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24號
104年度易字第2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雲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98
號、103年度偵字第2112號、103年度偵字第2212號、103年度偵
字第2213號、103年度偵字第2214號、103年度偵字第2215號、
103年度偵字第2216號、103年度偵字第2218號、103年度偵字第
2211號、103年度偵字第2217號、103年度偵字第2254號、103年
度偵字第22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文
彭雲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罪,共肆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7主文欄所示之刑(均含主刑及從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8、10至22、25、26、28至31、34、35、37至4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叁拾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4、9、23、24、27、32至34、3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彭雲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物(除附表一編號34、39、41、47未得逞外,其餘均竊取財物得手)。另彭雲明行竊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犯罪事實,遭返回之李美金察覺,李美金隨即通知黃智平返家,適彭雲明欲駕車逃逸,黃智平即以手握住彭雲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把手。詎彭雲明雖預見如率爾駕車往前行駛,可能因此造成黃智平受有傷害之結果發生,仍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駕車往前行駛,致黃智平受有左眉撕裂傷、左手挫傷、左膝擦挫傷、左足挫傷等傷害。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足憑。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前揭證據所顯示之內容均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24、28之行為後,刑法第321條第1項業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8日生效施行。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以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論處,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2、5至9、11、16至23、25至27、29、35、36、38、40、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3、30、4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2、15、37、4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24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門扇竊盜罪;附表一編號28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竊盜罪;附表編號3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附表一編號32、46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3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34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附表一編號39、4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附表一編號4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一編號47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原起訴意旨雖認附表一編號24、28,被告係分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惟上開編號24之犯罪時間,為98年9月8日,然刑法第321條於100年1月26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8日施行;另上開編號28之犯罪時間,為93年4月5日,且被告之行竊方式,係藉由踰越圍牆而入內行竊,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事由,又刑法第321條於100年1月26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8日施行,復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起訴法條(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44號卷第114頁反面),本院無庸再予變更法條,併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各罪(詳如附表一所示),犯意各別,時地有異,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彭雲明前於8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91年11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又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95年6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復於93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98年4月2日因假釋出監,然因假釋期間內再犯其他案件,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5月5日,於100年5月25日執行完畢,上開被告之前案紀錄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所示(上開編號24、28除外)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2.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32、35至47所示竊盜犯行之查獲過程,均係被告主動向員警坦承竊取各該財物,並帶同前往各該竊取地點查證等節,有被告警詢及偵查筆錄(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卷偵卷1A第7頁反面、偵卷2A第5至6頁、偵卷3A第3至4頁、偵卷4B第7至8頁、偵卷5A第9頁反面、偵卷5F第127至132頁、偵卷7D第149至154頁;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卷警卷1第4至5頁、警卷2第4至6頁、偵卷6第174至176頁及第179頁、偵卷8第100至10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103年1月27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同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103年5月2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同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12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同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20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103年2月4日警員黃俊嘉職務報告(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卷偵卷1A第5至6頁、偵卷2A第4頁、警卷3A第2頁、偵卷5A第2頁;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卷偵卷5第5頁)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係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員警坦承前開犯行,並帶同前往各該犯罪地點查證,而願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各次犯行,均減輕其刑。至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7、33所示犯行,係於被告自白前,已由警方自監視器錄影畫面或採集DNA比對,可疑被告即為犯罪行為人,有監視器錄影畫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卷偵卷6A第6、17頁)及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卷偵卷8A第43至47頁)附卷可參;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犯行,則係由告訴人李美金報警後,員警隨即到場逮捕被告,是就附表一編號27、33、34所示犯行,核與自首之要件不符,併予敘明。
3.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4、39、41及47部分,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而未得逞,為未遂犯,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上開編號39、41、47部分,遞減輕其刑;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4.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就所宣告之刑,減刑2分之1,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其餘犯罪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後所為,尚無依上揭條例減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彭雲明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均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並執行,詎仍不知警惕悔改,冀望不勞而獲,多次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手法,竊取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財物,衡其所為,顯然缺乏尊重各被害人財產權之觀念,且造成其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實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發性向被害人張惠玲當庭道歉,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為補輪胎學徒、月入約2千5百元、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及被告所犯數罪大多數為竊盜罪,亦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各量處如主文(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依法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併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附表一編號10、34之竊盜罪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害人蔡明錫於警詢時證述,及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本院104年度易字224號案件偵卷5A第31至33頁、104年度易字第277號案偵卷1第100反面至第10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上開項下宣告沒收。
五、至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部分,尚同時竊得鑽戒2只、翡翠戒指1只、hello kitty白金戒指1只部分,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有竊得鑽戒2只、翡翠戒指1只及hello kitty白金戒指1只之財物(見本院104年度易字224號案件偵卷5A第12頁反面、偵卷5F第131至132頁、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卷第114頁),而就此部分僅告訴人程麗玫之片面指訴,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尚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與前揭經起訴論罪科刑之附表一編號14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間、地點及手法 │被害人│竊得財物│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新臺幣│ (含主刑及從刑) │ │ │ │ │,下同)│ │ ├──┼──────────────────┼───┼────┼────────────┤ │ 1. │彭雲明於101年11月27日凌晨1時至2時許 │陳佳惠│鑰匙1串 │彭雲明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 │,在桃園市龍潭區龍祥里干城路196巷2弄│ │、手錶1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33 號,自未閉合之鐵門侵入陳佳惠之住 │ │只(品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宅,徒手竊取陳佳惠之父所有之手錶1只 │ │不詳) │折算壹日。 │ │ │,及陳佳惠之母所有之鑰匙1串得手。 │ │ │ │ │ │(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 2. │彭雲明於101年9月至10月間某日凌晨2時 │張郁琴│皮夾1個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 │ │(內含身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自未上鎖之廚房氣窗侵入張郁琴之住宅│ │分證、健│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竊取置放於客廳桌上,張郁琴之夫王肇│ │保卡、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宗所有之皮夾得手。 │ │用卡、金│ │ │ │ │ │融卡等物│ │ │ │ │ │、現金約│ │ │ │ │ │5千元) │ │ ├──┼──────────────────┼───┼────┼────────────┤ │ 3. │彭雲明於102年4月9日某時許,在桃園市 ○○○○○○○0○0○○○○○○○○○○○○○○ ○ ○○○區○○村○○路000巷000弄00號,持│ │條、玉鐲│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不詳物品毀損上址2樓陽台之落地窗,再 │ │1個、皮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打開落地窗之鎖頭後,踰越該安全設備之│ │包3個、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落地窗,侵入莊茂陸之住宅,竊取莊茂陸│ │相機1台 │ │ │ │所有之項鍊3至4條、玉鐲1個、皮包3個、│ │、現金約│ │ │ │相機1台、現金約數百元得手。 │ │數百元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 4. │彭雲明於101年10月5日凌晨3時30分許 │余素琴│手提包1 │彭雲明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由上│ │個(內含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址未上鎖之大門,侵入余素琴之住宅,竊│ │現金10餘│ │ │ │取余素琴所有之手提包1個得手。 │ │萬元、筆│ │ │ │ │ │記型電腦│ │ │ │ │ │2臺) │ │ ├──┼──────────────────┼───┼────┼────────────┤ │ 5. │彭雲明於101年11月4日某時許,在臺中市○○○ ○○○0○0○○○○○○○○○○○○○○ ○ ○○○區○○○街00號,由上址後方廁所窗│ │條、戒指│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戶侵入李陵之住宅,竊取李陵所有之項鍊│ │1批、洋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2至3條、戒指1批、洋酒若干瓶得手。 │ │酒若干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 6. │彭雲明於102年3月1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陳景華│車牌號碼│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北屯區崇德九路417號,由上址後方窗戶 │ │2603-HU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侵入陳景華之住宅,竊取陳景華所有之車│ │號自用小│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牌號碼2603-HU號自用小客車1台及現金1 │ │客車1臺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萬多元得手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逃逸。│ │(業經被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害人陳景│ │ │ │ │ │華領回) │ │ │ │ │ │、現金1 │ │ │ │ │ │萬多元 │ │ ├──┼──────────────────┼───┼────┼────────────┤ │ 7. │彭雲明於101年12月3日凌晨某時許,在桃│楊貴芬│玉質觀世│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園市○○區○○街00號,由上址後方防火│ │音菩薩像│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巷攀爬至2樓,踰越未上鎖之窗戶後侵入 │ │、鍍金釋│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楊貴芬之住宅,竊取楊貴芬所有之玉質觀│ │迦摩尼佛│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世音菩薩像及鍍金釋迦摩尼佛像各1尊得 │ │像各1尊 │ │ │ │手。 │ │ │ │ ├──┼──────────────────┼───┼────┼────────────┤ │ 8. │彭雲明於102年3月間某日某時許,在臺中│梁建新│現金2500│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市○○市○○路000巷00號,踰越上址未 │ │元、XO威│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上鎖之窗戶侵入梁建新之住宅,竊取梁建│ │士忌6瓶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所有之現金2500元、XO威士忌6瓶、行 │ │、行李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李箱1只,及梁建新之母所有之車牌號碼 │ │1只、車 │ │ │ │FP6-176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騎乘該 │ │牌號碼 │ │ │ │機車逃逸。 │ │FP6-176 │ │ │ │ │ │號機車( │ │ │ │ │ │機車於犯│ │ │ │ │ │罪時間翌│ │ │ │ │ │日尋獲) │ │ ├──┼──────────────────┼───┼────┼────────────┤ │ 9. │彭雲明於102年4月21日某時許,在桃園市○○○○○○○○○○○○○○○○○○○○○○○ ○ ○○○區○○村○○路0段000巷0號,自上 │ │腦2台、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址後方攀爬至3樓後,踰越尚未裝設完成 │ │數位相機│徒刑柒月。 │ │ │之窗戶侵入陳美媛之住宅,竊取陳美媛所│ │1台、電 │ │ │ │有之深藍色筆記型電腦2台、黑色數位相 │ │腦USB等 │ │ │ │機1台、銀色電腦USB等周邊商品乙組、現│ │周邊商品│ │ │ │金5萬元、信用卡5張、自動提款卡1張、 │ │乙組、現│ │ │ │面額5萬支票1張、存摺2本、私章2顆得手│ │金5萬元 │ │ │ │。 │ │、信用卡│ │ │ │ │ │5張、自 │ │ │ │ │ │動提款卡│ │ │ │ │ │1張、面 │ │ │ │ │ │額5萬支 │ │ │ │ │ │票1張、 │ │ │ │ │ │存摺2本 │ │ │ │ │ │、私章2 │ │ │ │ │ │顆 │ │ │ │ │ │ │ │ ├──┼──────────────────┼───┼────┼────────────┤ │10. │彭雲明於102年3月某日22時至翌日11時間│蔡明錫│鋼戒飾品│彭雲明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 │ │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粉樂 │ │1批、棉 │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町流行飾品雜貨鋪店面),頭戴鴨舌帽掩│ │質口罩數│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人耳目,手戴藍色手套,持不詳供使用之│ │個、機械│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兇器(未經扣案),踰越上址後方未上鎖│ │手表10只│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 │ │之氣窗,進入該商店內,竊取店內商品鋼│ │、男用內│物品均沒收。 │ │ │戒飾品1批、棉質口罩數個、機械手錶10 │ │褲數件、│ │ │ │只、男用內褲數件,並以不詳方式,破壞│ │現金5000│ │ │ │收銀機鑰匙孔,而竊取現金5000餘元得手│ │餘元 │ │ │ │。嗣並扣得彭雲明供犯罪所用之藍色手套│ │ │ │ │ │及鴨舌帽。 │ │ │ │ ├──┼──────────────────┼───┼────┼────────────┤ │11. │彭雲明於102年4月至5月間某日某時許, │古貴妹│現金8000│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在桃園市○○區○○路0巷00弄00號,由 │ │餘元、黃│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上址後方防火巷攀爬至2樓,踰越該處未 │ │金戒指1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上鎖之窗戶後,侵入古貴妹之住宅,竊取│ │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古貴妹所有之現金8000餘元及黃金戒指1 │ │ │ │ │ │只得手。 │ │ │ │ ├──┼──────────────────┼───┼────┼────────────┤ │12. │彭雲明於102年5月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 │張琇清│公事包2 │彭雲明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 │ │中正路814巷16號,手持可為兇器使用之T│ │個(內含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 │字板手(未經扣案),將上址1樓之落地窗 │ │教材、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鐵鎖撬開後踰越之,侵入張琇清之住宅,│ │碟、書籍│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竊取張琇清所有之公事包2個得手。 │ │若干) │壹日。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13. │彭雲明於102年5月6日某時許,在臺中市 ○○○○○○○0○ ○○○○○○○○○○○○○○ ○ ○○○區○○路0段000號之16(BAESAN奶緹│ │餘元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茶館),由上址商店旁柱子攀爬至2樓,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踰越該2樓窗戶進入該處1樓後,以不詳方│ │ │仟元折算壹日。 │ │ │式,破壞收銀機鎖頭,而竊取收銀機內現│ │ │ │ │ │金萬餘元得手。 │ │ │ │ ├──┼──────────────────┼───┼────┼────────────┤ │14. │彭雲明於102年11月28日5時10分許,在桃│程麗玫│和闐玉1 │彭雲明犯踰越門扇侵入住宅│ │ │園市○○區○○村○○○路0○0號,以不│ │塊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詳方式,打開上址正門門鎖後,侵入程麗│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玫之住宅,竊取程麗玫所有之和闐玉1塊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得手,並持程麗玫之汽車鑰匙,欲駕駛程│ │ │ │ │ │麗玫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 │ │逃逸,嗣因遭程麗玫發現而棄車逃逸。 │ │ │ │ ├──┼──────────────────┼───┼────┼────────────┤ │15. │彭雲明於102年12月29日日落前某時許, │張惠玲│鑽石項鍊│彭雲明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 │ │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自上 │ │1條、玉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 │址防火巷攀爬至2樓,再由遮雨棚攀爬至 │ │質印章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窗戶,復持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未 │ │對、新台│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經扣案),將該窗戶擊破後踰越之,侵入 │ │幣現金2 │壹日。 │ │ │張惠玲之住宅,竊取張惠玲所有之鑽石項│ │萬元、存│ │ │ │鍊1條、玉質印章1對、新台幣現金2萬元 │ │摺、護照│ │ │ │、存摺、護照得手。 │ │ │ │ ├──┼──────────────────┼───┼────┼────────────┤ │16. │彭雲明於101年10月間某日凌晨2時許,在│張月娥│金飾1只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0號,自│ │、洋酒2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上址社區中庭進入,復由1樓窗戶侵入張 │ │瓶。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月娥之住宅,竊取張月娥所有之金飾1只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及洋酒2瓶得手。 │ │ │ │ ├──┼──────────────────┼───┼────┼────────────┤ │17. │彭雲明於101年11月2日上午10時許,在苗│黃縣梅│金飾4件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栗縣○○鄉○○村○○000巷00號,自上 │ │、現金3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址後方防火巷踰越窗戶,侵入黃縣梅之住│ │萬元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宅,竊取黃縣梅所有之金飾4件及現金3萬│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元得手。 │ │ │ │ ├──┼──────────────────┼───┼────┼────────────┤ │18. │彭雲明於101年11月20日凌晨2時許,在苗│呂淑美│石雕工藝│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栗縣○○鎮○○里○○街00號,踰越上址│ │品1只、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2樓之窗戶,侵入呂淑美之住宅,竊取呂 │ │木化石1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淑美所有之石雕工藝品1只及木化石1個得│ │個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手,並持呂淑美所有之汽車鑰匙,駕駛呂│ │ │ │ │ │淑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 │ │車離開現場,途中將上開自用小客車棄置│ │ │ │ │ │苗栗縣○○鎮○○路00號對面停車場後逃│ │ │ │ │ │逸。 │ │ │ │ ├──┼──────────────────┼───┼────┼────────────┤ │19. │彭雲明於101年12月7日凌晨4時許,在苗 │范家瑋│洋酒7瓶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栗縣○○鎮○○路000號,自上址中庭走 │ │、金戒指│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道進入社區後,踰越氣窗侵入范家瑋之住│ │2只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宅,竊取范家瑋所有之洋酒7瓶及金戒指2│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只得手。 │ │ │ │ ├──┼──────────────────┼───┼────┼────────────┤ │20. │彭雲明於101年12月7日上午6時許,在苗 │曾玉珍│現金1萬8│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栗縣○○鎮○○路000○0號,自上址氣窗│ │千元、項│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侵入曾玉珍之住宅,竊取曾玉珍所有之現│ │鍊4條、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金1萬8千元、項鍊4條、酒7瓶、照相機1 │ │酒7 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台、電腦螢幕1個、身分證1張、存摺4本 │ │照相機1 │ │ │ │、健保卡1張、信用卡2張、提款卡1張及 │ │台、電腦│ │ │ │其他有價證券110張得手。 │ │螢幕1個 │ │ │ │ │ │身分證1 │ │ │ │ │ │、存摺4 │ │ │ │ │ │、健保卡│ │ │ │ │ │1張、信 │ │ │ │ │ │卡2張、 │ │ │ │ │ │提款卡1 │ │ │ │ │ │張、其他│ │ │ │ │ │有價證券│ │ │ │ │ │110張 │ │ ├──┼──────────────────┼───┼────┼────────────┤ │21. │彭雲明於102年3月20日上午4時許,在苗 │楊秀榆│現金4000│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栗縣○○鎮○○街00巷0號,踰越上址窗 │ │元、金鎖│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戶侵入楊秀榆之住宅,竊取楊秀榆所有之│ │片、證件│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現金4000元、金鎖片及證件等物得手。 │ │等物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彭雲明於102年3月間某日凌晨2時許,在 │葉玉雪│皮包1只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0段00號,踰越上址1│ │(內有1萬│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樓窗戶,侵入葉玉雪之住宅,竊取葉玉雪│ │元、洋酒│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所有之皮包1只得手。 │ │3瓶、水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晶飾品3 │ │ │ │ │ │件) │ │ ├──┼──────────────────┼───┼────┼────────────┤ │23. │彭雲明於102年5月間某日夜間,在桃園市│曾淑慧│NIKON相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龍潭區大同路313號,自上址1樓防火巷攀│ │機1台、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爬踰越氣窗,侵入曾淑慧之住宅,竊取曾│ │名牌包3 │徒刑柒月。 │ │ │淑慧所有之NIKON相機1台、名牌包3只、 │ │只、現金│ │ │ │現金1000多元及美金300元得手。 │ │1000多元│ │ │ │ │ │、美金 │ │ │ │ │ │300元 │ │ ├──┼──────────────────┼───┼────┼────────────┤ │24. │彭雲明於98年9月8日上午9時至10時許, │吳淑梅│項鍊、裸│彭雲明犯踰越門扇竊盜罪,│ │ │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 │鑽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以不詳方式,打開上址鐵門後,踰越該鐵│ │ │ │ │ │門侵入吳淑梅之住宅,竊取吳淑梅所有之│ │ │ │ │ │項鍊及裸鑽得手。 │ │ │ │ │ │(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25. │彭雲明於102年3月間某日某時許,在臺中│廖惠玲│存摺1本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市○○區○○路0段000號之8,踰越上址2│ │、印章1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樓窗戶,侵入廖惠玲之住宅,竊取廖惠玲│ │個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所有之存摺1本及印章1個得手。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26. │彭雲明於102年3月間某日凌晨3時至4時許│楊信美│木雕刻品│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23,│ │5件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踰越上址2樓窗戶,侵入楊信美之住宅,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竊取楊信美所有之木雕刻品5件得手。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27. │彭雲明於101年9月5日上午4時11分至24分│鄧霖謙│HTC手機2│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間,在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0號, │ │隻、住家│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沿1 樓天然瓦斯管線攀爬至2樓後,踰越 │ │鐵捲門控│徒刑捌月。 │ │ │上址2樓廚房之窗戶,侵入鄧霖謙之住宅 │ │制器1個 │ │ │ │,竊取鄧霖謙所有之HTC手機2隻、住家鐵│ │、現金 │ │ │ │捲門控制器1個及現金2000元得手。 │ │2000 元 │ │ ├──┼──────────────────┼───┼────┼────────────┤ │28. │彭雲明於93年4月5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邱嬌妹│硬幣1袋 │彭雲明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 │市○鎮區○○路0段000號(原嘉資源回收│ │(內含約5│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 │ │場),自上址回收場後方圍牆牆垣之石棉│ │萬元) │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瓦縫隙侵入,竊取置放於上址辦公室內硬│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幣1袋約5萬元得手。 │ │ │日。 │ ├──┼──────────────────┼───┼────┼────────────┤ │29. │彭雲明於102年9月至10月間某日上午4時 │劉于薪│手錶1只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 │、背包1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踰越上址2樓窗戶,侵入劉于薪之住宅, │ │個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竊取劉于薪所有之手錶1只及背包1個得手│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0. │彭雲明於102年8月下旬至同年10月某日某│羅秀琴│現金1萬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富 │ │餘元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貴餐廳),踰越上址1樓側邊窗戶,進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上址餐廳,竊取置於於餐廳櫃台內之現金│ │ │仟元折算壹日。 │ │ │約1萬餘元得手。 │ │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31. │彭雲明於101年底至102年初某日某時許,│陳美月│現金1萬 │彭雲明犯竊盜罪,累犯,處│ │ │在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EASY便│ │餘元、香│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利商店),以不詳方式,進入上址商店,│ │煙8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竊取現金約1萬餘元及香煙8條得手。(經│ │ │。 │ │ │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32. │彭雲明於101年9月3日上午7時許,在桃園│梁鴻益│現金1萬5│彭雲明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 │ │市○○區○○街00號,踰越上址側圍之牆│ │千元、美│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垣,侵入梁鴻益之住宅後,竊取梁鴻益所│ │金3千5百│柒月。 │ │ │有之現金1萬5千元、美金3千5百元、越南│ │元、越南│ │ │ │幣2萬元、黃金1批(重量不詳)及元寶1批 │ │幣2萬元 │ │ │ │得手。 │ │、黃金1 │ │ │ │ │ │批(重量 │ │ │ │ │ │不詳)、 │ │ │ │ │ │元寶1批 │ │ ├──┼──────────────────┼───┼────┼────────────┤ │33. │彭雲明於102年11月24日下午2時40時許,│簡萬豪│富士牌黑│彭雲明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 │ │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攜帶可│ │色數位相│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供兇器使用之扁型螺絲起子(未經扣案),│ │機1台、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踰越上址後方牆垣,撿拾挖土機斗齒砸毀│ │美金3千 │。 │ │ │上址窗戶(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侵入簡│ │元、人民│ │ │ │萬豪之住宅,竊取簡萬豪所有之富士牌黑│ │幣1萬元 │ │ │ │色數位相機1台、美金3千元及人民幣1萬 │ │ │ │ │ │元得手。 │ │ │ │ ├──┼──────────────────┼───┼────┼────────────┤ │34. │彭雲明於103年1月2日上午9時54分許,在│李美金│無(未遂)│彭雲明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 │ │臺中市○○區○○○街00號,持可供兇器│、黃智│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未遂│ │ │使用之六角扳手,破壞上址門鎖後,踰越│平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該門而侵入李美金、黃智平居住之住宅,│ │ │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 │ │惟著手翻找物色財物、尚未覓得財物之際│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遭返回之李美金察覺,李美金隨即通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黃智平返家,適彭雲明欲駕車逃逸,黃智│ │ │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6所示之│ │ │平即以手握住彭雲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 │ │物品均沒收。 │ │ │-M6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把手。詎彭雲明雖 │ │ │ │ │ │預見如率爾駕車往前行駛,可能因此造成│ │ │ │ │ │黃智平受有傷害之結果發生,仍基於傷害│ │ │ │ │ │之不確定故意,駕車往前行駛,致黃智平│ │ │ │ │ │受有左眉撕裂傷、左手挫傷、左膝擦挫傷│ │ │ │ │ │、左足挫傷等傷害。經李美金報警處理,│ │ │ │ │ │員警隨即到場逮捕彭雲明,並扣得彭雲明│ │ │ │ │ │供犯罪使用之手套1雙、口罩1個、手電筒│ │ │ │ │ │1支及六角扳手1支。 │ │ │ │ ├──┼──────────────────┼───┼────┼────────────┤ │35. │彭雲明於102年3月上旬某日凌晨2時30分 │高原逢│現金300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先│ │元、存錢│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翻牆進入上址中庭社區後,踰越上址氣窗│ │筒2個(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侵入高原逢之住所,竊取高原逢所有之│ │內含約1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現金300元及存錢筒2個得手。 │ │萬元) │ │ ├──┼──────────────────┼───┼────┼────────────┤ │36. │彭雲明於102年3月7日凌晨3時許,在臺中│廖繼達│筆記型電│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市○○區○村街00巷00號,踰越上址未上│ │腦1台、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鎖之氣窗,侵入廖繼達之住宅,竊取廖繼│ │平版電腦│徒刑柒月。 │ │ │達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台、平版電腦1台、│ │1台、鑽 │ │ │ │鑽石戒指1只及玉佩1塊得手,並竊取及騎│ │石戒指1 │ │ │ │乘廖繼達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 │ │只、玉佩│ │ │ │通重型機車逃逸。 │ │1塊、車 │ │ │ │ │ │牌號碼 │ │ │ │ │ │KCH-459 │ │ │ │ │ │號之機車│ │ │ │ │ │1台(該機│ │ │ │ │ │車後經尋│ │ │ │ │ │獲) │ │ ├──┼──────────────────┼───┼────┼────────────┤ │37. │彭雲明於101年12月2日某時許,在桃園市○○○○○○○0○ ○○○○○○○○○○○○○○ ○ ○○○區○○路000號,持可供兇器使用之 │ │(約7、8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 │螺絲起子(未經扣案),撬開上址氣窗鎖後│ │瓶)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踰越該氣窗,侵入邱創暉之住宅,竊取│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邱創暉所有之洋酒1批得手。 │ │ │壹日。 │ ├──┼──────────────────┼───┼────┼────────────┤ │38. │彭雲明於101年10月某日凌晨2時許,在桃│呂雪子│皮包1只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自上址│ │(內含現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1樓外之電線桿攀爬至上址2樓,並踰越上│ │金4百元)│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址2樓之氣窗,侵入呂雪子之住宅,竊取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呂雪子所有之皮包1只得手。 │ │ │ │ ├──┼──────────────────┼───┼────┼────────────┤ │39. │彭雲明於101年10月某日凌晨2時許,在桃│彭少華│無(未遂)│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自上址│ │ │住宅竊盜罪,未遂,累犯,│ │ │側邊踰越氣窗,侵入彭少華之住宅,著手│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翻找物色上址客廳中之財物無著而逃逸。│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40. │彭雲明於101年11月某日凌晨至上午7時許│鄭梅英│皮包1只(│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間,在桃園市龍潭區中正村神龍路403巷2│ │內含現金│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弄20號,踰越上址氣窗,侵入鄭梅英之住│ │1千元、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宅,竊取鄭梅英所有之皮包1只得手。 │ │愛其華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表1只) │ │ ├──┼──────────────────┼───┼────┼────────────┤ │41. │彭雲明於102年8月下旬至同年9月某日凌 │范揚富│無(未遂)│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晨至上午7時許間,在桃園市龍潭區百福 │ │ │住宅竊盜罪,未遂,累犯,│ │ │街5號,踰越上址1樓未上鎖之氣窗,侵入│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范揚富之住宅,著手翻找物色上址1樓之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財物,嗣因發覺范揚富及其親屬於上址2 │ │ │日。 │ │ │樓處尚未就寢,翻找財物無著即自後門逃│ │ │ │ │ │逸。 │ │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42. │彭雲明於102年3月1日凌晨3時32分至52分│陳天福│手提包4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 │許間,在臺中市○○區○○○街00號(誠│ │只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總建設樣品屋),踰越上址窗戶後進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竊取手提包4只得手。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3. │彭雲明於102年12月16日上午9時許,在桃│莊小慧│木雕製品│彭雲明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 │ │園市○○區○○路000巷00號,持不詳可 │ │1批、琉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 │供使用之兇器(未經扣案),擊破上址2樓 │ │璃飾品1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窗戶,踰越該窗戶,侵入莊小慧之住宅,│ │批、黃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竊取莊小慧所有之木雕製品1批、琉璃飾 │ │戒指2只 │壹日。 │ │ │品1批及黃金戒指2只得手。 │ │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44. │彭雲明於102年10月間某日凌晨某時許, │黃晨宇│現金2千 │彭雲明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 │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日式威廉│ │元 │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髮廊營業所),持不詳可供使用之兇器(未│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經扣案),毀損上址店面2樓後門之窗戶,│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踰越該窗戶而進入上址店面,竊取現金約│ │ │ │ │ │2千元得手。 │ │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45. │彭雲明於101年9月9日某時許,在桃園市 ○○○○○○○○○○○○○○○○○○○○○○○ ○ ○○○區○○路000巷0弄0號(山塘映月社 │ │2條、7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區),踰越上址側邊之窗戶,侵入黃國書│ │-11商品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之住宅,竊取黃國書所有之銀質項鍊2條 │ │禮券數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及7-11商品禮券數千元得手。 │ │元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並│ │ │ │ │ │增列7-11商品禮券數千元為彭雲明所竊得│ │ │ │ │ │之物品) │ │ │ │ ├──┼──────────────────┼───┼────┼────────────┤ │46. │彭雲明於101年10月2日凌晨0時至6時間,│郭守義│現金約3 │彭雲明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 │ │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山│ │萬元(含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塘映月社區),自上址後方之牆垣翻越,│ │美金1批)│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侵入郭守義之住宅,竊取郭守義所有之現│ │、SONY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金約3萬元、SONY筆記型電腦1台及照相機│ │記型電腦│ │ │ │1台得手。 │ │1台及照 │ │ │ │ │ │相機1台 │ │ ├──┼──────────────────┼───┼────┼────────────┤ │47. │彭雲明於101年10月2日凌晨2時40分許, │陳俊佑│無(未遂)│彭雲明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 │ │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山 │ │ │竊盜罪,未遂,累犯,處有│ │ │塘映月社區),自上址後方之牆垣翻越,│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侵入陳俊佑之住宅,著手翻動財物後,因│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觸動保全系統而逃逸。 │ │ │ │ └──┴──────────────────┴───┴────┴────────────┘ 附表二:證據資料 ┌──┬──────────┬────────────────────┐ │編號│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 │ │ │(以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案件,簡稱本│ │ │ │院224號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77號案件 │ │ │ │,簡稱本院277號案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簡稱臺中市警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簡稱桃│ │ │ │園市警局) │ ├──┼──────────┼────────────────────┤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陳佳惠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1A第12至13頁);於偵查時經│ │ │ │ 具結之證述(本院224號案件偵卷1A第85至 │ │ │ │ 87頁) │ │ │ │2.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現場照片│ │ │ │ 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1A第14頁) │ │ │ │3.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103年5月│ │ │ │ 2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卷1A第5至6頁) │ ├──┼──────────┼────────────────────┤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張郁琴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2A第13至15頁);於偵查時經│ │ │ │ 具結之證述(本院224號案件偵卷2A第69至 │ │ │ │ 71頁) │ │ │ │2.現場照片4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2A第19頁│ │ │ │ ) │ │ │ │3.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12│ │ │ │ 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 卷2A第4頁) │ ├──┼──────────┼────────────────────┤ │3 │附表一編號3所示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莊茂陸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2A第9至12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2A第18頁│ │ │ │ ) │ │ │ │3.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12│ │ │ │ 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 卷2A第4頁) │ ├──┼──────────┼────────────────────┤ │4 │附表一編號4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余素琴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3A第5頁) │ │ │ │2.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101年10月6│ │ │ │ 日一般刑案案件資料-案件基本資料(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3A第11頁) │ │ │ │3.被害人余素琴住宅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張 │ │ │ │ (本院224號案件偵卷3A第12頁) │ │ │ │4.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103年2月4 │ │ │ │ 日警員黃俊嘉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 卷3A第2頁) │ ├──┼──────────┼────────────────────┤ │5 │附表一編號5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李陵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 224號案件警卷3A第7頁) │ │ │ │2.臺中市警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101年11月4│ │ │ │ 日一般刑案案件資料-案件基本資料(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3A第10頁) │ │ │ │3.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103年2月4 │ │ │ │ 日警員黃俊嘉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 卷3A第2頁) │ ├──┼──────────┼────────────────────┤ │6 │附表一編號6所示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陳景華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3A第6頁) │ │ │ │2.車牌號碼0000-00號失車-案件基本資料查詢│ │ │ │ 詳細畫面報表(本院224號案件 │ │ │ │ 偵卷3A第9頁) │ │ │ │3.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103年2月4 │ │ │ │ 日警員黃俊嘉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 卷3A第2頁) │ ├──┼──────────┼────────────────────┤ │7 │附表一編號7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楊貴芬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17至19頁) │ │ │ │2.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現場勘察記錄表1份( │ │ │ │ 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18頁) │ │ │ │3.現場照片2張、勘察照片42張及桃園市龍潭 │ │ │ │ 區賴華街36巷7弄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本│ │ │ │ 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58頁、5D第19至39頁 │ │ │ │ 、第40至42頁) │ ├──┼──────────┼────────────────────┤ │8 │附表一編號8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梁建新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22至23頁) │ │ │ │2.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刑案紀錄表(本院224 │ │ │ │ 號案件偵卷5A第24至25頁) │ │ │ │3.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59頁│ │ │ │ ) │ ├──┼──────────┼────────────────────┤ │9 │附表一編號9所示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陳美媛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26至28頁) │ │ │ │2.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件三聯單、102年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 │ │ │ │ 各1份(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29至30頁)│ │ │ │3.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影本│ │ │ │ 、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 │ │ │ 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臺灣新北│ │ │ │ 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各1 │ │ │ │ 份(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12至17頁) │ │ │ │4.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現場勘察記錄表1份( │ │ │ │ 本院1224號案件偵卷5D第43頁) │ │ │ │5.現場照片14張(偵卷5D第44至50頁) │ ├──┼──────────┼────────────────────┤ │1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蔡明錫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31至33頁) │ │ │ │2.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本│ │ │ │ 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51至53頁) │ │ │ │3.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勘察採證照片23張、監│ │ │ │ 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卷5D第61至75頁) │ │ │ │4.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 │ │ │ │ 院224號案件偵卷5E第41頁) │ ├──┼──────────┼────────────────────┤ │11 │附表一編號11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古貴妹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34至35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63頁│ │ │ │ ) │ ├──┼──────────┼────────────────────┤ │12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張琇清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36至37頁) │ │ │ │2.102年5月1日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 │ │ │ │ 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臺中│ │ │ │ 市警局第六分局刑案記錄表各1份(本院224│ │ │ │ 號案件偵卷5A第38至39、41頁) │ │ │ │3.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76至82頁) │ │ │ │4.勘察照片12張及門鎖遭破壞之照片6張(本 │ │ │ │ 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40、64頁) │ ├──┼──────────┼────────────────────┤ │13 │附表一編號13所示事實│1.證人康豈榛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224號案 │ │ │ │ 件偵卷5A第42至44頁) │ │ │ │2.證人即失竊當時任店長之徐哲昆於警詢時之│ │ │ │ 證述(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45頁) │ │ │ │3.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件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中市警局│ │ │ │ 第六分局刑案記錄表各1份(本院224號案件│ │ │ │ 偵卷5A第46至48頁) │ │ │ │4.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及勘察照片2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 │ │ │ │ 83至94頁) │ ├──┼──────────┼────────────────────┤ │14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程麗玫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49至51頁) │ │ │ │2.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現場勘察記錄表1份、 │ │ │ │ 被害人程麗玫住宅照片8張及監視錄影畫面 │ │ │ │ 翻拍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95至│ │ │ │ 100頁) │ ├──┼──────────┼────────────────────┤ │15 │附表一編號15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53至55頁) │ │ │ │2.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現場勘察記錄表1份、 │ │ │ │ 被害人張惠玲住宅照片21張(本院224號案 │ │ │ │ 件偵卷5D第101至112頁) │ ├──┼──────────┼────────────────────┤ │16 │附表一編號16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張月娥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4A第11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4A第12頁│ │ │ │ ) │ ├──┼──────────┼────────────────────┤ │17 │附表一編號17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黃縣梅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13頁) │ │ │ │2.現場照片2張及告訴人黃縣梅報案三聯單翻 │ │ │ │ 拍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 │ │ │ │ 卷4A第14至15頁) │ ├──┼──────────┼────────────────────┤ │18 │附表一編號18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呂淑美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16至17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18頁│ │ │ │ ) │ │ │ │3.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牌號│ │ │ │ 碼W4-8985號自用小客車)(本院224號案件│ │ │ │ 偵卷4A第19頁) │ ├──┼──────────┼────────────────────┤ │19 │附表一編號19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范家瑋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20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21頁│ │ │ │ ) │ ├──┼──────────┼────────────────────┤ │20 │附表一編號20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曾玉珍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22頁) │ │ │ │2.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曾玉珍101年12月7│ │ │ │ 日刑案報案證明申請書各1份(本院224號案│ │ │ │ 件警卷4A第24至26頁) │ │ │ │3.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27頁│ │ │ │ ) │ ├──┼──────────┼────────────────────┤ │21 │附表一編號21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楊秀榆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28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29頁│ │ │ │ ) │ ├──┼──────────┼────────────────────┤ │22 │附表一編號22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葉玉雪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30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31頁│ │ │ │ ) │ ├──┼──────────┼────────────────────┤ │23 │附表一編號23所示事實│證人即被害人曾淑慧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32至34頁) │ ├──┼──────────┼────────────────────┤ │24 │附表一編號24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吳淑梅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35頁) │ │ │ │2.現場照片1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36頁│ │ │ │ ) │ ├──┼──────────┼────────────────────┤ │25 │附表一編號25所示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廖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37頁) │ ├──┼──────────┼────────────────────┤ │26 │附表一編號26所示事實│證人即被害人楊信美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38頁) │ ├──┼──────────┼────────────────────┤ │27 │附表一編號27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鄧霖謙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6A第15至16頁) │ │ │ │2.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件報案三聯單(本院224號案件偵卷6A第19 │ │ │ │ 頁) │ │ │ │3.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及其附件之現場圖、現場照片19張、監視錄│ │ │ │ 影畫面翻拍照片25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 │ │ │ │ 6A第20至48頁) │ │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2張(本院224 │ │ │ │ 號案件偵卷6A第6、17頁) │ │ │ │5.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6A第18頁│ │ │ │ ) │ ├──┼──────────┼────────────────────┤ │28 │附表一編號28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邱嬌妹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7A第4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7A第13頁│ │ │ │ ) │ ├──┼──────────┼────────────────────┤ │29 │附表一編號29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劉于薪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7A第5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7A第17頁│ │ │ │ ) │ ├──┼──────────┼────────────────────┤ │30 │附表一編號30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羅秀琴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7A第7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7A第15頁│ │ │ │ ) │ ├──┼──────────┼────────────────────┤ │31 │附表一編號31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陳美月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7A第8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7A第16頁│ │ │ │ ) │ ├──┼──────────┼────────────────────┤ │32 │附表一編號32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梁鴻益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7A第9至10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7A第11、│ │ │ │ 14頁) │ ├──┼──────────┼────────────────────┤ │33 │附表一編號33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簡萬豪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8A第32至34頁) │ │ │ │2.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102年11月 │ │ │ │ 24日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發生竊盜案件│ │ │ │ 紀錄表各1份(本院224號案件偵卷8A第35至│ │ │ │ 36頁) │ │ │ │3.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刑│ │ │ │ 案現場測繪圖、勘查採證同意書、勘察紀錄│ │ │ │ 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各1份、現場 │ │ │ │ 照片37張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本 │ │ │ │ 院224號案件偵卷8A第50至68頁) │ │ │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1月27日刑生│ │ │ │ 字第1028021520號鑑定書、桃園市警局102 │ │ │ │ 年4月3日桃警鑑字第1020027986號函、內政│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3月29日刑醫字第│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本院224號案件│ │ │ │ 偵卷8A第43至47頁) │ │ │ │5.現場照片8張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 │ │ 本院224號案件偵卷8A第37至42頁) │ ├──┼──────────┼────────────────────┤ │34 │附表一編號34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李美金、黃智平於警詢時之證│ │ │ │ 述(本院277號案件偵卷1第45至46頁、第48│ │ │ │ 至49頁) │ │ │ │2.證人即告訴人黃智平之員工紀伯全於警詢時│ │ │ │ 之證述(本院277號案件偵卷1第51頁) │ │ │ │3.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各1份(本院277號案件偵卷1第53 │ │ │ │ 至55頁) │ │ │ │4.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03年1│ │ │ │ 月2日診斷診明書1份(本院277號案件偵卷 │ │ │ │ 1第57頁) │ │ │ │5.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 │ │ │ │ 料1份(本院277號案件偵卷1第60頁) │ │ │ │6.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現場照片5張、│ │ │ │ 搜索扣押照片5張、及扣押物品照片10張( │ │ │ │ 本院277號案件偵卷1第85至98頁) │ ├──┼──────────┼────────────────────┤ │35 │附表一編號35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高原逢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1第7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2頁 │ │ │ │ ) │ ├──┼──────────┼────────────────────┤ │36 │附表一編號36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廖繼達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1第8頁) │ │ │ │2.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 │ │ │ │ 報表、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本院277號│ │ │ │ 案件警卷2第18至19頁) │ │ │ │3.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3頁 │ │ │ │ ) │ ├──┼──────────┼────────────────────┤ │37 │附表一編號37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邱創暉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1第9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4頁 │ │ │ │ ) │ ├──┼──────────┼────────────────────┤ │38 │附表一編號38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呂雪子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1第10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5頁 │ │ │ │ ) │ ├──┼──────────┼────────────────────┤ │39 │附表一編號39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彭少華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1第11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6頁 │ │ │ │ ) │ ├──┼──────────┼────────────────────┤ │40 │附表一編號40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鄭梅英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偵卷5第8至10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5第21頁 │ │ │ │ ) │ │ │ │3.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 │ │ │ │ 20日職務報告(本院277號案件偵卷5第5頁 │ │ │ │ ) │ ├──┼──────────┼────────────────────┤ │41 │附表一編號41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范揚富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偵卷5第15至17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5第19頁 │ │ │ │ ) │ │ │ │3.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 │ │ │ │ 20日職務報告(本院277號案件偵卷5第5頁 │ │ │ │ ) │ ├──┼──────────┼────────────────────┤ │42 │附表一編號42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陳天福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7頁);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本院277號案件偵卷3第42頁) │ │ │ │2.證人即被害人陳天福之員工葉各伯於警詢時│ │ │ │ 之證述(本院277號案件偵卷4第30至32頁)│ │ │ │ ;於偵查中之證述(本院277號案件偵卷3第│ │ │ │ 42頁) │ │ │ │3.帝苑三期社區樣品屋遭竊案異常情形報告 │ │ │ │ (本院277號案件偵卷3第49至50頁) │ │ │ │4.臺中市警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及現場照片25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4第13│ │ │ │ 至27頁) │ │ │ │5.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43 │附表一編號43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莊小慧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8頁) │ │ │ │2.桃園市警局大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及現場照片44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4第34│ │ │ │ 至59頁) │ │ │ │3.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44 │附表一編號44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黃晨宇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9頁) │ │ │ │2.現場照片4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4至 │ │ │ │ 15頁) │ │ │ │3.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45 │附表一編號45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黃國書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10頁、偵卷4第107至108 │ │ │ │ 頁) │ │ │ │2.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及現場照片22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4第90│ │ │ │ 至106頁) │ │ │ │3.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6頁 │ │ │ │ ) │ │ │ │4.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46 │附表一編號46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郭守義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11頁、偵卷4第88至89頁 │ │ │ │ ) │ │ │ │2.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 │ │ │ 場勘察紀錄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 │ │ 現場圖各1份、現場照片29張及監視錄影畫 │ │ │ │ 面翻拍照片7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4第61 │ │ │ │ 至87頁) │ │ │ │3.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7頁 │ │ │ │ ) │ │ │ │4.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47 │附表一編號47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陳俊佑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12頁) │ │ │ │2.現場照片4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8至 │ │ │ │ 19頁) │ │ │ │3.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附表三:扣案物 ┌─┬───────────────┬─────────┐ │編│ 扣押物品與數量 │ 備 註 │ │號│ │ │ ├─┼───────────────┼─────────┤ │1 │手套1個 │本院104年度易字224│ │ │ │號案件(偵卷5E第41│ │ │ │頁) │ ├─┼───────────────┼─────────┤ │2 │鴨舌帽1個 │同上 │ ├─┼───────────────┼─────────┤ │3 │手套1雙 │本院104年度易字277│ │ │ │號案件(偵卷1第53 │ │ │ │至55頁) │ ├─┼───────────────┼─────────┤ │4 │口罩1個 │同上 │ ├─┼───────────────┼─────────┤ │5 │手電筒1支 │同上 │ ├─┼───────────────┼─────────┤ │6 │六角板手1支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