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㈢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㈢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劉新山
- 訴訟代理人
- 溫光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童雯眴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耿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玉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永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曉玫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盛耀
- 訴訟代理人
- 戴森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系爭印鑑章」之記載,應更正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鑑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