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44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洪于智陳銘壎汪怡君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偉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3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且自同法第361條之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亦即須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而非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最高法院106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偉峻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爆裂物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主要組成零件罪,而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非法寄藏爆裂物罪;及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原審認應予分論併罰,分別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及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原審係依憑被告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何治宏之供述,證人秦世傑、劉麗芬、徐一梅、嘪俊宏、張盛發之證言,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影像照片、現場採證照片、指認照片、偵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回函等件,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犯行已堪認定,所為係犯前開罪名,復說明被告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衡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與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審酌爆裂物與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漠視政府禁令加以寄藏,危害社會治安,與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與何治宏共同竊盜他人機車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曾犯竊盜罪之素行,與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予以量處上開之刑,並說明就扣案之土製爆裂物1枚、槍管1支、雙基發射火藥2包,與竊盜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之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已詳述其所憑證據、理由及量刑、沒收之依據。

三、被告固不服原判決,於109年6月3日提出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並於109年6月23日提出上訴理由狀略以: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學歷僅國中畢業,法律知識較為薄弱,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形式上雖已敘述上訴理由,但並未指出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亦未就其不服原判決之理由舉出足為所憑之具體事由,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4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