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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896號

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宋松璟文家倩黃翰義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鴻海先進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文進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善良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怡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木榮
選任辯護人
王宏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舜彥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茂盛
上訴人
即被告
蕭財祥
共同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思雅律師
被告
林德富
選任辯護人
林 凱律師
選任辯護人
詹奕聰律師
被告
霖意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敏惠
被告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濬源
選任辯護人
范瑞華律師

王龍寬律師

詹祐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5號、105年度訴字第200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377 號、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103年度偵字第16212號、104年度偵字第16567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2439號、105年度偵字第2644號、105年度偵字第51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霖意興業有限公司部分撤銷。

霖意興業有限公司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北市環保局)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公告(原公告日為3月14日)辦理「100年度環保清潔車輛維修保養案」(下稱「新北清潔車維修保養標案」)招標案。戊○○為上海環保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蔡慶蒼)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上海公司未具投標資格,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於100年4月26日向堅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堅固公司)之代表人許水葩(未據上訴,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借用堅固公司之名義、證件投標,許水葩則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戊○○借用堅固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嗣於100年4月27日由堅固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150萬6,072元得標,其中板橋區部分並由上海公司於100年5月2日開始履約。蔡慶蒼(未據上訴,業經原審判決確定)於上開履約期間,因屢遭時任板橋清潔隊養護組組長曾文堅藉故挑剔維修品質及進度,為求後續履約順利,竟與戊○○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0年8 月1日,由戊○○指示蔡慶蒼向不知情之會計蘇秀臻(原名蘇秀寶)領取現金20萬元後,由蔡慶蒼及戊○○一同前往板橋清潔隊養護組位於城林橋下之辦公室,交付曾文堅(未據上訴,業經原審判決確定)現金20萬元之賄賂,以換取曾文堅不再藉故刁難履約、驗收。曾文堅知悉蔡慶蒼及戊○○所交上開款項,係為達前開目的之對價,仍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二、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下稱高公局中工處)於100年4月28日公告辦理「橋樑檢查車1輛」招標案(下稱「高公局橋樑檢查車標案」),預算金額為2,999萬3,250元,以訂有底價最低得標方式辦理,該標案於100年5 月13日第一次開標時,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嗣高公局中工處於100年5月18日第二次公告辦理該招標案後,戊○○為求其所實際經營之鴻海先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丁○○)得標,竟與顏嘉益(即益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瀚公司)負責人,其未據上訴,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丙○○(即久崴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久崴公司)負責人)、乙○○(即昌運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昌運公司)負責人,未據上訴,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進行圍標事宜之協議,由戊○○與顏嘉益、丙○○、乙○○協議本件招標案由鴻海公司得標,顏嘉益、丙○○、乙○○則同意在投標金額上依戊○○指示予以調整,不為價格之競爭,戊○○即於100年5月26日,交付乙○○投標需檢附之產品型錄,由乙○○依照指示,於昌運公司投標標單上填寫總標價2,998萬元,並自備投標文件配合參標;戊○○另於100年5月27日上午,至久崴公司位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6樓之辦公室附近,交付丙○○投標需檢附之產品型錄,由丙○○依戊○○指示,於久崴公司投標標單上填寫總標價2,996 萬元後,自備投標文件配合參標;顏嘉益另亦依約在益瀚公司投標標單上填寫2,998萬8,000元投標,以製造競爭之假象。嗣高公局中工處「橋樑檢查車1 輛」招標案於100年5月31日開標結果,由益瀚公司、久崴公司、昌運公司、鴻海公司參與投標,嗣由鴻海公司以2,978萬元順利得標,足生損害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性。戊○○並於100年6月22日,囑由其不知情之配偶連彩芬(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定)開立面額18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10月31日之支票乙紙予顏嘉益,嗣戊○○電請顏嘉益勿屆期提示,並於100年10月31日囑由不知情之會計蘇秀臻提領180萬元之現金,交與連彩芬後,再轉交戊○○,戊○○與顏嘉益約明於同日在戊○○位在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辦公室交付上開現金,顏嘉益則持連彩芬所開立支票向戊○○換取現金180萬元而獲取不當利益。

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環保局)於100年9月14日公告辦理「100年度掃街車」招標案(下稱「高雄掃街車標案」),預算金額為1,500萬元,戊○○為使其實際經營之鴻海公司得以順利得標,竟與丙○○、徐禎祥(即達見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見公司)職員,未據上訴,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協議圍標及陪標事宜,約定由鴻海公司得標,久崴公司、達見公司則同意不為價格競爭,徐禎祥即依約於達見公司投標標單上填寫每台車單價506萬元,總標價1,518萬元,並自備投標文件配合參標;丙○○亦依約於久崴公司投標標單上填寫總標價1,506萬9,000元,並自備投標文件配合參標,戊○○復與丙○○達成減價時久崴公司需放棄減價之協議,藉此製造競爭假象。嗣高雄市環保局於100年10月27日開標後,由鴻海公司、久崴公司、達見公司等3家廠商投標,且該3 家廠商均可於100年11月3日前往高雄市環保局進行評選及簡報,嗣因徐禎祥已與戊○○協議僅陪標,即未按時參加簡報及評選,經評選審查為不合格廠商,不得參加價格標,僅由鴻海公司及久崴公司參加價格標,而丙○○因依戊○○指示填寫投標金額,不為價格競爭,該招標案於100年11月10日開價格標,果由鴻海公司以1,500萬元順利得標,足生損害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性。

四、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99年7月8日公告辦理「99年度採購沖吸兩用式清溝車4輛(含11噸3輛、15噸1輛)」招標案(下稱「南投清溝車標案」)前夕,戊○○、乙○○及沈智育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協議由戊○○實際經營之六鼎有限公司(下稱六鼎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何賢陸,已解散,未據起訴)陪標,由沈智育經營之育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育通公司,沈智育及育通公司均未據上訴,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協助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規範制訂,該等公司均不與昌運公司為價格上競爭,先於99年7 月22日第1次開標,六鼎公司及昌運公司未依投標須知第63點檢附相關型錄圖說而廢標;99年8月2日第2次開標,因參標廠商經比減價格後,標價未進入底價而廢標;迄99年8月11日第3次開標時,始由昌運公司以2,099萬元價格順利得標,足生損害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性。乙○○就此標案固定獲利80萬元(即每輛車固定獲利20萬元),扣除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領牌費用8萬元後,其餘獲利225萬元,由乙○○於99年8月17日匯付與戊○○以上海公司名義在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申登之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戊○○當天即以現金領出,並扣除成本費用後,分與沈智育100萬元,而共同獲取不當利益。

五、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99年11月10日辦理「購置多功能高壓沖吸式清溝車6輛(含11噸4輛及15噸2輛)」招標案(下稱「新竹清溝車標案」)前夕,森廣機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廣公司)負責人己○○(未據上訴,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自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務員劉茂煥(涉有妨害秘密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得知該標案之清溝車自4輛變6輛,及確定採購規格等國防以外之秘密,己○○原欲以森廣公司名義自行投標,惟仍將此事轉知戊○○,戊○○明知鴻海公司無參加該標案競標之真意,為使徐亞平(已歿)經營之慧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慧可公司)得標,即與己○○、徐亞平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戊○○與己○○在新北市○○區某工廠內,協議以90萬元作為己○○不投標之對價,戊○○隨後即與徐亞平共謀,由戊○○經營之鴻海公司陪標,於99年11月24日慧可公司經第一次比減價後,以2,861萬元價格順利得標,足生損害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性。戊○○隨即於慧可公司得標後2、3個月,在己○○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住處樓下,交付己○○不投標之對價90萬元。

六、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0年4月25日公告辦理「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下稱「基隆清溝車標案」)後,於100年5月10日第1次開標,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由後,戊○○及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佳公司)總經理甲○○及負責本標案業務之高階主管庚○○,為安排裕佳公司得標承作,與久崴公司負責人丙○○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戊○○於100年5月16日上午10時17分4秒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達成由裕佳公司得標之合意後,復於100年5月18日下午4時25分39秒,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丙○○之門號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聯繫,要求久崴公司不得參與競標。迄100年5月19日第2次開標,方由唯一參標廠商裕佳公司以610萬元價格順利得標,足生損害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性。

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審理範圍部分:

一、被告戊○○、鴻海公司部分:被告戊○○所涉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一至七部分,及其經營之鴻海公司所涉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三、六部分,均經原審判決有罪。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就原審判決之犯罪事實五部分表明不上訴,僅就其餘部分提起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21、501頁)。

二、被告丙○○部分:被告丙○○所涉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三、五、七部分,均經原審判決有罪,其於本院審理時就原審判決之犯罪事實五部分表明不上訴,僅就其餘部分提起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1、419、503頁)。

三、被告甲○○、庚○○及裕佳公司部分:被告甲○○、庚○○及裕佳公司所涉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七部分,經原審判決有罪,其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就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七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第201至211頁)。

四、檢察官部分:據上訴書所載,檢察官僅就原審判決諭知被告乙○○被訴屏東清溝車標案部分無罪及被告霖意公司、長源公司均無罪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一第171頁)。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戊○○、丙○○及林世傑於事實欄六部分調詢及偵訊之陳述對於被告裕佳公司、甲○○、庚○○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下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戊○○於104年4月23日、同年月27日以被告身分,及同年12月1日以被告及證人身分;被告丙○○於104年4月22日以被告及證人身分;同案被告林世傑於104年4月22日以被告及證人身分在檢察官前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其中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既經具結(其結文見追加偵一卷第258頁、追加偵二卷第172頁、第264頁、第360頁),依據前揭說明,當具證據能力,至於以被告身分應訊所為之部分陳述雖未經具結,然部分亦係同日在檢察官前所為陳述,且距案發當時較為接近,記憶當較清晰,客觀上具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被告裕佳公司、甲○○、庚○○及其等辯護人並未舉出該次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特別情況,揆諸前揭明,亦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二、其餘本判決以下援引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其證據能力(見原審第665號卷一第153、154頁、第224、225頁、原審第200號卷一第169至172頁、本院卷一第426頁至第472頁、卷二第167頁至第172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偏低之情形,認以資為證據核無不當,揆諸前開說明,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實體部分):

壹、事實欄一(新北清潔車維修保養標案):如事實欄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戊○○在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第665號卷一第114頁反面、第115頁、本院卷一第418頁、卷二第222頁),核與同案被告許水葩、蔡慶蒼、曾文堅於調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偵三卷㈠第83至88頁、第102、103頁、偵三卷㈡第43至50頁、第55至59頁、第64至74頁、第106頁至第109頁、第114至121頁、第135至137頁、第143頁、第146頁、第148頁、第150頁、偵四卷㈡第145至147頁、偵六卷第87、88頁、第90、91頁、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16至120頁、第124至126頁、偵七卷第54、55頁)及證人即上海公司員工蔡文斌、李育誠、蘇秀臻、張惠雯於調詢及偵查時及證人即板橋清潔隊隊員游月貞於法務部調查局、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偵三卷㈠第105至109頁、第126至128頁、第185至190頁、第192至196頁、第200至206頁、第212至216頁、第218至211頁、第223頁至第224頁、第226至230頁、第244至246頁、偵六卷第70至72頁、第101至103頁、第150至151頁、偵七卷第59、60頁、原審卷二第109至128頁)相符,並有100年度環保清潔車輛維修保養之決標公告、公開招標更正公告、上海公司88年1月1日至102年10月3日總分類帳、被告戊○○與證人蘇秀寶100年4月26日、同年5月31日、同年9月19日、同年10月31日、與同案被告蔡慶蒼100年5月31日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0號、第0000號、第0000號、第00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在卷(見偵三卷㈠第89至100頁、第210頁、偵四卷㈠第35頁、偵六卷第132至133頁、聲搜卷第61、62頁、第66頁、第68頁)可查,是被告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貳、事實欄二(高公局橋樑檢查車標案):如事實欄二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戊○○、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第665號卷一第216頁、本院卷一第418頁、卷二第224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戊○○於調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人即被告乙○○、丙○○、同案被告顏嘉益於調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偵三卷㈠第71至74頁、第79至81頁、偵三卷㈡第16至24頁、第34至36頁、第41、42頁、第66至74頁、第106頁至第109頁、第114、115頁、第150頁、第147頁、偵四卷㈡第100至104頁、第120至123頁、偵六卷第27、28頁、第32至34頁、第60、61頁、第101至103頁、第116至120頁、第124至126頁);證人蔡文斌、李育誠於調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偵三卷㈠第105至109頁、第126至128頁、第185至190頁、第192至196頁、偵七卷第59、60頁)相符,並有(標案名稱:橋梁檢查車1輛;公告日:100年4月28日、同年5月18日)公開招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決標公告、同案被告顏嘉益之台北富邦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彰化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及內頁、被告乙○○與戊○○間100年5月26日、同年月30日之通聯譯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監續字第00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同案被告顏嘉益與被告戊○○間100年1月25日、同年4月22日、27日、同年5月12日之通聯譯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監續字第111號、第957號、第1266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102年10月21日中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採購案招標、開標、決標等相關紀錄、同案被告顏嘉益103年9月1日提出手寫及內部文件在卷(見偵三卷㈠第75至78頁、第110至119頁、偵三卷㈡第31、32頁、偵四卷㈠第42至147頁、偵四卷㈡第5至16頁、偵六卷第56、57頁、聲搜卷第58頁、第61、62頁),是被告戊○○、丙○○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至於被告丙○○就事實欄二、三、六部分上訴意旨,另主張其本無參與投標之意思等節,詳後述關於其上訴理由之部分)。

參、事實欄三(高雄掃街車標案):如事實欄三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戊○○、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第665號卷一第216頁、本院卷一第418頁、卷二第224頁至第225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戊○○、丙○○、同案被告徐禎祥於調詢及偵查時(見偵三卷㈠第130頁至第134頁、第141至143頁、第145至150頁、第169、170頁、偵三卷㈡第66至74頁、第106至109頁、第114、115頁、第150頁、偵四卷㈡第100至104頁、第109至112頁、第120至123頁、偵六卷第23、24頁、第27、28頁、第101至103頁、第116至120頁、第124至126頁、偵八卷第14至18頁)、證人即100年掃街車承辦人林文斌、李育誠於調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偵三卷㈠第172、173頁、第175至178頁、第182至190頁、第192至196頁、偵四卷㈡第125至129頁、第141至143頁、偵七卷第59、60頁)相符。是被告戊○○、丙○○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至於被告戊○○上訴意旨辯稱:其就事實三並未與被告丙○○達成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事實四同案被告乙○○本無投標之意願及事實六部分久崴公司自始亦無投標意願等節,詳如後述上訴理由之部分)。

肆、事實欄四部分(南投清溝車標案):如事實欄四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第200號卷一第138頁、見本院卷一第418頁、卷二第225頁),核與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乙○○及同案被告沈智育於調詢及偵查時(見追加偵一卷第83至86頁、第111至117頁、第133至136頁、第138至145頁、第150至152頁、追加偵二卷第34至37頁、第40至42頁、第46、47頁),證人李育誠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追加偵一卷第208至216頁、第229至231頁)相符,並有同案被告昌運公司向上海公司購買99年南投縣環保局沖吸兩式清溝車採購合約書、南投政府環境保護局99年8月11日開標、決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等資料、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昌運公司總分類帳、同案被告上海公司總分類帳、存款往來查詢、基本資料、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50萬元)、99年7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銀行交易明細表在卷(見追加偵一卷第25至31頁、第38、39頁、第44頁、第73至81頁、第118頁、第217、218頁、追加北機卷第57至100頁)可稽。是被告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伍、事實欄五部分(新竹清溝車標案,原審判決犯罪事實六之部分):如事實欄五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第200號卷一第138頁反面、本院卷一第423頁、卷二第226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戊○○、同案被告己○○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追加偵一卷第6至22頁、第83至86頁、追加偵二卷第34至37頁、第40至42頁、第46、47頁、第55至63頁、第74至80頁、第88至95頁、第111至117頁、第219至231頁、第258至263頁)、證人李育誠、證人即城鄉美實業公司負責人林榮慶、證人即新竹環保局廢棄物防治科科長吳冬齡、證人即新竹環保局廢棄物防治科辦事員劉茂煥於調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追加偵一卷第208頁至第216頁、第229頁至第231頁、第270至272頁、第278、279頁、追加偵二卷第265至276頁、第282至289頁、第291至301頁、第337至340頁)相符,並有新竹縣環保局購置多功能高壓沖吸式清溝車6輛合約書、招標規範、99年11月24日開標、決標紀錄、開標作業廠商出席紀錄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等標案資料、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在卷(見追加偵一卷第41頁、第49至64頁、第223反面、224頁、第273至275頁、追加偵二卷第69至72頁、追加北機卷第109至158頁)可稽。是被告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陸、事實欄六部分(基隆清溝車標案,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七部分):

一、事實欄六關於被告戊○○及丙○○部分,業據該2人於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第200號卷一第138頁及反面、本院卷一第423頁、卷二第22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戊○○、丙○○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見追加偵一卷第6至22頁、第83至86頁、第155至160頁、第170、171頁、追加偵二卷第34至37頁、第40至42頁、第46、47頁、第219至231頁、第258至263頁、第355至359頁、原審卷三第198至209頁、第210至228頁)、證人即裕佳公司業務專員湯仁政於調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見追加偵一卷第259至262頁、第266至268頁)相符,並有基隆市環保局之裕益公司得標100年採購清溝車1輛合約書、昌運公司向裕益汽車公司購買底盤之合約書、(標案名稱: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基隆市政府100年4月25日公開招標公告、100年5月10日開標流標紀錄、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核定底標表100年5月12日無法決標公告、5月13日公開招標公告、5月19日開標決標紀錄5月23日決標公告、100年3月17日清潔隊簽、100年12月19日驗收紀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在卷(見追加偵一卷第39反面至40頁反面、第69至72頁、第183頁反面、第200頁、追加北機卷第159至169頁)可稽,是被告戊○○、丙○○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被告甲○○及庚○○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上情,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辯稱:1.通訊監察譯文均為被告戊○○與他人之對話內容,被告甲○○及庚○○未涉入其中,被告甲○○、庚○○、裕佳公司並無直接與久崴公司之丙○○或長源公司林世傑之聯繫紀錄,無從認定其等有犯意聯絡。2.參與標案之投標廠商,習慣上都稱為投標廠商或者是主角,因此通訊譯文雖稱「主角」但不是圍標的意思,只是因為有一個車身跟底盤之結合,習慣出去投標的叫主角,可能在語意上導致誤解。3.追加起訴書記載被告戊○○與甲○○於100年5月16日達成由裕佳公司得標之合意,被告戊○○嗣於同年月18日分別與被告丙○○、林世傑聯繫要求不得參與競標,然又以「於100年5月10日第1次開標時,果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認定前開標之流標結果,顯不合理。4.倘被告甲○○、庚○○、戊○○及丙○○已達成合意,久崴公司人員對於當日投標廠商應已了然於心,自無須以簡訊回報,被告丙○○亦無需對裕佳公司參與投標感到驚訝,足證甲○○、庚○○並未與久崴公司及戊○○有圍標之合意。5.戊○○實不知悉裕佳公司之投標金額,因此才會向湯仁政打聽,藉以旁敲側擊,且依開標後其與庚○○之對話紀錄,可知裕佳公司得標金額與戊○○建議價格不相符,倘被告間有圍標合意,裕佳公司之投標價格豈可能低於戊○○建議價格而投標。6.戊○○之自白及於原審之證述顯有瑕疵及矛盾,且裕佳公司與戊○○於其他標案曾為競爭廠商,戊○○顯然挾怨報復而為不利裕佳公司之陳述云云。

三、惟查:

1.「基隆清溝車標案」於105年5月10月第一次流標後,被告戊○○於100年5月16日致電被告甲○○,其等之對話為:

依上開內容可知(證據出處見附件二編號8),徐亞平(即慧可公司負責人,已歿)亦有意參與「基隆清溝車標案」,被告戊○○方與被告甲○○表示讓徐亞平「塔」一點利潤,由被告裕佳公司擔任主角,要求慧可公司不參與投標,而被告甲○○也表示知情等節,可見被告戊○○與甲○○確有就該標案協商排除其他廠商參標(即使有意投標之廠商不為投標或價格競爭),而由被告裕佳公司得標之協議。

2.被告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稱:伊與裕佳公司有協議由甲○○裕佳公司得標,裕佳公司叫伊詢問長源公司是否投標,是裕佳公司要伊告訴長源公司的林世傑不用準備基隆案的標案,裕佳公司和伊說好,由裕佳公司去投標,透過搓湯圓方式由裕佳公司得標。伊原本要投找丙○○湊家數,後來利潤不好伊就叫他不要去投標了,伊有問丙○○、長源公司,並將結果回報資訊給裕佳公司,且伊有建議裕佳公司業務湯仁政投標金額等語(見追加偵二卷第41頁、第355至358頁、原審第200號卷三第221頁),可知被告戊○○於上開標案負責內容係確認各該廠商就「基隆清溝車標案」之投標意願,並居中協調使被告裕佳公司得標;核與證人林世傑於偵查時稱:伊有接到戊○○之電話,叫伊不用準備資料,要讓甲○○所屬的裕佳公司得標等語(見追加偵一卷第256頁反面);證人丙○○於偵查時稱:伊有接到戊○○之電話告知不要去投「基隆清溝車標案」,為做順水人情給戊○○,因此確定不去投等語(見追加偵一卷第170頁背面),經核上開證人等人所述俱大致相符,亦有被告戊○○於100年5月18日與被告丙○○、同案被告林世傑之對話即如下內容:

等節資為佐證(證據出處見附件二編號13、15),亦足認被告戊○○與甲○○確有就該標案協商排除其他廠商參標而由被告裕佳公司得標之協議。

3.嗣於第二次開標前夕,被告戊○○於100年5月18日致電湯仁政,其等對話為(證據出處見附件二編號14):

是依上開內容可知,被告戊○○顯然係直接指示湯仁政就「基隆清溝車標案」之投標金額應由620萬開始寫,而經湯仁政表示公司決定以600萬元為投標金額後,被告戊○○再度指示湯仁政寫620萬,減價時降至600萬後即不再減價,湯仁政遂改稱將以610萬元為投標金額,並經被告戊○○同意,經核此情亦與證人湯仁政於調詢及偵查時證稱:這個案子【有關車體廠商、投標價格都是由庚○○決定的,庚○○讓伊知道車體廠商就是戊○○的上海公司,係要伊配合戊○○做這件案子,所以當戊○○要伊填620萬元的投標金額時,伊才會順道詢問他填了620萬元以後後續要怎麼處理,也就是要戊○○告訴伊他跟庚○○協商的情形為何】,該投標金額,可能係戊○○與庚○○談妥之後才跟伊說,伊向戊○○於電話中稱最後600的意思,係指裕佳公司如果要進入減價程序,底線是600萬元,可能因為伊是業務承辦人,戊○○才直接跟伊說減到600以後就不要再減了等語(見追加偵一卷第261頁、第267頁),益徵被告庚○○主觀上亦知證人湯仁政該標案合作之車體廠商為被告戊○○,而就該標案之相關事宜(含投標金額及後續處理)亦由被告戊○○與被告庚○○共同商議甚明,由此益徵證人湯仁政於接獲被告戊○○之電話時,有依其指示就該標案及標單為相關處置,其等主觀上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甚為顯然。

4.且裕佳公司於100年5月19日確係以610萬元得標,有基隆市政府決標紀錄在卷足稽(見追加偵一卷第200頁);被告戊○○於開標後致電被告庚○○,其等之通話為:

是依上開內容以觀(證據出處見附件二編號16),可知被告戊○○詢問是否依其建議價格得標時,被告庚○○亦表示係以610萬元為投標價格,可見被告裕佳公司就「基隆清溝車標案」之投標金額,確有與被告戊○○討論並共同決定投標金額,且最終果係以被告戊○○所建議之610萬元作為投標金額並得標,由此可證,被告戊○○及甲○○、庚○○,為安排裕佳公司得標承作,與被告丙○○確有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法利益之犯意等節,應堪認定。

5.被告甲○○、庚○○及裕佳公司及其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⑴被告戊○○居中就「基隆清溝車標案」負責與其他廠商聯繫並將結果告知被告裕佳公司,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縱被告甲○○與庚○○未直接與丙○○或其他廠商聯繫,亦可經被告戊○○之回報而知悉標案聯繫之進度,自不以其等親自聯繫為必要,質言之,依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以觀,被告戊○○及甲○○、庚○○,俱係為安排裕佳公司得標承作,與主觀上具有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殊不必由被告甲○○、庚○○直接與久崴公司之丙○○或長源公司林世傑之聯繫為必要,由被告戊○○居中告知而影響決標價格,亦非不可,因此,無從以被告甲○○、庚○○未與其他廠商直接聯繫,即逕認其等與被告戊○○及丙○○毫無犯意聯絡。

⑵被告戊○○負責協商使裕佳公司就該標案得標,被告戊○○於譯文所稱由裕佳公司當「主角」,已經其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係指與裕佳公司說好,以搓湯圓方式由裕佳公司得標,此部分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是辯護人上訴意旨辯稱:此僅係語意上誤會云云,並無其他證據足佐,所辯自無可採。

⑶前揭標案於100年5月10日第一次開標流標後,被告戊○○於100年5月16日後分別與甲○○、丙○○及庚○○協議由被告裕佳公司於第二次招標時得標,而被告裕佳公司果於100年5月19日開標日得標,亦如前述,是上開被告協議使久崴公司不投標,於第二次開標時由裕佳公司為唯一參標廠商並以610萬元得標,客觀上已足生損害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公平,是本院前揭事實之認定,並無不合理之處。

⑷被告戊○○與丙○○間於100年5月16日以電話就前揭標案,協議丙○○不出面投標乙節,已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戊○○於電話中叫伊不要去投基隆標案,並沒提及要由裕佳公司投標,亦未說該標案決定由何人來投標等語(見原審第200號卷三第200頁),可知被告丙○○雖不知道該標案將由何廠商參標,然被告丙○○僅須同意被告戊○○不參與投標,主觀上即已就圍標行為達成協議,則被告戊○○是否告知被告丙○○該標案將由何廠商得標,自不影響前揭事實之認定。因此,被告丙○○或久崴公司員工魏仕傑是否知悉該標案將由被告裕佳公司投標及被告裕佳公司是否知悉被告丙○○不投標等節,均不足以影響被告戊○○、丙○○、甲○○及庚○○於同年月16日後協議由被告裕佳公司得標之行為決意及分擔;因此,縱被告丙○○或魏仕傑不知被告裕佳公司參與投標,仍無從遽為被告庚○○、甲○○及裕佳公司有利之認定。

⑸證人湯仁政就被告裕佳公司投標金額原欲填寫600萬元,經被告戊○○於電話中指示後改為610萬元,最終並以該金額得標,依其等對話脈絡觀之,被告戊○○於電話中向湯仁政稱:「『湯仔』,『基隆』要從620幾萬開始寫。」,經湯仁政稱寫600萬元後,被告戊○○則稱:「你不要這樣寫,就620好了」、「再下去減啊,降至600以下就不要減了」等語,而湯仁政最終則答應稱:「好,我知道…,我從610開始寫,最後是600啦。」等語(見附件二編號14),可見被告戊○○自始至終均非以探詢裕佳公司之投標金額之語氣詢問湯仁政,而係直接要求湯仁政將裕佳公司之投標金額提升至620萬元,或至少提升至610萬元,而裕佳公司最終亦將投標金額自600萬元提升至610萬元並得標,是其等辯護人稱裕佳公司以低於被告戊○○投標金額投標或稱裕佳公司倘知悉一定會得標不可能降低投標金額之辯詞,顯不可採;又該標案開標後,被告戊○○與庚○○之對話紀錄,可知裕佳公司確係以被告戊○○所指示之610萬元金額投標,是辯護人稱裕佳公司投標金額與被告戊○○建議之金額不符,亦無足取。

⑹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雖就部分事實表示忘記了或不知道等語,然本案審理時距離案發時隔7、8年之久,實難期待其能就所有問題均能完整答覆,自不得以此遽認被告戊○○證詞全不可採信;至於被告戊○○就裕佳公司是否知道長源公司或久崴公司是否投標乙節,被告戊○○雖於原審審理時均稱不知道或不能確定等語,然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亦稱:伊有把去問丙○○及長源公司的資訊告訴裕佳公司等語(見原審第200號卷三第221頁、第227頁),另參以被告戊○○與丙○○及林世傑間之電話對話內容(詳附件二編號13、15),均係被告戊○○告知對方該標案不用備標,並告知林世傑該標案之協議結果將由裕佳公司得標,而被告丙○○及林世傑均有附和等情,是被告戊○○就其將上開聯繫內容轉知被告裕佳公司,被告裕佳公司當亦知悉被告戊○○已要求丙○○及林世傑不須備標;再者,就相同領域之政府採購標案中,本即由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相互競爭,並由最具競爭力之廠商得標,尚難以同一標案「未得標之廠商」必定對「得標廠商」心生不滿或懷恨在心,是被告裕佳公司徒憑以其與被告戊○○之公司於102及104年間標案有互為競爭之情形,逕指被告戊○○對裕佳公司挾怨報復云云,顯係主觀臆測之詞,應不可採。況被告戊○○於104年4月27日偵訊時即已坦承「基隆清溝車標案」部分之犯罪事實(即稱該標案本來協議好由甲○○裕佳公司得標等語,見追加偵二卷第41頁),是辯護人以發生在後之104年6月10日及同年月12日二採購案為由,稱被告戊○○對於標案競標結果有所不滿始為不利被告裕佳公司之陳述,自難認為有理由。

6.從而,被告戊○○、丙○○、庚○○及甲○○就前揭標案,顯有意由被告裕佳公司得標,而讓被告丙○○為負責人之久崴公司不參與投標,最終確由被告裕佳公司以610萬元得標,其等主觀上顯具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犯意聯絡,彰彰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俱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

㈠事實欄一部分:

1.核被告戊○○交付賄賂20萬元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起訴書漏論同條例第11條第4項,尚有未合,應予補充。另被告戊○○向同案被告許水葩借用堅固公司名義參加投標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又被告戊○○與同案被告蔡慶蒼就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按犯前4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戊○○就其所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自白不諱,如前所述,爰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

㈡事實欄二部分:核被告戊○○、丙○○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妨害投標罪,被告鴻海公司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又被告戊○○、丙○○及原審同案被告乙○○、顏嘉益間就事實欄二、對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妨害投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事實欄三部分:核被告戊○○、丙○○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妨害投標罪,被告鴻海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又被告戊○○、丙○○及原審同案被告徐禎祥間就事實欄三、對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妨害投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事實欄四部分:核被告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妨害投標罪。又被告戊○○、原審同案被告乙○○及沈智育間就事實欄四、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妨害投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事實欄五部分:核被告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競爭之妨害投標罪,被告鴻海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又被告戊○○及同案被告己○○間就事實欄五、對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競爭之妨害投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事實欄六部分:核被告戊○○、丙○○、甲○○及庚○○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競爭之妨害投標罪,被告裕佳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又被告戊○○、丙○○、甲○○及庚○○間就事實欄六、對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妨害投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被告戊○○就如事實欄一所示2罪,及事實欄二至六所示5罪;被告丙○○就如事實欄二、三、六所示之3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鴻海公司就事實欄二、三及五所示3罪,亦同。

㈧沒收部分:

1.按被告戊○○、裕佳公司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經查:

⑴事實欄一部分:被告戊○○犯罪所得計算上須綜合被告戊○○向被告堅固公司借牌後,契約履行結果及獲利等相關因素予以評估,應屬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估算認定。經查,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新北清潔車維修保養標案」已履行完畢,該標案得標後,後續均係上海環保公司履行,該案利潤應該是得標金額之1、2%等語(見原審665號卷三第90、91頁);另參以本案堅固公司係以1,150萬6,072元得標,有該案決標公告在卷(見偵三卷㈠第93頁反面)可查。是被告戊○○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依最有利被告原則,應以得標金額之1%計算,爰依此估算認定本案犯罪所得金額即11萬5,061元(計算式1,150萬6,072元×1%=11萬5,0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⑵事實欄二部分:原審同案被告顏嘉益因同意不與被告戊○○於標案為價格競爭,因而獲取之18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為同案被告顏嘉益所不否認(見原審665號卷三第93頁);另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高公局中工處的標金是2,978萬,成本是2600萬,另外還要加上顏嘉益有跟伊拿180萬元,亦為伊的成本,扣除成本後之差額就是利潤等語(見原審665號卷三第91頁、第94頁),是被告戊○○於事實欄二部分之犯罪所得應為207萬元(計算式:2,978萬-2600萬-180萬=207萬元)。

⑶事實欄三部分: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高雄掃街車標案」之利潤大概有5到10%等語(見原審665號卷三第91頁);又本案鴻海公司得標金額為1,500萬元,有決標公告在卷(見偵三卷㈠第123、124頁)可查,是被告戊○○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依最有利被告原則,應以得標金額之5%計算,爰依此估算認定本案犯罪所得金額即75萬元(計算式:1,500萬元×5%=75萬元)。

⑷事實欄四部分:同案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得標部分,每一台清溝車固定獲利20萬元,共80萬元等語(見原審第200 號卷四第99頁),是該80萬元即為被告乙○○為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六鼎公司就南投案之獲利為105 萬元至225 萬元之間等語(見原審第200 號卷四第98頁),是被告戊○○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依最有利被告原則認定為105萬元。

⑸事實欄六部分:

①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稱:車身利潤約1、2%,車身價格為200 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200 號卷四第109 頁),是被告戊○○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依最有利被告原則,應以車身價格之1 %計算,爰依此估算認定本案犯罪所得金額即2萬元(計算式:200 萬元×1 %=2 萬元)。

②另被告甲○○稱:本案裕佳公司利潤為3 到5 %等語(見原審第200 號卷四第108 頁)、庚○○於原審審理時稱:該標案之公司獲利當時底盤是抓210 萬元,利潤是抓210 萬元的4%等語(見原審第200 號卷四第108 頁),是被告裕佳公司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依最有利被告原則,應以底盤之4 %計算,爰依此估算認定裕佳公司就本案犯罪所得金額即8 萬4,000 元(計算式:210 萬元×4%=8 萬4,000元)。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就上開未扣案之被告裕佳公司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戊○○就上開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業已全數繳回國庫等節,有被告本院陳報狀及其附件足佐(見本院卷二第383頁至第403頁),然其前揭犯罪所得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諭知沒收(惟因其已自動繳交上揭犯罪所得,已無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問題,爰逕予以更正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所示之沒收,附此敘明)。

六、原審認被告戊○○等人罪證明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2項、第4項、第5項、第8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並就:

㈠被告戊○○:審酌被告戊○○就事實欄一部分與原審同案被告蔡慶蒼同為清潔車保養維護廠商,為圖其業務順利,竟向公務員交付不正利益,破壞政府對上開車輛維修保養審查之公正性;又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戊○○所為實際上已導致系爭投標案缺乏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竟分別要求同案被告顏嘉益、丙○○、乙○○、徐禎祥、沈智育、己○○、庚○○及甲○○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要求,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有害於社會公益及採購品質;兼衡各該標案之決標金額、實際造成損害之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工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狀況(調詢筆錄參照,見偵三卷㈡第67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六至七所示之刑及就附表編號一所處之主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就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諭知褫奪公權2年;另就被告戊○○所犯各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2年2月;

㈡被告丙○○:審酌被告丙○○為具備投標資格廠商,竟多次配合被告戊○○就前揭採購標案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要求,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有害於社會公益及採購品質,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各該標案之決標金額、實際造成損害之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工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調詢筆錄參照,見偵三卷㈠第146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二、三、七所示之刑,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事實欄二、三、六),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㈢被告甲○○、庚○○:審酌被告甲○○、庚○○為具備投標資格廠商之職員,為使公司標案得標,竟與被告戊○○協議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危害政府採購標案之公平競標制度,有害於社會公益及採購品質,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該標案之決標金額、實際造成損害之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甲○○自述高中畢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調詢筆錄參照,見追加偵一卷第174頁)、被告庚○○自述工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調詢筆錄參照,見追加偵一卷第192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6211號、第16212號不起訴處分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00年5月16日上午10時17分4秒至10時19分3秒 A:戊○○ 0000000000 → B:甲○○0000000000 A:你有跟「外省仔」(指徐亞平)聊天喔? B:他在找我啦,他說又公告了啦。 A:對啊。 B:他說是不是這次換他自己去投啦,我說我禮拜一問一下狀況,你不是還有「小畢」(指畢嘉棋)過去。 A:沒有啦,哪有「小畢」過去。 B:你那天跟我講,叫我先不要去,講要叫人去。 A:對啊,我叫你不要去啊。 B:你不是叫人去跟他談? A:因為、因為狀況在你這邊而已,你這邊如果沒有狀況,外面就沒有狀況了。 B:我知道,但我總不能講「我不能給你」啊,你要給我一個下 台,你要叫我怎麼講?… A:乾脆你跟他講,他要「塔」(指賺取)多少利潤,你來做主角就好了。 B:好啦,我知道,0.K。 A:第一、你就講「我也有找你」啦、「因為你跟我也配合那麼久了」。 B:我了解。 A:「兩雄相爭也不好,乾脆你多少費用」,你支持他一下也是那個啦,這樣是比較圓滿,你也比較好講話啊,就叫他們那邊不要出來了。 B:好啦,我了解。 A:你也比較好做事啦。 B:好,我叫他來談。
100年5月18日上午11時36分44秒至11時37分37秒 戊○○ 0000000000 → 林世傑0000000000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合作圍標廠商 A:…,本來有1個「基隆的」,你不用準備了。 B:這樣喔。 A:因為「茂盛」那邊說他要那個啦,你知道意思吧。 B:這樣喔。 A:最後的,FINAL協商(結果)啦。 B:好。 A:我有跟「茂盛」那邊,他說要當主角,這樣就好了。 B:好啦…。
100年5月18日下午4時25分39秒至4時26分58秒 丙○○ 00-00000000  →  戊○○ 0000000000 A:怎麼樣? B:…,「這禮拜的」(指基隆市政府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沖吸車1輛招標案)都0.K了。 A:好,就照你那個就對了是吧?那我都不要出去就對了。 B:不用、不用。 A:好,我2個地方都不用出去。 B:都不用、都不用。 A:「南部那個」(指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購置沖吸兩用多功能清溝車乙台招標案)呢? B:那個我還沒(指甲○○)碰到面。 A:好,你再去那個好了…。
100年5月18日下午2時38分26秒至2時39分40秒 A:戊○○ 0000000000 → B:湯仁政0000000000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合作圍標廠商 A:「湯仔」,「基隆」要從620幾萬開始寫。 B:這個、「蕭仔」(指庚○○)有跟我講了耶。 A:你寫多少? B:最後600,之前都不管啦,然後底價這樣子啦。 A:你不要這樣寫,就620好了。 B:再繼續是怎麼處理? A:再下去減啊,降至600以下就不要減了。 B:好,我知道…,我從610開始寫,最後是600啦。 A:對。
100年5月19日上午11時22分25秒至11時23分7秒 戊○○ 0000000000 → 庚○○0000000000 A:你今天有去嗎? B:有去啊,O.K了,成功了。 A:多少?照我講的嗎? B:610啦,底價啦、610啦。 A:好啦。
    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刑;
  ㈣原審就被告鴻海公司(事實欄二、三、五(原審事實欄六)
    )、裕佳公司(事實欄六(原審事實欄七))部分,衡酌各
    該公司代表人、受雇人參與犯罪情節、各次標案金額及對於
    採購制度所生不當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科處如附表編
    號二、三、六(鴻海公司)、七(裕佳公司)所示之刑;並
    就鴻海公司部分(即附表編號二、三、六)定其應執行刑為
    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及宣告附表編號七關於裕佳公司所示之
    沒收;
  ㈤此外,原審判決另就被告戊○○關於本院判決事實欄一至四、
    六之犯罪所得,分別諭知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七所示之沒收
    並追徵其價額(惟因其已自動繳交上揭犯罪所得,已無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問題,此部分之贅載並無礙於判決本旨
    );並就被告戊○○所涉附表編號六部分、被告丙○○所涉附表
    編號二、三、七部分及被告甲○○、庚○○所涉附表編號七部分
    ,以無積極證據足證其等因此獲有不法所得,而未對其等宣
    告沒收等節,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沒收均無不當,應予
    維持。
七、駁回上訴部分:
  ㈠被告鴻海公司、戊○○上訴意旨略以:
  1.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戊○○固已著手與丙○○協議不為價格競
    爭之犯行,然事實上並未與被告丙○○達成不為價格競爭之合
    意,核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罪
    。乃原判決就此遽認被告戊○○、丙○○、徐禎祥三人係共犯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協議圍標罪,並依同法第92條之規
    定科處被告鴻海公司新台幣5萬元之罰金,認事用法自有違
    誤。
  2.犯罪事實四部分:原審同案被告乙○○就「南投清溝車標案」
    原本亦無投標之意願,係因被告戊○○之要求乃出具昌運公司
    名義投標,得標後實際亦係由被告戊○○負責承作,其所為顯
    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所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構成要件有間
    ,原判決就此率認被告戊○○等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
    之協議圍標罪云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3.犯罪事實六(原審判決事實欄七部分):久崴公司未參與「基
    隆清溝車標案」投標之原因,係因久崴公司自始即無投標之
    意思,確非出於與被告戊○○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原判決遽
    認被告戊○○、甲○○、庚○○與丙○○有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云云
    ,認事用法亦有違誤。
  4.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二、五、六(原審判決事實欄二、六、
    七部分)所示標案,不僅於偵查中均即坦承犯行,並積極配
    合檢、調偵辦,犯後態度堪認良好;另於犯罪事實五(原審
    判決事實欄六)「新竹清溝車標案」,係由慧可公司得標承
    作,被告戊○○並未因該標案獲取任何不法之利益,相較於因
    協議圍標而獲有90萬元之共同被告己○○而言,被告戊○○之犯
    罪情節顯較輕微,然原判決就此部分僅量處己○○有期徒刑6
    月,卻量處被告戊○○有期徒刑7月,殊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
    則有違;再於犯罪事實六(原審判決事實欄七)「基隆清溝
    車標案」中,被告戊○○自始坦承罪行,相較於共同被告甲○○
    、庚○○始終否認犯罪,犯後態度顯屬有別,惟原判決對於被
    告戊○○竟仍量處與甲○○、庚○○相同之刑度,自亦有量刑適用
    法則不當之違誤。
  5.於犯罪事實一至四部分,實際因被告戊○○借牌、協議圍標或
    詐術圍標而獲取犯罪所得者,分別為上海環保公司、鴻海公
    司及六鼎公司,自應依分別對於上開三家公司為沒收之宣告
    ,惟原判決竟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對被告戊○○諭知沒收之
    宣告,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云云。
  6.經查:
  ⑴原審同案被告徐禎祥於偵訊及原審時稱:伊剛開始真的打算
    要投標,是戊○○致電給伊希望可以陪標,伊為了還他人情,
    因此同意陪標,伊公司採購之權限要到協理,伊上面還有一
    個上司,伊會給這位上司哪些標案可以投標之建議,因此有
    向上司建議要投標本案等語(見偵三卷㈠第142 頁、偵六卷
    第23頁反面、原審第665號卷一第217頁),且據被告丙○○於
    檢察官偵訊時證稱:「(戊○○為何跟你連絡?你們討論何事
    項?)他有跟我提到高市環保局的這個投標案,他說他想要
    標,我也有跟他說我想要標。因為這個案件是屬於異質評選
    ,要先投資格標,資格標要開標也必需符合至少有三家廠商
    投標才能開標,資格符合後再評選,也就是必需要做簡報,
    由公家單位評選,去評選不管有幾家,但分數至少要加分以
    上才及格,滿80分以上再去比最低價格。他當時有跟我提到
    一個價格,三台是1520萬元,我當時有答應他我會寫1520萬
    元,但是後來我投標文件是寫1506萬9 千元,我會寫比較低
    是因為我知道這個價格也不一定會得標,當時我確實有答應
    戊○○,由他的公司得標,但我後來故意寫低一點,只是金額
    也跟他差不到那裡去。((提示100年10月6日10時2分21秒
    至10時3分14秒通訊監察譯文)他講到『重點是,到時候假如
    降的話,你就不要再降了喔』,你回答『我知道,我知道』,
    這是何意?)是我們之間的對話,如果久崴國際有限公司跟
    他公司投標價格有超過底價而辦理減價時,他要求我不再降
    價跟他競爭,我告訴他我知道是我允諾不會跟他做價格競爭
    。(戊○○在標案公告後跟你連絡是否也跟你說去湊三家廠商
    開資格標?)不是,我本來也就有投標的意思,想要試試看
    可否得標,只是他打電話跟我說他想得標,依他指示寫投標
    金額,我就表面上答應他,但我心裡面還是希望如果得標的
    話,我也可以自己做。」等語互核大致相符(見102偵23972
    卷二第122 頁反面至第123 頁反面),可知「高雄掃街車標
    案」中,久崴公司本即有參與競標之意,被告戊○○與丙○○達
    成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被告丙○○並因依被告戊○○指示填寫
    投標金額,不為價格競爭。是上訴意旨指稱犯罪事實三部分
    ,被告戊○○事實上並未與被告丙○○達成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
    而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協議圍標未遂罪云云
    ,經核與卷內事證未符,自難認為有理由。
  ⑵據被告戊○○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你前述南投縣
    環境保護局辦理99年度採購沖吸兩用式清溝車4 輛(含11噸
    3輛、15噸1輛)採購案,你有與其他廠商協議圍標,其他廠
    商係指何人?如何圍標?詳情為何?)這個採購案,在南投
    縣政府還沒有公告前,沈智育就跑來找我,告訴我南投縣有
    這個採購案,要找我合作,但是因為沈智育沒有錢,沒有辦
    法投標,他就提議找乙○○來投標,我同意之後,我或沈智育
    就通知乙○○一起來談,但因為我跟沈智育都認識乙○○,時間
    久了誰去跟他聯絡的我記不起來了,協商的結果,決定由乙
    ○○的昌運貿易有限公司主標得標。」、「(就南投案另有富
    裕利公司參與投標,富裕利公司有無競標意願?)沒有,他
    沒有競標意願,但協商只有我與沈智育及乙○○。(沈智育就
    南投案,有無自你處拿到金錢?)有,我拿100 多萬元給沈
    智育,做為沈智育不來投標代價。」、「(為何要給沈智育
    100 多萬元?)因為這個案子是沈智育介紹來的,他原本也
    有要投標的意思,是我們協調之後,他同意不要出標,後來
    我們順利得標後就給他一些錢作為酬謝,這是我們原本協商
    好的條件。」、「(既然乙○○與戊○○合作,他們要如何約定
    由何人得標?)當初我、戊○○及乙○○3 人有說好由乙○○得標
    」等語(見104偵12439卷二第34頁反面、第40頁、第47頁反
    面、104偵12439卷一第151頁正反面),可知同案被告沈智
    育確有與被告戊○○、乙○○協議,同案被告沈智育經營之育通
    公司不與昌運公司為價格上競爭,由被告戊○○實際經營之六
    鼎公司陪標,最終由乙○○之昌運公司得標,經核與政府採購
    法第87 條第4項要件相符,是被告上訴意旨指稱犯罪事實四
    部分,沈智育事實上係因提供就「南投清溝車標案」之規格
    而無法參與投標,且乙○○就「南投清溝車標案」原本亦無投
    標之意願云云,亦無可採。
  ⑶據被告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稱:伊與裕佳公司有協議由
    甲○○裕佳公司得標,裕佳公司叫伊詢問長源公司是否投標,
    是裕佳公司要伊告訴長源公司的林世傑不用準備基隆案的標
    案,裕佳公司和伊說好,由裕佳公司去投標,透過搓湯圓方
    式由裕佳公司得標。伊原本要投找丙○○湊家數,後來利潤不
    好伊就叫他不要去投標了,我有問丙○○、長源公司,並將結
    果回報資訊給裕佳公司,且伊有建議裕佳公司業務湯仁政投
    標金額等語(見追加偵二卷第41頁、第355至358頁、原審第
    200號卷三第221頁),可知被告戊○○於上開標案負責內容係
    為確認各該廠商就「基隆清溝車標案」之投標意願,並居中
    協調使被告裕佳公司得標;核與證人林世傑於偵查時稱:伊
    有接到戊○○之電話,叫伊不用準備資料,要讓甲○○所屬的裕
    佳公司得標等語(見追加偵一卷第256 頁反面);證人丙○○
    於偵查時稱:伊有接到戊○○之電話告知不要去投「基隆清溝
    車標案」,為做順水人情給戊○○,因此確定不去投等語(見
    追加偵一卷第170 頁背面)相符,並與被告戊○○於100年5月
    18日分別致電被告丙○○、林世傑之對話內容(詳參附件二編
    號13、15)相符。可知久崴公司未參與「基隆清溝車標案」
    投標之原因,確係與被告戊○○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甚明。是
    被告上訴意旨指稱犯罪事實六(原審判決事實欄七部分),
    久崴公司未參與「基隆清溝車標案」投標之原因,係因久崴
    公司自始即無投標之意思,非出於與被告戊○○不為價格競爭
    之協議云云,自非可採。
  ⑷按法官為量刑之裁量時,本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
    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
    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
    ,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
    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參照最
    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
    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經查,本件原
    審於量刑時,已就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款事由,詳加審酌
    一切情狀,經核原審量刑未逾法定刑度,亦無量刑輕重相差
    懸殊等裁量權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已充分斟酌客觀
    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要求,業如前述,自難認原審
    量刑有何不當。至被告戊○○就上開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固
    已全數繳回國庫等節,有被告本院陳報狀及其附件足佐(見
    本院卷二第383頁至第403頁),然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旨
    在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保有不當利得,係深受衡平思想
    之影響,亦非可以單純刑罰視之。上開沒收所存之立法思維
    ,核與傳統上將沒收定義為「刑罰」之觀念顯有矛盾、齟齬
    之處,故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時,即將沒收重新
    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
    非刑罰(從刑)」(刑法第2 條立法說明一參照),故被告
    因本案所獲取之前揭犯罪所得,本即不應由其保有此一利得
    ,是尚難以被告將本案應予沒收之犯罪不法所得繳回國庫,
    即謂其有應予減刑而獲有得易科罰金之寬典。
  ⑸末按本案犯行之不法性在於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之方式,
    要非採購契約之履行本身,而契約價金本為招標機關為執行
    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被告堅固公司實際履行契約之對價
    ,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性,是以關於本案犯罪直接利
    得之認定,應限於被告戊○○因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賺取
    之利潤,至於因合法履行採購契約而支出之營業成本及費用
    ,本非以不法方式取得締約機會之直接利得,自始不在犯罪
    所得範圍內。是以,本案契約價金本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
    所應支出成本,本為上海環保公司、鴻海公司及六鼎公司實
    際履行契約之對價,故關於本案犯罪直接利得之認定,仍應
    限於被告戊○○分別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賺取之利潤而予
    以估算(詳如本判決前述),是上訴意旨指稱犯罪事實一至
    四部分,應分別對上海環保公司、鴻海公司及六鼎公司為沒
    收之宣告云云,自非可採。
  ㈡被告丙○○上訴意旨略以:
  1.被告丙○○於原審為認罪答辯,惟所犯之罪究竟係為採購法第
    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或同條第4項合意圍標罪,本有疑義。
    而本案被告丙○○涉犯「高公局橋樑檢查車標案」、「高雄掃
    街車標案」、「基隆清溝車標案」之情節,與未上訴之「屏
    東清溝車標案」部分均係相仿,乃係應同案被告戊○○之請求
    ,主觀上係基於陪標或配合不出標之犯意而以久崴公司名義
    參與投標或不出標,本即無參與競標之真意,應係觸犯採購
    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然原判決就被告丙○○所涉上
    揭3個標案,均論以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標罪,此部分
    論罪,即有違誤。
  2.被告丙○○礙於情面及戊○○於業界之影響力,始配合被告戊○○
    於上開標案陪標,其與擔任負責人之久崴公司,並未因此而
    得標或是取得任何之利益,以犯罪動機而論,實係起於同案
    被告戊○○之請求,並非主動迎合或出於任何不法利益之考量
    。又被告丙○○對於當年欠缺考慮之不智行為,百般懊悔,原
    審即為認罪之答辯,以節省寶貴司法資源,然原判決未分犯
    罪主從之別,以及涉案情節上之差異,於「高公局橋樑檢查
    車標案」、「高雄掃街車標案」、「基降清溝車標案」各案
    中,均科以被告丙○○與主要犯罪行為人戊○○相同之7 月有期
    徒刑,甚至在「高公局橋樑檢查車標案」中,高於受有180 
    萬元利益之益瀚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顏嘉益得易科罰金的有
    期徒刑6 月、「高雄掃街車標案」中,高於同為陪標角色之
    被告達見公司徐禎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 月,或是在「
    基隆清溝車標案」中科處與被告甲○○、庚○○相同之7 月有期
    徒刑,如此量刑,不免即有失公允而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有違。
  3.被告丙○○係因其個人不易拒絕他人、不喜與人爭鬥之人格特
    質始然,正因如此,加上被告丙○○亦不會索求所謂陪標利益
    ,被告戊○○方會一而再再而三找上,被告丙○○實非怙惡不悛
    之人。原判決既認各該標案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而分論併罰
    ,於量刑時卻又以「多次配合」作為科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的考量基準,均科以有期徒刑7 月而有違平等原則之外,恐
    亦有重複評價之問題。今被告丙○○長期以個人、配偶及久崴
    公司名義資助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定期認養三個幼童,
    並不定期捐款贊助基金會舉辦活動或補助醫療費用,或捐贈
    廟宇做急難救助,期間已有十餘來年,其為默默行善而非唯
    利是圖之人。被告涉犯本案4 起標案,未受分毫利益,坦承
    犯罪無非是希望獲有自新重生之機會,然結果卻獲致較諸有
    取得陪標利益或否認犯罪之其他同案被告更重之量刑,全家
    因本案判決始料未及之結果,終日惶惶而不知所措,請撤銷
    改判被告丙○○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云云。
  4.經查:
  ⑴關於「高公局橋樑檢查車標案」部分,據被告丙○○於調詢及
    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久崴公司於100年5月間有無參與『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橋樑檢查車1 輛招
    標案』?該招標訊息從何得知?)有的,久崴公司確實有於1
    00年5月間參標「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橋樑檢查車1 輛招標案」,該標案訊息是久崴公司秘書陳紀
    柔從網路上得知中區工程處第2 次公告辦理該標案。(久崴
    公司得知前開標案訊息後,有無投標意願?有無訪價、備標
    ?詳細情形為何?)有的,久崴公司確實有意參與該標案,
    我也打電話到歐洲、美國及大陸等國外生產廠商,進行訪價
    及從網路上下載產品型錄。(久崴公司投標『交通部臺灣區
    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橋樑檢查車1 輛招標案』之前,
    戊○○有無找你協議圍標該標案情形?)有的,如我前述,戊
    ○○確實於該標案投標前幾天(確實時間記不得),與我約在
    公司樓下見面,並直接告訴我他希望我陪標,以我的個性,
    戊○○既然已經開口,表示他有意取得該標案,所以我就答應
    他」、「(久崴公司之前是否有參加高公局中區工程處的橋
    梁檢查車招標案件)是。(當初如何得知上開標案?)是在
    網站上看到的,當初第一次廢標,第二次時我有注意。(久
    崴公司原先就有投標的意願,還是只是配合戊○○陪標?)第
    二次的時候,我們公司有意願要去投標。」等語(見103偵1
    6211卷第27頁反面),可知「高公局橋樑檢查車標案」中,
    久崴公司本即有參與競標之意;
  ⑵關於「高雄掃街車標案」部分,據被告丙○○於檢察官偵訊時
    證稱:「(戊○○為何跟你連絡?你們討論何事項?)他有跟
    我提到高市環保局的這個投標案,他說他想要標,我也有跟
    他說我想要標。因為這個案件是屬於異質評選,要先投資格
    標,資格標要開標也必需符合至少有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
    ,資格符合後再評選,也就是必需要做簡報,由公家單位評
    選,去評選不管有幾家,但分數至少要加分以上才及格,滿
    80分以上再去比最低價格。他當時有跟我提到一個價格,三
    台是1520萬元,我當時有答應他我會寫1520萬元,但是後來
    我投標文件是寫1506萬9 千元,我會寫比較低是因為我知道
    這個價格也不一定會得標,當時我確實有答應戊○○,由他的
    公司得標,但我後來故意寫低一點,只是金額也跟他差不到
    那裡去。((提示100年10月6日10時2分21秒至10時3分14秒
    通訊監察譯文)他講到『重點是,到時候假如降的話,你就
    不要再降了喔』,你回答『我知道,我知道』,這是何意?)
    是我們之間的對話,如果久崴國際有限公司跟他公司投標價
    格有超過底價而辦理減價時,他要求我不再降價跟他競爭,
    我告訴他我知道是我允諾不會跟他做價格競爭。(戊○○在標
    案公告後跟你連絡是否也跟你說去湊三家廠商開資格標?)
    不是,我本來也就有投標的意思,想要試試看可否得標,只
    是他打電話跟我說他想得標,依他指示寫投標金額,我就表
    面上答應他,但我心裡面還是希望如果得標的話,我也可以
    自己做。」等語(見102偵23972卷二第122頁反面至第123頁
    反面),可知「高雄掃街車標案」中,久崴公司本即有參與
    競標之意,被告戊○○與丙○○達成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被告
    丙○○並因依被告戊○○指示填寫投標金額,不為價格競爭;
  ⑶被告戊○○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就100.4.25基隆市政府
    辦理「100年度環境保護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是否有
    指示久崴公司及長源公司不要投標,並以9 萬元之代價,要
    李平昌亦不要投標?)是,不是指示,是協議,我和久崴公
    司的丙○○,長源公司的銷售經理,李平昌是由甲○○去溝通協
    調,這標案本來就說好是由甲○○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得標
    。(就基隆案部分,有互為協議,他廠商不投標之圍標,是
    否承認?)是的,我坦承。」、「((提示104.4.27偵訊筆
    錄)就基隆案部分,除了協議二字外,其他部分內容,是否
    有不實在之部分?)久崴公司丙○○有打電話給我,因為我本
    來要投,有請丙○○來湊家數,但因為利潤不好,所以我就沒
    有去投標,因為丙○○本來要去陪標,後來我就叫他不要去投
    標了。(為何可以叫丙○○不要去投標?)為我本來要叫他陪
    標,所以我不要去投標後,就叫丙○○不要去投。」等語(見
    104偵12439卷二第41頁正反面、第356 頁)。另據被告丙○○
    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既然已經在100.5.8 接獲戊○○的
    電話,並允諾不投標,為何還要注意這標案的結標日期?)
    因為祕書都會登記,因為車輛內的標案,我們都會紀錄結標
    日期,因為久崴國際有限公司可能都會去投標,但這標案我
    原本就不太想去投,但因為接到戊○○電話,所以就確定不去
    投,要做個順水人情給戊○○。」等語(見104偵12439卷一第
    170 頁反面),由此亦可知於「基隆清溝車標案」中,被告
    丙○○原本非無參與投標之意思,其確與被告戊○○達成久崴公
    司不得參與競標之合意,甚為顯然。
  ⑷被告丙○○上訴意旨請求改判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云云,然
    查,本件原審於量刑時,已就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款事由
    ,詳加審酌其所為已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
    度形同虛設,有害於社會公益及採購品質,就各該標案之決
    標金額、實際造成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難認原審量刑有
    何不當,且本案被告前揭所為係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行為,
    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其所為並無重複評價或量刑過重之問題
    ,至被告所舉其曾有上開行善義舉等節,與本案是否從輕量
    刑並無絕對之關係,依法亦難遽此即謂其有應予減刑之原因
    ,是其上訴理由認原審所為之評價有重複評價並請求改判得
    易科罰金之刑度,亦難認為有理由。
  ㈢被告裕佳公司、甲○○、庚○○上訴意旨略以:
  1.被告裕佳公司於本案系爭基隆清溝車採購標案係採用戊○○所
    經營公司打造之清溝設備車體,與之進行合作打造清溝車,
    然被告戊○○對於裕佳公司實際投標金額並不清楚,且裕佳公
    司為裕隆公司之子公司,長源公司為和泰公司之子公司,關
    於投標案與及金額均需取得母公司之許可方能領得投標金。
    縱令被告戊○○基於合作廠商關係而提出投標金額建議,裕佳
    公司亦未採納,而係遵從公司內部成本規畫而為報價。本案
    第2次投標前湯仁政與被告戊○○之對話,被告甲○○及庚○○完
    全不知悉,僅能視為車身車體供應商與裕佳公司職員之私下
    對話,裕佳公司對於被告戊○○有跟其他廠商合意不投標之情
    事完全不知情,否則不會以610萬元低於底價投標及得標。
    惟原審判決確認定本案係依被告戊○○建議之金額投標並認定
    有圍標之情,顯與事實迥然不同。
  2.被告丙○○本即無參與投標之意思,不為投標參與並未違背其
    本意,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價格競爭,而無從構成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4項之可言,原審判決之認定,與法未洽。
  3.原判決提及徐亞平及慧可公司並認定被告甲○○有就該標案協
    商排除其他廠商參標,而由裕佳公司得標之協議云云,惟並
    無證據足以證明此與系爭基隆標案有關,原判決顯係過度解
    讀及臆測,實不足為採。
  4.本案除共同被告戊○○之瑕疵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
    被告甲○○及庚○○有與戊○○、丙○○間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犯意
    聯絡,亦無法證明被告甲○○、庚○○有任何犯罪行為分擔,被
    告甲○○、庚○○實屬清白,被告裕佳公司亦無須依政府採購法
    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刑,原判決顯有
    認事用法之違誤。
  5.被告裕佳公司、甲○○及庚○○並無任何犯罪動機參與圍標,因
    為610萬元之得標金根本已無利潤可言,裕佳公司之車頭底
    盤價已經接進口價,且被告甲○○就本案得標並無獎金,被告
    庚○○之得標僅有1600元獎金,因第一次投標僅有裕佳公司一
    家投標,第二次投標可預料其他廠商參與投標之可能性機率
    較低,並不需要協商圍標;被告戊○○之目的是讓市場上資力
    雄厚之裕隆公司及和泰公司之子公司遭政府停權無法參與投
    標,使被告戊○○實質控制之公司更易於得標云云。
  6.惟查:
  ⑴被告戊○○於100年5月18日致電湯仁政,依其等對話內容可知
    被告戊○○直接指示湯仁政就「基隆清溝車標案」之投標金額
    應由620萬開始寫,而經湯仁政表示以600萬元為投標金額後
    ,被告戊○○再度指示湯仁政寫620萬,減價時降至600萬後即
    不再減價,湯仁政遂改稱將以610萬元為投標金額,經被告
    戊○○同意而最終由被告裕佳公司以610萬元得標,被告戊○○
    、裕佳公司、甲○○及庚○○等人,主觀上顯具有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之犯意聯絡等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是上訴意旨以被
    告裕佳公司於本案系爭基隆清溝車採購標案係採用被告戊○○
    所經營公司打造之清溝設備車體,與之進行合作打造清溝車
    ,裕佳公司係遵從公司內部成本規畫而為報價云云,經核與
    本院上開認定之事實不符;而其所指被告戊○○與湯仁政之上
    開對話僅能視為車身車體供應商與裕佳公司職員之私下對話
    云云,亦已逾越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文義範圍而為主觀
    推測之詞,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其等所言係在討論車身車
    體等如何打造或組合等相關問題,是其此部分之辯解自非可
    採。
  ⑵就「基隆清溝車標案」部分,同前述:「七、㈡、4、⑶」關於
    證據內容說明之部分,依上揭證據資料可證被告丙○○原本即
    有參與投標之意思,嗣經接到被告戊○○之電話後,始確定不
    參與投標,由此益徵其確有與被告戊○○達成久崴公司不參與
    競標之合意,甚為灼然。是上訴意旨指稱被告丙○○本即無參
    與投標之意思,不為投標參與並未違背其本意,並無促使該
    廠商不為價格競爭,而無從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云
    云,自無可採。
  ⑶依被告戊○○與同案被告甲○○之對話內容:
100年5月16日上午10時17分4秒至10時19分3秒 戊○○ 0000000000 → 甲○○0000000000 A:你有跟「外省仔」(指徐亞平)聊天喔? B:他在找我啦,他說又公告了啦。 A:對啊。 B:他說是不是這次換他自己去投啦,我說我禮拜一問一下狀況,你不是還有「小畢」(指畢嘉棋)過去。 A:沒有啦,哪有「小畢」過去。 B:你那天跟我講,叫我先不要去,講要叫人去。 A:對啊,我叫你不要去啊。 B:你不是叫人去跟他談? A:因為、因為狀況在你這邊而已,你這邊如果沒有狀況,外面就沒有狀況了。 B:我知道,但我總不能講「我不能給你」啊,你要給我一個下 台,你要叫我怎麼講?… A:乾脆你跟他講,他要「塔」(指賺取)多少利潤,你來做主角就好了。 B:好啦,我知道,0.K。 A:第一、你就講「我也有找你」啦、「因為你跟我也配合那麼久 了」。 B:我了解。 A:「兩雄相爭也不好,乾脆你多少費用」,你支持他一下也是那個啦,這樣是比較圓滿,你也比較好講話啊,就叫他們那邊不要出來了。 B:好啦,我了解。 A:你也比較好做事啦。 B:好,我叫他來談。 
    (證據出處見附件二編號8),其對話時間與「基隆清溝車
    標案」發生時間相符,內容並述及被告戊○○與被告甲○○表示
    讓徐亞平「塔」一點利潤,由被告裕佳公司擔任主角,要求
    慧可公司不參與投標,而被告甲○○也表示知道,是原判決據
    此認定被告戊○○與甲○○確有就該標案協商排除其他廠商參標
    ,而由被告裕佳公司得標之協議等節,經核並無違背經驗及
    論理法則,是上訴意旨執此置辯,亦非可採。
  ⑷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雖就部分事實表示忘記了或
    不知道等語,然本案審理時距離案發時隔7、8年之久,實難
    期待其能就所有問題均能完整答覆,自不得以此即認被告戊
    ○○證詞有所矛盾,合先敘明;至於被告戊○○就裕佳公司是否
    知道長源公司或久崴公司是否投標乙節,被告戊○○雖於原審
    審理時均稱不知道或不能確定等語,然被告戊○○於本案審理
    時亦稱:伊有把去問丙○○及長源公司的資訊告訴裕佳公司等
    語(見原審第200號卷三第221頁、第227 頁),另參以被告
    戊○○與丙○○及同案被告林世傑間之電話對話內容(證據出處
    見附件二編號13、15),均係被告戊○○告知對方該標案不用
    備標,並告知同案被告林世傑該標案之協議結果將由裕佳公
    司得標,而被告丙○○及林世傑均有附和等情,是被告戊○○就
    其將上開聯繫內容轉知被告裕佳公司,被告裕佳公司當知悉
    被告戊○○已要求丙○○及林世傑不須備標等節,已足認定。再
    者,原判決並非僅憑共同被告戊○○之自白,尚有依憑被告丙
    ○○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供述、證人即裕佳公司業務專員湯
    仁政於調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基隆市環保局之裕益公司得標
    100年採購清溝車1輛合約書、昌運公司向裕益汽車公司購買
    底盤之合約書、(標案名稱:100 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
    輛)基隆市政府100 年4月25日公開招標公告、100年5月10
    日開標流標紀錄、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核定底標表100年5月
    12日無法決標公告、5月13日公開招標公告、5月19日開標決
    標紀錄5月23日決標公告、100年3月17日清潔隊簽、100 年1
    2月19日驗收紀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通訊監察作業報
    告表等證據足以佐證,是上訴意旨上開所指,難認可採。
  ⑸又被告戊○○於電話中向湯仁政稱:「『湯仔』,『基隆』要從620
    幾萬開始寫。」,經湯仁政稱寫600萬元後,被告戊○○則稱
    :「你不要這樣寫,就620好了」、「再下去減啊,降至600
    以下就不要減了」等語,而湯仁政最終則答應稱:「好,我
    知道…,我從610開始寫,最後是600啦。」等語(見附件二
    編號14),而合意圍標等節,亦據被告戊○○
    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述明確(見追加偵二卷第41頁、第35
    5至358頁、原審第200號卷三第221頁),並與證人林世傑、
    丙○○於偵查時之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追加偵一卷第256頁反
    面、第170頁背面),而裕佳公司於100年5月19日確係以610
    萬元得標,亦有基隆市政府決標紀錄在卷足稽(見追加偵一
    卷第200頁),是以被告裕佳公司、甲○○及庚○○上訴意旨以
    其等並無任何犯罪動機參與圍標,因為610萬元之得標金就
    裕佳公司而言並無利潤可圖云云,即無可採。至被告甲○○就
    本案得標有無獎金,被告庚○○之獎金多寡等辯解,縱係屬實
    ,亦無礙於本院上開事實之認定。至於上訴意旨另以本案第
    一次投標僅有裕佳公司一家投標,第二次投標可預料其他廠
    商參與投標之可能性機率較低,並不需要協商圍標云云,本
    院認並無必然之絕對關係,且裕佳公司於100年5月19日確係
    因被告等人之協議而最後以610萬元得標等情,亦如前述,
    是上訴意旨此部分之主張,容無可採;又上訴意旨另以被告
    戊○○前開目的是為了讓市場上資力雄厚之裕隆公司及和泰公
    司之子公司遭政府停權無法參與投標,使被告戊○○實質控制
    之公司更易於得標乙情,然裕佳公司、長源公司縱為其他公
    司之子公司,亦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於競標或相關標案、甚
    至其他市場經濟上之行為,非必事事均需經由母公司之同意
    或許可始得為之,被告裕佳公司於本案所涉相關案情,業據
    本院認定如前,是上訴意旨以本案客觀上根本無需協商圍標
    及被告戊○○係為使裕隆公司、和泰公司之各該子公司停權無
    法參與投標,進而為前揭行為等節,經查無其他證據相佐而
    顯為推測之詞,所辯自無可採。  
八、綜上,被告戊○○等人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違法或
    不當云云,均為無理由,俱應予以駁回。
丙、無罪部分(即追加起訴書(被告乙○○)屏東清溝車標案、基
    隆清溝車標案部分)
壹、追加起訴書關於屏東清溝車標案(被告乙○○)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於99年11月3日公告辦理
    「屏東市公所購置沖吸兩用清溝車」招標案後,被告乙○○與
    戊○○、丙○○為使被告霖意公司得標該標案,明知被告久崴公
    司無參加該標案競標之真意,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
    乙○○出借被告霖意公司名義予被告戊○○參標後,再由被告丙
    ○○以被告久崴公司名義陪標,以避免該標案因未達合格廠商
    家數3家而流標,於99年11月17日開標時,被告霖意公司果
    以525萬6,000元價格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因認
    被告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罪嫌云云。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上揭罪嫌,主要係以被告丙○○於調
    查及偵訊時之自白及證述、證人李育誠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
    述、屏東案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譯文內容:屏東縣屏東市
    公所「屏東市公所購置沖吸兩用清溝車」招標案)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就「屏東清溝車標案」有何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3項之犯行。辯稱:伊於該案公開招標時,即係
    以霖意公司自己投標之意思進行投標,並未與戊○○及丙○○有
    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該
    案投標資料為霖意公司自行製作,押標金也係自行支付,僅
    因伊本人及公司人員事務繁忙,於99年11月16日方委託戊○○
    之員工李育誠協助前往屏東投標,且伊亦不知戊○○另有請託
    久崴公司陪標之事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乙○○為霖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9年11月17日「屏東
    清溝車標案」開標時,由霖意公司以525萬6,000元得標之事
    實,經被告乙○○於調詢、偵查時供述明確(見追加偵一卷第
    116頁、第133頁反面、第135頁),並有屏東縣屏東市公所9
    9年11月3日公開招標公告、11月17日開標紀錄表、99年11月
    18日決標公告在卷(見追加偵一卷第126至128頁、第161、1
    62頁)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惟查,被告戊○○於99年11月16日上午9 時32分致電證人李育
    誠之對話內容
99年11月16日上午9時32分47秒至9時37分28秒 戊○○ 0000000000 → 李育誠 0000000000 A:(3 52”)阿富(指乙○○)屏東有投一個標,我忘 記今天要寄到,有需要時,人要下去。 B:屏東。 A:因為早上(才要)寄快遞,可能不會到啦。 B:不會啊…。 A:不然我叫CARL (趙某公司員工)下去。 B:好。 
    (詳附件三編號 3),可知被告戊○○僅告知李育誠,乙○○欲
    投屏東之標案,尚無從由對話內容判斷該投標文件是否已完
    成製作或由何人製作;另依被告戊○○與乙○○於同日上午10時
    26分之對話紀錄(詳附件三編號 4),戊○○詢問:「這樣來
    得及嗎?」,而被告乙○○回覆:「早上弄好就來得及」等語
    ,可知投標文件係由乙○○準備,再依其等後續談話內容,可
    知該投標文件將由被告戊○○公司之員工(即MICHAEL 李育誠
    )向乙○○領取後,再前往屏東投標,此亦與證人李育誠於偵
    訊時稱:伊後來看投標文件,該文件非伊製作,伊一開始雖
    稱霖意公司之投標文件為伊製作,但是伊後來看資料,應該
    不需要伊做,他們可以做等語(見追加偵一卷第230 頁);
    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戊○○電話中要伊幫忙寄的東西是屏東
    案的標單,收到時是完整的標封,後來有帶霖意公司投標資
    料去屏東投標,不清楚標單資料是何人填寫等語(見原審第
    665 號卷三第258至264頁)相符,可見證人李育誠雖於調詢
    時稱曾受指示製作投標文件,惟於偵訊時經閱覽該投標文件
    後,已確認該標單並非其製作,又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得確認
    該標單是由何人製作,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
    應不得徒憑證人李育誠於調詢之陳述,逕為不利被告乙○○之
    認定。另依被告戊○○與乙○○於99年11月16日下午1時1分之對
    話內容
99年11月16日下午1時1分57秒至1時8分35秒 乙○○ 0000000000  →  戊○○ 0000000000 A:你昨天說的要寄多少? B:寄多少你決定,我大約把價格給你啊。 A:喔,瞭解。。 B:寄多少你自己決定,我不知道你要賺多少啊?你總是要有錢賺啊。 A:好啦,瞭解,這樣我知道…,我要寫500出頭喔?! 500多? B:OK啦,我們兩個一起「戰」那麼久了,你都知道多少錢啊。 A:明天你不下去、還是怎樣? B:不要緊啊,叫MICHAEL (指員工李育誠)下去啊。 A:好,瞭解。 B:不下去也沒差啊,那是直接宣布的啊…,反正屏東市也是0K的啊。 A:(550”)我打算寫52幾。 B:好啊,不然就這樣啊,因為再往下跌,我就沒什麼錢可以賺了。 A:不然要寫多少? B:你不是要寫52幾? A:寫526。 B:隨便啦,520幾都差不多了…。 A:好啦,就照這樣寫就對了。 B:好。 
    (詳附表三編號 5),被告戊○○稱:「寄多少你決定,我大
    約把價格給你啊」、「我不知道你要賺多少啊?你總是要有
    錢賺啊。」等語,而被告乙○○則稱:「這樣我知道…,我要
    寫500出頭」、「我打算寫52幾」、「寫526」等語,可見其
    等就上開標案之投標金額有所討論,而被告戊○○自始至終均
    未提出建議投標之金額,反而要乙○○要將其賺取的利潤加入
    後,自己決定投標價格;又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標
    金金額係以成本材料、底盤、車身、領牌費、保險費、交通
    費及運輸費等費用算一起,再加上10萬元利潤去標得,就該
    費用之計算,因為伊與戊○○為同行,他大概會知道伊的成本
    在哪裡等語(見原審第665號卷三第102頁),益徵被告乙○○
    就上開標案投標金額有其計算基礎,且係自行決定投標金額
    ,倘被告戊○○係向霖意公司借牌,則投標金額由其單方決定
    即可,何須再與被告乙○○討論,甚至由被告乙○○決定投標金
    額,是公訴意旨稱乙○○出借霖意公司與戊○○參標等情,核與
    上開事證不符,尚難遽採。
  ㈢再者,被告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稱:乙○○有問伊車身價
    格,沒有具體說要不要投,公司沒有做底盤、引擎,後來伊
    報車身價格給乙○○決定去投,大概知道他要投多少錢,總價
    格是他自己決定,因為伊的車身會影響到標價,有時候他們
    會跟我殺價,所以要商量投標價多少,伊們公司自己都有投
    標資格,根本不需要借他的牌,本案不用證照,貿易公司即
    可標,且伊沒有把問丙○○要不要去湊家數的事告訴乙○○等語
    (見原審第665 號卷三第270至278頁),核與被告乙○○於調
    詢供稱:屏東案係戊○○告訴伊的,本來戊○○要給伊固定利潤
    承攬,但伊看完投標須知後,伊覺得錢會理不清,因此,就
    要戊○○給伊車身價錢,由伊自己估算標價投標,後來伊以霖
    意公司名義投標並得標等語(見追加偵一卷第116 頁)相符
    ,並有上開招標公告可稽,可見該標案就投標廠商並無特殊
    要求,是被告戊○○之公司本已具備該標案投標廠商資格,倘
    被告戊○○欲參與該標案,即以自己公司名義投標即可,無須
    借用被告霖意公司名義投標。
  ㈣又被告丙○○於調詢及偵查時稱:伊當時應該沒有打算標此案
    ,係戊○○找伊單純陪標,伊只要把標價拉高,就不可能跟戊
    ○○他們比,伊當時還不認識乙○○,不知乙○○是否知情,乙○○
    跟戊○○有業務合作之關係,這個標案應該也是如此,但他們
    具體合作細節伊並不清楚等語(見追加偵一卷第156 頁反面
    至158 頁、第170 頁反面至第171 頁),可見被告丙○○係答
    應被告戊○○為陪標之協議,至於被告乙○○是否知情?被告乙
    ○○與戊○○間是否有協議(陪標或合作之協議)?被告丙○○均
    不清楚,因此,自難以被告丙○○之上揭證述遽為不利被告乙
    ○○之認定。
  ㈤至於被告乙○○於開標後固有致電被告戊○○稱:「恭喜唷」等
    語(詳附件三編號 6),然依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口頭禪就是有得標就要恭喜,因為伊們是合作去拚標,伊就
    是幫他做車身等語(見原審第665號卷三第278頁),及被告
    乙○○與戊○○之前揭供述可知,就該標案乃屬被告乙○○以霖意
    公司投標,得標後由戊○○提供車身之合作關係,被告戊○○於
    99年11月16日下午1時1分致電乙○○時稱:「我們兩個一起『
    戰』那麼久了」等語(詳附件三編號 5),益徵該二人之合
    作關係,則被告乙○○於得標後向戊○○致電表示恭喜,亦與常
    情無違,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證被告乙○○確有與被告戊○○
    、丙○○約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自難僅憑
    上揭投標經過及相關譯文內容,逕認被告乙○○業已該當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
  ㈥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其於原審所持並經原審斟酌之事
    由再次爭執,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復未能提出其他證
    據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可採
貳、追加起訴書關於長源公司涉犯基隆清溝車案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0年4月25日公
    告辦理「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後,被告戊
    ○○及被告裕佳公司總經理被告甲○○及負責本標案業務之高階
    主管被告庚○○,為安排被告裕佳公司得標承作,被告戊○○、
    甲○○及庚○○分別與被告久崴公司負責人被告丙○○、被告長源
    公司負責本標案業務之銷售主任被告林世傑,基於意圖影響
    決標價格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戊○○於100年5月16日上午10時
    17分4秒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達成由被告裕佳公司
    得標之合意後,被告戊○○復於100年5月18日下午4時25分39
    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丙○○之門號00-000
    00000號室內電話聯繫;於100年5月18日上午11時36分44秒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世傑持用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要求被告久崴公司及被告長源
    公司不得參與競標,而於100年5月10日第1次開標時,果因
    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迄100年5月19日第2次開標
    ,方由唯一參標廠商被告裕佳公司以610萬元價格順利得標
    ,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因認被告長源公司之受雇人林
    世傑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妨害
    投標罪嫌(按被告林世傑已死亡),是被告長源公司依同法
    第92條規定應科以罰金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長源公司涉犯上揭罪嫌,主要係以被告戊○○
    於調詢、偵訊及羈押審理時之自白及供述、被告甲○○、庚○○
    、丙○○及林世傑於調查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湯仁政於調詢
    及偵查時之證述、基隆案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譯文內容:
    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
    標案)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長源公司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有何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之犯行,陳稱:長源公司為車
    體底盤商,並無承作清溝車車體之相關技術,本即欠缺主動
    承作基隆標案之意願,戊○○雖曾致電林世傑,然二人間未曾
    有不為投標之協議,林世傑僅係被動接受戊○○詢問合作意向
    ,是長源公司自始即無投標之意,並不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另長源公司於第一次招標及第二次招標均未領標
    ,亦未向母公司申請押標金,顯見長源公司客觀亦無對基隆
    案為投標之準備行為,因此長源公司自無從構成合意圍標罪
    云云。
四、經查:
  ㈠林世傑為被告長源公司之業務銷售主任,該公司就「基隆清
    溝車標案」並未參與投標,該標案於第二次開標時由裕佳公
    司以610萬元得標之事實,為被告長源公司所不爭執,核與
    被告林世傑於調詢及偵查之供述(見追加偵一卷第247至249
    頁、第256、257頁)相符,並有「基隆清溝車標案」於100
    年4月25日公開招標公告、100年5月10日開標流標紀錄、5月
    13日公開招標公告、5月19日開標決標紀錄5月23日決標公告
    在卷(見追加偵一卷第200頁、追加北機卷第159至169頁)
    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經查,被告林世傑於調詢及偵查時稱:戊○○打給伊,叫伊不
    用準備投標資料,戊○○應該係跟裕佳公司的甲○○講好,要讓
    裕佳公司主標等語(見追加偵一卷第248頁、第256頁反面)
    ,依被告戊○○於100年5月18日上午11時36分致電林世傑之談
    話內容為:
100年5月18日上午11時36分44秒至11時37分37秒 戊○○ 0000000000 → 林世傑0000000000長源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合作圍標廠商 A:…,本來有1個「基隆的」,你不用準備了。 B:這樣喔。 A:因為「茂盛」那邊說他要那個啦,你知道意思吧。 B:這樣喔。 A:最後的,FINAL協商(結果)啦。 B:好。 A:我有跟「茂盛」那邊,他說要當主角,這樣就好了。 B:好啦…。 
    (詳附件二編號13)相符,可見被告戊○○固有致電要求被告
    林世傑不用備標。然被告林世傑於調詢及偵訊時亦稱:伊不
    知道戊○○為何叫伊不用準備,所以伊才在電話中用懷疑的語
    氣回答說:「這樣唷」,也就是要戊○○告訴伊不用準備的原
    因,該標案伊沒有去投標,因為伊們公司就清溝車一向不會
    去標,因為清溝車的規格很特殊,除非再找其他廠商配合,
    該標案於戊○○找伊之前,伊並沒有想要投標等語(見追加偵
    一卷第248頁、第253頁、第256頁),參以被告林世傑於上
    開與戊○○之電話中答覆均以:「這樣喔。」、「這樣喔。」
    、「好。」、「好啦」等語(見附件二編號13),可見被告
    林世傑與戊○○對話時,未曾表明長源公司有能力及意願投此
    標案,自無從依其等對話判斷被告林世傑是否同意戊○○之請
    託,亦無法確認被告林世傑及長源公司就該標案是否有投標
    之意願,自難僅依通訊監察譯文認定被告長源公司本具有投
    標意願。
  ㈢證人即長源公司員工楊傳寺於原審審理時稱:100年間長源公
    司投標流程為有標案時會公告上網,公司知道標案後會去政
    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上面會寫開標時間及押標金,伊們會有
    申請單給部長簽核,再轉總經理簽,再轉給管理部跟母公司
    和泰汽車股份公司(下稱和泰公司)的財務部申請押標金的
    銀行本票或相關支票來作押標金使用,申請到核發最快要3
    天,銷售課長並沒有權利決定是否投標,如果不想投標須要
    再跟總經理報告,而100年間林世傑與伊相同在直營部擔任
    販賣課長,上司為部長等語(見原審第200號卷三第188至19
    0頁),核與長源公司內部規定就押標金申請,須先由經辦
    人填寫領用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申請單後,簽核主管後方得向
    母公司申請相符,有長源汽車財務細項作業流程及長源公司
    另案之申請單在卷(見原審第200號卷一第127頁)可憑,可
    見被告長源公司倘欲參與標案,就押標金部分,另向和泰公
    司申請款項。次查被告戊○○於該標案第二次開標前一日即10
    0年5月18日上午11時36分方致電被告林世傑陳稱不用準備標
    案,倘被告林世傑及長源公司欲參與投標,依上開證人楊傳
    寺證述及公司之內部作業規定,被告林世傑於開標前一日勢
    必已向母公司提出申請方可於投標時支付押標金。然依和泰
    公司提供100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19日被告長源公司向和泰
    公司申請押標金紀錄,長源公司並未就「基隆清溝車標案」
    申請押標金,有該公司107年1月22日和(公)字第00000000
    0號函暨長源公司領用押標金申請單在卷(見原審第200號卷
    三第140至144頁),可知被告長源公司不曾向和泰公司就該
    標案申請押標金,自難認被告林世傑及長源公司有意參與上
    開標案。
  ㈣從而,除被告林世傑曾表示依被告戊○○之要求不投標外,尚
    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林世傑及長源公司本有投標「基隆
    清溝車標案」之意願而經與被告戊○○協議而不為投標,自難
    遽認被告長源公司之受雇人林世傑業已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自無從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長
    源公司科以罰金。是檢察官除原審已詳予審酌之證據外,未
    再提出足以認定被告客觀上該當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積極證
    據存在,則其遽認被告林世傑與被告戊○○二人就意圖影響決
    標金額而不為投標已達成合意,亦難認為可採。
參、準此,原審法院認被告乙○○及長源公司上開部分由公訴人所
    舉證據無法證明,而為渠等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公訴人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認被告乙○○及長源公司上開部分構成犯罪
    ,而指摘原判決無罪為不當,為無理由,是此部分之上訴,
    應予駁回。  
丁、撤銷原審判決關於霖意公司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於99年11月3日公告辦
    理「屏東市公所購置沖吸兩用清溝車」招標案後,被告乙○○
    與戊○○、丙○○為使被告霖意公司得標該標案(被告德富部分
    ,詳見前揭乙、壹之部分),明知被告久崴公司無參加該標
    案競標之真意,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乙○○出借被告
    霖意公司名義予被告戊○○參標後,再由被告丙○○以被告久崴
    公司名義陪標,以避免該標案因未達合格廠商家數3家而流
    標,於99年11月17日開標時,被告霖意公司果以525萬6,000
    元價格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因認被告霖意公司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條項之罰金云云。
貳、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
    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
    為尚未解散;又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
    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25條、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以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
    ,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
    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
    格始歸消滅(最高法院81年4月28日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
參、經查,被告霖意公司業於108年5月16日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
    記,復聲報清算完結在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09至512頁
    ),是被告霖意公司既於提起上訴後經辦理解散登記,並完
    成清算程序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其法人格已不存續,自應
    為不受理之判決,然原審未審酌此情,而就被告霖意公司部
    分諭知無罪之判決,即有違誤之處。是檢察官另以原審判決
    關於被告霖意公司無罪部分有所違誤,而認被告霖意公司應
    為有罪判決等節為由提起上訴,固無理由,然原審判決就此
    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霖意
    公司部分撤銷,另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
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檢察官對被告乙○○部分、被告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
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
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
編號 本院判決之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宣告罪刑及沒收之諭知 (戊○○沒收部分經本院更正) 一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行為 戊○○共同不具公務員身份,犯不具公務員身份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又犯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陸拾壹元沒收。  二 如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 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沒收。 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鴻海先進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三 如事實欄三所示之行為 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沒收。 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鴻海先進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四 如事實欄四所示之行為 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沒收。 五 ▲此部分未據上訴,業經判決確定 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 如事實欄五所示之行為 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鴻海先進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七 如事實欄六所示之行為 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卷宗對照表
偵查卷:
一、101年度他字第7511號偵查卷,下稱偵一卷。
二、101年度他字第9888號偵查卷,下稱偵二卷。
三、102年度他字第7073號偵查卷,下稱偵三卷(一)。
四、102年度他字第7073號偵查卷,下稱偵三卷(二)
五、102年度偵字第23972號偵查卷一,下稱偵四卷(一)。
六、102年度偵字第23972號偵查卷二,下稱偵四卷(二)。
七、102年度偵字第23972號銀行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卷(一),下
    稱偵四明細卷(一)。
八、102年度偵字第23972號銀行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卷(二),下
    稱偵四明細卷(二)。
九、102年度偵字第23972號銀行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卷(三),下
    稱偵四明細卷(三)。
十、102年度偵字第23972號銀行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卷(四),下
    稱偵四明細卷(四)。
十一、102年度偵字第23972號銀行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卷(五),
      下稱偵四明細卷(五)。
十二、102年度偵字第25220號偵查卷,下稱偵五卷。
十三、103年度偵字第16211號偵查卷,下稱偵六卷。
十四、103年度偵字第16212號偵查卷,下稱偵七卷。
十五、104年度偵字第16567號偵查卷,下稱偵八卷。
十六、102年度聲搜字第48號偵查卷,下稱聲搜卷。
十七、104年度偵字第12439號偵查卷,下稱追加偵一卷。
十八、104年度偵字第12439號偵查卷,下稱追加偵二卷。
十九、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追加北機卷。
原審卷:
一、原審104年度訴字第665號卷卷一,下稱原審第665號卷一。
二、原審104年度訴字第665號卷卷二,下稱原審第665號卷二。
三、原審104年度訴字第665號卷卷三,下稱原審第665號卷三。
四、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00號卷卷一,下稱原審第200號卷一。
五、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00號卷卷二,下稱原審第200號卷二。
六、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00號卷卷三,下稱原審第200號卷三。
七、原審105年度訴字第200號卷卷四,下稱原審第200號卷四。
附件二:基隆案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 A 姓名號碼 通話方向 B 姓名號碼 通話內容譯文 卷證出處  1 100年4月25日晚間7時12分43秒至7時13分49秒 戊○○0000000000  →  鄭詠輝0000000000 A:基隆今天出來1台。 B:「清」的嘛。 A:對呀,17啊,你又沒有車。 B:他也沒有哇。 A:那怎麼辦? B:喬看看嘛,不然就喬時間啊,喬好就好了…。 A:好啦。 【基隆市政府於100年4月25日公告辦理「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 追加偵一卷第69頁  2 100年5月5日下午3時2分40秒至3時5分48秒 戊○○ 0000000000  →  賴男0000000000星展銀行行員 A:(2’ 19”)我這禮拜很忙…,我這個月又標單一堆,下禮拜最 少10個標啦。 B:是喔。 A:10幾個標,所有的同行都是我「發落」啊,我「發落」給誰 做、給誰做啊…。 追加偵一卷第69頁  3 100年5月8日下午3時10分40秒至3時11分40秒 丙○○0000000000  →  戊○○ 0000000000 A:…,那個怎麼樣? B:那個「全部都不用出」。 A:確定啦。 B:對、對,昨天我都那個。 A:乙○○也都沒問題就對了。 B:沒問題。 A:「阿富」咧? B:都一樣,都不用啦。 A:「小周」你看這個人? B:應該也不會啦。 A:好吧,所以都不用就對了。 B:對。 追加偵一卷第69頁  4 100年5月10日下午3時27分3秒至3時27分3秒 魏仕傑0000000000久崴國際有限公司員工  →  戊○○ 0000000000 簡訊内容:「基隆,只裕佳一家」。 追加偵一卷第69頁反面  5 100年5月10日下午5時24分14秒至5時26分6秒 戊○○ 0000000000  →  楊榮忠0000000000富宜汽車有 限公司代表 人、合作圍標廠商 A:今天的情形你知道嗎? B:「大胖子」(指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建益汽車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鄭詠輝)有跟我講了,但不知道是哪一位啦。 A:我知道啦,不要緊,我明天會把他(指戊○○)除掉,那個較 簡單…,你待會兒有空嗎? B:你在哪裡? A:在我公司,我有約「北投那個」(指久崴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丙○○)要來…,我怕明天的(指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沖吸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分離式溝泥車1輛招標案又有人攪局),當然是開個小會,在公司啦,他待會兒過來我這裡。 追加偵一卷第69頁反面至70頁  6 100年5月16日上午9時45分42秒至9時46分12秒 丙○○00-00000000  →  戊○○ 0000000000 B:…,我等一下去找你好了。 A:我只是這禮拜(指基隆市政府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沖吸車1輛招標案)、下禮拜(指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分離式溝泥車1輛招標案)的事情講一下而已。 B:可以啊。 (趙某於10時54分告知將在10分鐘後抵達) 追加偵一卷第70頁  7 100年5月16日上午10時15分41秒至10時16分31秒 戊○○ 0000000000 → 楊榮忠0000000000富宜汽車有 限公司代表 人、合作圍標廠商 A:那個「外省仔」(指徐亞平),你有跟他見面嗎? B:沒有。 A:沒有喔。 B:還沒有跟他見面啦,怎樣了嗎? A:這2天就到了(指基隆市政府10Q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沖吸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分離式溝泥車1輛招標案將截標)啊。 B:我今天晚一點再跟你談,我有聽到一些消息啦。 A:好。 追加偵一卷第70頁  8 100年5月16日上午10時17分4秒至10時19分3秒 戊○○ 0000000000 → 甲○○0000000000 A:你有跟「外省仔」(指徐亞平)聊天喔? B:他在找我啦,他說又公告了啦。 A:對啊。 B:他說是不是這次換他自己去投啦,我說我禮拜一問一下狀況,你不是還有「小畢」(指畢嘉棋)過去。 A:沒有啦,哪有「小畢」過去。 B:你那天跟我講,叫我先不要去,講要叫人去。 A:對啊,我叫你不要去啊。 B:你不是叫人去跟他談? A:因為、因為狀況在你這邊而已,你這邊如果沒有狀況,外面就沒有狀況了。 B:我知道,但我總不能講「我不能給你」啊,你要給我一個下 台,你要叫我怎麼講?… A:乾脆你跟他講,他要「塔」(指賺取)多少利潤,你來做主角就好了。 B:好啦,我知道,0.K。 A:第一、你就講「我也有找你」啦、「因為你跟我也配合那麼久 了」。 B:我了解。 A:「兩雄相爭也不好,乾脆你多少費用」,你支持他一下也是那個啦,這樣是比較圓滿,你也比較好講話啊,就叫他們那邊不要出來了。 B:好啦,我了解。 A:你也比較好做事啦。 B:好,我叫他來談。 追加偵一卷第70至70頁反面  9 100年5月16日上午10時30分39秒至10時31分51秒 楊榮忠0000000000富宜汽車有 限公司代表 人、合作圍標廠商 → 戊○○0000000000 A:…,,我有叫人(指甲○○)跟他講,可能這2天會跟他講, 叫他不要管。 B:好、好。 A:那個是這禮拜的事情了嘛(指基隆市政府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將截標)。 B:對、對。 A:所以他這2天會告訴我。 B:好。 A:你暫時也不必。 B:我先「按下」就對了。 A:因為這邊比較夠力。 B:好。 A:2個「外省仔」很難處理的,這個「外省仔」我叫那個人處理他,另外一個「外省仔」我來處理。 B:好。 追加偵一卷第70頁反面  10 100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7秒至5時13分51秒 戊○○0000000000 → 楊榮忠0000000000富宜汽車有 限公司代表 人、合作圍標廠商 A:…,有空來聊一下(基隆市政府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沖吸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分離式溝泥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吸泥車3輛招標案之圍標計畫),晚一點你有空的時候。 B:好,…可能要8點多喔。 A:不要緊,我在公司。 追加偵一卷第70頁反面至71頁  11 100年5月16日下午5時14分13秒至5時15分54秒 戊○○0000000000 → 鄭詠輝0000000000 A:8點多來我這裡一下。 B:8點多,在公司、還是家裡? A:公司啦,因為有「五股的人」(指揚榮忠)要來…。 B:只有他嗎? A:有1個(指丙○○)我早上已經去過了,我要跟你交代一些事情…,我這2天就要決定事情了(指基隆市政府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沖吸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分離式溝泥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吸泥車3輛招標案之圍標計晝)。 B:好啊。 A:我要交待你怎麼弄,因為照理說是要叫你們那個「阿儒」(指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人員張信儒)來啦,但我想我交待你,你再直接交待,這樣可以嗎? B:0.K啊,反正他就投2組就對了。 A:對,來我再交待這些事情。 (趙某於5月17日9時13分致電張信儒,表示將去其公司會面) 追加偵一卷第71頁  12 100年5月17日晚間8時25分44秒至8時26分45秒 戊○○ 0000000000  →  鄭詠輝0000000000 A:你離開(富宜汽車有限公司)了嗎? B:對,怎樣? A:「全部O.K 了」。 B:我到再講。 A:你看我神通有廣大嗎?… 追加偵一卷第71頁  13 100年5月18日上午11時36分44秒至11時37分37秒 戊○○0000000000 → 林世傑0000000000長源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合作圍標廠商 A:…,本來有1個「基隆的」,你不用準備了。 B:這樣喔。 A:因為「茂盛」那邊說他要那個啦,你知道意思吧。 B:這樣喔。 A:最後的,FINAL協商(結果)啦。 B:好。 A:我有跟「茂盛」那邊,他說要當主角,這樣就好了。 B:好啦…。 追加偵一卷第71頁反面  14 100年5月18日下午2時38分26秒至2時39分40秒 戊○○0000000000 → 湯仁政0000000000  裕佳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 人員、合作 圍標廠商 A:「湯仔」,「基隆」要從620幾萬開始寫。 B:這個、「蕭仔」(指戊○○)有跟我講了耶。 A:你寫多少? B:最後600,之前都不管啦,然後底價這樣子啦。 A:你不要這樣寫,就620好了。 B:再繼續是怎麼處理? A:再下去減啊,降至600以下就不要減了。 B:好,我知道…,我從610開始寫,最後是600啦。 A:對。 追加偵一卷第71頁反面  15 100年5月18日下午4時25分39秒至4時26分58秒 丙○○00-00000000  →  戊○○ 0000000000 A:怎麼樣? B:…,「這禮拜的」(指基隆市政府100年度環保局採購清溝車1輛招標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沖吸車1輛招標案)都0.K了。 A:好,就照你那個就對了是吧?那我都不要出去就對了。 B:不用、不用。 A:好,我2個地方都不用出去。 B:都不用、都不用。 A:「南部那個」(指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購置沖吸兩用多功能清溝車乙台招標案)呢? B:那個我還沒(指甲○○)碰到面。 A:好,你再去那個好了…。   16 100年5月19日上午11時22分25秒至11時23分7秒 戊○○0000000000 → 庚○○0000000000 A:你今天有去嗎? B:有去啊,O.K了,成功了。 A:多少?照我講的嗎? B:610啦,底價啦、610啦。 A:好啦。 追加偵一卷第72頁  17 100年8月24日上午10時6分25秒至10時9分51秒 戊○○0000000000 → 庚○○0000000000 B:(2’0”)之前基隆那個、「小李子」那邊啊。 A:基隆?! B:我們基隆那台啊。 A:17的嘛,對啊。 B:對、對,我朋友那個、「李先生」啊,之前有跟他講過的事情。 A:我知道啦…。 追加偵一卷第72頁  18 100年9月6日上午10時57分55秒至10時59分43秒 戊○○ 0000000000 → 庚○○0000000000 A: (33”)高雄市那台清溝車,我發票是不是先開去給你?現在 在送查驗了…。 B:要等查驗過再處理啦。 A:查驗應該都沒問題啦。 B:了解…。 A:還有另外一個人、「姓李的」那個,現在是「茂盛」有那個了 啊? B:有送茶葉給他了啊。 A:有啊! B:有啊,已經拿給他了,所以這部分,你再找我們「總ㄟ」就好了。 A:好啦,我知道。 追加偵一卷第72頁  19 100年9月13日上午9時25分36秒至9時26分12秒 庚○○0000000000 → 戊○○ 0000000000 A:…,「李仔」那個、那部分,什麼時候過去跟你處理? B:這2天我跟小姐講一下,我再拿給你。 A:17的嘛,對啊。 B:好啊,你直接拿給我老大(指甲○○)就好了,因為是他處理的…。 追加偵一卷第72頁  20 100年9月15日上午8時46分39秒至8時47分24秒 庚○○0000000000 → 戊○○ 0000000000 A:我幾點過去你公司比較方便? B:早上都可以來啊。 A:我10點到你那裡。 追加偵一卷第72頁反面  21 100年9月15日上午9時16分56秒至9時18分1秒 戊○○ 0000000000 → AMY(蘇小姐) 00-00000000趙某公司會計 A:(25”)等一下領10萬元…,那是要給「裕佳」的,你就拿9萬好了。 B:剛好9萬嗎? A:對。 追加偵一卷第72頁反面 
附件三:屏東清溝車標案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 A 姓名號碼 通話方向 B 姓名號碼 通話內容譯文 卷證出處  1 99年11月8日下午5時5分47秒至5時6分17秒 戊○○ 0000000000 → 丙○○0000000000 【接通前,乙○○表示:「如果不要,就…(語意不清)」,丁○○回稱:「免啦,也沒什麼啊」】 A:你在臺北、還是在南部? B:我在南部。 A:你在南部啊!什麼時候上來? B:怎麼樣?什麼事? A:反正你上來再說,你什麼時候上來? B:今天晚上回來。 A:那明天早上去你那邊吧,麥當勞見面。 B:好,OK。 追加偵一卷第45頁  2 99年11月9日上午10時51分11秒至10時51分27秒 戊○○ 0000000000 → 丙○○0000000000 A:在公司喔?! B:對。 A:大概10、15分鐘到麥當勞 B: OK。 追加偵一卷第45頁  3 99年11月16日上午9時32分47秒至9時37分28秒 戊○○ 0000000000 → 李育誠 0000000000 A:(3 52”)阿富(指乙○○)屏東有投一個標,我忘 記今天要寄到,有需要時,人要下去。 B:屏東。 A:因為早上(才要)寄快遞,可能不會到啦。 B:不會啊…。 A:不然我叫CARL (趙某公司員工)下去。 B:好。 追加偵一卷第45頁  4 99年11月16日上午10時26分47秒至10時27分19秒 戊○○ 0000000000 → 乙○○0000000000 A:這樣來得及嗎? B:早上弄好就來得及。 A:寄去來得及嗎? B:寄可能還不及。 A:來不及,我要準備一個人坐那個去啊。 B:我知道,可能是叫MICHAEL (指丁○○之員工李育誠),剛才他有打給我,我跟他說了,我這裡東西準備好,再麻煩他跑一趟。 A:好啊。 追加偵一卷第45至45頁反面  5 99年11月16日下午1時1分57秒至1時8分35秒 乙○○0000000000  →  戊○○0000000000 A:你昨天說的要寄多少? B:寄多少你決定,我大約把價格給你啊。 A:喔,瞭解。。 B:寄多少你自己決定,我不知道你要賺多少啊?你總是要有錢賺啊。 A:好啦,瞭解,這樣我知道…,我要寫500出頭喔?! 500多? B:OK啦,我們兩個一起「戰」那麼久了,你都知道多少錢啊。 A:明天你不下去、還是怎樣? B:不要緊啊,叫MICHAEL (指員工李育誠)下去啊。 A:好,瞭解。 B:不下去也沒差啊,那是直接宣布的啊…,反正屏東市也是0K的啊。 A:(5 50”)我打算寫52幾。 B:好啊,不然就這樣啊,因為再往下跌,我就沒什麼錢可以賺了。 A:不然要寫多少? B:你不是要寫52幾? A:寫526。 B:隨便啦,520幾都差不多了…。 A:好啦,就照這樣寫就對了。 B:好。 追加偵一卷第45頁反面  6 99年11月17日上午11時18分58秒至11時20分28秒 乙○○ 0000000000  →  戊○○0000000000 A:恭喜喔。 B:怎麼說? A:差很多啦。 B:差很多?人家寫多少? A:別人寫600、596、593…,打電話來了,說差那麼多啦。 B:好了,標到就好了。 A:了解…。 追加偵一卷第45頁反面至46頁  7 100年4月11日上午10時33分4秒至10時37分20秒 林明賜 0000000000 → 戊○○0000000000 A:那個高雄市的,你是用「積若普」(音)、還是用我的?…高雄市的這個是「為2個並聯式接」,這個應該是進口的吧? B:進口的,對。 A:對,它需要迴轉葉片式水冷嘛…。 B:對,這個要進口的才會合 A:我現在有看過你高雄市和臺南市的規範,1個是進口的嘛,但是你說要做小一點的,我要怎麼處理?…,你的型號是要RSLV那個、轉速3,000…,你不是說成本不划算,我如果照標準去,你又說價格高、哇哇叫。 B:你是說台南的嗎? A:台南和屏東都一樣,2個流量都一樣,都是75,000。 B:那個不同單位,都沒差,重點是1個是台灣的、1個是進口的…。 A:現在如果做那1個標準的,30幾萬,你說不划算嘛。 B:那怎麼可能會划算呢。 A:那我要怎麼替你做? B:你抓差不多20萬左右的啦。 A:那會比較小台喔…,到時候驗有問題,你不要…,你要趕快跟我講,不然PETER(丁○○公司員工許俊元)一直在跟我催台南的。 B:你用比較小台的,差不多20多萬的就可以了。 A:20多萬的,它的流量可能在5、6萬而已。 B:不要緊啦,也沒在測的。 A:你確定喔,就照這樣做了。 B:對啦…,台南的如果能過,那個(指屏東市、高雄市標案)的就能過了,他又沒有在測的…。 追加偵一卷第46頁  8 100年10月18日晚間8時1分45秒至8時13分49秒 蔡慶蒼0000000000 → 戊○○ 0000000000 A:(11’40”)我昨天有過去「屏東」啦,我有跟他講了,照你的交代都講了,那個不是隊長主持的,是分隊長、姓「吳」,應該你找他也…我有講到你,他說他知道,他看到我的名片就知道了,喂、喂…(斷訊)。 追加偵一卷第46頁反面  9 100年10月18日晚間8時14分8秒至8時22分22秒 蔡慶蒼0000000000 → 戊○○ 0000000000 A:…,你如果要過去、再過去,沒有也沒關係,應該是O.K 了啦,他知道意思了啦,上頭有沒有交代他東西,我不知道,他說「沒關係、反正大家都認識」,所以去找他0.K啦。 B:他怎麼說?怎麼回答? A:他起初不知道是我們啊,沒人跟他說是我們啊。 B:喔,他不知道。 A:因為標得的人不是。 B:對啦。 A:也沒人去跟他講啦,這樣他就不太爽啦,人家通知說他要過去、跟我們通知說他要過去,結果我們也沒派人過去,有打給「富哥(指乙○○),他說他也不知道,他才剛知道而已,隨便講講、應付一下而已…,我有跟他講這個情形,他說看到我的名片,就知道你了、就說到你了…,我有照你的交代,說「市長」和「長ㄟ」那邊的事情,所以他應該是0.K…。 B:我曾經去找他好幾次嘛…,以前垃圾車、屏東都是我們做的嘛…,姓「吳」的嘛。 A:「吳」的、是分隊長。 B:對啦,隊長沒在管啦,都是「吳」的在管啦,只要有「吳」的同意就可以了…。 A:反正現在處理好了,你有時間再下去就可以了。 B:好啦…。 (趙某續談將於下週前往新加坡接洽客戶之事) 追加偵一卷第46頁反面 10 100年11月30日中午12時10分20秒至12時10分33秒 徐亞平0000000000 → 戊○○0000000000 A:那個是明天1點半的事情、明天下午1點半。 B:我在屏東啊。 A:好。 追加偵一卷第47頁 11 100年11月30日上午9時16分27秒至9時18分6秒 戊○○0000000000 → 李育誠0000000000 A:你有收到嗎? B:我等一下收一下好了,我在車上了。 A:最新的耶。 B:我等一下收一下啊'…。 A:你去的時候,「東西」先拿1個給「分隊仔」、給那個隊員啦,再去找「謝仔」,因為「金額」沒有辦法很多,應該差不多、差不多5%而已,因為這個東西,現在底盤很貴,已經快不能做了,你知道怎麼講嗎? B:我知道。 A:你先找到那個、「打電話來的那個」,有什麼問題再告訴我。 B:好啊。 追加偵一卷第47頁 12 100年12月2日上午10時6分12秒至10時8分49秒 乙○○ 0000000000  →  戊○○ 0000000000 B:「屏東」驗好了,你知道嗎? A:知道,昨天告訴我了,我再發個文。 B:已跟你講了,「後續的事情」、「後續的事情」,你去辦一辦。 A: (急忙打斷、言語隱諱狀)我處理、我知道、我知道、我跟他談完了,昨天已跟「吳仔」談完了、辦完了、辦好了。 B:好啊… (續談計劃圍標嘉義縣民雄鄉公所「購置路燈維修高空作業車」招標案) 追加偵一卷第47頁 13 100年12月19日晚間11時38分10秒至11時39分19秒 戊○○0000000000 → 乙○○0000000000 A:屆時「屏東」的錢進來,你不要替我匯到上海,要匯去別處。 B:怎麼說? A:反正就是這樣啦,最近當然有一些事啦。 (按:趙某公司因積欠營所稅而遭臺行政執行處扣押帳戶存款) B:我知道啦,但是你的發票…,好啦 A:不然我再從其他開給你。 B:好啦。 追加偵一卷第47至47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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