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羅貫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貫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羅貫銘(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審酌被告附表所示之罪合計總刑度為有期徒刑32年1月,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期徒刑合併不得逾30年,故30年為法院定應執行刑時之外部界限,而其中⑴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49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⑵附表編號15至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僅行為態樣或另有其他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等加重要件),該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時間接近,重複非難性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16日 106年11月29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506號 107年度訴字第16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3日 107年7月17日 108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1月31日 108年4月16日 108年12月24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1日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7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4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4日 107年1月4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4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4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1月16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2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9日 108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2月26日 109年1月2日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6日 107年1月6日 106年11月23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82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8日 109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1月13日 109年9月1日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9日 106年12月20日 107年1月8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日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9日 107年1月12日 107年1月16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日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6日 107年2月6日 106年12月14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073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