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3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復生張紹省遲中慧

聲請人
即被告
陳麒安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麒安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108年訴字第9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值日法官於民國109年6月2日訊問被告後,依卷存相關事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而有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刑事訴訟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定之加重詐欺罪,係以犯同法第339條所定之詐欺罪為其前提要件,故犯同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自亦屬犯同法第339條詐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緩刑期間再犯同一罪質案件,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之羈押事由,審酌社會公共利益之維護,及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予以羈押處分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並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前無任何通緝紀錄,實無逃亡之虞,且被告曾經原審裁定提出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戶籍地,卻因被告家中經濟不佳而無法交付此保證金,況被告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卻因被告仍羈押中,而無法如期賠償,故懇請給予被告以具保方式代替羈押,被告願意於交保後依調解筆錄賠償告訴人損失等語。

三、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96號、第120號裁定意旨參考)。

四、本院認:

(一)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原審以108年度訴字第9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在案,其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顯屬重大。又被告於緩刑期間再犯同罪質案件,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法定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要無疑義。

(二)原審雖曾於109年2月26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5月5日)裁定准予被告提出七萬元保證金(聲請意旨誤載為八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惟因被告覓保無著,經驗上可預期將來被告面對刑期非短及強制工作,常伴隨著高度逃亡以避免刑罰執行可能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有羈押之原因,而於109年4月22日認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於本院同樣提出希望以具保方式代替羈押,然於本院值日法官訊問時依舊無法提出足夠之保證金(見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卷第130頁),是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及被告上揭聲請理由各情形,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並斟酌具保等其他羈押外之替代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等情,自無從准予被告以具保等之方式替代之。

(三)另本件非以被告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而對被告執行羈押,則被告所指其所犯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等情,本院並無審酌之必要。至聲請意旨另稱家庭狀況不佳而無法繳納保證金,以及欲交保後賠償被害人等情,核與本件羈押原因之存否及其必要性之認定無涉,併予說明。

五、本件被告仍有羈押事由並認有羈押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3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