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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三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丁○○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丁○○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三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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