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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鄧振球何信慶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永良

上列受刑人因竊佔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姚永良(下稱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3年10月3日以103年度聲字第340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竊佔罪案件,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徒刑3月,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3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同法第79條第1項亦規定「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下稱甲案),因竊佔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下稱乙案),另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3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開四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又因竊佔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10月4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前開甲案,經最高法院於103年12月4日以103年度台非字第422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開乙案亦經最高法院於103年12月4日以103年度台非字第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前開二罪再與所犯偽造印文罪所處有期徒刑7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5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有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080號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21號裁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422號、第423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徵之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件受刑人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7月,其入監日期為100年10月4日,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27日。受刑人前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該假釋既未經撤銷,參諸上開規定,其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現即無所謂「假釋中」之可言,本院自無從更依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付保護管束。聲請人所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郭雅美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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