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抗字第14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抗字第140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尚世聖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1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尚世聖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固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上開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2年間,應屬同一期間內所犯,然原審裁定未考量係因檢察官先後起訴,始而審判,亦未審究受刑人整體犯罪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遽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顯屬過重,且難謂與法律之內部性界限無違,爰請求重新裁定云云。

三、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另附表編號1至13之犯罪日期均在102年12月2日前,其中附表編號3至5部分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7至8部分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98號判決、103年度易字第572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72號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196號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441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64號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592號判決、103年度審易緝字第86號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39號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核原審裁定被告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為6年,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6年5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界限,且對受刑人亦無顯然過重之不當情形,並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原審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毀損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      │102 年1 月7 日    │102 年10月30日    │102 年1 月2 日    │102 年1 月26日    │102 年1 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102 年度偵│新北地檢102 年度毒│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
│關年度案號    │字第3597號        │偵字第7363號      │緝字第1666號      │緝字第1666號      │緝字第1666號      │
├──┬────┼─────────┼─────────┼─────────┼─────────┼─────────┤
│最後│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2 年度易字第498 │103 年度簡字第172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2 年度審易字第  │
│    │        │號                │號                │1196號            │1196號            │1196號            │
│    ├────┼─────────┼─────────┼─────────┼─────────┼─────────┤
│    │判決日期│102 年10月28日    │103 年1 月20日    │103 年2 月14日    │103 年2 月14日    │103 年2 月14日    │
├──┼────┼─────────┼─────────┼─────────┼─────────┼─────────┤
│確定│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新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102 年度易字第498 │103 年度簡字第172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2 年度審易字第  │
│    │        │號                │號                │1196號            │1196號            │1196號            │
│    ├────┼─────────┼─────────┼─────────┼─────────┼─────────┤
│    │判決確定│102 年12月2 日    │103 年3 月5 日    │103 年4 月10日    │103 年4 月10日    │103 年4 月10日    │
│    │日期    │                  │                  │                  │                  │                  │
└──┴────┴─────────┴─────────┴─────────┴─────────┴─────────┘
┌───────┬─────────┬─────────┬─────────┬─────────┬─────────┐
│編號          │        6         │         7        │        8         │        9         │        10        │
├───────┼─────────┼─────────┼─────────┼─────────┼─────────┤
│罪名          │侵占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12月29日    │102 年2 月16日    │102 年8 月27日    │102 年2 月24日    │102 年2 月1 日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關年度案號    │緝字第1176號      │緝字第1176號      │緝字第1176號      │偵字第1292號      │字第12869 號      │
├──┬────┼─────────┼─────────┼─────────┼─────────┼─────────┤
│最後│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2 年度易字第1264│102 年度易字第1264│102 年度易字第1264│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
│    │        │號                │號                │號                │1592號            │86號              │
│    ├────┼─────────┼─────────┼─────────┼─────────┼─────────┤
│    │判決日期│102 年11月22日    │102 年11月22日    │102 年11月22日    │103 年10月28日    │103 年10月23日(聲│
│    │        │                  │                  │                  │                  │請書誤植為10月28日│
│    │        │                  │                  │                  │                  │)                │
├──┼────┼─────────┼─────────┼─────────┼─────────┼─────────┤
│確定│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102 年度易字第1264│102 年度易字第1264│102 年度易字第1264│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
│    │        │號                │號                │號                │1592號            │86號              │
│    ├────┼─────────┼─────────┼─────────┼─────────┼─────────┤
│    │判決確定│102 年12月28日    │102 年12月28日    │102 年12月28日    │103 年11月24日    │103 年11月17日    │
│    │日期    │                  │                  │                  │                  │                  │
└──┴────┴─────────┴─────────┴─────────┴─────────┴─────────┘
┌───────┬─────────┬─────────┬─────────┐
│編號          │        11        │        12        │        13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      │102 年11月17日    │102 年1 月23日    │102 年2 月9 日    │
├───────┼─────────┼─────────┼─────────┤
│偵查(自訴)機│新北地檢103 年度偵│士林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
│關年度案號    │緝字第1693號      │字第9068號        │緝字第1308號      │
├──┬────┼─────────┼─────────┼─────────┤
│最後│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572 │104 年度簡字第139 │
│    │        │1441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 年11月18日    │103 年12月29日    │104 年6 月30日    │
├──┼────┼─────────┼─────────┼─────────┤
│確定│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572 │104 年度簡字第139 │
│    │        │1441號            │號                │號                │
│    │        │                  │                  │                  │
│    ├────┼─────────┼─────────┼─────────┤
│    │判決確定│103 年12月16日    │104 年1 月26日    │104 年7 月30日    │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抗字第140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