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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3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管靜怡陳瑜胡芷瑜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郭新政

訴訟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即 附 帶
被上訴人
謝書豪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附帶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邱韋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一部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關於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郭新政就原審判命其移除如附表1所示貼文及影片、在臉書「誰摔死了李新」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絲頁)置頂刊登道歉啟事、與謝書豪連帶負擔費用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提起上訴,其中就與謝書豪負連帶責任之上訴部分,係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其效力應及於同造之謝書豪,視同謝書豪就此部分亦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審起訴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郭新政應移除如附表1所示貼文及名稱為「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 9潘朵拉的盒子打開了」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並與編號1、2所示貼文合稱系爭言論),及郭新政、謝書豪(下合稱上訴人,分開時各稱其名)、原審被告盛竹如3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下合稱系爭3報紙)全國版頭版半版刊登如附件1道歉啟事及在系爭粉絲頁置頂刊登該道歉啟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頁)。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敗訴之判決,被上訴人在本院追加後述備位聲明(見本院卷一第317頁,卷二第92至93頁),其追加之訴與原訴之社會基礎事實同一,核符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定。查被上訴人在本院就請求上訴人連帶負擔費用在系爭3報紙刊登、郭新政個人在系爭粉絲頁刊登之啟事內容,均更正如附件2所示(見本院卷一第305頁),並未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核屬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無庸經上訴人同意。又被上訴人就所稱上訴人共同不作為侵權行為部分,在本院補充:郭新政在發表系爭言論時縱無侵權行為之犯意,惟依訴外人即時任被上訴人總行金融服務部及教育發展部副總經理之莊秀珠,所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5號、109年度自字第75號妨害名譽自訴案件(下合稱莊秀珠自訴案)證據調查結果,郭新政至遲於民國109年11月3日上開自訴案辯論終結時,應知其置入系爭影片如附表3所示之羅淑蕾與莊秀珠對話錄音(下稱系爭錄音)為偽造不實,其據此發表系爭言論即有不實,其迄未移除如附表1所示貼文及影片,顯與謝書豪共同過失以不作為方式侵害其之名譽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5至239、312至313頁),核係補充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亦未變更訴訟標的,無庸經上訴人同意,併此敘明。

四、謝書豪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郭新政未經合理查證,貿然在所製作系爭影片中置入謝書豪提供、不詳人士偽造之系爭錄音,經郭新政將系爭影片上傳發佈在其管理之YOUTUBE網站「誰摔死了李新」頻道(下稱系爭頻道),及於108年2月22日下午2時22分在其管理之系爭粉絲頁張貼附表1編號1之貼文,在文內嵌入系爭影片連結網址,供不特定人點擊連結觀看影片;又於同年2月25日上午8時47分在系爭粉絲頁張貼附表1編號2之貼文,說明是伊員工謝書豪提供系爭錄音給郭新政,營造謝書豪檢舉揭弊假象;再於同年3月6日在系爭頻道發佈附表1編號3之系爭影片,不實傳述伊與立法委員羅淑蕾共謀,而於103年5月簽發票號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號計新臺幣(下同)7147萬元臺灣銀行本行支票3紙(面額依序為6600萬元、47萬元、500萬元,下合稱系爭台支)之際,故意漏蓋章欲使支票無效,配合使伊銀行客戶田金蓮之女嚴嘉慧持系爭台支誘騙郭新政交出珠寶,伊是違法配合立法委員簽發無效票據等情,侵害伊之名譽權,上訴人故意或過失為上開不法行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縱郭新政於發表系爭言論時不具侵權行為犯意,至遲於莊秀珠自訴案109年11月3日辯論終結時,亦可從該案證據調查結果判斷系爭錄音為偽造,其據此發表之系爭言論亦不實在,郭新政迄今仍不移除系爭言論,應認上訴人以共同過失不作為行為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應為回復伊名譽之適當處分,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郭新政移除系爭言論,及與盛竹如、謝書豪連帶負擔費用在系爭3報紙全國版頭版半版刊登如附件1所示啟事各1日,並在系爭粉絲頁上置頂刊登如附件1所示啟事30日之判決等語。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敗訴之判決,即判決郭新政應移除系爭言論、應在系爭粉絲頁置頂刊登如附件3所示啟事30日,及應與謝書豪連帶負擔費用在系爭3報紙全國版頭版半版刊登如附件3所示啟事1日,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其請求謝書豪與盛竹如共同在系爭粉絲頁置頂刊登如附件1道歉啟事、命盛竹如連帶負擔費用在系爭3報紙全國版頭版半版刊登如附件1所示啟事各1日之敗訴部分,未上訴聲明不服,業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郭新政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就刊登道歉啟事敗訴部分提起一部附帶上訴,並追加後述備位聲明。其附帶上訴及追加備位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原判決主文第二、三項)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⒈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2所示啟事,以標楷體16號字體,刊登在系爭3報紙全國版頭版半版各1日。⒉郭新政應將如附件2所示啟事,以標楷體16號字體,在系爭粉絲頁置頂刊登30日。㈢(追加備位)⒈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在系爭3報紙全國頭版半版刊登本件判決所附之判決摘要1日,以標楷體16號字體刊登。⒉郭新政應在系爭粉絲頁置頂刊登本件判決全文連續3日,貼文刊登期間應置頂,且貼文字體需為14號白底黑字形式,字型為微軟正黑體加粗。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方面:

(一)郭新政則以:伊與訴外人沈家民原有珠寶質借關係,103年5月23日羅淑蕾、嚴嘉慧在大展當鋪交付被上訴人簽發之系爭台支給伊,要伊交還質押在當鋪之珠寶,惟系爭台支漏蓋章,經被上訴人派人到場蓋章補正發票行為,伊事後接獲謝書豪檢舉及提供系爭錄音,始得知被上訴人係配合羅淑蕾要求而漏蓋章,伊經核對謝書豪身分證及識別證,聽取系爭錄音內容,確認與伊所經歷系爭台支補蓋章情節相符,相信系爭錄音確為羅淑蕾與莊秀珠之對話,乃撰寫台詞供盛竹如錄製旁白,及將系爭錄音置入系爭影片內評論被上訴人違法與羅淑蕾配合在系爭支票漏蓋章之行為,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為事實陳述為真實,且伊就足以影響國家金融交易秩序之可受公評事項所為意見表達,係善意發表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系爭言論非由伊上傳張貼,莊秀珠自訴案將系爭錄音送鑑定後,亦無法判斷該錄音是否遭剪接或偽造,刑事法院已判決伊無罪,故伊不負移除系爭言論之義務,被上訴人以伊迄未移除系爭言論,違反保證人義務,構成不作為侵權行為云云,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及就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二)謝書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提出任何陳述。

三、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粉絲頁於108年2月22日下午2時22分、同年2月25日上午8時47分,先後張貼如附表1編號1、2號之貼文,及系爭頻道於同年3月6日發佈系爭影片等情,為郭新政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240頁),並有郭新政、被上訴人核對譯文與影片內容相符、同意以譯文為據之系爭影片光碟、貼文截圖及影片譯文可參(見原審卷一第75、83、594、595頁,卷二第26頁),而謝書豪已於相當之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上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均堪認屬實。

四、惟被上訴人主張謝書豪提供之系爭錄音為偽造,郭新政以該偽造錄音置入系爭影片後,在系爭粉絲頁及系爭頻道發佈系爭言論,不實傳述伊違法配合立法委員簽發系爭台支誘騙郭新政交出珠寶情事,且至遲在莊秀珠自訴案109年11月3日辯論終結時已知系爭錄音係偽造,迄未移除系爭言論,上訴人共同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為郭新政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再者,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期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觀諸系爭言論,係指摘被上訴人明知銀行客戶田金蓮之存款金額不足7147萬元,竟配合羅淑蕾要求,在系爭台支上漏蓋發票人印章,羅淑蕾、嚴嘉慧於103年5月23日交付該漏蓋章之系爭台支給其,欲誘騙其交出珠寶,及批評被上訴人公然違法、銀行竟然配合立委意圖詐騙善良百姓等情,其內容夾論夾敘,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是否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首應審究其指陳之事實是否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其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二)郭新政抗辯其已合理查證系爭錄音來源,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其就可受公評之事,發佈系爭言論,應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有理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共同以故意或過失對其為侵權行為,侵害其之名譽權云云,為無理由。

⒈依被上訴人之舉證,尚不能證明上訴人有明知系爭錄音為偽造不實,而共同故意或過失以該錄音置入系爭影片並為系爭言論發表之侵權行為。

⑴查謝書豪於108年2月22日前某日,與郭新政會面,提供系爭錄音給郭新政之事實,業據郭新政自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39頁),並經謝書豪於莊秀珠自訴案中供稱:莊秀珠與羅淑蕾的對話錄音不是伊偽造的…伊跟郭新政講在網路上下載到影像檔跟錄音檔,至於下載的論壇(這是一個暗壇,沒有論壇名稱)在107年4月就存在…伊播放錄音檔給郭新政聽,印象中播放的錄音檔跟李新是怎麼摔死的Part影片中錄音檔一樣,錄音檔中羅淑蕾的聲音伊認得出來,另外一個人伊認不出來,伊不知道是否為莊姓副總聲音…伊提供錄音檔給郭新政時,有跟她說伊覺得錄音檔內容有爭議性,要去求證,郭新政說她會再去問莊姓副總那邊,伊當時知道郭新政與羅淑蕾間珠寶相關糾紛,因為之前認識李新,才會想說提供這份資料給郭新政讓她去確認。伊不是資訊方面專業,無法確定該錄音檔是否為剪接而成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7至188頁),及於該自訴案109年11月2日審判期日到庭結證:郭新政當時針對李新議員的一些狀況作了一支影片,伊看了影片之後,發現有一些資訊可以提供給她,讓她比較有準確的內容去請盛竹如繼續做類似報導的影片;伊主動找郭新政,去過郭新政家2至3次,郭新政住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的人是伊,因為郭新政住家是按密碼,所以伊背對著郭新政,伊用本名跟郭新政聯絡,跟郭新政見面時有拿東西給郭新政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42至357頁),復有附表1編號2之貼文所附郭新政住處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見原審卷一第83頁),此經莊秀珠自訴案一審法院勘驗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見莊秀珠自訴案第25號卷二第399頁),及經郭新政與被上訴人於原審核對系爭影片之譯文與系爭影片、系爭錄音之內容相符,同意以該影片譯文為本件證據(見原審卷二第26頁),互核相符,堪認屬實。

⑵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應明知系爭錄音是偽造云云,並提出羅淑蕾108年2月23日臉書澄清貼文截圖(見原審卷一第81至82頁),及羅淑蕾、莊秀珠、謝書豪在莊秀珠自訴案之證詞為憑。惟觀諸羅淑蕾在上開自訴案具結所證:錄音對話中關於「我今天要講的是這樣,那個那個嚴嘉慧他們帶錢去,那郭新政把珠寶拿出來給她們看,證明說珠寶是在那個郭新政」、「要不然我來處理看看」部分是伊的聲音,這是從伊接受黃光芹訪問的節目剪接來的,伊根本不認識莊秀珠,也沒有打電話給國泰世華銀行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0至91頁),及莊秀珠在該案具結所證:系爭影片的聲音並非伊的,伊不認識羅淑蕾,錄音內自稱「國泰世華總行莊副總」之人並非伊說的話等語(見集原審卷一第111、113頁),暨依羅淑蕾於107年10月2日接受訴外人黃光芹電視訪談之錄音譯文(見莊秀珠自訴案第25號卷一第357頁、卷二第319至323頁),固可知羅淑蕾、莊秀珠均否認系爭錄音為渠等間對話,且羅淑蕾在上開電視訪談所說「我今天要講是這樣,那天的目的就是說,那個那個嚴嘉慧他們帶錢去,那郭新政把珠寶拿出來給她們看,證明說珠寶是在那個郭新政」、「要不然我來處理看看」部分,與系爭錄音中之羅淑蕾聲音相符,有被上訴人所提上開電視訪談與系爭錄音之譯文比較表可參(見原審卷二第107頁),可見系爭錄音中與自稱「國泰世華總行莊副總」對話之人,確為羅淑蕾本人之聲音無疑。惟經莊秀珠自訴案一審法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系爭影片之錄音對話是否為莊秀珠聲紋、羅淑蕾聲音有無經偽造、變造或剪接乙事,鑑驗結果係認:送鑑錄音中第二段字稿「國」聲音,因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頻譜特徵模糊,不符聲紋鑑定條件,歉難進行聲紋鑑定;有關錄音檔中羅淑蕾之聲音有無偽造、變造或剪接等情,經檢視待鑑資料為數位錄音檔案,鑑於數位錄音內容具有經編輯修改卻難以發現之特性,依該局現有技術歉難鑑定等語,嗣就郭新政提出之系爭錄音檔案囑託調查局鑑定結果亦同,有該局108年8月14日調科參字第10803258820號函及所附聲紋頻譜、109年8月19日調科參字第10903312030號函可稽(見原審卷一第607至611頁)。審酌調查局為國內權威鑑定機關,咸認有足夠之專業鑑識器材及專業智識人員可供進行聲紋比對及錄音真偽之鑑定,該局就系爭錄音竟猶無從進行聲紋鑑定,依現有技術亦無法就性質上具數位錄音檔案特性之系爭錄音檔案鑑定有無經偽造、變造或剪接,業如前述,足認依現代科技技術,尚無從確認系爭錄音中自稱國泰世華總行莊副總之人是否非莊秀珠、系爭錄音有無經事後剪接或偽造、變造等情狀,自難要求不具專業鑑識能力之上訴人得以輕易辨識系爭錄音是否虛偽不實在。

⑶又被上訴人所舉羅淑蕾在上開電視訪談內容與系爭錄音對話之比對結果,固見羅淑蕾在電視訪談中所用詞句及語氣,與系爭錄音極為相同,至多證明系爭錄音中之「羅淑蕾」聲音確為其本人,然以系爭錄音2人間對話前後文句、用詞、語意一貫,併審酌前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不足以證明系爭錄音對話是剪接羅淑蕾在上開電視訪談中之談話片段而來,自無從以系爭錄音內容逕認係經偽造、變造或剪接,莊秀珠自訴案刑事判決亦同此認定(見本院卷一第165至184、331至348頁)。雖謝書豪在莊秀珠自訴案作證時就該錄音之檔案來源所述不一致,或未提供查詢途徑,或就其有無交付系爭錄音給郭新政乙事行使拒絕證言權(見原審卷一第139、187頁),惟既不能證明系爭錄音係偽造、變造或剪接,尚不能憑以為不利謝書豪之認定。準此,郭新政抗辯其就謝書豪身份及系爭錄音來源已為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始將系爭錄音置入系爭影片使用等語,應係實情。

⑷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明知系爭錄音是偽造不實,卻因故意或過失置入系爭影片使用並上傳影片對外發佈,均具侵害其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云云,應屬無據。

⒉郭新政抗辯依其自身經歷及取得之證據資料,可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系爭言論評論為真實,其表達之意見是就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應不具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惡意等語,為有理由。

⑴郭新政曾於103年3月25日借款予訴外人沈家民,使其得清償其在大千典精品當舖之質借款項,沈家民再將從該當舖取贖之珠寶質押予郭新政作為擔保,其後蕓賞珠寶公司負責人嚴嘉慧欲取贖上開珠寶,先於103年5年17日透過立委羅淑蕾在前議員李新之辦公室,與郭新政交涉,嗣103年5月23日嚴嘉慧與郭新政在大展當舖處理取回珠寶事宜時,羅淑蕾亦在場協調,當天發生嚴嘉慧交給郭新政之系爭台支發票人印章漏蓋章事件,經被上訴人當日派人到場補蓋章後,由郭新政取得系爭台支,且系爭台支於同年5月26日已經提示兌現等情,此經郭新政在莊秀珠自訴案中陳述明確(見莊秀珠自訴案第25號卷一第205至206頁),並有103年5月17日及同年5月23日錄音譯文、原法院104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之105年4月15日勘驗筆錄、系爭台支影本及前開票據提示兌領紀錄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69至331、623至628、587至591頁),被上訴人未予爭執,堪認屬實。

⑵查系爭台支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依被上訴人個金事業處有權簽章人員中文印鑑使用辦法規定,採雙簽制,應由1名有權簽章人員於職銜章下簽名並蓋章,再由另1名有權簽章人員會章乙節,此有被上訴人110年5月19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100000477號函暨附件可佐(見原審卷一第629至637頁);又臺灣銀行支票兌領程序規定,持票人無論採票據交換託收或臨櫃向臺灣銀行要求兌領存入該筆款項,該行必定先核對票載法定要件暨票據有權簽章人印鑑樣式,倘發票銀行有權簽章人印鑑有所缺漏,基於同業往來信譽及維持商業交易之穩定,實務上,該行會先照會發票銀行並要求有權簽章人員親臨臺灣銀行補正,以確保票據符合所有兌領要件後付款等情,亦經臺灣銀行營業部以110年5月5日營存字第11000375551號函暨附件回覆原審明確(見原審卷一第459至460頁),惟台支發票銀行有權簽章人印鑑有漏蓋,如未補正,當然會影響票據兌領之效力,會要求發票銀行立刻來補正,不會給一個特定期限,通常當天就會補正完畢,以往就銀行為發票人之台支,沒有發生過未補正而遭退票之情形,因與台銀營業部有台支約定者多為臺北市的銀行,因此都會很快來補正完畢乙情,亦有臺灣銀行在莊秀珠自訴案回覆一審法院之110年5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原審卷一第469頁)。可見被上訴人仁愛分行人員未經2名有權簽章人員簽名蓋章,即簽發系爭台支與客戶田金蓮,嗣由田金蓮之女嚴嘉慧以該台支交付郭新政使用,顯然違反銀行相關內控規範,且在系爭台支未經補正發票人印章之前,確有可能影響其票據效力,並致郭新政之權利受損害。依此,郭新政抗辯系爭台支最初交給其時,不符合被上訴人內部有關台支發票權限之要求,對支票效力有影響,其據此而懷疑並主觀上認定羅淑蕾有要求被上訴人配合違反上揭內部規範,故意在系爭台支漏蓋章,目的是誘騙其提出等陳述,難謂毫無根據。

⑶又觀謝書豪於莊秀珠自訴案中具結證稱:伊第1次是在咖啡廳與郭新政見面,2至3禮拜後,第2次應該是在郭新政家見面,是透過手機約在郭新政家附近,後來郭新政說直接去她家談…這次見面郭新政應該知道伊的本名,郭新政為了確定一些事實,她有敘述伊提供資料給她這些資料,未來她會委託盛竹如做報導,她必須確認消息來源是否正確,所以她有做一些核實的動作,但伊不確定是第2次還是第3次;第2次時伊有告知可能預計要提供什麼資訊給她,因為她也覺得那些資訊對於李新議員的死因及李新議員之前的事情有些幫助,但是她比較審慎,表示這部分會請盛竹如做影片拍攝,她必須保證他的資料來源是合理的;伊能確定在車上的時候,有給郭新政手機上的身分證影本照片,識別證部分,伊不確定是第2次還是第3次會面時給郭新政看的…國泰世華銀行資訊部門的東西是做委外,伊在委外這塊,伊有跟郭新政提到國泰世華銀行3張支票漏蓋章的事情;伊與郭新政見面2至3次之前,都是在108年2月22日影片播放之前,最後一次見面應該是在108年農曆年前;伊取得的相關資料還有影像,也包括系爭錄音,伊知道郭新政會把相關資料做成PART2、PART1這樣的影片等語綦詳,有莊秀珠自訴案一審法院109年11月2日審判筆錄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42至357頁),堪認郭新政抗辯其已合理查證謝書豪之身分及工作,信任謝書豪所說他是被上訴人員工乙事,進而相信謝書豪提供之系爭錄音內容應無不實等語,非不可採。

⑷此外,郭新政就其懷疑田金蓮無足夠資力簽發系爭台支等語,已提出蕓賞公司所書借據、田金蓮國泰世華銀行證券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影本為憑,釋明嚴嘉慧於103年5月16日以蕓賞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600萬元,經貸與人將600萬元匯入田金蓮上開帳戶以為借款之交付時,田金蓮帳戶之餘額僅2100餘萬元,不足7147萬元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79至183頁),足佐郭新政上開懷疑非虛。又觀羅淑蕾於103年5年17日當天對郭新政表示「你怕她(即嚴嘉慧)說台支有問題,我負責…我想六七千萬我還不至於,那個對不對…姓嚴的不是這種的,我可以給你擔保…我負責,讓你把錢拿回來不會讓你損失…我一定要她付…你也不要有所損失…大家各退一步海闊天空」,及於103年5月23日在大展當鋪當場知悉系爭支票漏蓋章時表示「銀行人要過來啦…你就知道他們多誠實…是銀行打電話告訴他說他們的錯誤…慢慢驗…那我負責任嘛,我羅淑蕾六千多萬還可以吧」等情,有郭新政與羅淑蕾、嚴嘉慧間之103年5月17日錄音譯文、同年5月23日監視器錄影譯文及莊秀珠自訴案一審法院勘驗筆錄可參(見原審卷一305至311、269至303頁),佐以羅淑蕾事後於107年接受黃光芹電視節目訪談中復曾公開談論此事,有前開電視訪談譯文可參,足認羅淑蕾參與郭新政所稱珠寶回贖事件之程度匪淺。又嚴嘉慧事後於103年10月8日以珠寶公司名義提出刑事告訴,指稱郭新政與沈家民、被上訴人員工蔡東坡共犯恐嚇取財、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要求偵查機關訴追沈家民、郭新政等人犯罪,有該刑事告訴狀可憑(見原審卷一第419至457頁),檢察官偵查後以沈家民犯詐欺取財、郭新政、潘仲達等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提起公訴(下稱系爭詐欺案),嗣該第二審程序由本院刑事庭105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受理繫屬期間,證人即嚴嘉慧母親田金蓮係到庭具結證稱:伊從來沒有想要用錢去贖回伊等被騙的珠寶,伊等是要看看用此方式來得知珠寶是否在郭新政手上,並不是真的要贖回…之後3張台支是伊開的,因協商完全斷掉,伊等開始問朋友有人認識郭新政嗎?問到很多朋友都是重疊的,其中有朋友跟伊說郭新政是李新的女朋友,所以伊就找羅淑蕾委員陳情,希望羅淑蕾去瞭解一下這批珠寶是否真的在郭新政的手上,在羅淑蕾還沒去之前,伊就開了1張6600萬元的台支,因郭新政說她是花了6600萬元從大千當鋪贖出來的…另郭新政又說伊等沒有錢,沒有資格去跟她談事情,伊就拿房子去貸款,跟朋友借了6600萬元,跟郭新政說伊等有能力可以贖,但是要讓伊等先看這批珠寶是否還在郭新政手上…伊寫台支的用意就是為了引誘郭新政把珠寶拿出來,讓伊看珠寶是否在郭新政手上,另一邊伊也聲請了保全證據,一邊跟她周旋,從頭到尾伊都沒有要付錢,伊只是想知道珠寶是否在郭新政手上,若知道地方的話,伊就要用公權力來扣押這批珠寶,故3張台支確實是伊開的等語,及證人羅淑蕾到庭具結證稱:其實珠寶是蕓賞公司的,怎麼會付錢去買自己的珠寶,這不是買賣,如果不付7147萬元珠寶拿不回來損失不是更重嗎等語在卷,亦有郭新政所提系爭詐欺案本院刑事庭106年12月26日審判筆錄、105年12月13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89至197頁)。堪認郭新政在系爭影片中所陳述羅淑蕾、嚴嘉慧交付系爭台支給其,目的是要誘騙其交出珠寶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⑸綜上證據調查結果,顯見郭新政抗辯其在聽取系爭錄音中羅淑蕾與自稱國泰世華銀行莊副總之人的對話後,參照自己所經歷之羅淑蕾於103年5月23日當時係以協調人地位自居而多次向其保證不會讓郭新政受有損失乙事(見原審卷一第305至311頁),認為羅淑蕾就上開珠寶贖回事件之參與程度匪淺,立場非客觀中立,明顯偏袒嚴嘉慧一方,及田金蓮當天發現系爭台支漏蓋章後係當場對到場補蓋章之被上訴人仁愛分行人員表示「三張都沒蓋到啊…實在太扯了,我跟你們老闆娘結拜的」之反應(見原審卷一第302頁),令其懷疑系爭台支漏蓋章事件另有目的;事後又於系爭詐欺案件審理中,見聞田金蓮、羅淑蕾之上開證詞及蕓賞公司借據、田金蓮上開銀行存摺等證據,亦與田金蓮在系爭詐欺案中證稱是借錢存入帳戶而簽發系爭台支,目的在誘使郭新政提出珠寶、羅淑蕾在系爭詐欺案中證稱蕓賞公司不是要向郭新政買回珠寶等情無悖,據此而認定自己於103年5月23日取得系爭台支時,該台支漏蓋章乙事,乃羅淑蕾要求被上訴人違法配合所致,故本於自身經驗,於其查證被上訴人僅1名莊姓副總即莊秀珠,且無自行辨識系爭錄音是否經剪接或偽造、變造之能力,乃主觀上認為系爭錄音中自稱「國泰世華莊副總」之女子為莊秀珠,與該女子對話之人為羅淑蕾,2人在錄音對話中談論之系爭台支事件,確為郭新政親身參與之真實事件,合理確信上開對話內容屬實,故使用系爭錄音為素材,製作系爭影片上傳發佈至網路,在影片中播放其認定是羅淑蕾與自稱被上訴人莊副總之莊秀珠間對話錄音,批判、質疑系爭台支漏蓋章事件是否為被上訴人所稱行員疏失、銀行和羅淑蕾有無串謀造假、依上開錄音對話可明白漏蓋章之台支因何而來、莊副總確有其人、莊副總在錄音中說台支漏蓋章是銀行重大瑕疵等節(即附表2編號2、3所示旁白),尚非無憑,堪認郭新政就其發表之上開言論,已經過相當查證。

⑹從而,郭新政基於其所確信關於被上訴人在簽發系爭台支時,是配合羅淑蕾之要求故在系爭台支內漏蓋章之「事實」為陳述後,又據該事實陳述說明其認為依羅淑蕾在系爭錄音對話中說要銀行簽發漏蓋章台支之目的,是要作假動作,引誘郭新政拿出珠寶等情,懷疑田金蓮本無足夠資力請求被上訴人簽發系爭台支,惟被上訴人受羅淑蕾要求始予配合,而製作系爭影片,提出其質疑「銀行和羅淑蕾有無串謀造假」、「國泰世華竟然願意配合這種詐欺行為,真相終於大白,當時嚴嘉慧的戶頭中,根本沒有足額的現金,但羅淑蕾依然強勢要求國泰世華違法」之主觀上論述及批判(見附表2編號1、4號所示旁白),及於108年2月22日在系爭粉絲頁發佈如附表1編號1之言論、於同年2月25日在同一粉絲頁發佈同表編號2之言論、於同年3月6日在系爭頻道發佈同表編號3之系爭影片,及其貼文所載「#請看國泰世華公然違法的鐵證 #銀行竟然配合立委意圖詐欺善良百姓 #還好我沒存錢在這種銀行 #你存了嗎?」之批評,均屬意見表達,該意見之陳述並非立基於全然不實之事實,亦如前述。審酌系爭影片所指莊秀珠時任被上訴人副總經理,具相當程度之社會經濟地位,被上訴人係我國大型私人金融機構之一,其所屬分行於簽發逾1000萬元以上面額台支時漏蓋發票人印章,明顯違反銀行內部規範,未落實雙簽章制,確有疏失,嚴嘉慧又經立委羅淑蕾協調並陪同交付系爭台支給郭新政,非無可能使社會大眾產生立委介入貴重珠寶贖回案、與銀行勾結而漏蓋台支發票人印章之疑慮,顯具有公益性,自應受社會監督,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被上訴人於面對外界對其金融業務執行之評論時,或應較一般私人更具容忍可能性,且郭新政之言論與批評縱嫌聳動或誇張,目的不外係喚起一般民眾注意,增加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顯非單純以毀損被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尚未超出適當評論範圍,其所言既兼有明確公益考量之合理關聯,自可推認係出於善意且屬合理之評論,依據前揭說明及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難謂係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

⑺末查,謝書豪僅提供系爭錄音給郭新政,並未實際參與系爭影片之製作、發布,且郭新政於取得系爭錄音後已就該錄音之來源為合理查證,被上訴人不能證明系爭錄音係偽造、變造或剪接,亦如前述,又查無謝書豪共同參與系爭影片製作並張貼發佈系爭言論之情;本院自不得僅以謝書豪提供系爭錄音給郭新政,即遽認謝書豪有被上訴人所指與上訴人共同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⒊綜上,郭新政在系爭粉絲頁及系爭頻道發佈系爭言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確有相當理由相信其所為事實陳述為真實,其基於該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復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非基於損害被上訴人名義惡意所為之適當評論,尚難謂係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顯屬無據。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共同犯不作為侵權行為云云,為無理由。

⒈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既無證據證明系爭影片所引用之系爭錄音是經偽造、變造或經剪接而來,且該錄音內容與郭新政之親身經歷有關,郭新政本其經歷及查證結果撰寫系爭影片台詞,並非憑空虛捏等情,業如前述,則郭新政張貼發佈系爭言論,自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不構成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被上訴人自無請求郭新政移除如附表1所示貼文及影片之權利。郭新政既不負移除該貼文及影片義務,則被上訴人主張郭新政至遲於莊秀珠自訴案109年11月3日辯論終結時,已知系爭錄音為偽造不實,迄未移除系爭言論,係與謝書豪共同以過失不作為,侵害其之名譽權,為共同侵權行為云云,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郭新政移除如附表1所示貼文及影片、在系爭粉絲頁刊登如附件2所示啟事,及與謝書豪連帶負擔費用在系爭3報紙全國版頭版半版刊登如附件2所示啟事1日部分,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判決上訴人敗訴,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後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命上訴人刊登之啟事內容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亦無理由,應予駁回。被上訴人在本院追加備位聲明請求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在系爭3報紙刊登本判決之摘要及郭新政應在系爭粉絲頁刊登本判決全文云云,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編號 貼文內容 1 「誰摔死了李新」粉絲專頁 108.02.22 14:22  #請看國泰世華公然違法的鐵證  #銀行竟然配合立委意圖詐欺善良百姓 #還好我沒存錢在這種銀行  #你存了嗎? (嵌入「李新是怎麼摔死的  Part 9 潘朵拉的盒子打開了」影片)  https://fb.watch/3wflPbRSy0/ 2 「誰摔死了李新」粉絲專頁 108.02.25 08:47  針對PART9中錄音檔的取得來源,本人做以下說明: 本人於民國107年12月,接到一位謝姓網友的訊息,該網友告知我他基於正義,願提供國泰世華配合羅淑蕾三張漏蓋章台支的証據,當時本人於臉書公佈李新是怎麼摔死的系列影片中,針對台支漏蓋章的疑慮,一直未獲得國泰世華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本人便和謝姓網友進行實際接觸。 本人和謝姓網友第一次見面時,謝姓網友為取得本人信任,向本人出示他的身分証及國泰世華的工作証,他叫謝書豪,擔任國泰世華資訊管理相關工作。 謝書豪向本人說明他對國泰世華和羅淑蕾等人行為非常氣憤,基於公義,願意無償提供國泰世華內部錄音對話給本人,本人當然了解此事非同小可,便開始進行查証。 謝書豪向本人出示了兩段錄音檔,其中一段我已公佈在PART9中,該錄音檔中羅淑蕾的聲音經一再查証,確實為羅本人,另一位莊副總清楚解釋了國泰世華如何配合的原委,在當時一直未獲得國泰世華合理的解釋和說明下,此項証據是相當可信的。 另一段尚未公佈錄音更補強了錄音檔的可信度,第二段錄音揭示了莊副總如何進行內部作業,我明天會公佈此段錄音。但為求謹慎,本人和謝書豪進行多次見面,謝書豪一再強調他不要錢,並且對本人敘述了許多他工作上得知的資訊內幕,他甚至提到其中有些關於本人的個資是外人不可能知道的,又再度補強該錄音檔的真實性。經過評估後,在等不到國泰世華的合理解釋下,本人決定公諸於世,交由社會公評。 PART 9 公佈後,引發錄音檔真偽的疑慮爭議,為釐清真相,本人有以下三點聲明: ⒈謝書豪是否真的是國泰世華員工?本人在此公佈他和本人會面時的監視畫面,請國泰世華查核並說明,他目前已經失聯,同時也請大家一同協尋指認。 ⒉民國103年國泰世華總行是否有”莊副總”這位高層主管? 請國泰世華查核並說明,也請國泰世華數千名員工幫忙。 ⒊本人願配合檢調單位針對此事的調查,本人願提供和謝書豪所有網路對話及相關錄音錄影資料,也請國泰世華不要以一紙公關聲明稿搪塞真相,請出來誠實面社會,錄音檔或許有爭議,但7147萬的三張台支竟然會漏蓋章的真相到底是什麼?! 羅淑蕾你不用見獵心喜,真相只有一個,不信公理喚不回。  https://fb.watch/3wfSrhHpT1/ 3 YOUTUBE網站「誰摔死了李新」頻道 108.03.06   「李新是怎麼摔死的  Part 9 潘朵拉的盒子打開了」影片 說明: #銀行竟然配合立委意圖詐欺善良百姓  #還好我沒存錢在這種銀行 #你存了嗎  https://youtu.be/qGEMHagBiTY 
附表2:李新是怎麼摔死的  Part 9 潘朵拉的盒子打開了」影片
口白譯文節錄
編號 陳述者 陳述內容 1 盛竹如 (01:50–02:24)「國泰世華一再說是行員疏失,真的是這樣嗎?銀行和羅淑蕾有沒有串謀造假…」 2 同上 (09:10–15:30)「…真的是只是國泰世華的疏失嗎?好的,現在請大家聽一段在民國103年的五月份某一天,國泰世華的高層主管和羅淑蕾立委的對話,大家就會明白三張漏蓋章的台支是怎麼來的」 3 同上 (09:10–15:30)「這位國泰世華的高級主管自稱是總行的莊副總,莊副總是真有其人,她叫做莊秀珠,從這位莊秀珠副總和羅淑蕾的對話中,我們可以清楚聽到莊副總說台支漏蓋章會是銀行的重大瑕疵」 4 同上 (09:10–15:30)「再來我們可以聽到羅淑蕾清楚的說她要國泰世華開出漏蓋章台支的目的,就是為了拿來做假動作,引誘郭新政拿出珠寶來,而國泰世華竟然願意配合這種詐欺行為,真相終於大白了,當時嚴嘉慧的戶頭中,根本沒有足額的現金,但羅淑蕾依然強勢要求國泰世華違法…」 
附表3:系爭錄音譯文
編號 郭新政 指稱之 發言者 譯文內容 1 莊秀珠 羅委員您好,我國泰世華總行莊副總(羅:恩),跟你報告一下,因為剛剛您 跟經理這邊是說,您希望這個票的價章這邊是要漏蓋一個章,要做這樣的動作,因為這個動作對銀行端來講,其實是一個蠻大的瑕疵,當然是因為您這邊有希望我們極力配合,那我們也請示過了,我們這邊會極力配合,但只是說我們必須先了解說這個章漏蓋,委員是希望說要達成什麼目的?因為我想假設說,如果可以了解委員的目的的話,這樣的話我們可能更好,會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來配合,而不是用漏蓋章未來會比較有爭議性的方式來做,看委員是否給我們一個,給我們一個想法,讓我們了解這個目的 2 羅淑蕾 我今天要講是這樣,那天的目的就是說,那個那個嚴嘉慧他們帶錢去,那郭新政把珠寶拿出來給她們看,證明說珠寶是在那個郭新政 3 莊秀珠 所以委員你的意思就是,只是你要一個證明,給人家看其實是有,錢要去付這個款,因為這邊牽涉到蠻大的,那我不曉得可不可以麻煩委員這邊,可以幫忙一下再請×(消音)主席撥電話給上層,請×(消音)主席再跟上層溝通一下,因為我們跟一開始,上層跟我們要求的行員經理這邊來協助的內容有點不同,而且權限也越的過大了,這得麻煩羅委員再撥電話一下,謝謝,拜託一下 4 羅淑蕾 要不然我來處理看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1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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