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9 分鐘讀完全文 13,2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8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秋宏黃雅芬邰婉玲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莊莉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竹檢云執憲113執聲他1403字第113904460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莊莉卉犯附表一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A裁定);復犯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下稱B裁定);又犯附表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下稱C裁定),A裁定、B裁定與C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7年8月。因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即本裁定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即本裁定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罪),主要為施用毒品案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法益均類似,且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中最早判決確定日之前,應以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另B裁定附表編號6至21所示之罪(即本裁定附表二編號6至21所示之罪)與C裁定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即本裁定附表三編號3至9所示之罪),主要為販賣毒品案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法益均類似,且C裁定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係在B裁定附表編號6至21所示之罪中最早判決確定日之前,應以B裁定附表編號6至21所示之罪與C裁定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又C裁定附表編號1、2、10至13所示之罪(即本裁定附表三編號1、2、10至13所示之罪),為施用毒品及轉讓禁藥案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法益亦均類似,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高,應合併定應執行刑。以最有利之C裁定為例,C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即本裁定附表三所示各罪)經整體性評價後定應執行刑為8年10月,定應執行刑僅為原先數罪刑總和之25%,若以上述組合重定執行刑及依該比例計算應執行刑為22年9月,與原先A裁定、B裁定、C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計為27年8月,差距長達4年11月。足見先前以A裁定、B裁定、C裁定組合方式所定執行刑較不利於受刑人,難謂無悖離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故具狀請求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B裁定附表編號6至21所示之罪與C裁定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C裁定附表編號1、2、10至13所示之罪」之組合方式,重新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卻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該署民國113年10月28日竹檢云執憲113執聲他1403字第1139044604號函文(下稱系爭函文)否准請求,執行之指揮顯然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基此,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即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並無刑法第51條規定適用。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原則處理,並與前定執行刑接續執行,且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202號解釋意旨)。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應以聲請範圍內首先判決確定日為基準,依上揭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再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 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是以,倘檢察官係就已確定之數定執行刑裁定,拆解並重新組合部分宣告刑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首應檢視該數裁定之定應執行刑是否符合上揭原則而適法,若受刑人所犯各罪已依全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絕對首先確定日),分別裁定定應執行刑,基於前述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不應准予另定應執行刑,此時縱使數執行刑裁定之接續執行,導致刑期較長,亦屬受刑人因反覆犯罪所應受之刑罰,不能謂與罪責相當原則有違。除非受刑人所犯數罪,僅係依各裁定首先確定之日為基準(相對首先確定日),分別定應執行刑,則經拆解並依上揭數罪定應執行刑原則重新組合結果,可認原已確定之數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對於受刑人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有維護其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必要,始得拆解重組再另定應執行刑,而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3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中附表一所示2罪,經桃園地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二所示21罪,經本院以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附表三所示13罪,經本院以C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上開3裁定所定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7年8月。嗣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B裁定附表編號6至21所示之罪與C裁定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C裁定附表編號1、2、10至13所示之罪」之組合方式,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認A裁定、B裁定、C裁定皆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且皆已裁判確定,應受確定裁定實質力之拘束,受刑人請求以上開組合方式重新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以系爭函文否准前揭請求等情,此有系爭函文、上開各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55頁)、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A裁定、B裁定、C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分別係在其中最先判決確定日之前(即A裁定所示各罪均係在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B裁定所示各罪均係在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C裁定所示各罪均係在C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又A裁定、B裁定、C裁定各罪之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3年6月13日(即B裁定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A裁定、C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之後,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A裁定、C裁定之各罪不得與B裁定之各罪合併定刑;A裁定、C裁定各罪之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4年11月30日(即A裁定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C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之後,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C裁定之各罪不得與A裁定之各罪合併定刑。足認A裁定、B裁定、C裁定之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從形式上觀察均屬正確,且該等定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既分別確定,即生實質確定力,原則上即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

(三)受刑人雖以A裁定、B裁定、C裁定所定執行刑之總和,相較於其主張以「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B裁定附表編號6至21所示之罪與C裁定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C裁定附表編號1、2、10至13所示之罪」之組合方式定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應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然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若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因受刑人所犯前開數罪中,係以其中「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即B裁定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103年6月13日),作為定執行刑之基準日,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98號、第202號解釋意旨均無相違。受刑人雖請求檢察官就前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以其主張之前開方式,重新拆分組合聲請重新定刑;然未說明A裁定、B裁定、C裁定之各罪,有何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執行刑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參酌前揭所述,自不得由受刑人任憑己意拆分重組以更定其應執行刑。故受刑人僅以A裁定、B裁定、C裁定接續執行之刑期較長,逕予請求檢察官以其主張之方式聲請法院重新合併定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當無可採。

(四)綜上,本裁定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既前經A裁定、B裁定、C裁定分別定執行刑確定,各該定刑之實體裁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因A裁定、B裁定、C裁定之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與前述以「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日」作為定刑基準之標準並無相違,復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等情形,自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從而,檢察官以系爭函文否准受刑人提出重新更定執行刑之聲請,所為執行之指揮自無違法或不當可指。受刑人以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A裁定之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4年4月18日 104年4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 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063號(A裁定誤載為「105年度審訴字第1063號」,應予更正) 104年度審訴字第1063號(A裁定誤載為「105年度審訴字第1663號」,應予更正)   判決 日期 104年10月1日 104年10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A裁定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本院(A裁定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918號(A裁定誤載為「105年度審訴字第1063號」,應予更正) 104年度上訴字第2918號(A裁定誤載為「105年度審訴字第1063號」,應予更正)   確定 日期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2月17日  備註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緝字第807號(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21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緝字第806號(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執助字第220號)  
【附表二 B裁定之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2年1月29日 102年11月7日 102年11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779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7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822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04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04號  判決 日期 103年2月19日 103年3月19日 103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82號  確定 日期 103年6月13日 103年7月18日 103年8月7日 備註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9988號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2394號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2393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573號)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264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8日 102年12月9日 102年8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81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9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2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24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判決 日期 103年12月16日 103年12月16日 105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2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24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確定 日期 103年12月16日 104年1月8日 105年4月11日 備註  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2175號 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2176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573號)  編號6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2649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2年8月29日 102年9月2日 102年8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941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941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9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判決 日期 105年1月19日 105年1月19日 105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確定 日期 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備註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編號6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2649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罪日期  102年8月23日 102年12月7日 102年8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941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941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9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判決 日期 105年1月19日 105年1月19日 105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確定 日期 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備註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編號6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2649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罪日期  102年8月24日 102年8月25日 102年9月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941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941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9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判決 日期 105年1月19日 105年1月19日 105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確定 日期 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105年4月11日 備註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編號6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2649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2年9月1日 102年10月31日 102年11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4941號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259、10260號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259、102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判決 日期 105年1月19日 106年6月20日 106年6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確定 日期 105年4月11日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7日 備註  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910號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053號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053號   編號6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編號17至21所示之罪,業經桃園地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2649號)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12日 102年11月13日 102年12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259、10260號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259、10260號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0259、102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判決 日期 106年6月20日 106年6月20日 106年6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確定 日期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7日 備註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053號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053號 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053號   編號17至21所示之罪,業經桃園地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附表三 C裁定之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29日凌晨某時許 105年3月28日晚間某時許 104年12月5日上午7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03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03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判決 日期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107年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確定 日期 105年9月19日 105年9月19日 107年3月6日 備註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4997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4998號 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日下午5時許 104年12月10日晚間10時許 105年2月中旬某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判決 日期 107年2月8日 107年2月8日 107年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確定 日期 107年3月6日 107年3月6日 107年3月6日 備註  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號) 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號) 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11日下午4時許 105年1月31日晚間9時許 105年1月12月凌晨4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判決 日期 107年2月8日 107年2月8日 107年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確定 日期 107年3月6日 107年3月6日 107年3月6日 備註  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號) 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號) 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8日 105年3月11日上午9時許 105年3月14月下午1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判決 日期 107年2月8日 107年2月8日 107年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確定 日期 107年3月6日 107年3月6日 107年3月6日 備註  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5號) 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5號) 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5號) 
編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5日上午11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7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判決 日期 107年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    確定 日期 107年3月6日   備註  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4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8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