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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梁宏哲黃紹紘何俏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向珍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向珍祥因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向珍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所謂「裁判確定」,應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執行刑,如在該日期之後所犯,即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以後所犯之罪,如另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時,仍依上述法則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65號、102年度臺抗字第1038號、100年度臺非字第11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惟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臺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向珍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6至8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分別於102年4月3日以102年度臺上字第1349號判決、104年5月28日以104年度臺上字第1553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述判決書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度為有期徒刑31年2月),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另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等情,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違法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附表編號5經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於本案中,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自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特此敘明。

四、另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亦合併定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339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於99年2月1日判決確定,已於100年1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罪,其犯罪日期分係100年1月20日、99年7月19日、98年4、5月間至100年1月20日、99年12月1日、99年12月12日、99年9月21日,亦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顯然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裁判確定後所犯,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當不符合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部分遽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末按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雖均係在102年1月25日前所犯,惟因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8各罪之宣告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不涉及法律變更,附此說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8月30凌晨1時許  │100年1月20日下午6、7│100年1月20日前某時許│
│                │                    │時許                │至同日為警查獲止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8年度毒偵│桃園地檢署100年度毒 │桃園地檢署100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字第4459號          │偵字第532號         │偵字第532號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桃簡字第339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726 │100年度審訴字第1726 │
│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100年11月4日        │100年11月4日        │
├───┼────┼──────────┼──────────┼──────────┤
│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8年度桃簡字第339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726 │100年度審訴字第1726 │
│      │        │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2月1日(聲請書誤│100年11月10日       │100年11月10日       │
│      │        │載為「100年1月24日」│                    │                    │
│      │        │,應予更正)        │                    │                    │
├────────┼──────────┼──────────┴──────────┤
│                │桃園地檢署99年度執字│1.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726號 │
│備            註│第3737號(已執畢)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                    │2.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5698號(執行中)│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持有改造手槍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7年2月      │
│                │                    │罰金新臺幣5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99年7月19日下午4、5 │98年4、5月間至100年 │99年9月21日晚間7時18│
│                │時許                │1月20日為警查獲     │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 │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 │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1622號         │緝字第1333、1808號  │字第16503號         │
├───┬────┼──────────┼──────────┼──────────┤
│      │法    院│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443 │102年度上訴字第499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50 │
│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1月23日        │102年7月17日        │104年1月20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臺上字第1349 │102年度上訴字第499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553 │
│      │        │號                  │                    │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4月3日         │102年8月8日         │104年5月28日        │
├────────┼──────────┼──────────┼──────────┤
│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 │1.編號6至8前經本院以│
│備            註│字第4069號(執行中)│字第8695號(執行中)│  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                    │  2250號判決定應執行│
│                │                    │                    │  有期徒刑10年。    │
│                │                    │                    │2.桃園地檢署103年度 │
│                │                    │                    │  執字第8776號(執  │
│                │                    │                    │  行中)            │
└────────┴──────────┴──────────┴──────────┘
┌────────┬──────────┬──────────┐                      
│編            號│         7          │         8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2月1日晚間7時47│99年12月12日晚間8時 │                      
│                │分許                │59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 │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6503號         │字第16503號         │                      
├───┬────┼──────────┼──────────┤                      
│      │法    院│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50 │103年度上訴字第2250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1月20日        │104年1月20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553 │104年度臺上字第1553 │
│判  決│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5月28日        │104年5月28日        │
├────────┼──────────┴──────────┤                      
│                │1.編號6至8前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備            註│2.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8776號(執行中)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6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