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6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信吉
- 選任辯護人
- 沈晉瑋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芬蘭
- 選任辯護人
- 閻道至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國興
- 指定辯護人
- 陳子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吳信吉、陳芬蘭部分)、113年3月21日(林國興部分)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45、10014、12565、34517、34518、34519、34520、34521、34522、34524、34525、34526、34527、34528、345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沒收等一部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原審量刑、沒收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沒收部分進行審理。
㈡、原判決(被告吳信吉、陳芬蘭部分,下稱原判決甲;被告林國興部分,下稱原判決乙)論處上訴人即被告吳信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9罪(即如本判決附表1、2、3部分);被告陳芬蘭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即如本判決附表3部分);被告林國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1罪(即如本判決附表2部分)。被告吳信吉、陳芬蘭、林國興(下合稱被告3人)均不服原判決甲、乙前揭論罪部分,提起上訴(至原判決甲判處被告吳信吉另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被告吳信吉於本院具狀撤回上訴,見本院卷第207頁),經本院於審判程序詢明釐清被告3人上訴範圍,被告3人均當庭明示僅就原判決甲、乙判處其等犯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判決甲、乙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爭執,且被告吳信吉就原判決甲諭知沒收部分,明示不上訴(見本院卷第267至268頁)。從而,本案審判範圍係以原判決甲、乙所認定被告3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基礎,審查原判決甲、乙關於被告3人前開各罪之量刑及其裁量審酌事項是否妥適,至於作為被告量刑依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等部分,均按照第一審判決書(即原判決
甲、原判決乙)所記載有罪部分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3人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吳信吉:被告吳信吉犯後一貫坦承犯行,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所為係吸毒者間互通有無,犯罪所得不高,販賣對象固定,並非販賣毒品之中、大盤,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被告吳信吉已與同案被告陳芬蘭結婚,須共同照顧3名年幼孫子女,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依刑法第57條改量處較輕之刑等語。
㈡、被告陳芬蘭:被告陳芬蘭犯後一貫坦承犯行,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案發時係因與當時男友即同案被告吳信吉關係而犯罪,販賣毒品次數僅2次,也無實際獲利,且被告陳芬蘭尚有年幼之孫女需其照料,一旦入監,家庭經濟狀況會有影響,請求改量處較輕之刑,並審酌其所犯2罪之情節相同、時間相近,懲罰之重複非難程度較高,降低原審所定應執行刑等語。
㈢、被告林國興:被告林國興犯後一貫坦承犯行,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被告林國興教育程度僅國中肄業,尚須獨自扶養一名小孩,案發當時係因沒有工作及住處,由同案被告吳信吉收容,基於情理而受託協助送貨(按指本案毒品)及收錢,並未實際從中獲利,且在本案遭查獲前,被告林國興即已離開被告吳信吉住處,有心脫離吳信吉,前往臺中工作,原審未予審酌前開各情,量刑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給予被告林國興重新做人之機會。
三、本案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之審酌: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被告3人就其等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偵字第8845號卷第676、735、605至607、701至707頁,原審訴字卷一第453頁、訴字卷二第337頁、本院卷第277至284頁),應就其等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刑法第59條:
1.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刑法第57條之「一切情狀」,在意義上雖有不同,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倘法院就犯罪一切情狀全盤考量,並敘明被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即得適用上揭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又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此觀同法第60條:「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意旨自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6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陳芬蘭自陳案發時從事檳榔攤,本案所涉販賣犯行僅2次,均係與被告吳信吉共同為之,足認並非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業,且所陳係因與同案被告吳信吉當時之男女朋友關係,乃依被告吳信吉指示交付毒品、收取價金,並非無據,衡酌被告陳芬蘭涉案次數甚少、且非主要議定毒品交易條件、向上游進貨轉售之人,惡性程度較輕,因認其縱科以前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最輕本刑5年,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陳芬蘭所犯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3.被告吳信吉、林國興雖持前揭上訴理由,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然審酌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復因毒品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危害,除於相關法令訂定防制及處罰之規定外,並積極查緝毒品案件及於各大媒體廣泛宣導反毒,被告吳信吉、林國興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而其2人猶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且販賣毒品對象為數人,毒害他人身心健康,情節難認輕微,無從認客觀上有何特殊原因或事由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堪憫恕或特別可原諒之處,被告林國興主張因受被告吳信吉照顧而協助共同販毒乃屬情理乙節,絕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至其2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金額固非鉅,然其等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得量處之法定刑度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所稱犯罪動機、家庭情況等,亦僅須於前揭減輕後之法定刑度內審酌即足,尚無情輕法重之憾。是被告吳信吉、林國興2人請求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非可採。
㈢、刑法第47條:起訴書固記載被告3人均有構成累犯之前科,惟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3人之本案犯行有何特別惡性及其等有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以供本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依所認定被告3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無視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仍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並戕害他人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均值非難;惟念被告3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並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多由被告吳信吉連繫交易事實,委由被告陳芬蘭、林國興實行交易之犯罪情節及分工、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吳信吉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以經營檳榔攤為業並從事營建拆除工作、須扶養母親及照顧陳芬蘭之孫女;被告陳芬蘭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檳榔攤為業、須扶養孫女;被告林國興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入監前從事粗工、經濟狀況勉持、離婚、須扶養1名子女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訴字卷一第455頁、訴字卷二第33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
甲、乙主文欄所示之刑(即如本判決附表1、2、3「原審主文」欄所示)。再審酌被告吳信吉、陳芬蘭、林國興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隔非長、罪質相同,綜合考量其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如原判決甲、乙主文所示。
㈡、被告3人雖執前揭上訴理由,請求改量處較輕之刑,然以:1.按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是上訴法院僅能於量刑法院所為基於錯誤之事實、牴觸法律所許可之量刑目的或違反罪刑相當而畸輕畸重時始能介入;原審就刑法第57條量刑情況擇定與衡酌有其裁量空間,在合理限度內,自不能任意否定。
2.查原判決甲、乙所載前揭量刑理由,堪認已就被告3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事由,綜合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而為量刑,並無明顯失入失出之違誤。
3.被告吳信吉、林國興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非可採,業經指駁如前。被告3人上訴意旨所稱犯後態度、犯罪分工情節、其等需扶養未成年孫女或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均為原審量刑時業已審酌,原審並已量處法定刑之低度刑,被告林國興前揭上訴理由補稱之犯罪動機、事後已離開被告吳信吉等情,經審酌後,仍無從動搖原審量刑;又原審就被告3人定應執行刑,堪認已綜合審酌被告3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並給予被告3人大幅寬減,尚無違法或不當。
4.據上,被告3人上訴請求改量處更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均非可採。
㈢、被告3人之量刑上訴均無理由,皆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怡寬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編號 對應事實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沒收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 1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3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4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4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5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5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6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6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7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7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8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8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9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9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0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0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1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1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2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2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3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3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4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4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5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5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6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6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7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7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8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8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9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19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0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0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1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1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2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2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3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3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4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4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5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5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6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6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7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7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8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8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29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29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0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30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1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31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2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32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3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33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4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34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5 原判決甲附表一編號35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6 原判決甲事實欄一、㈣ 吳信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附表2: 編號 對應事實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沒收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 1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1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1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上訴駁回。 2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2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2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上訴駁回。 3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3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3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上訴駁回。 4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4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4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上訴駁回。 5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5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5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上訴駁回。 6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6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6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上訴駁回。 7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7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7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上訴駁回。 8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8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8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上訴駁回。 9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9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9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上訴駁回。 10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10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10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上訴駁回。 11 原判決甲附表二編號11及原判決乙附表一編號11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上訴駁回。 附表3: 編號 對應事實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沒收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 1 原判決甲附表三編號1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芬蘭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上訴駁回。 2 原判決甲附表三編號2 吳信吉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芬蘭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上訴駁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