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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非字第一六九號

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邵燕玲王復生張祺祥胡文傑梁宏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非字第一六九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陳宗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一日確定裁定(一○五年度聲字

第六六八號,聲請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執

聲字第三六五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陳宗泰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於裁定確定後,檢察總長認為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次按法院就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該數罪中之一罪或數罪,因經非常上訴判決或再審判決改判無罪或仍為有罪之判決,然其罪或刑均有變更時,則原裁定之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然動搖,自無從據以執行,該執行刑裁定,亦當然失效,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然若檢察官併就不存在之犯罪,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法院不察,仍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則該裁定自屬違法,且於被告不利,如已確定,自應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及105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陳宗泰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嗣檢察官以其合於數罪併罰規定,聲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11日,以105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並於105年5月24日確定在案,有裁定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原裁定附表編號1 所示之案件,因屬對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而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業經最高法院於105 年5月11日以105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撤銷確定,此亦有判決書附卷可佐。檢察官就上開不存在之犯罪,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原審不察,仍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二、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等語。

二、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裁判於確定後執行之,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必須於數裁判均已確定後,該管檢察官始得聲請管轄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檢察官對尚未確定或業經撤銷之裁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法院即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第477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之規定自明。經查本件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被告陳宗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惟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詐欺罪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因屬對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而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業經本院於105 年5月11日以105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撤銷確定,此有各該確定判決及裁定附卷可佐。是此部分原罪刑之宣告,於同日原審為本件裁定時,自已不復存在。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逕依檢察官之聲請(業經受刑人即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原宣告之刑與被告另犯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且因原裁定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就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檢察官經被告請求後之聲請,按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並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之其他聲請(即附表編號1部分)駁回。

檢察官關於附表編號1部分之其他聲請,以資救濟。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梁 宏 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5次)             │
├──────────┼──────────┼──────────┼──────────┤
│犯    罪    日    期│100.03~101.08.22    │101.08.21           │⒈101.08.01         │
│                    │                    │                    │⒉101.08.03         │
│                    │                    │                    │⒊101.08.03         │
│                    │                    │                    │⒋101.08.07         │
│                    │                    │                    │⒌101.08.20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台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署(下稱台中地檢)  │第20729號           │第20729號           │
│                    │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                    │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下稱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
│實│                │      1627號        │      1627號        │      1627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5.21           │104.05.21           │104.05.21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
│判│                │      1627號        │      1627號        │      1627號        │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4.05.21           │104.05.21           │104.05.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是          │
│件                  │                    │                    │                    │
├──────────┼──────────┼──────────┼──────────┤
│備                註│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助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助 │
│                    │署(下稱彰化地檢)  │字第637號           │字第637號           │
│                    │104年度執助字第637號│                    │                    │
│                    ├──────────┴──────────┴──────────┤
│                    │                  編號1~4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3次)             │(3次)             │(3次)             │
├──────────┼──────────┼──────────┼──────────┤
│犯    罪    日    期│⒈101.08.07         │⒈104.01.26前某日   │⒈104.01.29前某日   │
│                    │⒉101.08.09         │⒉104.03.10前某日   │⒉104.04.20前某日   │
│                    │⒊101.08.21         │⒊104.03.25前某日   │⒊104.05.18前某日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0729號           │第5566號            │第5566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下│彰化地院            │
│最│                │                    │稱彰化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
│實│                │      1627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5.21           │105.02.25           │105.02.25           │
├─┼────────┼──────────┼──────────┼──────────┤
│  │法            院│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
│判│                │      1627號        │                    │                    │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4.05.21           │105.04.07           │105.04.0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是          │        否          │        否          │
│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助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 │
│                    │字第637號           │第1897號            │第1897號            │
│                    ├──────────┼──────────┴──────────┤
│                    │編號1~4原定應執行有 │     編號5~7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
│                    │期徒刑2年           │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詐欺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                    │                    │
│                    │(2次)             │                    │                    │
├──────────┼──────────┼──────────┼──────────┤
│犯    罪    日    期│⒈104.03.27前某日   │                    │                    │
│                    │⒉104.04.01前某日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5566號            │                    │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02.25           │                    │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                    │                    │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5.04.07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                    │
│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 │                    │                    │
│                    │第1897號            │                    │                    │
│                    ├──────────┼──────────┼──────────┤
│                    │編號5~7原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年5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非字第一六九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