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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昱維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俊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程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本文所明定。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復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過於苛酷,亦有違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刑罰之罪責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檢察官乃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之法理,斟酌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之刑罰體系平衡、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編號2至4、7至13為同類型犯罪)、各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犯行時間尚集中在民國109年2月至同年6月,其中詐欺及洗錢部分有連續性)、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沒有意見)等因素,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7、9所示之罪所併科之罰金,因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標準,檢察官亦未聲請定刑,本院自毋庸對該部分作成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黃俊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1年2月(8次)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9年2月23日 109年6月11日(3次) 109年5月11日至109年5月23日 109年5月29日至109年6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2601號 士林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15340號 桃園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22406號 基隆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7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士林地院 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東簡字第28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 110年度基金簡字第45號  判決日 期 109年12月16日 110年2月26日 111年1月20日 110年1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士林地院 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東簡字第28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 110年度基金簡字第4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3月18日 (撤回上訴) 111年1月11日 (撤回上訴) 111年2月14日 111年3月17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 備註  臺東地檢 110年度執字 第584號 士林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608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2638號 基隆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881號   已執畢 執行中 執行中 編號4、5、7經花高分院114年度抗字第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受刑人黃俊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5次)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底某12時 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30日、109年4月8日、109年4月17日、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14日前不詳時間至109年4月14日18時許 109年6月11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604號 臺東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604號 臺東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462號 臺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81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花高分院 臺東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判決日 期 110年12月21日 111年7月15日 110年11月30日 111年3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花高分院 臺東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3月23日 (撤回上訴) 111年8月15日 111年4月8日 (撤回上訴) 111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是 否 是 否 備註  臺東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754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395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687號 臺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2275號   編號4、5、7經花高分院114年度抗字第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執行中 編號4、5、7經花高分院114年度抗字第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執行中 
受刑人黃俊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9月 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1日(3次)、109年6月10日(1次) 109年4月26日(2次) 109年4月16日至109年5月21日 109年2月初至109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11311、12980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374號 臺東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1892、2987、3032號 桃園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27229、30757、3513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98號  判決日 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9月15日 112年3月30日 111年10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9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6月1日 111年10月17日 112年5月2日 111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5932號 臺東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649號 臺東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612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5188號   執行中 執行中 執行中 執行中 
受刑人黃俊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9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9年5月6日至109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351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判決日 期 111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等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3714號   經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執行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39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