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5 分鐘讀完全文 62,9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滕允潔李昆曄李瑜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楊文貴
即被上訴人
謝傳章
即被上訴人
謝忠霖
即被上訴人
黃碧華
即被上訴人
宋志慧
即被上訴人
陳昭宏
即被上訴人
游凱麗
即被上訴人
陳瑋華
即被上訴人
姜婉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姜賴淑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莊富欽
訴訟代理人
莊正雄
上列上訴人
及附帶上訴
人之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吳玲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恩甲   住台北市○○區○○路460巷28弄15號2
閔 懿   住台北市文山區○○○路○段276巷12號
3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莉美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恆錩建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蘆洲區○○○路176之1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李志聰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

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莊富欽提起附帶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

上訴人楊文貴等9人及附帶上訴人莊富欽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

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恆錩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楊文貴、謝傳章、謝忠霖、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閔懿、陳瑋華、姜婉婷、林恩甲及莊富欽各超過如後附件二所示應給付金額及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楊文貴、謝傳章、謝忠霖、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閔懿、陳瑋華、姜婉婷、林恩甲及莊富欽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恆錩建設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楊文貴、謝傳章、謝忠霖、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閔懿、陳瑋華、姜婉婷、林恩甲上訴及莊富欽附帶上訴駁回。

楊文貴、謝傳章、謝忠霖、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陳瑋華、姜婉婷、莊富欽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確定及追加部分則除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恆錩建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一,餘由楊文貴、謝傳章、謝忠霖、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閔懿、陳瑋華、姜婉婷、林恩甲及莊富欽依如後附件二所示比例負擔。追加訴訟費用由楊文貴、謝傳章、謝忠霖、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陳瑋華、姜婉婷及莊富欽依如後附件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係以書狀撤回者,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62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鄧玲玲於本院審理中之100年4月6日具狀撤回起訴(見本院重上更㈠字第134號卷第146頁)、被上訴人何玫霖於本院審理中之100年6月7日具狀撤回起訴(見本院重上更㈠字第134號卷第181頁至第183頁)。經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恆錩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為恆錩公司)收受撤回起訴狀繕本後,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依首揭規定,視為同意撤回起訴,先予敘明。

二、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楊文貴、謝傳章、謝忠霖、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陳瑋華、姜婉婷、及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莊富欽(下合稱為楊文貴等10人)於原審係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之規定請求恆錩公司就渠等購買「雲天溫泉行館」溫泉供應不足及公共設施瑕疵部分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嗣於最高法院發回後本院審理之100年1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追加依民法第359條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見本院重上更㈠卷第134號卷㈠第81頁、第312頁背面、第313頁);核係本於同一買賣標的瑕疵之基礎事實為主張。依前揭規定,自應予准許。

三、上訴人林恩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恆錩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楊文貴、謝傳章、謝忠霖、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陳瑋華、姜婉婷、閔懿、林恩甲等11人(下稱為楊文貴等11人)及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莊富欽(下合稱為楊文貴等12人)主張:對造上訴人恆錩公司於92年間,在坐落臺北市○○區○○路1小段259等地號土地上興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37巷26、28、30號之地上13層、地下3層、共計316戶之「雲天溫泉行館」大樓(下稱為系爭大樓);並於銷售廣告記載「戶戶純正白磺溫泉」、「隨時泡、近靜泡、不寂寞的泡」,並詳細介紹包括「23米雲海溫水泳池及飛瀑衝擊泉」、「島嶼風情池畔休憩區」、「雲霞按摩池」、「雲霄空中SPA」、「天空歡樂之城」、「雲巔活力中心」、「雲端步道」在內之超六星級公共設施;伊等或前手因而各自買受系爭大樓內如後附件二所示之房地。然於交屋後始發現系爭大樓僅有一支裝接白磺溫泉約15口徑之水管,顯不足供應系爭大樓316戶每日使用。而上開「超六星級」公共設施,或未設置,或屬違建致遭主管機關拆除,游泳池長度僅21米;各戶浴廁未依約黏貼高級磁磚,大樓公共樓梯間之牆面及平頂亦未粉刷ICI、虹牌或同等級水泥漆。恆錩公司既有上開給付不完全或給付不能之情事,且非不可歸責,伊等自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請求給付損害賠償,楊文貴等10人於本院另主張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至於損害賠償及減少價金之標準,應以每建坪新臺幣(下同)5萬8000元計算。又依系爭大樓房屋買賣契約書第17條第1款約定,於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成立前之管理維護費用應由恆錩公司負擔,然恆錩公司竟於管委會95年6月17日成立前擅自以買受人預付之大樓管理費支付,自應將95年5月前違約扣減之管理費返還之。另恆錩公司曾向系爭大樓買受人收取每戶瓦斯外管線費3萬4580元,約定產權過戶後,以實際收據多退少補。嗣依訴外人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陽明山瓦斯公司)檢送之收據計算實際每戶僅需負擔2萬8449元;伊等自得依不當得利及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恆錩公司返還以每戶6131元計算之溢收款項。又謝傳章、林恩甲係分別受讓前手謝忠霖、吳建豪對恆錩公司之債權,並已通知恆錩公司。爰於原審求為判命:①恆錩公司應依序給付楊文貴、謝傳章、謝忠霖、莊富欽、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閔懿、陳瑋華、姜婉婷、林恩甲各104萬0288元、145萬0348元、132萬9734元、138萬1143元、56萬0033元、59萬6892元、66萬6265元、62萬1064元、72萬65 80元、71萬7400元、163萬7642元、93萬4544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②恆錩公司應將伊等各別所有如後附件二所示之房屋內浴廁牆面鋪設高級磁磚;③恆錩公司應將系爭大樓之公共樓梯間牆面及平頂刷ICI、虹牌或同等水泥漆;④有關金錢給付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准駁部分、兩造上訴及附帶上訴範圍、最高法院發回前本院判決准駁及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均如後附件一所示;就楊文貴等12人未上訴部分,於茲不贅。】上訴、附帶上訴及追加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楊文貴等12人下列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恆錩公司應再給付楊文貴等12人各如後附件二所示上訴金額及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對恆錩公司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恆錩公司則以:伊為銷售系爭大樓,固於廣告中列舉各項公共設施,然伊公司銷售人員已就二次施工違建部分告知客戶,並與各承買戶於買賣契約第10條、第11條第2項第2款、第17條第5項、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第4項約定各公共設施之取得及變更方式,足認雙方契約已就廣告內容另為斟酌,各承買戶亦同意以現況交屋,該廣告並非契約之一部分至明。又系爭大樓各戶確有白磺溫泉管接通,交屋迄今之溫泉水供應量並無不足情事。系爭廣告所示之「23米雲海溫水泳池及飛瀑衝擊泉」、「島嶼風情池畔休憩區」、「雲霞按摩池」、「雲霄空中SPA」、「天空歡樂之城」、「雲巔活力中心」、「雲端步道」等公共設施均已施作完成而依債之本旨交付,並無違約。況系爭大樓之游泳池乃合法建物;「雲霄空中溫泉SPA」事後遭建管單位拆除者,僅為SPA池周圍之景觀平台部分,並無損於SPA池之功能;伊公司於廣告中並未標示「雲巔活力中心」位置,且該原置放健身器材所在之2樓平台乃合法建物,遭拆除者僅有作為景觀設施之玻璃帷幕而已。至於「雲端步道」係指系爭大樓建物中庭之景觀步道,業經合法施作且未遭拆除,主管機關所拆除者乃通往系爭大樓建物後花園之步道,並未包括在廣告標示之公共設施內,自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又伊就上開建管機關拆除部分已修復與竣工情形相符,並由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簽認並收受回饋金,楊文貴等人自不得再主張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其請求減少價金亦罹於除斥期間。又伊向大樓各住戶收取每戶3萬4580元之費用,扣除瓦斯外管線費、管線施工所增加之費用、加裝溫泉專用熱水器費用後,並無剩餘,楊文貴等人請求退還溢收費用云云,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恆錩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楊文貴等12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楊文貴等人上訴、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三、經查恆錩公司於92年間所興建系爭大樓計有316戶,楊文貴、謝忠霖、莊富欽、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陳瑋華、姜婉婷、閔懿並分別向恆錩公司購買系爭大樓如後附件二所示編號1、3、4、5、6、7、8、9、10、12所示房地,謝忠霖及訴外人吳建豪則將渠等各向恆錩公司購買如後附件二編號2及編號11所示房地分別轉售予謝傳章、林恩甲,並將有關因買賣契約所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各轉讓予謝傳章、林恩甲之情,業據楊文貴等12人提出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讓與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件為證(見原審卷㈠第40頁至第112頁、第171頁,原審卷㈡第34頁、第310頁至第342頁),且為恆錩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重上字第345號卷第73頁背面、第123頁背面),應與事實相符。又恆錩公司於銷售系爭大樓時,曾於銷售廣告刊登廣告記載「戶戶純正白磺溫泉」「隨時泡、近靜泡、不寂寞的泡」,並介紹包括「23米雲海溫水泳池及飛瀑衝擊泉」、「島嶼風情池畔休憩區」、「雲霞按摩池」、「雲霄空中SPA」、「天空歡樂之城」、「雲巔活力中心」、「雲端步道」等超六星級公共設施乙節,則據楊文貴等12人提出廣告單影本為憑(見原審卷㈠第28頁至第39頁),亦堪信為真實。

四、又楊文貴等12人主張:恆錩公司並未依約提供充足白磺溫泉予系爭大樓全體316戶使用,應依債務不履行及民法瑕疵擔保之規定給付損害賠償及減少價金云云,業據恆錩公司否認。且查系爭大樓現接裝有白磺溫泉管15口徑1支,戶名登記「雲天社區管理委員會」,使用種別為集合用戶,水號為V00-000000-0,每日供應量依該15口徑(毫米)斷面積估算約

15.6立方公尺(噸)之情,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97年6月4日北市水陽營溫字第09760076700號函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40頁)。足證系爭大樓確有供應住戶白磺溫泉使用,與系爭買賣契約之廣告記載「戶戶純正白磺溫泉」之內容尚無不符。楊文貴等12人雖主張:系爭大樓共有316戶,並依各戶中最小浴池計算每次泡湯需水約0.3噸(即長42公分×寬72公分×高142公分=429408立方公分,並以7成滿計算),全部住戶一日泡湯需94.8噸之白磺溫泉,系爭大樓溫泉供應量顯然不足云云。然查對於溫泉住宅應配置多少供應量或設計標準,並無相關規定,且由於溫泉係屬稀少性資源,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為永續利用而受總量管制,無法如同自來水般充分供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係溫泉出水有餘量時方公告開放申請,並依其申請裝接之口徑供應溫泉量,用戶須自行依該供應量妥善規劃用水設備或使用方式等情,業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98年11月2日北市水陽明營字第09831924500號函敘明(見本院重上字第345號卷第149頁、第150頁)。則以系爭大樓316戶之社區住宅,應供應多少之溫泉水量始能認為合理充足,仍應依具體用水設備及使用方式以為判斷。又系爭大樓現況除裝接白磺溫泉管15口徑1支,每日供應溫泉量估算約15.6立方公尺(噸)外,經原審法院會同兩造至系爭大樓現場勘驗現實用水情形,發現系爭大樓A棟9樓之5之溫泉池有溫泉流出,水量目視正常;同棟3樓之10之溫泉池亦有溫泉出水各節,有原審97年8月22日勘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59頁、第260頁)。且恆錩公司抗辯:系爭大樓尚設置有A棟地下室溫泉蓄水池、B及C棟地下室溫泉蓄水池、A棟屋頂溫泉水塔、B棟屋頂溫泉水塔及C棟屋頂溫泉水塔,共5座溫泉蓄水池,總蓄水量可達312.3280立方公尺(噸);經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自97年1月3日至同年月31間就系爭大樓所設置5座溫泉蓄水池於每日上午及下午進行實地量測結果顯示均有200餘噸之溫泉水儲量,並無供水不足之情事等語,亦據提出溫泉餘額表、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雲天社區溫泉水量紀錄表、雲天社區溫泉水量紀錄公司、雲天社區溫泉容量計算表及照片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㈡第52頁至第109頁)。並經證人即實際進行測量人員偕仁傑於另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號恆錩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志聰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審理時到庭結證無誤,有筆錄影本存卷足據(見本院重上字第345號卷第106頁至第110頁)。顯然系爭大樓除以所裝接之白磺溫泉供水外,尚得於住戶用水餘裕時期將溫泉蓄水池蓄滿,以供充分調節住戶溫泉用量所需。再參酌楊文貴等12人迄今並未提出證據顯示其居住雲天社區迄今數年期間,就溫泉水之供應有何缺水、限水或輪流供水之情事發生;則楊文貴等12人徒以溫泉管口徑大小所計算流量與各戶浴池容積相較,即主張恆錩公司供應溫泉不足,進而依債務不履行及買賣假疵擔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減少價金云云,顯然忽略溫泉資源供應特性、系爭大樓溫泉池儲水調節功能,大樓住屋率以及一般住戶使用溫泉之常態,自無足採取。

五、次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定有明文。然消費者保護法上開規定並未明定「廣告為要約」或「廣告必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故消費者如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雙方已就廣告內容另為斟酌、約定,或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仍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9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恆錩公司於銷售系爭大樓時之銷售廣告確介紹包括「23米雲海溫水泳池及飛瀑衝擊泉」、「島嶼風情池畔休憩區」、「雲霞按摩池」、「雲霄空中SPA 」、「天空歡樂之城」、「雲巔活力中心」、「雲端步道」等超六星級公共設施,固經認定於前;然由其與包括楊文貴等在內之承買戶所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0條第2項約定「本大樓屋頂及其他共同使用部分,於不影響使用用途之範圍內,賣方保留美化修改權」,第11條第2項第2款約定「本大樓之外觀建材色系及造型、庭園景觀、一樓入口、一樓大廳、騎樓舖面、大樓管理系統、屋頂景觀及其他共同使用部分,在不影響買方之居住使用及合約建材之情況下,賣方保留美化修改權」,第20條第3款則約定「14樓之機房、露台、屋項平台及屋頂突出物1、2層,買方同意由賣方於使用執照領取後,另行統一規劃公共設施供本大樓全體住戶使用」等語;另契約第17條第5項及第23條第4項更分別約定「為加強實用性及公共景觀,買方同意賣方就本社區增建入口門廳、中庭、屋頂平台為景觀及公共空間,買方充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如因建管法規須回復原狀時,賣方不負違約之責」、「關於本大樓及本戶房屋買賣之條件內容,以本契約及附件之說明為據。本案之透視圖、模型及公共設施照片參考圖,以寫意手法表現,賣方保有美化修改權;另樣品屋之室內裝修材料及裝飾品及附近環境之配置圖說,僅供參考,均為買方所認知、瞭解」各節,有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足稽(見原審卷㈠第43頁至第45頁)。又除上開買賣契約外,楊文貴等承買戶並分別與恆錩公司另行簽署買賣契約附件七「入口大廳、中庭、屋頂景觀、外觀美化約定書」亦約定:「本約美化工作如有違法規,賣方可變更設計,不負違約之責」等語(見原審卷㈠第50頁)。系爭大樓社區管理規約第20條特別約定第6項更將買賣契約中有關「為加強實用性及公共景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起造人就本社區增建入口門廳、中庭、屋頂平台為景觀及公共空間,買方充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如因建管法規須回復原狀時,起造人(即賣方)不負違約之責」之內容列入規範(見原審卷㈠第56頁)。堪認楊文貴等承買戶就恆錩公司依上開廣告所介紹之「超六星級公共設施」,於簽約買賣時已同意恆錩公司得因應整體公共施設進行統一規劃、美化及修改;且對於社區入口門廳、中庭、屋頂平台之景觀與公共設施係取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之增建、改建工程乙節,亦於兩造簽約時確認;包括楊文貴等承買戶對於各該公共設施及美化修改工程屬於增建,將可能因違反營建法規致隨時有遭受主管機關取締拆除之危險乙節,亦知之甚明,並與恆錩公司另行協議約定「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部分,如因建管法規須回復原狀時,賣方不負違約之責」後,仍承諾予以買受;且出具交屋同意書聲明「...本人核對房屋點交並無不合,並同意依現況交屋,交屋後本人使用本房屋,將遵守『雲天溫泉行館房屋買賣契(約)書』中『社區管理規約』之管理辦法,絕無異議」等語,有各紙交屋同意書影本足據(見原審卷㈠第153頁至第162頁)。從而恆錩公司於依銷售廣告內容交付各項超六星級公共設施後,各承買戶自不得再執各項設施於配合整體規劃及美化修改之合理範圍所為變更設計與廣告內容間之差異,或以屬於二次施工增建或修建之「超六星級公共設施」於施作後,果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執行違章建築拆除為由,主張恆錩公司應負債務不履行或買賣瑕疵擔保責任至灼。又恆錩公司抗辯:於系爭大樓完工交屋時,確設置有「雲天游泳池」,四週並設置有玻璃帷幕,池畔則有「飛瀑衝擊泉」即游泳池SPA水柱噴擊設施及「雲霞按摩池」,游泳池上方二樓露台處係以玻璃帷幕搭建「雲巔活力中心」放置健身器材,屋頂則設置有以SPA水池及木棧平台構造而成之「雲霄空中溫泉SPA」、「天空歡樂之城」等「超六星級設施」等語,業據提出照片影本為據(見本院重上字第345號卷第239頁至第244頁);即楊文貴等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供於95年及96年間拍攝各該設施遭建管單位強制拆除前之照片,亦顯示游泳池四周搭建有玻璃帷幕及木質地坪、池畔並設置有供休憩之遮陽傘具及桌椅,池緣則有衝擊水柱設施(即「雲天游泳池」、「飛瀑衝擊泉」、「雲霞按摩池」、「島嶼風情池畔休憩區」;見原審卷㈠第115頁正反面、第205頁),屋頂SPA水池四週亦舖設有木質平台、竹木圍籬、休憩桌椅等(即「雲霄空中溫泉SPA」、「天空歡樂之城」;見原審卷㈠第120頁、第123頁、第125頁、第217頁、第218頁),系爭大樓2樓平台則有玻璃帷幕並放置健身器材(即「雲巔活力中心」;見原審卷㈠第211頁),社區中庭並設置有木梯及步道(即「雲端步道」;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131頁、第225-1頁)。且系爭大樓1樓旁金屬、木等造高約8公尺、面積約26平方公尺之室外梯違建物即「雲端步道」、2樓前露台及挑空玻璃、金屬等高約3.6公尺.長度約41.6公尺之違建物即「雲巔活力中心」之玻璃帷幕、1樓前玻璃、金屬、木等造面積約106.8平方公尺之違建物即「雲天游泳池」週邊之平台及玻璃帷幕,以及13樓屋頂木、金屬等造高約2. 1公尺、長度約40公尺、面積約55.8平方公尺之違建物即「雲霄空中SPA」之平台),確係於建造完成後,始遭主管機關於95年、96年間查報拆除乙節,亦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8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09770016000號函檢送系爭大樓於95年11月間及96年7月至9月間經查報拆除之違建查報案件清冊、違建強制拆除公告、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通知拆除函、違建認定範圍圖、拆除前後照片、結案報告單文相關資料影本可據(見原審卷㈠第192頁至第227頁);復為楊文貴等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㈠第239頁背面、第266頁背面)。顯然恆錩公司已依銷售廣告之內容於系爭大樓增建「超六星級公共設施」後,上開部分設施構造始經主管機關依建管法令拆除無疑。況恆錩公司於上開增建遭拆除後,已就系爭大樓公共設施進行修復,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於99年4月28日出具「公設修繕確認書」載明:恆錩公司於99年2月23日完成使用執照竣工圖所載內容就雲天社區公共設施為修繕完成,且修繕後之設施功能及內容均正常之意旨,有該確認書及修繕後現場照片足稽(見本院重上更㈠字134號卷第53頁、第297頁至第304頁);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並切結向恆錩公司收取172萬9300元作為社區回饋金,承諾對於公設應施作未施作部分不再要求恆錩公司為施作或求償之情,有切結書及支票影本足據(見本院重上更㈠字134號卷第253頁、第254頁)。。堪認恆錩公司已依照系爭大樓使用執照之竣工圖完成公共設施之修繕,並交付雲天社區管理委員會受領,並無悖於兩造契約有關增建經建管單位拆除後應由恆錩公司回復至竣工原狀之約定至灼。至於系爭大樓之游泳池於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示長度為21公尺乙節,有壹層平面圖影本存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225頁),雖略小於銷售廣告記載之23公尺;然審酌此等些微差異就該游泳池所得提供之功能無甚影響,堪認係為配合大樓整體設計規劃所為合理修改,其給付並未悖於債之本旨,亦未能以買賣標的瑕疵視之無疑。從而楊文貴等人以系爭大樓欠缺廣告內容之超六星級公共設施為由,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依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尚乏所據,亦不應准許。

六、又查恆錩公司曾向系爭大樓買受人收取每戶瓦斯外管線費3萬4580元,並約定產權過戶後,以實際收據多退少補之情,有規費預供明細表影本可據(見原審卷㈠第136頁),且為恆錩公司所不爭執,應與事實相符。惟楊文貴等12人主張:伊等實際每戶負擔瓦斯外管線費用低於上開繳款金額,恆錩公司應依不當得利及委任之法律關係返還溢收款項云云,則為恆錩公司否認。且查謝傳章、林恩甲並非直接向恆錩公司購買系爭大樓區分建物之原始承買戶,所受讓者亦僅有房地前手對恆錩公司關於買賣契約所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乙節,有各紙證明書可據(見原審卷㈠第171頁、原審卷㈡第34頁);則恆錩公司抗辯:渠二人並未繳交瓦斯外管線費,自無從依委任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溢繳費用等語,洵屬有據。又陽明山瓦斯公司為系爭大樓瓦斯裝置工程實際收取之工程款為905萬7241元乙節,有該公司97年8月20日(97)陽瓦耀營字第317號函、97年9月15日(97)陽瓦輝營字第355號函檢附收據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87頁、第271頁至第273頁)。另系爭大樓全部戶數雖為316戶,惟因有合併使用瓦斯外管之合併戶,陽明山瓦斯公司實際裝置完工者為312戶乙節,亦據該公司101年6月14日(101)陽瓦輝營字第203號函敘明在卷(見本院重上更㈠字第134號卷第257頁)。從而系爭大樓每戶應負擔上開瓦斯外管線費用應為2萬9030元,洵堪以認定。(計算式:905萬7241元÷312戶=2萬9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惟查恆錩公司抗辯:陽明山瓦斯公司所收取上開905萬7241元之工程費用,僅包括申請費、管線輔助費、裝置工程費、安全設備費,至於管線之油漆、管線穿牆費及防水防漏費用,並未包括在內乙節,有該公司出具之瓦斯裝置工程估價單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63頁)。且楊文貴等承買戶所簽署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十二「委託代辦天然瓦斯申請手續同意書」中既約定「..立書人同意由賣方統一代理申請天然瓦斯供水設施,瓦斯配管由瓦斯公司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其瓦斯內外管申請費、裝錶費用、裝熱水爐及保證金由買方負擔」等語(見原審卷㈠第51頁背面、原審卷㈡第115頁);則恆錩公司抗辯:除上開瓦斯外管線費外,其他與天然瓦斯設施之相關工程支出及熱水爐費用,依約亦應由承買方負擔等語,洵屬有據。又恆錩公司抗辯:伊為配合天然瓦斯配管施作,另支出瓦斯管路外觀美化雜項工程含配合外牆鍍鋅鋼管油漆工程費用6萬元、拆架前瓦斯管路油漆修補工程費用4萬元、管路施作完成配合磁磚修補及防水施作費用2萬2300元、瓦斯遮斷閥設備施工配合搭加及鉛孔雜項工程費用8500元、配合材料堆置搬運垃圾清理費用8200元,以上合計為13萬9000元等語,業據提出由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雲天溫泉行館工程加減帳及雜項工程追加項目及追加金額表為證(見原審卷

㈡第113頁、第114頁),並經證人即承攬系爭大樓之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許清煌於前開另案刑事訴訟中到庭結證明確,有筆錄影本可據(見本院重上字第345號卷第111頁至第113頁),核其工程性質應屬天然瓦斯配管工程施工之一部,其費用依約應由施作瓦斯外管線之312戶平均負擔,即各戶應分擔之金額為446元(計算式:13萬9000元÷312戶=446元)。另恆錩公司尚支出加裝316台溫泉專用熱水器費用計149萬2876元乙節,業據提出統一發票、支票、估價單及契約書等件(均影本)為證(見原審卷㈡第116頁至第122頁),且為楊文貴等人所不爭執(見本院重上字第345號卷第123頁背面),則每戶分擔每台熱水爐費用應為4724元(計算式:149萬2876元÷316戶=4724元)。據此計算,各承買戶除上開瓦斯外管費用2萬9030元外,尚需負擔熱水爐費用4724元、瓦斯外管美化修補相關工程費用446元,以上合計為3萬4200元;經與各戶繳交3萬4580元之金額相扣抵後,尚餘380元,自應予退還。從而楊文貴(購買2戶)、謝忠霖(購買2戶)、莊富欽(購買2戶)、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閔懿、陳瑋華、姜婉婷主張恆錩公司應依委任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溢收之瓦斯外管線費用,應各如後附件二所示。

七、綜上所述,楊文貴、謝忠霖、黃碧華、宋志慧、陳昭宏、游凱麗、閔懿、陳瑋華、姜婉婷、莊富欽依民法委任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恆錩公司各給付如後附件二所示溢收之瓦斯外管線費用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即楊文貴等12人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恆錩公司給付損害賠償,及林恩甲、謝傳章依民法委任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恆錩公司給付溢收瓦斯外管線費用及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恆錩公司如數給付,並依聲請酌定擔保為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恆錩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如附件二所示),為恆錩公司敗訴之判決,並依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恆錩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審判決駁回楊文貴等12人如後附件二所示請求恆錩公司應再給付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楊文貴等12人上訴及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及附帶上訴應予駁回。又楊文貴等10人追加依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楊文貴等11人上訴及莊富欽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恆錩公司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楊文貴等10人追加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 條第1項、第79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單位:新臺幣)┌──┬────┬───────────┬──────┬───────┬────────┬─────┬────┐│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1 │楊文貴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楊文貴上訴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851040元 │准28368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楊文貴未上│ ││ │ │ │ │ │不准56736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159570元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楊文貴未上│ ││ │ │ │ │ │不准88650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7092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楊文貴未上│ ││ │ │ 6131×2=12262元 │ │ │不准10754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1508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楊文貴未上訴 │ │ │ ││ │ │ 4326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楊文貴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楊文貴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2 │謝傳章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謝傳章上訴 │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0000000元 │ 准39776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謝傳章未上│ ││ │ │ │ │ │ 不准79552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223740元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謝傳章未上│ ││ │ │ │ │ │不准124300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9944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謝傳章未上│ ││ │ │ 6131×2=12262元 │ │ │不准10754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1508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謝傳章未上訴 │ │ │ ││ │ │ 4326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謝傳章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謝傳章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3 │謝忠霖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謝忠霖上訴 │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0000000元 │ 准36224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謝忠霖未上│ ││ │ │ │ │ │ 不准72448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203760元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謝忠霖未上│ ││ │ │ │ │ │不准113200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9056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謝忠霖未上│ ││ │ │ 6131×2=12262元 │ │ │不准10754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1508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謝忠霖未上訴 │ │ │ ││ │ │ 3192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謝忠霖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謝忠霖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4 │莊富欽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莊富欽上訴 │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0000000元 │ 准37824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莊富欽未上│ ││ │ │ │ │ │ 不准75648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212760元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莊富欽未上│ ││ │ │ │ │ │不准118200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9456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莊富欽未上│ ││ │ │ 6131×2=12262元 │ │ │不准10754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1508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莊富欽未上訴 │ │ │ ││ │ │ 1241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莊富欽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莊富欽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5 │黃碧華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黃碧華上訴 │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461760元 │ 准15392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黃碧華未上│ ││ │ │ │ │ │ 不准30784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86580元 │恆錩公司上訴 │ 廢棄改判 │黃碧華未上│ ││ │ │ │ │ │ 不准48100元 │訴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 准3848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黃碧華未上│ ││ │ │ 6131元 │ │ │不准5377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754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黃碧華未上訴 │ │ │ ││ │ │ 2322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黃碧華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黃碧華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6 │宋志慧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宋志慧上訴 │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487680元 │ 准16256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宋志慧未上│ ││ │ │ │ │ │ 不准32512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91440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宋志慧未上│ ││ │ │ │ │ │不准50800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4064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宋志慧未上│ ││ │ │ 6131元 │ │ │不准5377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754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宋志慧未上訴 │ │ │ ││ │ │ 2641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宋志慧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宋志慧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7 │陳昭宏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陳昭宏上訴 │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543360元 │ 准18112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陳昭宏未上│ ││ │ │ │ │ │ 不准36224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101880元 │恆錩公司上訴 │ 廢棄改判 │陳昭宏未上│ ││ │ │ │ │ │ 不准56600元 │訴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 准4528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陳昭宏未上│ ││ │ │ 6131元 │ │ │不准5377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754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陳昭宏未上訴 │ │ │ ││ │ │ 2994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陳昭宏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陳昭宏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8 │游凱麗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游凱麗上訴 │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570630元 │ 准16912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游凱麗未上│ ││ │ │ │ │ │ 不准40151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95130元 │恆錩公司上訴 │ 廢棄改判 │游凱麗未上│ ││ │ │ │ │ │ 不准52850元 │訴 │ ││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 准4228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 廢棄改判 │游凱麗未上│ ││ │ │ 6131元 │ │ │ 不准5377元 │訴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 准754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游凱麗未上訴 │ │ │ ││ │ │ 2453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游凱麗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游凱麗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9 │陳瑋華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陳瑋華上訴 │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589440元 │ 准19648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陳瑋華未上│ ││ │ │ │ │ │ 不准39296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110520元 │恆錩公司上訴 │ 廢棄改判 │陳瑋華未上│ ││ │ │ │ │ │ 不准61400元 │訴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 准4912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 廢棄改判 │陳瑋華未上│ ││ │ │ 6131元 │ │ │ 不准5377元 │訴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 准754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陳瑋華未上訴 │ │ │ ││ │ │ 3089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陳瑋華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陳瑋華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10 │姜婉婷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姜婉婷上訴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0000000元 │准44848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姜婉婷未上│ ││ │ │ │ │ │不准89696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252270元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姜婉婷未上│ ││ │ │ │ │ │不准140159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11212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姜婉婷未上│ ││ │ │ 6131元 │ │ │不准5377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754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姜婉婷未上訴 │ │ │ ││ │ │ 7511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姜婉婷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姜婉婷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11 │林恩甲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林恩甲上訴 │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576000元 │ 准19200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林恩甲未上│ ││ │ │ │ │ │ 不准384000元 │訴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108000元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林恩甲未上│ ││ │ │ │ │ │不准60000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4800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林恩甲未上│ ││ │ │ 6131元 │ │ │不准5377元 │訴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754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林恩甲未上訴 │ │ │ ││ │ │ 3893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林恩甲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林恩甲未上訴 │ │ │ │└──┴────┴───────────┴──────┴───────┴────────┴─────┴────┘┌──┬────┬───────────┬──────┬───────┬────────┬─────┬────┐│編號│ 姓名 │ 原審請求 │原審判決 │ 上訴範圍 │ 本院前審准駁 │ 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 12 │ 閔懿 │①溫泉量不足減價金額 │全部駁回 │閔懿上訴 │ 廢棄改判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586080元 │ 准19536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閔懿未上訴│ ││ │ │ │ │ │ 不准390720元 │ │ ││ │ ├───────────┼──────┼───────┼────────┼─────┼────┤│ │ │②公共設施瑕疵減價金額│准109890元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閔懿未上訴│ ││ │ │ │ │ │不准61050元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48840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③瓦斯外管退費 │全部准許 │恆錩公司上訴 │廢棄改判 │閔懿未上訴│ ││ │ │ 6131元 │ │ │不准5377元 │ │ ││ │ │ │ │ ├────────┼─────┼────┤│ │ │ │ │ │駁回上訴 │恆錩公司上│廢棄發回││ │ │ │ │ │准754元 │訴 │(即本院││ │ │ │ │ │ │ │審判範圍││ │ │ │ │ │ │ │) ││ │ ├───────────┼──────┼───────┼────────┼─────┼────┤│ │ │④管理費扣減返還 │全部駁回 │閔懿未上訴 │ │ │ ││ │ │ 2989元 │ │ │ │ │ ││ │ ├───────────┼──────┼───────┼────────┼─────┼────┤│ │ │⑤浴廁貼高級磁磚 │全部駁回 │閔懿未上訴 │ │ │ ││ │ ├───────────┼──────┼───────┼────────┼─────┼────┤│ │ │⑥公共樓梯間粉刷 │全部駁回 │閔懿未上訴 │ │ │ │└──┴────┴───────────┴──────┴───────┴────────┴─────┴────┘※附件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號│姓  名  │買賣(或受讓│楊文貴等人請求金額:      │原審判決給付│楊文貴等人上│ ※本院判決恆錩公司應給 │原審判決超過│訴訟費用│追加訴訟│
│    │        │)標的之門牌│(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金額;      │訴金額及自起│   付楊文貴等人之金額( │應准許給付金│負擔比例│費用負擔│
│    │        │號碼:臺北市│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及均自97年│訴狀繕本送達│   即瓦斯管線溢付金額) │額及利息部分│(追加及│比例    │
│    │        │北投區○○路│;未上訴部分於茲不贅)    │5 月14日起至│翌日起至清償│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            │確定部分│        │
│    │        │37巷        │                          │清償日止按週│日止按週年利│   翌日即97年5月14日起至│            │除外)  │        │
│    │        │            │                          │年利率5 %計│率5 %計算之│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        │
│    │        │            │                          │算之利息)  │利息(即請求│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恆錩公司應再│                        │            │        │        │
│    │        │            │                          │            │給付金額)  │                        │            │        │        │
├──┼────┼──────┼─────────────┼──────┼──────┼────────────┼──────┼────┼────┤
│ 1  │楊文貴  │30號11樓之6 │①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171832元  │184276元    │ 760元                  │171072元    │9/100   │10/100  │
│    │        │            │  ⑴溫泉量不足:28368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7092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1508元    │            │            │                        │            │        │        │
│    │        │30號11樓之7 │                          │            │            │                        │            │        │        │
│    │        │            │合計:356108元            │            │            │                        │            │        │        │
├──┼────┼──────┼─────────────┼──────┼──────┼────────────┼──────┼────┼────┤
│ 2  │謝傳章  │26號6樓     │①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236002元  │262706元    │ 0元                    │236002元    │13/100  │15/100  │
│    │        │            │  ⑴溫泉量不足:39776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9944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1508元    │            │            │                        │            │        │        │
│    │        │26號6樓之3  │                          │            │            │                        │            │        │        │
│    │        │            │合計:498708元            │            │            │                        │            │        │        │
├──┼────┼──────┼─────────────┼──────┼──────┼────────────┼──────┼────┼────┤
│ 3  │謝忠霖  │26號6樓之1  │①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216022元  │238286元    │ 760元                  │215262元    │12/100  │13/100  │
│    │        │            │  ⑴溫泉量不足:36224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905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1508元    │            │            │                        │            │        │        │
│    │        │26號6樓之2  │                          │            │            │                        │            │        │        │
│    │        │            │合計:454308元            │            │            │                        │            │        │        │
├──┼────┼──────┼─────────────┼──────┼──────┼────────────┼──────┼────┼────┤
│ 4  │莊富欽  │30號6樓     │①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225022元  │249286元    │ 760元                  │224262元    │12/100  │14/100  │
│    │        │            │  ⑴溫泉量不足:37824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945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1508元    │            │            │                        │            │        │        │
│    │        │30號6樓之1  │                          │            │            │                        │            │        │        │
│    │        │            │合計:474308元            │            │            │                        │            │        │        │
├──┼────┼──────┼─────────────┼──────┼──────┼────────────┼──────┼────┼────┤
│ 5  │黃碧華  │28號5樓之7  │①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98842元   │94312元     │ 380元                  │98462元     │5/100   │6/100   │
│    │        │            │  ⑴溫泉量不足:15392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384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75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193154元            │            │            │                        │            │        │        │
├──┼────┼──────┼─────────────┼──────┼──────┼────────────┼──────┼────┼────┤
│ 6  │宋志慧  │26號3樓之5  │①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103702元  │100252元    │ 380元                  │103322元    │5/100   │6/100   │
│    │        │            │  ⑴溫泉量不足:16256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4064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75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03954元            │            │            │                        │            │        │        │
├──┼────┼──────┼─────────────┼──────┼──────┼────────────┼──────┼────┼────┤
│ 7  │陳昭宏  │26號13樓之1 │①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114142元  │113012元    │ 380元                  │113762元    │6/100   │7/100   │
│    │        │            │  ⑴溫泉量不足:18112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452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75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27154元            │            │            │                        │            │        │        │
├──┼────┼──────┼─────────────┼──────┼──────┼────────────┼──────┼────┼────┤
│ 8  │游凱麗  │28號7樓之5  │①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107392元  │104762元    │ 380元                  │107012元    │5/100   │6/100   │
│    │        │            │  ⑴溫泉量不足:16912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422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75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12154元            │            │            │                        │            │        │        │
├──┼────┼──────┼─────────────┼──────┼──────┼────────────┼──────┼────┼────┤
│ 9  │陳瑋華  │26號4樓     │①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122782元  │123572元    │ 380元                  │122402元    │6/100   │7/100   │
│    │        │            │  ⑴溫泉量不足:19648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4912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75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46354元            │            │            │                        │            │        │        │
├──┼────┼──────┼─────────────┼──────┼──────┼────────────┼──────┼────┼────┤
│ 10 │姜婉婷  │30號2樓之3  │①損害賠償(減少價金):  │  264532元  │296822元    │ 380元                  │264152元    │14/100  │16/100  │
│    │        │            │  ⑴溫泉量不足:44848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11212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75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561354元            │            │            │                        │            │        │        │
├──┼────┼──────┼─────────────┼──────┼──────┼────────────┼──────┼────┼────┤
│ 11 │林恩甲  │26號11樓之6 │①損害賠償:              │  120262元  │120492元    │ 0元                    │120262元    │6/100   │        │
│    │        │            │  ⑴溫泉量不足:19200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48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75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40754元            │            │            │                        │            │        │        │
├──┼────┼──────┼─────────────┼──────┼──────┼────────────┼──────┼────┼────┤
│ 12 │閔  懿  │28號3樓之1  │①損害賠償:              │  122152元  │122802元    │ 380元                  │121772元    │6/100   │        │
│    │        │            │  ⑴溫泉量不足:195360元  │            │            │                        │            │        │        │
│    │        │            │  ⑵公共設施瑕疵:4884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瓦斯外管退費:75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44954元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