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俊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俊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沈俊鳴前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6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6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⑶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6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6月、7年2月,經上訴本院及最高法院後,均經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8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6罪)確定。前開⑴至⑹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確定;前開⑺至⑼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5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上開二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自民國101年4月18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8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