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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鍾任賜邱瑞祥黃明發呂淑玲陳麗玲

上訴人
呂春綢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思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
被上訴人
戴宏一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蘇仙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合證人楊文蘭、陳蕙茹之證言,及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全公司)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電子郵件、交易明細資料、對帳單、提存款交易憑條、股利憑單、借據、電子交易密碼通知單、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電子式交易密碼簽收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等件,參互以觀,堪認上訴人於民國96年9月間先後開立系爭存款帳戶、證券帳戶,自98年9月3日起即借與擔任宏全公司董事之被上訴人使用為股票交易,並未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或背於善良風俗而無效。上訴人明知系爭證券帳戶迄106年3月7日所存宏全公司68萬1,194股股票,為被上訴人所借名登記,竟於該日以掛失為由,辦理印鑑變更及補發存摺、註銷電子式帳戶,取消網路下單交易,擅自將上開宏全公司股票全數賣出,按當日收盤價每股新臺幣(下同)60.4元計算,致被上訴人受有計4,114萬4,118元之損害;又提領被上訴人於106年3月6日及7日出賣宏全公司股票得款162萬9,859元,均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被上訴人。從而,被上訴人先位之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上開金額本息,均有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反證據及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另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假執行、免為假執行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58條本文規定,亦非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判決,所據事實與本件不同,無從比附援引。另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所提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上訴理由(四)及答辯狀(四)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核屬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所得斟酌。均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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