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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邱滋杉邱瓊瑩劉兆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仲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仲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收受受刑人彭仲珽(下稱受刑人)回函表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本院卷第203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聲請書漏載第4款,應予補充)、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5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部分於22年6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裁定參照)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復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10、1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0、12所示之罪為罪質相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1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案件;附表編號3至10、12則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非法持有子彈案件,附表編號11則為偽證案件,又附表編號1至12之犯罪時間均在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另審酌受刑人在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經員警於109年7月21日查獲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3日偵查分案(本院卷第156、168頁),於該案件偵查、審理期間,再犯附表編號3至12所示案件,彰其自我約束能力不足、心存僥倖而一再犯案之人格特性,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為「無意見」之表示(本院卷第203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吳昀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21日 000年0月間至109年7月21日 109年12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5、3400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60、6862、16355、98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52號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5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1年2月10日 111年12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不合法駁回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  案號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52號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52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112年4月20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55號 ⑵編號1、2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⑶編號1、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62、16355、9868號」;最後事審審法院判決日期誤載為「111年2月11日」;得否易科罰金誤載為「否」;編號2犯罪日期誤載為「109年7月21日」,均應更正如上  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3號 ⑵編號3至7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15、7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受刑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6自有期徒刑5年6月,撤銷改判為3年6月,其餘上訴駁回(未定應執行刑),再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決上訴駁回。 ⑶編號3至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62、16355、9868號」,應更正如上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17日 109年10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60、6862、16355、98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不合法駁回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    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20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3號 ⑵編號3至7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15、7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受刑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6自有期徒刑5年6月,撤銷改判為3年6月,其餘上訴駁回(未定應執行刑),再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決上訴駁回。 ⑶編號3至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62、16355、9868號」,應更正如上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30日 110年8月7日 110年8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60、6862、16355、986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58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5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不合法駁回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61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1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73號 ⑵編號3至7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15、7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受刑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3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6自有期徒刑5年6月,撤銷改判為3年6月,其餘上訴駁回(未定應執行刑),再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決上訴駁回。 ⑶編號3至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62、16355、9868號」,應更正如上 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803號 ⑵編號8至10曾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 犯罪日期  110年8月9日 110年2月1日至同年4月23日 110年7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58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5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045、285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3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61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3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803號 ⑵編號8至10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先後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07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8號 ⑴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22號 ⑵編號1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26號」,應更正如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2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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