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家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家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1月21日)之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6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6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9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是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且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家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簡稱「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稱「臺中地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簡稱「新竹地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稱「新竹地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簡稱「苗栗地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簡稱「臺中高分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9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8日 107年3月8日至107年3月18日 107年3月12日 107年3月10日、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469號;併案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9974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617、9159、9893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25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37、3297、3450、5367、54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611號 107年度訴字第823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9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906號 判決日期 107/12/12 108/01/10 108/03/12 108/08/2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611號 107年度訴字第823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29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9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1/21 108/02/12 108/04/01 109/09/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經臺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26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經新竹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96號(通緝中) (聲請書附表誤植為臺中地院,應予更正)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72號 (通緝中)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3號 (通緝中)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1號 編號 5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7年3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37、3297、3450、5367、54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09/11/2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