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一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三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下午,經警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判處罪刑;就被告持有經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零點五公克),雖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惟既無檢驗報告可供審酌,並無法認定其確為安非他命,乃未為沒收之諭知。二、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定有明文。又查毒品為全世界公敵,世界各國莫不以打擊毒品犯罪為維護國力及社會治安之重心,因一旦染上毒癮,戒除困難,許多吸毒者更鋌身走險,作奸犯科,對社會秩序危害甚鉅,並嚴重戕害國民生產力,故反毒、拒毒、緝毒向為各國政府施政目標,而對緝獲扣案之物是否確屬毒品之調查,自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稱之與公平正義之維護有重大關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本件檢察官就扣案之物業已提出被告之自白為證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之特別規定,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法院並無審酌之權,法院如認尚應送鑑定始能確定其為第二級毒品,自應依職權送檢驗,竟未為之,僅以無送驗資料可供認定即不為沒收之宣告,自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為違背法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此與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檢察總長如予提起,本院自可不予准許,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又現行刑事訴訟已揚棄過去職權進行主義,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負有補充調查之義務,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是如檢察官未盡責舉證,而其所訴事實存否,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被告權益無關緊要,法院自可不必主動調查證據。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予以沒收銷燬,乃法律之明文規定,適用上向無疑義,並不存有原則之重要爭議性。本件原確定判決以「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情,雖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惟遍查全卷,除被告前開供述、扣押書一紙、扣押物品清單一紙及刑案照片二張外,並無任何送驗資料可供認定,既無檢驗報告可供本院審酌,是本院無法認定扣案物一包(含袋重約零點五公克)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爰不為沒收之宣告」,既指明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且縱然確屬毒品,數量甚微,客觀上難認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有所影響,於被告甲○○之權益亦無損害,況檢察官猶可在鑑定確認為毒品之後,依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聲請裁定,非無救濟之道。

依上說明,本件難認有給予非常救濟之必要性,自應認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一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