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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添貴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添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添貴前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8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1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72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5 月確定;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400 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又前揭㈡至㈦所示之9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3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1 年8 月確定後,與前揭㈠所示之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3 月8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復於101 年2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 年2 月1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7901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 7月9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6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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