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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3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0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明德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40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關於原判決主文附表所示編號19至23、編號52至53、編號56至57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鍾明德所犯如原判決主文附表所示之編號19至23、編號52至53、編號56至57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罪,均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為上揭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被告對本院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主文附表:┌──┬─────┬───────────┬───────────────┐│編號│事實 │罪刑 │沒收 │├──┼─────┼───────────┼───────────────┤│ 1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美之城」社區信件領取簿內偽造││ │欄壹、一所│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楊敏華」之署名壹枚,沒收。││ │示 │叁月 │ │├──┼─────┼───────────┼───────────────┤│ 2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5520││ │欄壹、二(│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0000 )背面偽造之「楊敏││ │即如附表一│貳月。 │華」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 │編號1 所示│ │根聯)內偽造之「楊敏華」之署名││ │) │ │壹枚,均沒收。 ││ │ │ │ │├──┼─────┼───────────┼───────────────┤│ 3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5520││ │欄壹、二(│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0000 )背面偽造之「楊敏││ │即如附表一│貳月。 │華」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 │編號2 所示│ │根聯)內偽造之「楊敏華」之署名││ │) │ │壹枚,均沒收。 ││ │ │ │ │├──┼─────┼───────────┼───────────────┤│ 4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5520││ │欄壹、二(│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0000 )背面偽造之「楊敏││ │即如附表一│叁月。 │華」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 │編號3 所示│ │根聯)內偽造之「楊敏華」之署名││ │) │ │壹枚,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3所示之││ │ │ │物,均沒收。 ││ │ │ │ │├──┼─────┼───────────┼───────────────┤│ 5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5520││ │欄壹、二(│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0000 )背面偽造之「楊敏││ │即如附表一│貳月。 │華」之署名壹枚,沒收。 ││ │編號4 所示│ │ ││ │) │ │ │├──┼─────┼───────────┼───────────────┤│ 6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美之城」社區信件領取簿內偽造││ │欄壹、三所│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葛志明」之署名壹枚,沒收。││ │示 │叁月。 │ │├──┼─────┼───────────┼───────────────┤│ 7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持有)內││ │欄壹、四所│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高安玟」、「高安敏」之││ │示 │叁月。 │署名各壹枚、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8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 │欄壹、五所│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示 │期徒刑柒月。 │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內偽造之「││ │ │ │高安玟」署名壹枚、扣案如附表七││ │ │ │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9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六所│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高安玟」之署名貳枚,均沒收。 ││ │示 │叁月。 │ ││ │ │ │ ││ │ │ │ │├──┼─────┼───────────┼───────────────┤│10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扣案附表七編號16至編號19所示之││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物,均沒收。 ││ │即如附表二│叁月。 │ ││ │編號1 、編│ │ ││ │號2 )所示│ │ │├──┼─────┼───────────┼───────────────┤│11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高安玟││ │即如附表二│叁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聯││ │編號4 )所│ │)內偽造之「高安玟」之署名壹枚││ │示 │ │,均沒收。 │├──┼─────┼───────────┼───────────────┤│12 │如「事實」│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高安玟││ │即如附表二│徒刑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6 )所│ │聯)內偽造之「高安玟」之署名壹││ │示 │ │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13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高安玟││ │即如附表二│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9 、編│ │聯)內偽造之「高安玟」之署名貳││ │號10)所示│ │枚,均沒收。 │├──┼─────┼───────────┼───────────────┤│14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高安玟││ │即如附表二│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11)所│ │聯)內偽造之「高安玟」之署名壹││ │示 │ │枚,均沒收。 │├──┼─────┼───────────┼───────────────┤│15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高安玟││ │即如附表二│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12)所│ │聯)內偽造之「高安玟」之署名壹││ │示 │ │枚,均沒收。 │├──┼─────┼───────────┼───────────────┤│16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高安玟││ │即如附表二│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13)所│ │聯)內偽造之「高安玟」之署名壹││ │示 │ │枚,均沒收。 │├──┼─────┼───────────┼───────────────┤│17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高安玟││ │即如附表二│貳月。 │」之署名壹枚、簽帳單(商店存根││ │編號14)所│ │聯)內偽造之「高安玟」之署名壹││ │示 │ │枚,均沒收。 │├──┼─────┼───────────┼───────────────┤│18 │如「事實」│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欄壹、七(│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0000000 號)背面偽造之「高安玟││ │即如附表二│徒刑貳月。 │」之署名壹枚,沒收。 ││ │編號19)所│ │ ││ │示 │ │ │├──┼─────┼───────────┼───────────────┤│19 │如「事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欄壹、八(│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即如附表二│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 ││ │編號3 )所│徒刑貳月。 │ ││ │示 │ │ │├──┼─────┼───────────┼───────────────┤│20 │如「事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欄壹、八(│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即如附表二│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 ││ │編號5 )所│徒刑貳月。 │ ││ │示 │ │ │├──┼─────┼───────────┼───────────────┤│21 │如「事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欄壹、八(│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即如附表二│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 ││ │編號7 、編│徒刑叁月。 │ ││ │號8 )所示│ │ │├──┼─────┼───────────┼───────────────┤│22 │如「事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欄壹、八(│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即如附表二│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 ││ │編號15、編│徒刑叁月。 │ ││ │號16)所示│ │ │├──┼─────┼───────────┼───────────────┤│23 │如「事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欄壹、八(│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 ││ │即如附表二│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 ││ │編號17、編│徒刑叁月。 │ ││ │號18)所示│ │ │├──┼─────┼───────────┼───────────────┤│24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葉明樹」之署名壹枚、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 │叁月。 │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25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高安玟」之署名貳枚、扣案如││ │二)-即如│貳月。 │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編號│ │ ││ │1 ①所示 │ │ │├──┼─────┼───────────┼───────────────┤│26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高安玟」之署名貳枚、扣案如││ │二)-即如│貳月。 │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編號│ │ ││ │1 ②所示 │ │ │├──┼─────┼───────────┼───────────────┤│27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盧天恩」之署名壹枚、扣案如附表││ │二)-即如│叁月。 │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 │附表三編號│ │收。 ││ │2 所示 │ │ ││ │ │ │ │├──┼─────┼───────────┼───────────────┤│28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澳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吳錫賢」之署名貳枚、扣案如附表││ │二)-即如│叁月。 │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 │附表三編號│ │收。 ││ │3 所示 │ │ │├──┼─────┼───────────┼───────────────┤│29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 所 ││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示之物,均沒收。 ││ │二)-即如│叁月。 │ ││ │附表三編號│ │ ││ │4 ①所示 │ │ │├──┼─────┼───────────┼───────────────┤│30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藍弘」之署名貳枚、扣案如附表七││ │二)-即如│叁月。 │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編號│ │。 ││ │4 ②所示 │ │ │├──┼─────┼───────────┼───────────────┤│31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藍弘」之署名貳枚、扣案││ │二)-即如│叁月。 │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 │附表三編號│ │,均沒收。 ││ │4 ③所示 │ │ │├──┼─────┼───────────┼───────────────┤│32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造之「藍弘」之署名貳枚、扣案如││ │二)-即如│叁月。 │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 │附表三編號│ │均沒收。 ││ │4 ④所示 │ │ │├──┼─────┼───────────┼───────────────┤│33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潘玉蘭」之署名貳枚、扣案如││ │二)-即如│貳月。 │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三編號│ │ ││ │5 ①所示 │ │ │├──┼─────┼───────────┼───────────────┤│34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潘玉蘭」之署名貳枚、扣││ │二)-即如│貳月。 │案如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 │附表三編號│ │收。 ││ │5 ②所示 │ │ │├──┼─────┼───────────┼───────────────┤│35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造之「潘玉蘭」之署名壹枚、扣案││ │二)-即如│叁月。 │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 │附表三編號│ │,均沒收。 ││ │5 ③所示 │ │ │├──┼─────┼───────────┼───────────────┤│36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蔡承隆」之署名貳枚,均沒收││ │二)-即如│貳月。 │。 ││ │附表三編號│ │ ││ │6 ①所示 │ │ │├──┼─────┼───────────┼───────────────┤│37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之「蔡承隆」之署名貳枚,均沒收││ │二)-即如│貳月。 │。 ││ │附表三編號│ │ ││ │6 ②所示 │ │ │├──┼─────┼───────────┼───────────────┤│38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蔡承隆」之署名壹枚,沒││ │二)-即如│貳月。 │收。 ││ │附表三編號│ │ ││ │6 ③所示 │ │ │├──┼─────┼───────────┼───────────────┤│39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何冠毅」之署名貳枚、扣案如附表││ │二)-即如│叁月。 │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均沒││ │附表三編號│ │收。 ││ │7 ①所示 │ │ │├──┼─────┼───────────┼───────────────┤│40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造之「何冠毅」之署名壹枚、扣案││ │二)-即如│叁月。 │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 │附表三編號│ │,均沒收。 ││ │7 ②所示 │ │ │├──┼─────┼───────────┼───────────────┤│41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黃國清」之署名貳枚、扣││ │二)-即如│叁月。 │案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 │附表三編號│ │物,均沒收。 ││ │8 所示 │ │ │├──┼─────┼───────────┼───────────────┤│42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永旺信用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內偽││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造之「梁正祥」之署名壹枚、扣案││ │二)-即如│叁月。 │如附表七編號14至編號20所示之物││ │附表三編號│ │,均沒收。 ││ │9 所示 │ │ │├──┼─────┼───────────┼───────────────┤│43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內││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偽造之「黃少慧」之署名壹枚、扣││ │二)-即如│貳月。 │案如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 │附表三編號│ │收。 ││ │10所示 │ │ │├──┼─────┼───────────┼───────────────┤│44 │如「事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澳盛銀行地址變更申請書內偽造之││ │欄壹、九(│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郭蒼龍」之署名壹枚、扣案如附││ │二)-即如│貳月。 │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 │附表三編號│ │ ││ │11所示 │ │ │├──┼─────┼───────────┼───────────────┤│45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 、編號14至編││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1 所示 │ │ │├──┼─────┼───────────┼───────────────┤│46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 、編號14至編││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2 所示 │ │ │├──┼─────┼───────────┼───────────────┤│47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6 、編號14至編││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3 ①所示 │ │ │├──┼─────┼───────────┼───────────────┤│48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 、編號14至編││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號20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3 ②所示 │ │ │├──┼─────┼───────────┼───────────────┤│49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 、編號14所示││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4 ①所示 │ │ │├──┼─────┼───────────┼───────────────┤│50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9 、編號14至編││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號21所示之物,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4 ②所示 │ │ │├──┼─────┼───────────┼───────────────┤│51 │如「事實」│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編號14所示││ │欄壹、九(│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之物,均沒收。 ││ │三)-即如│。 │ ││ │附表四編號│ │ ││ │5 所示 │ │ │├──┼─────┼───────────┼───────────────┤│52 │如「事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欄壹、十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 ││ │示 │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 ││ │ │刑貳月。 │ │├──┼─────┼───────────┼───────────────┤│53 │如「事實」│共同收受贓物,處有期徒│ ││ │欄壹、十一│刑貳月。 │ ││ │所示 │ │ │├──┼─────┼───────────┼───────────────┤│54 │如「事實」│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造之「││ │欄壹、十二│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何冠毅」之署名壹枚,沒收。 ││ │(即如附表│徒刑貳月。 │ ││ │五)所示 │ │ ││ │ │ │ │├──┼─────┼───────────┼───────────────┤│55 │如「事實」│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內偽造之「││ │欄壹、十二│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何冠毅」之署名貳枚,沒收。 ││ │(即如附表│徒刑叁月。 │ ││ │六①、②)│ │ ││ │所示 │ │ │├──┼─────┼───────────┼───────────────┤│56 │如「事實」│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1所示之物,沒││ │欄壹、十三│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收。 ││ │所示 │ │ │├──┼─────┼───────────┼───────────────┤│57 │如「事實」│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物,沒││ │欄壹、十四│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收。 ││ │所示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3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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