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憲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殺人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憲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憲璋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新舊法比較
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數罪均在新法施行前所犯者,於新法施行後,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3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
㈡次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本件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殺人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4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又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刑,有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者(均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按,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4年以上,各刑合併已逾20年,故上限為有期徒刑20年)及內部界限(編號1至40、45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加計本次其餘之罪刑,上限為有期徒刑20年)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附表編號中有屬原本得易科罰金者(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因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減為5月(3次) 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減為6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6年03月03日 96年03月15日 96年03月26日 95年11月21日 96年01月18日 95年11月24日 96年01月15日 96年11月13日 偵查機關 及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57號(不含附表甲編號2、3詐欺取財罪部分) 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57號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 1年6月 有期徒刑 1年2月 犯罪日期 97年1月15日 97年1月11日 96年12月14日 96年4月25日 偵查機關及 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57號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 6月減為3月 有期徒刑6月 (6次) 有期徒刑 10月減為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6年3月15日 96年08月22日 96年08月22日 96年09月13日 96年12月14日 96年12月14日 96年12月14日 95年12月6日 96年11月26日 偵查機關及 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57號 編 號 13. 14. 15. 16.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商業會計法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 1年2月減為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7年10月間 94年3月間至95年8月間 96年5月間至 同年月間逃離 96年7月14日至97年3月24日為警查獲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753號等 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92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 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390號 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0年6月16日 99年8月19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390號 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7月18日 101年1月1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89號 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98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10號 編 號 17. 18. 19. 20.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6年10月間至97年3月24日為警查獲 95年4月12日至97年3月24日為警查獲 96年3月間至97年3月24日為警查獲 96年5月下旬某日時至97年3月24日為警查獲 偵查機關及 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10號 編 號 21. 22. 23. 24.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減為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減為1月15日 犯罪日期 94年12月間至 96年12月上旬 96年6月間某日時至96年10月間 95年7月13日 96年1月12日 偵查機關及 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10號 編 號 25. 26. 27. 28.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減為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減為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減為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減為1月15日 犯罪日期 96年1月20日 96年2月10日 96年2月24日 96年2月25日 偵查機關及 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10號 編 號 29. 30. 31. 32.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減為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減為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減為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減為1月15日 犯罪日期 96年2月28日 96年3月7日 96年3月13日 96年4月17日 偵查機關及 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10號 編 號 33. 34. 35. 36.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6年4月26日 96年5月22日 96年5月25日 96年5月25日 偵查機關及 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10號 編 號 37. 38. 39. 40.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29次) 犯罪日期 96年5月29日 96年6月8日 96年6月9日 96年5月8日至 97年1月2日間 偵查機關及 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10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10號 編 號 41. 42. 43. 44.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月 減為4月 犯罪日期 95年9月13日 95年10月23日 94年11月10日至95年6月6日 96年3月16日 偵查機關 及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 10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 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98年度訴字第9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23日 107年10月23日 98年7月17日 98年7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94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94號 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98年度訴字第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2月26日 109年3月9日 109年3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1320號(臺灣高院105年上重更二字第2號附表甲編號2)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1320號(臺灣高院105年上重更二字第2號附表甲編號3)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4118號(附表甲編號1)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4118號(附表甲編號8) 編 號 45. 46. 罪 名 詐欺取財 殺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減為9月 有期徒刑14年 犯罪日期 96年3月16日 96年12月16日 偵查機關及 案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4323、6460、8882、2273、9010號、98年度偵字第2301號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43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訴字第99號 105年度上重 更二字第2號 判決日期 98年7月17日 107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98年度訴字第99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3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9日 109年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4118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13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