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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芃宇陳勇松陳俞伶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雅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雅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雅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宜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意旨,受刑人已於其定刑聲請切結書中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的意見(見本院卷第9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0年11月26日親自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受刑人共同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皆屬漠視他人財產權而侵害眾多投資人財產法益,造成渠等財產上重大損失,且嚴重危害金融監理秩序,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均類似,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1年5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末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固已於107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26頁)。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20日至105年6月20日 105年5月20日至105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850至1986 3、20102、20106、20263至20266、20407、2040 8、20721至20725、20915、2135 8至21361、213 63、22095、22096、22100、22101、22446、250 9 7號;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偵字第21926、283 70號、106年度偵字第3244、 4145、1114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 字第32192、35472、35474、35475、35477、354 78、35479、35480、29639、29640、29641、296 45、29646、29647、29648、32193、32873、354 76、35630、35473、23184、33841、29638、296 42、35626、26179、21362、25947、26145、263 35、26544、29643、32195、35627號、106年度 偵字第3032、3663、856、4920、3873、5560、5 561、3033、1372、7576、20625、20726、21362 、22092至22094、22097至22099、22445、22447 、24581、24832、26539至26543、28607、29644 、29649至29653、29655、23185、23408、32194 、6459、270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 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0日 110年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524號  確定日期 107年5月30日 110年9月9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802號(已執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50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1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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