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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江澤廖建傑章曉文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有順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陳有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有順(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6至8、10至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9、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是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復據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以及受刑人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中對於定刑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其中附表編號1至4、6至11、15所犯罪名均為竊盜;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所犯罪名為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並考量各開犯罪期間密接、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整體犯罪型態,犯罪之動機及目的,對社會所產生之衝擊及危害,與其他相關裁判比較,嚴重程度顯不及其他相關裁判,相關裁判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均有大幅減低,本件受刑人卻未受到合理寬減,依刑罰公平原則而言,原審法院顯然失衡,受刑人難以折服,故請賜予受刑人一個改過向善之機會,就定刑結果及數罪併罰之立法精神而言,受刑人權益難認無影響,給予受刑人再從輕之機會,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又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酌定執行刑者,自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其執行刑,尤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至執行刑之酌定標準,應就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間之關係為整體評估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於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應考量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如侵害法益之異同、是否屬具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斟酌罪數所反映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5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原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是原審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以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上),各刑加總之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12年5月以下;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定其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且對比前揭總計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5月,固亦有所減輕。

㈡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附表編號14所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外,附表編號1至4、6至11、15所犯之罪,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罪質相同,侵害法益種類、罪質均屬相同,犯罪日期亦集中於民國110年4月、10月至11月等特定期間所犯,揆諸上開說明,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應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難認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有欠妥適,受刑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

㈢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審酌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並斟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始符罪責相當原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7日 110年4月17日 110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075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58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5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7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390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390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7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390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3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9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91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62號(附表編號2至4所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竹簡字第3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販賣第一級毒品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9日 110年8月7日 110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58號等 新竹地檢10年度偵字第12486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390號 110年度訴字第77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390號 110年度訴字第77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8月22日 111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62號(附表編號2至4所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竹簡字第3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17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5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4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2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4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4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81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62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6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81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62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6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8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2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2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27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0月30日 110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73號 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18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0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111年度易字第550號、第60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2年11月24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111年度易字第550號、第60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 112年12月20日 113年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34號(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2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4日 110年7月31日 110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00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00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9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9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92號 111年度易字第99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9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 111年度易字第9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34號(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2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3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621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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