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56號

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怡秀劉元斐蔡羽玄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建志

(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5號)、竊盜等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27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即被告陳建志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案審理中,已訂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下午2時行準備程序,為免數法院認事用法歧異,被告聲請將下列相牽連案件移交至桃園地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40號併案審理,請求准予裁定移交指定管轄:

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75號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⒉已起訴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909、6858號竊盜等案件。

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等規定聲請裁定移轉指定管轄,以免浪費有限司法資源,節省人力、物力、借提解還被告等語。

二、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最高法院19年聲字第20號、34年聲字第1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移轉管轄,受移轉管轄之法院,自以該管法院管轄區域內之下級法院為限,始得為之。另關於移轉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2項規定,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該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得依職權或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或再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該條第1項第1款所稱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該法院之法官員額不足或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或因天災、人禍致該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等是。至同條第1項第2款所謂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等移轉管轄原因,則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聲請人就上開移轉管轄之原因,於聲請時須具體載明,不能空泛指摘,否則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依文義解釋,當事人所得聲請者,為同法第9條指定管轄、第10條移轉管轄二類,尚不及於同法第6條相牽連案件管轄。是以,指定或移轉管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固得由當事人聲請,然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同法第6條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

三、本院查:

㈠聲請意旨㈠⒈部分:被告因涉犯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現由臺中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75號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將其被訴之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375號案件,移轉至桃園地院審判,惟臺中地院並非本院所管轄,依上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聲請意旨㈠⒉部分:

⒈另被告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909、6858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而以110年度易字第427號審理中,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基隆地院、桃園地院俱屬本院管轄區域內之下級法院,此部分被告向本院聲請,固無問題。

⒉惟如上說明,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所得聲請裁定者,僅為同法第9條之指定管轄、第10條之移轉管轄二類,並不及於同法第6條相牽連案件之管轄,是被告以相牽連案件為由,向本院聲請將基隆地院110年度易字第427號案件移轉管轄於桃園地院,於法自有未合。且被告亦未就110年度易字第427號案件繫屬之基隆地院有何不能行使審判權、或由基隆地院審判有何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等情事,提出具體事證釋明之,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此部分之聲請即與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不符,亦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被告聲請就臺中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75號、基隆地院110年度易字第427號等案件移轉管轄,於法均有未合,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5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移轉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