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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趙耘寧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24號

                   104年度易字第2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雲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98

號、103年度偵字第2112號、103年度偵字第2212號、103年度偵

字第2213號、103年度偵字第2214號、103年度偵字第2215號、

103年度偵字第2216號、103年度偵字第2218號、103年度偵字第

2211號、103年度偵字第2217號、103年度偵字第2254號、103年

度偵字第22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文

彭雲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罪,共肆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7主文欄所示之刑(均含主刑及從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8、10至22、25、26、28至31、34、35、37至4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叁拾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4、9、23、24、27、32至34、3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彭雲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被害人等之財物(除附表一編號34、39、41、47未得逞外,其餘均竊取財物得手)。另彭雲明行竊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犯罪事實,遭返回之李美金察覺,李美金隨即通知黃智平返家,適彭雲明欲駕車逃逸,黃智平即以手握住彭雲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把手。詎彭雲明雖預見如率爾駕車往前行駛,可能因此造成黃智平受有傷害之結果發生,仍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駕車往前行駛,致黃智平受有左眉撕裂傷、左手挫傷、左膝擦挫傷、左足挫傷等傷害。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足憑。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前揭證據所顯示之內容均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24、28之行為後,刑法第321條第1項業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8日生效施行。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以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論處,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2、5至9、11、16至23、25至27、29、35、36、38、40、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3、30、4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2、15、37、4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24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門扇竊盜罪;附表一編號28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竊盜罪;附表編號3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附表一編號32、46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3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34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附表一編號39、4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附表一編號4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一編號47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原起訴意旨雖認附表一編號24、28,被告係分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惟上開編號24之犯罪時間,為98年9月8日,然刑法第321條於100年1月26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8日施行;另上開編號28之犯罪時間,為93年4月5日,且被告之行竊方式,係藉由踰越圍牆而入內行竊,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事由,又刑法第321條於100年1月26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8日施行,復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起訴法條(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44號卷第114頁反面),本院無庸再予變更法條,併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各罪(詳如附表一所示),犯意各別,時地有異,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彭雲明前於8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91年11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又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95年6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復於93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98年4月2日因假釋出監,然因假釋期間內再犯其他案件,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5月5日,於100年5月25日執行完畢,上開被告之前案紀錄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所示(上開編號24、28除外)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2.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32、35至47所示竊盜犯行之查獲過程,均係被告主動向員警坦承竊取各該財物,並帶同前往各該竊取地點查證等節,有被告警詢及偵查筆錄(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卷偵卷1A第7頁反面、偵卷2A第5至6頁、偵卷3A第3至4頁、偵卷4B第7至8頁、偵卷5A第9頁反面、偵卷5F第127至132頁、偵卷7D第149至154頁;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卷警卷1第4至5頁、警卷2第4至6頁、偵卷6第174至176頁及第179頁、偵卷8第100至10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103年1月27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同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103年5月2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同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12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同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20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103年2月4日警員黃俊嘉職務報告(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卷偵卷1A第5至6頁、偵卷2A第4頁、警卷3A第2頁、偵卷5A第2頁;104年度易字第277號卷偵卷5第5頁)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係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員警坦承前開犯行,並帶同前往各該犯罪地點查證,而願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各次犯行,均減輕其刑。至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7、33所示犯行,係於被告自白前,已由警方自監視器錄影畫面或採集DNA比對,可疑被告即為犯罪行為人,有監視器錄影畫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卷偵卷6A第6、17頁)及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卷偵卷8A第43至47頁)附卷可參;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犯行,則係由告訴人李美金報警後,員警隨即到場逮捕被告,是就附表一編號27、33、34所示犯行,核與自首之要件不符,併予敘明。

3.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4、39、41及47部分,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而未得逞,為未遂犯,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上開編號39、41、47部分,遞減輕其刑;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4.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就所宣告之刑,減刑2分之1,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其餘犯罪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後所為,尚無依上揭條例減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彭雲明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均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並執行,詎仍不知警惕悔改,冀望不勞而獲,多次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手法,竊取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財物,衡其所為,顯然缺乏尊重各被害人財產權之觀念,且造成其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實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發性向被害人張惠玲當庭道歉,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為補輪胎學徒、月入約2千5百元、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及被告所犯數罪大多數為竊盜罪,亦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各量處如主文(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依法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併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附表一編號10、34之竊盜罪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害人蔡明錫於警詢時證述,及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本院104年度易字224號案件偵卷5A第31至33頁、104年度易字第277號案偵卷1第100反面至第10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上開項下宣告沒收。

五、至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部分,尚同時竊得鑽戒2只、翡翠戒指1只、hello kitty白金戒指1只部分,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有竊得鑽戒2只、翡翠戒指1只及hello kitty白金戒指1只之財物(見本院104年度易字224號案件偵卷5A第12頁反面、偵卷5F第131至132頁、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卷第114頁),而就此部分僅告訴人程麗玫之片面指訴,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尚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與前揭經起訴論罪科刑之附表一編號14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間、地點及手法        │被害人│竊得財物│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新臺幣│    (含主刑及從刑)    │
│    │                                    │      │,下同)│                        │
├──┼──────────────────┼───┼────┼────────────┤
│ 1. │彭雲明於101年11月27日凌晨1時至2時許 │陳佳惠│鑰匙1串 │彭雲明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    │,在桃園市龍潭區龍祥里干城路196巷2弄│      │、手錶1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33 號,自未閉合之鐵門侵入陳佳惠之住 │      │只(品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宅,徒手竊取陳佳惠之父所有之手錶1只 │      │不詳)   │折算壹日。              │
│    │,及陳佳惠之母所有之鑰匙1串得手。   │      │        │                        │
│    │(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 2. │彭雲明於101年9月至10月間某日凌晨2時 │張郁琴│皮夾1個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 │      │(內含身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自未上鎖之廚房氣窗侵入張郁琴之住宅│      │分證、健│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竊取置放於客廳桌上,張郁琴之夫王肇│      │保卡、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宗所有之皮夾得手。                  │      │用卡、金│                        │
│    │                                    │      │融卡等物│                        │
│    │                                    │      │、現金約│                        │
│    │                                    │      │5千元)  │                        │
├──┼──────────────────┼───┼────┼────────────┤
│ 3. │彭雲明於102年4月9日某時許,在桃園市 ○○○○○○○0○0○○○○○○○○○○○○○○
○    ○○○區○○村○○路000巷000弄00號,持│      │條、玉鐲│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不詳物品毀損上址2樓陽台之落地窗,再 │      │1個、皮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打開落地窗之鎖頭後,踰越該安全設備之│      │包3個、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落地窗,侵入莊茂陸之住宅,竊取莊茂陸│      │相機1台 │                        │
│    │所有之項鍊3至4條、玉鐲1個、皮包3個、│      │、現金約│                        │
│    │相機1台、現金約數百元得手。         │      │數百元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 4. │彭雲明於101年10月5日凌晨3時30分許   │余素琴│手提包1 │彭雲明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由上│      │個(內含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址未上鎖之大門,侵入余素琴之住宅,竊│      │現金10餘│                        │
│    │取余素琴所有之手提包1個得手。       │      │萬元、筆│                        │
│    │                                    │      │記型電腦│                        │
│    │                                    │      │2臺)    │                        │
├──┼──────────────────┼───┼────┼────────────┤
│ 5. │彭雲明於101年11月4日某時許,在臺中市○○○  ○○○0○0○○○○○○○○○○○○○○
○    ○○○區○○○街00號,由上址後方廁所窗│      │條、戒指│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戶侵入李陵之住宅,竊取李陵所有之項鍊│      │1批、洋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2至3條、戒指1批、洋酒若干瓶得手。   │      │酒若干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 6. │彭雲明於102年3月1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陳景華│車牌號碼│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北屯區崇德九路417號,由上址後方窗戶 │      │2603-HU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侵入陳景華之住宅,竊取陳景華所有之車│      │號自用小│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牌號碼2603-HU號自用小客車1台及現金1 │      │客車1臺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萬多元得手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逃逸。│      │(業經被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害人陳景│                        │
│    │                                    │      │華領回) │                        │
│    │                                    │      │、現金1 │                        │
│    │                                    │      │萬多元  │                        │
├──┼──────────────────┼───┼────┼────────────┤
│ 7. │彭雲明於101年12月3日凌晨某時許,在桃│楊貴芬│玉質觀世│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園市○○區○○街00號,由上址後方防火│      │音菩薩像│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巷攀爬至2樓,踰越未上鎖之窗戶後侵入 │      │、鍍金釋│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楊貴芬之住宅,竊取楊貴芬所有之玉質觀│      │迦摩尼佛│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世音菩薩像及鍍金釋迦摩尼佛像各1尊得 │      │像各1尊 │                        │
│    │手。                                │      │        │                        │
├──┼──────────────────┼───┼────┼────────────┤
│ 8. │彭雲明於102年3月間某日某時許,在臺中│梁建新│現金2500│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市○○市○○路000巷00號,踰越上址未 │      │元、XO威│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上鎖之窗戶侵入梁建新之住宅,竊取梁建│      │士忌6瓶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所有之現金2500元、XO威士忌6瓶、行 │      │、行李箱│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李箱1只,及梁建新之母所有之車牌號碼 │      │1只、車 │                        │
│    │FP6-176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騎乘該 │      │牌號碼  │                        │
│    │機車逃逸。                          │      │FP6-176 │                        │
│    │                                    │      │號機車( │                        │
│    │                                    │      │機車於犯│                        │
│    │                                    │      │罪時間翌│                        │
│    │                                    │      │日尋獲) │                        │
├──┼──────────────────┼───┼────┼────────────┤
│ 9. │彭雲明於102年4月21日某時許,在桃園市○○○○○○○○○○○○○○○○○○○○○○○
○    ○○○區○○村○○路0段000巷0號,自上 │      │腦2台、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址後方攀爬至3樓後,踰越尚未裝設完成 │      │數位相機│徒刑柒月。              │
│    │之窗戶侵入陳美媛之住宅,竊取陳美媛所│      │1台、電 │                        │
│    │有之深藍色筆記型電腦2台、黑色數位相 │      │腦USB等 │                        │
│    │機1台、銀色電腦USB等周邊商品乙組、現│      │周邊商品│                        │
│    │金5萬元、信用卡5張、自動提款卡1張、 │      │乙組、現│                        │
│    │面額5萬支票1張、存摺2本、私章2顆得手│      │金5萬元 │                        │
│    │。                                  │      │、信用卡│                        │
│    │                                    │      │5張、自 │                        │
│    │                                    │      │動提款卡│                        │
│    │                                    │      │1張、面 │                        │
│    │                                    │      │額5萬支 │                        │
│    │                                    │      │票1張、 │                        │
│    │                                    │      │存摺2本 │                        │
│    │                                    │      │、私章2 │                        │
│    │                                    │      │顆      │                        │
│    │                                    │      │        │                        │
├──┼──────────────────┼───┼────┼────────────┤
│10. │彭雲明於102年3月某日22時至翌日11時間│蔡明錫│鋼戒飾品│彭雲明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
│    │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粉樂 │      │1批、棉 │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町流行飾品雜貨鋪店面),頭戴鴨舌帽掩│      │質口罩數│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人耳目,手戴藍色手套,持不詳供使用之│      │個、機械│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兇器(未經扣案),踰越上址後方未上鎖│      │手表10只│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
│    │之氣窗,進入該商店內,竊取店內商品鋼│      │、男用內│物品均沒收。            │
│    │戒飾品1批、棉質口罩數個、機械手錶10 │      │褲數件、│                        │
│    │只、男用內褲數件,並以不詳方式,破壞│      │現金5000│                        │
│    │收銀機鑰匙孔,而竊取現金5000餘元得手│      │餘元    │                        │
│    │。嗣並扣得彭雲明供犯罪所用之藍色手套│      │        │                        │
│    │及鴨舌帽。                          │      │        │                        │
├──┼──────────────────┼───┼────┼────────────┤
│11. │彭雲明於102年4月至5月間某日某時許, │古貴妹│現金8000│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在桃園市○○區○○路0巷00弄00號,由 │      │餘元、黃│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上址後方防火巷攀爬至2樓,踰越該處未 │      │金戒指1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上鎖之窗戶後,侵入古貴妹之住宅,竊取│      │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古貴妹所有之現金8000餘元及黃金戒指1 │      │        │                        │
│    │只得手。                            │      │        │                        │
├──┼──────────────────┼───┼────┼────────────┤
│12. │彭雲明於102年5月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 │張琇清│公事包2 │彭雲明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
│    │中正路814巷16號,手持可為兇器使用之T│      │個(內含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    │字板手(未經扣案),將上址1樓之落地窗 │      │教材、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鐵鎖撬開後踰越之,侵入張琇清之住宅,│      │碟、書籍│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竊取張琇清所有之公事包2個得手。     │      │若干)   │壹日。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13. │彭雲明於102年5月6日某時許,在臺中市 ○○○○○○○0○ ○○○○○○○○○○○○○○
○    ○○○區○○路0段000號之16(BAESAN奶緹│      │餘元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茶館),由上址商店旁柱子攀爬至2樓,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踰越該2樓窗戶進入該處1樓後,以不詳方│      │        │仟元折算壹日。          │
│    │式,破壞收銀機鎖頭,而竊取收銀機內現│      │        │                        │
│    │金萬餘元得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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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彭雲明於102年11月28日5時10分許,在桃│程麗玫│和闐玉1 │彭雲明犯踰越門扇侵入住宅│
│    │園市○○區○○村○○○路0○0號,以不│      │塊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詳方式,打開上址正門門鎖後,侵入程麗│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玫之住宅,竊取程麗玫所有之和闐玉1塊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得手,並持程麗玫之汽車鑰匙,欲駕駛程│      │        │                        │
│    │麗玫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      │        │                        │
│    │逃逸,嗣因遭程麗玫發現而棄車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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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彭雲明於102年12月29日日落前某時許, │張惠玲│鑽石項鍊│彭雲明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
│    │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自上 │      │1條、玉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    │址防火巷攀爬至2樓,再由遮雨棚攀爬至 │      │質印章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窗戶,復持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未 │      │對、新台│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經扣案),將該窗戶擊破後踰越之,侵入 │      │幣現金2 │壹日。                  │
│    │張惠玲之住宅,竊取張惠玲所有之鑽石項│      │萬元、存│                        │
│    │鍊1條、玉質印章1對、新台幣現金2萬元 │      │摺、護照│                        │
│    │、存摺、護照得手。                  │      │        │                        │
├──┼──────────────────┼───┼────┼────────────┤
│16. │彭雲明於101年10月間某日凌晨2時許,在│張月娥│金飾1只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0號,自│      │、洋酒2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上址社區中庭進入,復由1樓窗戶侵入張 │      │瓶。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月娥之住宅,竊取張月娥所有之金飾1只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及洋酒2瓶得手。                     │      │        │                        │
├──┼──────────────────┼───┼────┼────────────┤
│17. │彭雲明於101年11月2日上午10時許,在苗│黃縣梅│金飾4件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栗縣○○鄉○○村○○000巷00號,自上 │      │、現金3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址後方防火巷踰越窗戶,侵入黃縣梅之住│      │萬元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宅,竊取黃縣梅所有之金飾4件及現金3萬│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元得手。                            │      │        │                        │
├──┼──────────────────┼───┼────┼────────────┤
│18. │彭雲明於101年11月20日凌晨2時許,在苗│呂淑美│石雕工藝│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栗縣○○鎮○○里○○街00號,踰越上址│      │品1只、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2樓之窗戶,侵入呂淑美之住宅,竊取呂 │      │木化石1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淑美所有之石雕工藝品1只及木化石1個得│      │個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手,並持呂淑美所有之汽車鑰匙,駕駛呂│      │        │                        │
│    │淑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
│    │車離開現場,途中將上開自用小客車棄置│      │        │                        │
│    │苗栗縣○○鎮○○路00號對面停車場後逃│      │        │                        │
│    │逸。                                │      │        │                        │
├──┼──────────────────┼───┼────┼────────────┤
│19. │彭雲明於101年12月7日凌晨4時許,在苗 │范家瑋│洋酒7瓶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栗縣○○鎮○○路000號,自上址中庭走 │      │、金戒指│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道進入社區後,踰越氣窗侵入范家瑋之住│      │2只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宅,竊取范家瑋所有之洋酒7瓶及金戒指2│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只得手。                            │      │        │                        │
├──┼──────────────────┼───┼────┼────────────┤
│20. │彭雲明於101年12月7日上午6時許,在苗 │曾玉珍│現金1萬8│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栗縣○○鎮○○路000○0號,自上址氣窗│      │千元、項│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侵入曾玉珍之住宅,竊取曾玉珍所有之現│      │鍊4條、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金1萬8千元、項鍊4條、酒7瓶、照相機1 │      │酒7 瓶、│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台、電腦螢幕1個、身分證1張、存摺4本 │      │照相機1 │                        │
│    │、健保卡1張、信用卡2張、提款卡1張及 │      │台、電腦│                        │
│    │其他有價證券110張得手。             │      │螢幕1個 │                        │
│    │                                    │      │身分證1 │                        │
│    │                                    │      │、存摺4 │                        │
│    │                                    │      │、健保卡│                        │
│    │                                    │      │1張、信 │                        │
│    │                                    │      │卡2張、 │                        │
│    │                                    │      │提款卡1 │                        │
│    │                                    │      │張、其他│                        │
│    │                                    │      │有價證券│                        │
│    │                                    │      │110張   │                        │
├──┼──────────────────┼───┼────┼────────────┤
│21. │彭雲明於102年3月20日上午4時許,在苗 │楊秀榆│現金4000│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栗縣○○鎮○○街00巷0號,踰越上址窗 │      │元、金鎖│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戶侵入楊秀榆之住宅,竊取楊秀榆所有之│      │片、證件│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現金4000元、金鎖片及證件等物得手。  │      │等物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彭雲明於102年3月間某日凌晨2時許,在 │葉玉雪│皮包1只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0段00號,踰越上址1│      │(內有1萬│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樓窗戶,侵入葉玉雪之住宅,竊取葉玉雪│      │元、洋酒│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所有之皮包1只得手。                 │      │3瓶、水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晶飾品3 │                        │
│    │                                    │      │件)     │                        │
├──┼──────────────────┼───┼────┼────────────┤
│23. │彭雲明於102年5月間某日夜間,在桃園市│曾淑慧│NIKON相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龍潭區大同路313號,自上址1樓防火巷攀│      │機1台、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爬踰越氣窗,侵入曾淑慧之住宅,竊取曾│      │名牌包3 │徒刑柒月。              │
│    │淑慧所有之NIKON相機1台、名牌包3只、 │      │只、現金│                        │
│    │現金1000多元及美金300元得手。       │      │1000多元│                        │
│    │                                    │      │、美金  │                        │
│    │                                    │      │300元   │                        │
├──┼──────────────────┼───┼────┼────────────┤
│24. │彭雲明於98年9月8日上午9時至10時許, │吳淑梅│項鍊、裸│彭雲明犯踰越門扇竊盜罪,│
│    │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      │鑽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以不詳方式,打開上址鐵門後,踰越該鐵│      │        │                        │
│    │門侵入吳淑梅之住宅,竊取吳淑梅所有之│      │        │                        │
│    │項鍊及裸鑽得手。                    │      │        │                        │
│    │(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25. │彭雲明於102年3月間某日某時許,在臺中│廖惠玲│存摺1本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市○○區○○路0段000號之8,踰越上址2│      │、印章1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樓窗戶,侵入廖惠玲之住宅,竊取廖惠玲│      │個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所有之存摺1本及印章1個得手。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26. │彭雲明於102年3月間某日凌晨3時至4時許│楊信美│木雕刻品│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23,│      │5件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踰越上址2樓窗戶,侵入楊信美之住宅,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竊取楊信美所有之木雕刻品5件得手。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27. │彭雲明於101年9月5日上午4時11分至24分│鄧霖謙│HTC手機2│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間,在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0號, │      │隻、住家│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沿1 樓天然瓦斯管線攀爬至2樓後,踰越 │      │鐵捲門控│徒刑捌月。              │
│    │上址2樓廚房之窗戶,侵入鄧霖謙之住宅 │      │制器1個 │                        │
│    │,竊取鄧霖謙所有之HTC手機2隻、住家鐵│      │、現金  │                        │
│    │捲門控制器1個及現金2000元得手。     │      │2000 元 │                        │
├──┼──────────────────┼───┼────┼────────────┤
│28. │彭雲明於93年4月5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邱嬌妹│硬幣1袋 │彭雲明犯踰越牆垣竊盜罪,│
│    │市○鎮區○○路0段000號(原嘉資源回收│      │(內含約5│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
│    │場),自上址回收場後方圍牆牆垣之石棉│      │萬元)   │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瓦縫隙侵入,竊取置放於上址辦公室內硬│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幣1袋約5萬元得手。                  │      │        │日。                    │
├──┼──────────────────┼───┼────┼────────────┤
│29. │彭雲明於102年9月至10月間某日上午4時 │劉于薪│手錶1只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      │、背包1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踰越上址2樓窗戶,侵入劉于薪之住宅, │      │個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竊取劉于薪所有之手錶1只及背包1個得手│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0. │彭雲明於102年8月下旬至同年10月某日某│羅秀琴│現金1萬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富 │      │餘元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貴餐廳),踰越上址1樓側邊窗戶,進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上址餐廳,竊取置於於餐廳櫃台內之現金│      │        │仟元折算壹日。          │
│    │約1萬餘元得手。                     │      │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31. │彭雲明於101年底至102年初某日某時許,│陳美月│現金1萬 │彭雲明犯竊盜罪,累犯,處│
│    │在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EASY便│      │餘元、香│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利商店),以不詳方式,進入上址商店,│      │煙8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竊取現金約1萬餘元及香煙8條得手。(經│      │        │。                      │
│    │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32. │彭雲明於101年9月3日上午7時許,在桃園│梁鴻益│現金1萬5│彭雲明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
│    │市○○區○○街00號,踰越上址側圍之牆│      │千元、美│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垣,侵入梁鴻益之住宅後,竊取梁鴻益所│      │金3千5百│柒月。                  │
│    │有之現金1萬5千元、美金3千5百元、越南│      │元、越南│                        │
│    │幣2萬元、黃金1批(重量不詳)及元寶1批 │      │幣2萬元 │                        │
│    │得手。                              │      │、黃金1 │                        │
│    │                                    │      │批(重量 │                        │
│    │                                    │      │不詳)、 │                        │
│    │                                    │      │元寶1批 │                        │
├──┼──────────────────┼───┼────┼────────────┤
│33. │彭雲明於102年11月24日下午2時40時許,│簡萬豪│富士牌黑│彭雲明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
│    │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攜帶可│      │色數位相│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    │供兇器使用之扁型螺絲起子(未經扣案),│      │機1台、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踰越上址後方牆垣,撿拾挖土機斗齒砸毀│      │美金3千 │。                      │
│    │上址窗戶(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侵入簡│      │元、人民│                        │
│    │萬豪之住宅,竊取簡萬豪所有之富士牌黑│      │幣1萬元 │                        │
│    │色數位相機1台、美金3千元及人民幣1萬 │      │        │                        │
│    │元得手。                            │      │        │                        │
├──┼──────────────────┼───┼────┼────────────┤
│34. │彭雲明於103年1月2日上午9時54分許,在│李美金│無(未遂)│彭雲明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
│    │臺中市○○區○○○街00號,持可供兇器│、黃智│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未遂│
│    │使用之六角扳手,破壞上址門鎖後,踰越│平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該門而侵入李美金、黃智平居住之住宅,│      │        │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
│    │惟著手翻找物色財物、尚未覓得財物之際│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遭返回之李美金察覺,李美金隨即通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黃智平返家,適彭雲明欲駕車逃逸,黃智│      │        │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6所示之│
│    │平即以手握住彭雲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      │        │物品均沒收。            │
│    │-M6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把手。詎彭雲明雖 │      │        │                        │
│    │預見如率爾駕車往前行駛,可能因此造成│      │        │                        │
│    │黃智平受有傷害之結果發生,仍基於傷害│      │        │                        │
│    │之不確定故意,駕車往前行駛,致黃智平│      │        │                        │
│    │受有左眉撕裂傷、左手挫傷、左膝擦挫傷│      │        │                        │
│    │、左足挫傷等傷害。經李美金報警處理,│      │        │                        │
│    │員警隨即到場逮捕彭雲明,並扣得彭雲明│      │        │                        │
│    │供犯罪使用之手套1雙、口罩1個、手電筒│      │        │                        │
│    │1支及六角扳手1支。                  │      │        │                        │
├──┼──────────────────┼───┼────┼────────────┤
│35. │彭雲明於102年3月上旬某日凌晨2時30分 │高原逢│現金300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先│      │元、存錢│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翻牆進入上址中庭社區後,踰越上址氣窗│      │筒2個(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侵入高原逢之住所,竊取高原逢所有之│      │內含約1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現金300元及存錢筒2個得手。          │      │萬元)  │                        │
├──┼──────────────────┼───┼────┼────────────┤
│36. │彭雲明於102年3月7日凌晨3時許,在臺中│廖繼達│筆記型電│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市○○區○村街00巷00號,踰越上址未上│      │腦1台、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鎖之氣窗,侵入廖繼達之住宅,竊取廖繼│      │平版電腦│徒刑柒月。              │
│    │達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台、平版電腦1台、│      │1台、鑽 │                        │
│    │鑽石戒指1只及玉佩1塊得手,並竊取及騎│      │石戒指1 │                        │
│    │乘廖繼達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 │      │只、玉佩│                        │
│    │通重型機車逃逸。                    │      │1塊、車 │                        │
│    │                                    │      │牌號碼  │                        │
│    │                                    │      │KCH-459 │                        │
│    │                                    │      │號之機車│                        │
│    │                                    │      │1台(該機│                        │
│    │                                    │      │車後經尋│                        │
│    │                                    │      │獲)     │                        │
├──┼──────────────────┼───┼────┼────────────┤
│37. │彭雲明於101年12月2日某時許,在桃園市○○○○○○○0○ ○○○○○○○○○○○○○○
○    ○○○區○○路000號,持可供兇器使用之 │      │(約7、8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    │螺絲起子(未經扣案),撬開上址氣窗鎖後│      │瓶)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踰越該氣窗,侵入邱創暉之住宅,竊取│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邱創暉所有之洋酒1批得手。           │      │        │壹日。                  │
├──┼──────────────────┼───┼────┼────────────┤
│38. │彭雲明於101年10月某日凌晨2時許,在桃│呂雪子│皮包1只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自上址│      │(內含現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1樓外之電線桿攀爬至上址2樓,並踰越上│      │金4百元)│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址2樓之氣窗,侵入呂雪子之住宅,竊取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呂雪子所有之皮包1只得手。           │      │        │                        │
├──┼──────────────────┼───┼────┼────────────┤
│39. │彭雲明於101年10月某日凌晨2時許,在桃│彭少華│無(未遂)│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自上址│      │        │住宅竊盜罪,未遂,累犯,│
│    │側邊踰越氣窗,侵入彭少華之住宅,著手│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翻找物色上址客廳中之財物無著而逃逸。│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40. │彭雲明於101年11月某日凌晨至上午7時許│鄭梅英│皮包1只(│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間,在桃園市龍潭區中正村神龍路403巷2│      │內含現金│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弄20號,踰越上址氣窗,侵入鄭梅英之住│      │1千元、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宅,竊取鄭梅英所有之皮包1只得手。   │      │愛其華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表1只)  │                        │
├──┼──────────────────┼───┼────┼────────────┤
│41. │彭雲明於102年8月下旬至同年9月某日凌 │范揚富│無(未遂)│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
│    │晨至上午7時許間,在桃園市龍潭區百福 │      │        │住宅竊盜罪,未遂,累犯,│
│    │街5號,踰越上址1樓未上鎖之氣窗,侵入│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范揚富之住宅,著手翻找物色上址1樓之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財物,嗣因發覺范揚富及其親屬於上址2 │      │        │日。                    │
│    │樓處尚未就寢,翻找財物無著即自後門逃│      │        │                        │
│    │逸。                                │      │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42. │彭雲明於102年3月1日凌晨3時32分至52分│陳天福│手提包4 │彭雲明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    │許間,在臺中市○○區○○○街00號(誠│      │只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總建設樣品屋),踰越上址窗戶後進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竊取手提包4只得手。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3. │彭雲明於102年12月16日上午9時許,在桃│莊小慧│木雕製品│彭雲明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
│    │園市○○區○○路000巷00號,持不詳可 │      │1批、琉 │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
│    │供使用之兇器(未經扣案),擊破上址2樓 │      │璃飾品1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窗戶,踰越該窗戶,侵入莊小慧之住宅,│      │批、黃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竊取莊小慧所有之木雕製品1批、琉璃飾 │      │戒指2只 │壹日。                  │
│    │品1批及黃金戒指2只得手。            │      │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44. │彭雲明於102年10月間某日凌晨某時許, │黃晨宇│現金2千 │彭雲明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
│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日式威廉│      │元      │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髮廊營業所),持不詳可供使用之兇器(未│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經扣案),毀損上址店面2樓後門之窗戶,│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踰越該窗戶而進入上址店面,竊取現金約│      │        │                        │
│    │2千元得手。                         │      │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  │      │        │                        │
├──┼──────────────────┼───┼────┼────────────┤
│45. │彭雲明於101年9月9日某時許,在桃園市 ○○○○○○○○○○○○○○○○○○○○○○○
○    ○○○區○○路000巷0弄0號(山塘映月社 │      │2條、7  │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區),踰越上址側邊之窗戶,侵入黃國書│      │-11商品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之住宅,竊取黃國書所有之銀質項鍊2條 │      │禮券數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及7-11商品禮券數千元得手。          │      │元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書犯罪時間,並│      │        │                        │
│    │增列7-11商品禮券數千元為彭雲明所竊得│      │        │                        │
│    │之物品)                            │      │        │                        │
├──┼──────────────────┼───┼────┼────────────┤
│46. │彭雲明於101年10月2日凌晨0時至6時間,│郭守義│現金約3 │彭雲明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
│    │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山│      │萬元(含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塘映月社區),自上址後方之牆垣翻越,│      │美金1批)│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侵入郭守義之住宅,竊取郭守義所有之現│      │、SONY筆│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金約3萬元、SONY筆記型電腦1台及照相機│      │記型電腦│                        │
│    │1台得手。                           │      │1台及照 │                        │
│    │                                    │      │相機1台 │                        │
├──┼──────────────────┼───┼────┼────────────┤
│47. │彭雲明於101年10月2日凌晨2時40分許, │陳俊佑│無(未遂)│彭雲明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
│    │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山 │      │        │竊盜罪,未遂,累犯,處有│
│    │塘映月社區),自上址後方之牆垣翻越,│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侵入陳俊佑之住宅,著手翻動財物後,因│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觸動保全系統而逃逸。                │      │        │                        │
└──┴──────────────────┴───┴────┴────────────┘
附表二:證據資料
┌──┬──────────┬────────────────────┐
│編號│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
│    │                    │(以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案件,簡稱本│
│    │                    │院224號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77號案件 │
│    │                    │,簡稱本院277號案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簡稱臺中市警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簡稱桃│
│    │                    │園市警局)                              │
├──┼──────────┼────────────────────┤
│1   │附表一編號1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陳佳惠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1A第12至13頁);於偵查時經│
│    │                    │  具結之證述(本院224號案件偵卷1A第85至 │
│    │                    │  87頁)                                │
│    │                    │2.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現場照片│
│    │                    │  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1A第14頁)      │
│    │                    │3.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103年5月│
│    │                    │  2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卷1A第5至6頁)                        │
├──┼──────────┼────────────────────┤
│2   │附表一編號2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張郁琴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2A第13至15頁);於偵查時經│
│    │                    │  具結之證述(本院224號案件偵卷2A第69至 │
│    │                    │  71頁)                                │
│    │                    │2.現場照片4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2A第19頁│
│    │                    │  )                                    │
│    │                    │3.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12│
│    │                    │  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  卷2A第4頁)                           │
├──┼──────────┼────────────────────┤
│3   │附表一編號3所示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莊茂陸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2A第9至12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2A第18頁│
│    │                    │  )                                    │
│    │                    │3.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12│
│    │                    │  日警員黃念德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  卷2A第4頁)                           │
├──┼──────────┼────────────────────┤
│4   │附表一編號4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余素琴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3A第5頁)                 │
│    │                    │2.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101年10月6│
│    │                    │  日一般刑案案件資料-案件基本資料(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3A第11頁)               │
│    │                    │3.被害人余素琴住宅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張 │
│    │                    │  (本院224號案件偵卷3A第12頁)         │
│    │                    │4.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103年2月4 │
│    │                    │  日警員黃俊嘉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  卷3A第2頁)                           │
├──┼──────────┼────────────────────┤
│5   │附表一編號5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李陵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  224號案件警卷3A第7頁)                │
│    │                    │2.臺中市警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101年11月4│
│    │                    │  日一般刑案案件資料-案件基本資料(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3A第10頁)               │
│    │                    │3.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103年2月4 │
│    │                    │  日警員黃俊嘉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  卷3A第2頁)                           │
├──┼──────────┼────────────────────┤
│6   │附表一編號6所示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陳景華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3A第6頁)                │
│    │                    │2.車牌號碼0000-00號失車-案件基本資料查詢│
│    │                    │  詳細畫面報表(本院224號案件           │
│    │                    │  偵卷3A第9頁)                         │
│    │                    │3.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103年2月4 │
│    │                    │  日警員黃俊嘉職務報告(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  卷3A第2頁)                           │
├──┼──────────┼────────────────────┤
│7   │附表一編號7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楊貴芬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17至19頁)            │
│    │                    │2.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現場勘察記錄表1份( │
│    │                    │  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18頁)           │
│    │                    │3.現場照片2張、勘察照片42張及桃園市龍潭 │
│    │                    │  區賴華街36巷7弄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本│
│    │                    │  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58頁、5D第19至39頁 │
│    │                    │  、第40至42頁)                        │
├──┼──────────┼────────────────────┤
│8   │附表一編號8所示事實 │1.證人即被害人梁建新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22至23頁)            │
│    │                    │2.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刑案紀錄表(本院224 │
│    │                    │  號案件偵卷5A第24至25頁)              │
│    │                    │3.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59頁│
│    │                    │  )                                    │
├──┼──────────┼────────────────────┤
│9   │附表一編號9所示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陳美媛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26至28頁)            │
│    │                    │2.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件三聯單、102年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 │
│    │                    │  各1份(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29至30頁)│
│    │                    │3.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影本│
│    │                    │  、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
│    │                    │  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臺灣新北│
│    │                    │  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各1 │
│    │                    │  份(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12至17頁)   │
│    │                    │4.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現場勘察記錄表1份( │
│    │                    │  本院1224號案件偵卷5D第43頁)          │
│    │                    │5.現場照片14張(偵卷5D第44至50頁)      │
├──┼──────────┼────────────────────┤
│10  │附表一編號10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蔡明錫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31至33頁)            │
│    │                    │2.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本│
│    │                    │  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51至53頁)         │
│    │                    │3.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勘察採證照片23張、監│
│    │                    │  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本院224號案件偵│
│    │                    │  卷5D第61至75頁)                      │
│    │                    │4.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 │
│    │                    │  院224號案件偵卷5E第41頁)             │
├──┼──────────┼────────────────────┤
│11  │附表一編號11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古貴妹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34至35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63頁│
│    │                    │  )                                    │
├──┼──────────┼────────────────────┤
│12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張琇清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36至37頁)           │
│    │                    │2.102年5月1日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 │
│    │                    │  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臺中│
│    │                    │  市警局第六分局刑案記錄表各1份(本院224│
│    │                    │  號案件偵卷5A第38至39、41頁)          │
│    │                    │3.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76至82頁)     │
│    │                    │4.勘察照片12張及門鎖遭破壞之照片6張(本 │
│    │                    │  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40、64頁)         │
├──┼──────────┼────────────────────┤
│13  │附表一編號13所示事實│1.證人康豈榛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224號案 │
│    │                    │  件偵卷5A第42至44頁)                  │
│    │                    │2.證人即失竊當時任店長之徐哲昆於警詢時之│
│    │                    │  證述(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A第45頁)     │
│    │                    │3.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件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臺中市警局│
│    │                    │  第六分局刑案記錄表各1份(本院224號案件│
│    │                    │  偵卷5A第46至48頁)                    │
│    │                    │4.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及勘察照片2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 │
│    │                    │  83至94頁)                            │
├──┼──────────┼────────────────────┤
│14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程麗玫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49至51頁)           │
│    │                    │2.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現場勘察記錄表1份、 │
│    │                    │  被害人程麗玫住宅照片8張及監視錄影畫面 │
│    │                    │  翻拍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5D第95至│
│    │                    │  100頁)                               │
├──┼──────────┼────────────────────┤
│15  │附表一編號15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5A第53至55頁)           │
│    │                    │2.桃園市警局龍潭分局現場勘察記錄表1份、 │
│    │                    │  被害人張惠玲住宅照片21張(本院224號案 │
│    │                    │  件偵卷5D第101至112頁)                │
├──┼──────────┼────────────────────┤
│16  │附表一編號16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張月娥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4A第11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4A第12頁│
│    │                    │  )                                    │
├──┼──────────┼────────────────────┤
│17  │附表一編號17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黃縣梅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13頁)               │
│    │                    │2.現場照片2張及告訴人黃縣梅報案三聯單翻 │
│    │                    │  拍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            │
│    │                    │  卷4A第14至15頁)                      │
├──┼──────────┼────────────────────┤
│18  │附表一編號18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呂淑美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16至17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18頁│
│    │                    │  )                                    │
│    │                    │3.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牌號│
│    │                    │  碼W4-8985號自用小客車)(本院224號案件│
│    │                    │  偵卷4A第19頁)                        │
├──┼──────────┼────────────────────┤
│19  │附表一編號19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范家瑋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20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21頁│
│    │                    │  )                                    │
├──┼──────────┼────────────────────┤
│20  │附表一編號20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曾玉珍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22頁)                │
│    │                    │2.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曾玉珍101年12月7│
│    │                    │  日刑案報案證明申請書各1份(本院224號案│
│    │                    │  件警卷4A第24至26頁)                  │
│    │                    │3.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27頁│
│    │                    │  )                                    │
├──┼──────────┼────────────────────┤
│21  │附表一編號21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楊秀榆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28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29頁│
│    │                    │  )                                    │
├──┼──────────┼────────────────────┤
│22  │附表一編號22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葉玉雪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30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31頁│
│    │                    │  )                                    │
├──┼──────────┼────────────────────┤
│23  │附表一編號23所示事實│證人即被害人曾淑慧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32至34頁)              │
├──┼──────────┼────────────────────┤
│24  │附表一編號24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吳淑梅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35頁)               │
│    │                    │2.現場照片1張(本院224號案件警卷4A第36頁│
│    │                    │  )                                    │
├──┼──────────┼────────────────────┤
│25  │附表一編號25所示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廖惠玲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37頁)                  │
├──┼──────────┼────────────────────┤
│26  │附表一編號26所示事實│證人即被害人楊信美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警卷4A第38頁)                  │
├──┼──────────┼────────────────────┤
│27  │附表一編號27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鄧霖謙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6A第15至16頁)            │
│    │                    │2.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件報案三聯單(本院224號案件偵卷6A第19 │
│    │                    │  頁)                                  │
│    │                    │3.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及其附件之現場圖、現場照片19張、監視錄│
│    │                    │  影畫面翻拍照片25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 │
│    │                    │  6A第20至48頁)                        │
│    │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2張(本院224 │
│    │                    │  號案件偵卷6A第6、17頁)               │
│    │                    │5.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6A第18頁│
│    │                    │  )                                    │
├──┼──────────┼────────────────────┤
│28  │附表一編號28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邱嬌妹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7A第4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7A第13頁│
│    │                    │  )                                    │
├──┼──────────┼────────────────────┤
│29  │附表一編號29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劉于薪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7A第5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7A第17頁│
│    │                    │  )                                    │
├──┼──────────┼────────────────────┤
│30  │附表一編號30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羅秀琴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7A第7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7A第15頁│
│    │                    │  )                                    │
├──┼──────────┼────────────────────┤
│31  │附表一編號31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陳美月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7A第8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7A第16頁│
│    │                    │  )                                    │
├──┼──────────┼────────────────────┤
│32  │附表一編號32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梁鴻益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7A第9至10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24號案件偵卷7A第11、│
│    │                    │  14頁)                                │
├──┼──────────┼────────────────────┤
│33  │附表一編號33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簡萬豪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24號案件偵卷8A第32至34頁)           │
│    │                    │2.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102年11月 │
│    │                    │  24日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發生竊盜案件│
│    │                    │  紀錄表各1份(本院224號案件偵卷8A第35至│
│    │                    │  36頁)                                │
│    │                    │3.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刑│
│    │                    │  案現場測繪圖、勘查採證同意書、勘察紀錄│
│    │                    │  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各1份、現場 │
│    │                    │  照片37張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本 │
│    │                    │  院224號案件偵卷8A第50至68頁)         │
│    │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1月27日刑生│
│    │                    │  字第1028021520號鑑定書、桃園市警局102 │
│    │                    │  年4月3日桃警鑑字第1020027986號函、內政│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3月29日刑醫字第│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本院224號案件│
│    │                    │  偵卷8A第43至47頁)                    │
│    │                    │5.現場照片8張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    │                    │  本院224號案件偵卷8A第37至42頁)       │
├──┼──────────┼────────────────────┤
│34  │附表一編號34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李美金、黃智平於警詢時之證│
│    │                    │  述(本院277號案件偵卷1第45至46頁、第48│
│    │                    │  至49頁)                              │
│    │                    │2.證人即告訴人黃智平之員工紀伯全於警詢時│
│    │                    │  之證述(本院277號案件偵卷1第51頁)    │
│    │                    │3.臺中市警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各1份(本院277號案件偵卷1第53 │
│    │                    │  至55頁)                              │
│    │                    │4.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03年1│
│    │                    │  月2日診斷診明書1份(本院277號案件偵卷 │
│    │                    │  1第57頁)                             │
│    │                    │5.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 │
│    │                    │  料1份(本院277號案件偵卷1第60頁)     │
│    │                    │6.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現場照片5張、│
│    │                    │  搜索扣押照片5張、及扣押物品照片10張( │
│    │                    │  本院277號案件偵卷1第85至98頁)        │
├──┼──────────┼────────────────────┤
│35  │附表一編號35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高原逢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1第7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2頁 │
│    │                    │  )                                    │
├──┼──────────┼────────────────────┤
│36  │附表一編號36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廖繼達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1第8頁)                  │
│    │                    │2.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 │
│    │                    │  報表、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本院277號│
│    │                    │  案件警卷2第18至19頁)                 │
│    │                    │3.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3頁 │
│    │                    │  )                                    │
├──┼──────────┼────────────────────┤
│37  │附表一編號37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邱創暉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1第9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4頁 │
│    │                    │  )                                    │
├──┼──────────┼────────────────────┤
│38  │附表一編號38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呂雪子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1第10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5頁 │
│    │                    │  )                                    │
├──┼──────────┼────────────────────┤
│39  │附表一編號39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彭少華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1第11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6頁 │
│    │                    │  )                                    │
├──┼──────────┼────────────────────┤
│40  │附表一編號40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鄭梅英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偵卷5第8至10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5第21頁 │
│    │                    │  )                                    │
│    │                    │3.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  │
│    │                    │  20日職務報告(本院277號案件偵卷5第5頁 │
│    │                    │  )                                    │
├──┼──────────┼────────────────────┤
│41  │附表一編號41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范揚富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偵卷5第15至17頁)             │
│    │                    │2.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5第19頁 │
│    │                    │  )                                    │
│    │                    │3.臺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03年5月  │
│    │                    │  20日職務報告(本院277號案件偵卷5第5頁 │
│    │                    │  )                                    │
├──┼──────────┼────────────────────┤
│42  │附表一編號42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陳天福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7頁);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本院277號案件偵卷3第42頁)          │
│    │                    │2.證人即被害人陳天福之員工葉各伯於警詢時│
│    │                    │  之證述(本院277號案件偵卷4第30至32頁)│
│    │                    │  ;於偵查中之證述(本院277號案件偵卷3第│
│    │                    │  42頁)                                │
│    │                    │3.帝苑三期社區樣品屋遭竊案異常情形報告  │
│    │                    │  (本院277號案件偵卷3第49至50頁)      │
│    │                    │4.臺中市警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及現場照片25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4第13│
│    │                    │  至27頁)                              │
│    │                    │5.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43  │附表一編號43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莊小慧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8頁)                  │
│    │                    │2.桃園市警局大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及現場照片44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4第34│
│    │                    │  至59頁)                              │
│    │                    │3.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44  │附表一編號44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黃晨宇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9頁)                 │
│    │                    │2.現場照片4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4至 │
│    │                    │  15頁)                                │
│    │                    │3.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45  │附表一編號45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黃國書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10頁、偵卷4第107至108 │
│    │                    │  頁)                                   │
│    │                    │2.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    │                    │  及現場照片22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4第90│
│    │                    │  至106頁)                             │
│    │                    │3.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6頁 │
│    │                    │  )                                    │
│    │                    │4.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46  │附表一編號46所示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郭守義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11頁、偵卷4第88至89頁 │
│    │                    │  )                                    │
│    │                    │2.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
│    │                    │  場勘察紀錄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    │                    │  現場圖各1份、現場照片29張及監視錄影畫 │
│    │                    │  面翻拍照片7張(本院277號案件偵卷4第61 │
│    │                    │  至87頁)                              │
│    │                    │3.現場照片2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7頁 │
│    │                    │  )                                    │
│    │                    │4.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47  │附表一編號47所示事實│1.證人即被害人陳俊佑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  277號案件警卷2第12頁)                │
│    │                    │2.現場照片4張(本院277號案件警卷2第18至 │
│    │                    │  19頁)                                │
│    │                    │3.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張宗裕  │
│    │                    │  103年7月14日職務報告1份(本院277號案件│
│    │                    │  偵卷4第11至12頁)                     │
└──┴──────────┴────────────────────┘
附表三:扣案物
┌─┬───────────────┬─────────┐
│編│  扣押物品與數量              │ 備    註         │
│號│                              │                  │
├─┼───────────────┼─────────┤
│1 │手套1個                       │本院104年度易字224│
│  │                              │號案件(偵卷5E第41│
│  │                              │頁)              │
├─┼───────────────┼─────────┤
│2 │鴨舌帽1個                     │同上              │
├─┼───────────────┼─────────┤
│3 │手套1雙                       │本院104年度易字277│
│  │                              │號案件(偵卷1第53 │
│  │                              │至55頁)          │
├─┼───────────────┼─────────┤
│4 │口罩1個                       │同上              │
├─┼───────────────┼─────────┤
│5 │手電筒1支                     │同上              │
├─┼───────────────┼─────────┤
│6 │六角板手1支                   │同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