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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潘翠雪俞秀美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煌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煌榮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煌榮(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5罪、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2罪、附表三所示6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一編號1、2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3所示為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附表一編號4所示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附表一編號5所示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日期、行為次數等;附表二編號1、2所示為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時間為107年5月23日、107年2月3日,類型相同,顯見其輕忽法律,未深切悔改其犯行,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附表三編號1、4所示為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時間為107年5月23日、107年2月3日,類型相同,附表一編號2所示為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附表三編號3、5、6所示之3罪,均係侵占罪,類型相同,惟其所犯3罪之犯罪時間仍有相當區隔,各罪間關係尚非密切,對於侵害法益之效應較屬獨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三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於本院以書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51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14日晚上6時 105年11月14日上午10時許 104年2月間某日至104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4633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275號 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70、49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宜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448 號 106年度簡字第14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734號  判  決日  期 105年10月11日 106年3月8日 107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宜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448號 106年度簡字第14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1月15日 106年4月8日 108年9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140號,已執畢 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46號,已執畢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35號(編號3至4經宜蘭地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底某日至104年9月2日 103年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70、4971號 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31號、105 年度偵字第5996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325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73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887號  判  決日  期 107年10月25日 108年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9月19日 109年2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35號(編號3至4經宜蘭地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64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3日 107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0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1月30日 109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064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3月7日 110年5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2號 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3號 
附表三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侵占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72萬6022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仟元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3日 104年2月間某日至104年9月2日 106年12月底某日凌晨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0號 宜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4970、4971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73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1月30日 107年10月25日 109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38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064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3月7日 108年9月19日 110年5月31日 備         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2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35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35號(編號3至6經宜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侵占       侵占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147萬179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仟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仟元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3日 107年4月12日凌晨0時許 107年5月初某日上午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3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3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3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064 110年度台上字第3064 110年度台上字第3064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 月31日 110年5 月31日 110年5 月31日 備         註  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35號(編號3至6經宜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58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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