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清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清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清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530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833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657號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302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3617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743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本院108年度上易第55號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2527號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7、9、12、13、16),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6、8、10、11、14、15、17),雖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惟受刑人已請求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為下限,但不得逾30年),並參酌(1)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2)如編號1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3)如編號1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4)如編號1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其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109年3月23日準備程序時撤回上訴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則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各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9月、11月、1年、7年3月)總和有期徒刑21年11月】,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7、13至17所示之罪,均屬施用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販賣第二級毒品、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轉讓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毒品等與施用、持有、販賣、轉讓毒品(或轉讓禁藥)等類型之犯罪;如附表編號3至5、8至12所示之罪則均屬竊盜類型之罪,各該施用毒品、販賣毒品、轉讓毒品(禁藥)、竊盜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分別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7年3月11日 107年3月11日 106年5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1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3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日 107年11月1日 107年7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6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30號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23日 107年11月23日 107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129號(108年度執緝字第10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130號(108年度執緝字第10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06號(108年度執緝字第1027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71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 (竊盜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一級毒品,共3罪) ②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3罪) ③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7日 106年11月21日 ①106年7月28日、8月5日、5月13日凌晨1時7分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之期間) ②106年7月28日、8月5日、11月23日 ③106年8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2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5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833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5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8日 108年2月19日 107年7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833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5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8日 108年2月19日 108年4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0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657號(108年度執緝字第10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349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71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6日、5月11日 106年12月12日 106年11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575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3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9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107年度易字第88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302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4日 108年7月19日 108年5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107年度易字第885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302號 確定日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8月12日 108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3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8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148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71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10日 106年11月21日 106年12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0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617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52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182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3日 108年1月22日 107年7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617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52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182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9日 108年1月22日 108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0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83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17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226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712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罪) ①有期徒刑3年8月(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罪) ②有期徒刑3年10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③有期徒刑7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④有期徒刑1年2月(轉讓第一級毒品) ⑤有期徒刑1年6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⑥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一級毒品) ①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 ②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一級毒品)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23日、12月12日 ①105年9月28日、10月15日 ②105年11月11日 ③105年10月2日 ④105年10月28日 ⑤105年11月23日 ⑥105年11月22日 ①107年5月29日 ②107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348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348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86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3日 108年4月24日 107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8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1日 109年4月8日 108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0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933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度執字第69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344號(108年度執緝字第1028號) 編號1至1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712號) 編號15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編 號 16 1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6月(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3罪) ②有期徒刑4月(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③有期徒刑3月(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①有期徒刑8月(施用第一級毒品) ②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 ③有期徒刑3年7月(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罪) 犯罪日期 ①107年2月6日、8日、11日 ②107年1月23日 ③107年1月18日 ①107年4月7日 ②107年4月8日 ③107年1月21日、106年12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441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4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 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②臺灣高等法院(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聲請書附表均載為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743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 ①107年度訴字第743號 ②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 (聲請書附表均載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28日) ①108年12月23日 ②109年4月28日 (聲請書附表均載為109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 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②臺灣高等法院(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聲請書附表均載為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743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 ①107年度訴字第743號 ②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 (聲請書附表均載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6月3日) ①109年3月23日(撤回上訴) ②109年6月3日 (聲請書附表均載為109年6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476(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475(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76)號 編號16業經臺灣桃園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109年3月23日準備程序時撤回上訴確定 編號17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其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109年3月23日準備程序時撤回上訴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6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