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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何俏美黃紹紘葉乃瑋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于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于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邱于庭(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經參酌受刑人意見(見本院查詢表),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5年2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以111年度聲字第820號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4號判決就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判決就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及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1所示之9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認不得重於前述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7月);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時間集中在109年10月9日至13日、10月27日至28日、11月7日及11月12日,犯罪類型均屬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罪質、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考量上揭犯罪反應出之受刑人人格特性、違法之嚴重性、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以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0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 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 110年3月30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10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 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 110年3月30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0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 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 110年3月30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0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 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 110年3月30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0月27日至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68號 110年8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68號 110年10月6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0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96號 111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96號 111年4月7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11年5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11年6月14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0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11年5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11年6月14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11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8月30日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11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8月30日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11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8月30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1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8月30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1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1年8月30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10月5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10月5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10月5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10月5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10月5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10月5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10月5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10月5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1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8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 111年10月5日 備註: ⑴附表編號1至4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⑵附表編號1至6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⑶附表編號7至8部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⑷附表編號9至10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⑸附表編號11所示9罪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4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8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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