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六○號

常業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董明霈丁錦清林茂雄王居財張祺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常業重利案件,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審確定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七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審判之對象,是否即為檢察官所指之被告,應以檢察官指為刑罰對象之被告為依據,縱犯罪行為人以偽名或冒用他人名義與訊,致檢察官以被冒名者之姓名、年籍起訴,則檢察官指為被告之人,即為實際應訊之該犯罪行為人,法院自應對其為審判,而該被冒名頂替之人,並非檢察官指為被告之人,縱檢察官誤以其姓名、年籍起訴,仍非檢察官指為刑罰對象之人,非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不得對其加以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一○號判決、鈞院八十二年度台非字第四○六號判決參照)。本件涉重利罪嫌之人為王智皇,遭警方查獲時,冒名甲○○應訊,並於筆錄上偽簽『甲○○』姓名,且按捺指印。移送檢察官偵訊時,亦於筆錄上偽簽『甲○○』姓名,經交保新台幣二十萬元獲釋,檢察官雖以『甲○○』姓名提起公訴,然檢察官所指審判之對象,實為涉重利罪嫌在筆錄上偽簽『甲○○』姓名按捺指印而被檢察官交保之王智皇,而非甲○○本人。故原審自應逕對王智皇審判,而於判決時將當事人欄更正為王智皇之姓名、年籍,並註明『冒名甲○○』

之旨,或通知檢察官將『甲○○』姓名、年籍更正為王智皇之姓名、年籍。原審竟對未經起訴之甲○○本人為諭知無罪之判決,而對檢察官實際起訴之王智皇卻未裁判,依上開判決說明,顯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及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即所謂起訴對人之效力;而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等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係為特定刑罰權對象之用。惟檢察官起訴之對象為被告其「人」,並非其「姓名」。本件涉犯常業重利罪嫌之人為王智皇,其於警局初訊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冒用「甲○○」之姓名,復在偵訊筆錄上偽簽「甲○○」之姓名及按下自己之指模,致檢察官誤認王智皇係甲○○,而諭知交保新台幣二十萬元予以釋放,繼對之起訴。但檢察官起訴之對象仍為冒名之王智皇,並非甲○○本人,原法院於審理中,經證人曾瑞龍指證稱:涉犯常業重利罪嫌者係王智皇,其乃冒用甲○○之姓名應訊云云。原法院並依據台南縣新營市戶政事務所函送甲○○遺失國民身分證而申請補發之資料,認定甲○○之姓名被王智皇所冒用,有原案卷可稽。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五六九、一七二九號解釋意旨,原法院應將被告更正為王智皇,或通知檢察官更正後,逕對王智皇予以審判,方為適法。原法院竟對未經起訴之甲○○本人判決無罪,自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以資糾正。又前開所謂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係指已起訴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其中一部未予裁判者而言。原法院對於王智皇未予審判,尚與上述之情形有別,除得依法請求原法院補行審判外,不得遽指此部分亦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之當然為違背法令,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祺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六○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