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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孫惠琳連雅婷戴嘉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國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森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國森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2、4、5、7、13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3、6、8至12、14至17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9年2月20日刑事聲請狀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8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為毒品類型犯罪或贓物罪或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而附表編號17則為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犯罪類型與附表編號1至16所示等罪不同,再酌以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行為次數、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以及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5、7、13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3、6、8至12、14至17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4年04月09日 104年04月09日 104年01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104年度偵字第199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 104年度訴字第1019號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09日 104年12月09日 104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年01月05日 105年01月05日 105年05月1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406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40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01號   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4年01月28日 103年12月底某日至104年1月29日 104年09月0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104年度偵字第19910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037號、104年度偵字第19910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66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1019號 104年度訴字第101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4號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31日 105年0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年05月12日 105年05月12日 105年03月0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00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00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370號   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4年09月04日 104年10月下旬某日至104年11月8日 104年11月0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6699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535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5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05年02月16日 105年03月17日 105年03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年03月07日 105年06月06日 105年06月0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371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57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57號   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故買贓物罪 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3年11月下旬 104年1月間某日至104年1月29日 104年09月2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050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050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7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02日 105年11月02日 105年10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03月16日 106年03月16日 106年06月2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43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430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613號   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 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犯罪日期  104年09月27日 104年10月間 104年2至4月間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764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1223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0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21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1月08日 106年08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90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06月20日 106年09月14日 106年09月1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61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34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4235號   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   
編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名  非法持有子彈罪 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3年10月間某日至104年4月9日 104年04月2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096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4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45號   判決日期 106年08月23 109年02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7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09月11日 109年02月1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423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464號    編號1至1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併科新台幣36萬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5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