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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邵燕玲孫增同李英勇楊力進李麗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楊德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九一、一六五六七、一八五八六、一八五八八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即其附表一編號㈤)部分撤銷。

楊德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楊德貴」署名共拾肆枚、指印共肆拾捌枚均沒收。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復按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得依刑法第47條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觀之該條規定自明。經查原確定判決以被告楊德生於(民國)79年至82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分別以81年度上訴字第326號、85年度上訴字第927號、81年度易字第5773號、81年度易字第2636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上揭4 案(下稱前4 案),嗣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於97年12月18日經假釋及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8年7 月13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被告於99年7 月13、14日再犯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下稱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查被告因於上開假釋期間內更犯罪,經法務部 100年8月5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號函撤銷假釋,所餘殘刑,並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更庚字第 2365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其刑期自100年10月9日至101年 5月3日,有上開法務部函及執行指揮書等影本可稽,則被告於99年7月 13、14日所犯本案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非在上開假釋期滿 5年內所犯,詎原確定判決論以累犯,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之成立,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當之。如在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8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經撤銷其假釋者,因其刑罰尚未執行完畢,自無由論以累犯。又即使在假釋期滿後再犯罪,此罪判決時其假釋尚未被撤銷,但嗣後假釋被撤銷者,依刑法第7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此罪亦不應論以累犯。本件被告因前4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等判處罪刑確定,經送監執行,嗣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81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於97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原應於98年 7月13日屆滿,惟被告於假釋期間之98年6月4日因強盜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提起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68號改判有期徒刑9年,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056號為程序上之上訴駁回判決確定,因而經法務部於 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教字第0000000000號函撤銷假釋,應執行前4案之殘餘刑期6月25日各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堪認無訛。是被告所犯本案(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㈤部分),因前 4案之假釋嗣經撤銷,尚應執行殘餘刑期而未執行完畢,揆諸首揭說明,即不能論以累犯,乃原判決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本案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楊 力 進

法官 李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即原判決附表四)
┌──┬──────────┬─────────┬─────────┐  
│編號│文    書    名    稱│欄        位      │ 偽 造 之 署 押   │  
├──┼──────────┼─────────┼─────────┤
│ ① │99年7月13日自願受搜 │本人欄、同意受搜索│「楊德貴」署名貳枚│  
│    │索同意書1份         │人欄              │、指印貳枚        │  
├──┼──────────┼─────────┼─────────┤
│ 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受搜索人簽名欄、受│「楊德貴」署名叁枚│  
│    │分局99年7月13日搜索 │執行人簽名捺印欄、│、指印伍枚        │  
│    │扣押筆錄1份         │受執行人欄及各頁騎│                  │
│    │                    │縫處              │                  │
├──┼──────────┼─────────┼─────────┤  
│ ③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編號①、②之「所有│「楊德貴」署名貳枚│  
│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人/持有人/保管人│、指印貳枚        │  
│    │份                  │欄」              │                  │  
├──┼──────────┼─────────┼─────────┤  
│ ④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筆錄內文之受詢問人│「楊德貴」署名貳枚│  
│    │分局99年7月13日第1次│欄、筆錄末之受詢問│、指印陸枚        │  
│    │警詢筆錄1份         │人欄及各頁騎縫處  │                  │
├──┼──────────┼─────────┼─────────┤  
│ ⑤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筆錄內文之受詢問人│「楊德貴」署名貳枚│  
│    │分局99年7月14日第2次│欄、筆錄末之受詢問│、指印拾枚        │  
│    │警詢筆錄1份         │人欄及各頁騎縫處  │                  │
├──┼──────────┼─────────┼─────────┤ 
│ ⑥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楊德貴」署名壹枚│  
│    │分局執行拘提逮捕通知│                  │、指印壹枚        │  
│    │書(本人)1份       │                  │                  │
├──┼──────────┼─────────┼─────────┤ 
│ ⑦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楊德貴」署名壹枚│  
│    │分局執行拘提逮捕通知│                  │、指印貳枚        │  
│    │書(親友)1份       │                  │                  │
├──┼──────────┼─────────┼─────────┤ 
│ ⑧ │「楊德貴」指紋卡片1 │各欄位            │「楊德貴」指印貳拾│  
│    │份                  │                  │枚                │  
├──┼──────────┼─────────┼─────────┤ 
│ ⑨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受訊問人欄        │「楊德貴」署名壹枚│  
│    │署99年7月14日訊問筆 │                  │                  │  
│    │錄1份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