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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如玲蔡如惠郭惠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梁哲雄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即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哲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梁哲雄(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加重詐欺取財罪,分別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捌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確定在案;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且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於民國108年8月31日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5、6日 106年5月17日 106年3月20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48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14日  108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183號  確定日期 107年9月27日  109年11月26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6日 106年4月7日 106年4月10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183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6日   
附表:
編     號  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183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5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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