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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㈢字第83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㈢字第83號

上訴人
劉新山
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童雯眴律師
複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
被上訴人
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盛耀
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系爭印鑑章」之記載,應更正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鑑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㈢字第8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司印鑑章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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