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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

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邱瑞祥(主筆)吳青蓉謝說容許紋華胡宏文

上訴人
黃 運 張
訴訟代理人
張 琇 惠律師
被上訴人
彭黃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家上字第2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則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裁量分割遺產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黃合生(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死亡)為兩造及原審共同上訴人黃秋美、黃世耀、黃虹茜、黃偉夙〔黃世耀以次合稱黃世耀等3人,其等被繼承人黃運興(於83年4月7日死亡)為黃合生之次子,本件黃世耀等3人為代位繼承〕之被繼承人,留有如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黃世耀、黃偉夙雖於99年5月17日受黃合生贈與坐落桃園市○○區○○段402地號(重測前為同區○○○段○○小段85之26地號)土地,惟與其之被繼承人黃運興於75年間攜同家人移居至高雄市三民區乙事無關,且非遺產預付,無從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或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歸扣計入黃合生應繼遺產;至被上訴人現住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房屋(即同區○○段22建號建物),係被上訴人於79年間自行建造,並辦妥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並非黃合生在繼承開始前贈與被上訴人之財產,不符合民法第1173條規定之歸扣要件,亦不能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審酌上訴人主張之分割方法,無視其他繼承人依法取得之應繼分權利;而附表一所示遺產以原物分割並無困難,且被上訴人、黃秋美、黃世耀等3人均同意將前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另斟酌該等不動產之現況與利用情形,以及兩造對該等不動產依存關係等情節,酌定分割方法以原物按各繼承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予各繼承人分別共有為當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於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件上訴人之聲明或陳述及主張之法律關係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事,原審審判長未行使闡明權,並無違背法令可言;至上訴人於本院另主張黃合生生前已表示將附表一項次2所示土地(即原分管圖C部分)贈與其,僅係待黃合生死後始發生贈與效力,為死因贈與云云,係屬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始提出之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審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主筆)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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