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8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6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涉犯施用第1級毒品及第2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被告收受判決後,於民國(下同)97年9月9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理由後補」等語,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97年11月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19號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有裁定書在卷為憑,該裁定書於97年11月21日送達於被告(被告父親葉倫獅代收),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已生送達效力,乃被告迄今已逾7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