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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陳信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石峻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2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峻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峻豪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比較新舊法之說明: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犯行後,刑法第50條固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修正前、後關於併合處罰之規定並無不同,對於受刑人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即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現行規定處理。又受刑人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犯行後,有關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而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已於98年12月30日修正為亦有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自99年1月2日起施行,顯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於所定之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之情形,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若不違反刑法第51條所定量刑之外部性界限規定,所定之執行刑亦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有裁量行使顯然違反比例原則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此外,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5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附表編號一所示罪刑雖已於101年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特此指明。

㈡經函詢受刑人關於定刑之意見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附表編號一所示為非法持有子彈罪,附表編號二所示則為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類型不同,所侵害法益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一所示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一 二 罪名  非法持有子彈罪 參與犯罪組織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96年間某日起至98年6月18日止 98年1月某日起至98年6月18日止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 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0年5月31日 109年4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14號  確定日期 100年6月20日 109年10月2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9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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