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5 分鐘讀完全文 35,6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謝順輝涂偉俊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4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逸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歷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緝字

第1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逸麟無罪。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方逸麟與其他成年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底起至99年間止,經由網路、登報及相互引介之途徑,組成跨境、分工精密且有組織之詐騙集團,相互謀議,並分別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或菲律賓等地招募人員、申請銀行人頭帳戶、價購電腦及電信設備、設置工作機房,且由詐騙集團出資或自行出資購置機票,先後入境菲律賓從事跨境電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承租位在菲律賓馬尼拉都會區阿拉棒市之512、557、908號別墅及位在同都會區馬卡蒂市之銀河33號別墅、克拉克2301號別墅,再向當地不詳電信公司申租9個不詳IP網路位址,透過網路技術更改電信詐騙機房之網路顯號設定,以此方式而偽裝為大陸地區公私部門之來電號碼,藉之取信被害人即大陸地區人民喬遷、鄧韻倫、李曄、劉素良、楊安、魯文嬌、王慈、王曉軍、鄭麗平、張獻端、楊棣、鄭玉、馬因明、陸建新、高羽、馬韻文、王麗明、董春茹、王淑英、陸剛、肖翠琴、毛騰淑、閆美春、黃進、胡純、後曉淮、周梅玲、葉春玲、雷寶印、韋勇、楊艷艷、劉淑香、楊立華、華錦州、吳涵、李春菊、周先平、陳麗惠、張朴遠、韓桂卿、侯廣禹、景彥銘、倪士春、劉金娟、林亞、康艷紅、邵勝英、王立芹、馮燕香、陳秀雲、陳炳凱、鄭玉子、肖鳳英、周勇杰、趙翠明、林玉蘭、張永泰、劉寶琛、吳丹、甘越儀、蔣富榮、高岩、遲迎結、馬馳、裴淑平、司蘭寶、呂征、陳萍、尹君端、夏漢梅、肖賢,先由詐騙集團發話組成員啟動網路平臺自動撥號系統,群發內容為「電話欠費」、「信用卡欠費」等詐騙語音封包傳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遵從語音指示回撥,該回撥電話經由設定路徑接至詐欺機房,乃由詐騙集團話務組第一線成員接聽電話並佯裝為大陸地區電信局人員或銀行職員,謊稱被害人尚有欠費未繳之問題,致被害人誤信電話遭人盜用或信用卡遭人盜刷,再行引導被害人向大陸地區公安人員報告,便將該通電話轉予詐騙集團話務組第二線成員接聽,詐騙集團話務組第二線成員即訛稱為大陸地區公安人員,佯為調查該盜用案件,詐稱須將銀行款項依照規定匯款或提領,否則凍結被害人之財產甚或拘禁被害人之身體,倘若不想被凍結資產或被拘禁人身,則將個人資產提供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或依照規定匯款、提款,續將電話轉予詐騙集團話務組第三線成員接聽,詐騙集團話務組第三線成員佯充大陸地區調查科或金融局人員,告知被害人需要設定2組安全防護清查設置密碼而令被害人以提款機進行操作,待被害人聽從指示加以操作後,帳戶金錢就會轉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詐騙集團話務組成員立刻透過SKYPE、QQ等網路通訊軟體聯繫詐騙集團轉帳組、記帳組成員,詐騙集團轉帳組、記帳組成員隨即使用電腦進行網路銀行轉帳,乃將詐騙贓款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層轉帳隱走,贓款分散至各人頭帳戶僅餘人民幣10,000元之海外當日可提領最高金額,遂通知詐騙集團取款組成員利用當地自動櫃員機提領一空,被告身為詐騙集團其中一組話務組成員,同時擔任該話務組之現場負責人,因認被告多次涉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而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又9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該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觀諸立法委員迄今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亦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明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其之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檢視本案被害人接收群發詐騙語音並回撥之犯罪結果地既在大陸地區,我國對此案件自具審判權,合先敘明。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若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觀以前開條文立法理由:「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及防止濫行起訴,…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明之實質責任。」可知,公訴案件犯罪證據之蒐集、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與指出證明之方法俱屬公訴人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範圍內進行調查證據,經由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已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真實之程度者,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則法院不得以偵查機關關於某種犯罪之調查不易便放棄上開原則之堅持,肇使違背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原則,是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犯罪事實之認定,乃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務經嚴格之證明,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證據能力,進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然若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當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是以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只須符合卷存證據資料兼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縱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仍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無庸就所持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加以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五、追加起訴意旨認為被告多次涉有詐欺取財等犯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林奇賢、陳光裕、林俊伊、謝金鳳、黃靖雯、余宗奇、陳亞任、黃廷亦均曾指認被告同為詐騙集團成員之言詞為其主要論據,另執被害人即大陸地區人民喬遷、鄧韻倫、李曄、劉素良、楊安、魯文嬌、王慈、王曉軍、鄭麗平、張獻端、楊棣、鄭玉、馬因明、陸建新、高羽、馬韻文、王麗明、董春茹、王淑英、陸剛、肖翠琴、毛騰淑、閆美春、黃進、胡純、後曉淮、周梅玲、葉春玲、雷寶印、韋勇、楊艷艷、劉淑香、楊立華、華錦州、吳涵、李春菊、周先平、陳麗惠、張朴遠、韓桂卿、侯廣禹、景彥銘、倪士春、劉金娟、林亞、康艷紅、邵勝英、王立芹、馮燕香、陳秀雲、陳炳凱、鄭玉子、肖鳳英、周勇杰、趙翠明、林玉蘭、張永泰、劉寶琛、吳丹、甘越儀、蔣富榮、高岩、遲迎結、馬馳、裴淑平、司蘭寶、呂征、陳萍、尹君端、夏漢梅、肖賢敘述自身遭受詐騙集團訛取財物之內容作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多次實施詐騙行為得手之相關證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98、99年間數次往來菲律賓與臺灣地區之情不諱(本院易字卷一第14-18頁背面),惟其堅決否認有何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分工詐財之犯行,並辯稱:伊實不知為何同案被告林奇賢、陳光裕、林俊伊、謝金鳳、黃靖雯、余宗奇、陳亞任、黃廷亦指認錯誤,更無擔任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等語。經查:

㈠有關被害人即大陸地區人民楊立華、韓桂卿、陳麗惠、肖賢部分—檢視被害人即大陸地區人民楊立華、韓桂卿、陳麗惠、肖賢之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筆錄,其等雖均詳述自己如何被騙之經過,甚且大多還提出匯款之ATM收據為憑,不過仍難判定其等究竟係遭「本案詐騙集團」或「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施詐—①被害人楊立華、韓桂卿部分:依照卷附被害人楊立華之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筆錄上載內容,被害人楊立華係依詐騙集團指示匯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他字第2738號卷十第231-235頁背面),被害人韓桂卿係依詐騙集團指示匯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他字第2738號卷十第272-277頁),對照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所製作之「扣押銀行卡情況」明細表(他字第2738號卷八第208-222頁),遍閱扣案金融卡之帳號洵無符合被害人楊立華、韓桂卿所述匯入款項之帳戶,而觀卷附其等於報案時所提之ATM收據,其上所印款項匯入帳戶之帳號數字模糊不清無法確認(他字第2738號卷十第236、278頁),難以查知是否筆錄針對匯入帳戶之帳號有所誤載,故被害人楊立華、韓桂卿是否係遭「本案詐騙集團」所騙,抑或乃遭「其他詐騙集團」所騙以致匯入非屬「本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便存疑問,遵循「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就此部分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不能逕將被害人楊立華、韓桂卿一概劃入「本案詐騙集團」施詐之對象,又檢察官未曾舉證證明施詐被害人楊立華、韓桂卿之詐騙集團究為「哪個詐騙集團」、「這個詐騙集團」成員是否包括被告,自難率謂被告須對被害人楊立華、韓桂卿遭詐部分負擔刑責;②被害人陳麗惠部分:依照卷附被害人陳麗惠之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筆錄上載內容,被害人陳麗惠僅只說明被騙之經過卻未提及款項匯入何一銀行帳戶(他字第2738號卷十第264-265頁背面),而觀卷附其於報案時所提之ATM收據,其上所印款項匯入帳戶之帳號數字模糊不清無法確認(他字第2738號卷十第266頁),則被害人陳麗惠是否係遭「本案詐騙集團」所騙,抑或乃遭「其他詐騙集團」所騙以致匯入非屬「本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亦生疑問,仍循「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就此部分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不能逕將被害人陳麗惠一併劃入「本案詐騙集團」施詐之對象,又檢察官未曾舉證證明施詐被害人陳麗惠之詐騙集團究為「哪個詐騙集團」、「這個詐騙集團」成員是否包括被告,自難率謂被告須對被害人陳麗惠遭詐部分負擔刑責;③被害人肖賢部分:依照卷附被害人肖賢之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筆錄上載內容,被害人肖賢係依詐騙集團指示匯入中國建設銀行珠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子成)、中國農業銀行珠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史敏敏)(他字第2738號卷一第71-73頁),對照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所製作之「扣押銀行卡情況」明細表(他字第2738號卷八第208-222頁),遍閱扣案金融卡之帳號全無符合被害人肖賢所述匯入款項之帳戶,況其全未提出ATM收據、匯款單或任何資料單據可資驗明匯入帳戶之帳號,難以查知是否筆錄針對匯入帳戶之帳號有所誤載,是被害人肖賢是否係遭「本案詐騙集團」所騙,抑或乃遭「其他詐騙集團」所騙以致匯入非屬「本案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猶存疑問,循從「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就此部分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不能逕將被害人肖賢一概劃入本案詐騙集團施詐之對象,又檢察官未曾舉證證明施詐被害人肖賢之詐騙集團究為「哪個詐騙集團」、「這個詐騙集團」成員是否包括被告,自難率謂被告須對被害人肖賢遭詐部分負擔刑責。

㈡有關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即大陸地區人民其中蔣富榮等67人部分—

⑴就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其中蔣富榮等67人係大陸地區人民,其等於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詐騙時間住在大陸地區期間,有因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誤信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電話所述之「電話欠費」、「信用卡欠費」等事,而分別依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電話之指示,赴至銀行開立新設帳戶,乃遭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僅被害人喬遷部分),或至提款機操作匯款、銀行臨櫃匯款至各該金融帳戶(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喬遷以外之其餘66位被害人部分),此節各有被害人蔣富榮等67人身在大陸地區之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筆錄或所其中一些被害人提出之ATM收據、銀行匯款收據可資佐證(各該卷證之出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卷宗頁碼),況被害人蔣富榮等67人遭受詐騙提供款項所轉入或匯入之帳戶—①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東海)、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延發)、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偉烽)、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崔少川)、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俊)、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志成)、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開坤東)、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亮強)、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江昊)、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金泰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魯君)、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良浩)、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夢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汪宏亮)、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②中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甘欽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廣武)、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方正強);③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德生)、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振龍)、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福超)、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錢明)、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方思洋);④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福強);⑤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德生)各該金融帳戶—經比對後確認均為99年12月27日大陸地區公安人員及菲律賓警方聯手在菲律賓馬尼拉馬卡蒂市Galaxy33號別墅逮捕「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際所扣得銀行卡中之帳戶號碼,尚有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所製作之「扣押銀行卡情況」明細表得稽(他字第2738號卷八第208-222頁),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蔣富榮等67人遭詐之各該施詐行徑確係設在菲律賓之「本案詐騙集團」所為,迨可認定。

⑵細核同案被告林奇賢、陳光裕、林俊伊、謝金鳳、黃靖雯、余宗奇、陳亞任、黃廷亦指認被告同為詐騙集團成員之陳詞,發現各具瑕疵如下—①同案被告林奇賢、林俊伊、黃靖雯、謝金鳳部分:同案被告林奇賢、林俊伊、黃靖雯於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偵查時固稱綽號「P哥」之被告為己所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其中一組話務組之「老闆」而任該話務組之現場負責人等語(偵字第27088號卷一第10-14頁背面、第97-99頁、第100-113頁、第149-153頁背面、第174-178頁、第180頁及該頁背面),同案被告謝金鳳於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偵查時表示曾在本案詐騙集團據點見過綽號「P哥」之被告但未看到被告從事何事等語(偵字第27088號卷一第128-132頁、第187-188頁),考量同案被告林奇賢、林俊伊素來不曾瞭解或探悉本案詐騙集團如何成立或由哪些人士共謀成立之種種細節,無法排除被告同樣係受上層成員或主腦首謀指派分工擔任其中一組話務組現場負責人之機遇,不能驟然斷定被告必為自始籌組本案詐騙集團之人,既存被告被人拉攏加入本案詐騙集團而非起初共謀成立本案詐騙集團之可能,自難逕令被告負擔非其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所及範圍之被害人遭詐責任;②同案被告陳光裕、余宗奇、陳亞任、黃廷亦部分:同案被告陳光裕於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偵查時及同案被告余宗奇、陳亞任、黃廷亦於大陸公安人員詢問時則言被告實係與己不同詐騙集團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偵字第27088號卷一第34-36頁、第184-186頁及偵字第00000號卷二第1-3頁、第16-18頁、第48-50頁),若採被告非屬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說法,不得擅將遭受本案詐騙集團所騙之被害人劃歸被告承擔刑責之內容—咸無證據佐徵被告形成犯意聯絡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時點為何,不無斟酌被告是否僅屬接受分工才任其中一組話務組現場負責人之疑義,委難單以現場負責人被叫「老闆」之客氣稱謂便遽下跳躍式推論被告正係自始成立本案詐騙集團之人。再研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即大陸地區人民其中蔣富榮等67人之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筆錄,其等各自言明自己遭受詐騙、交出款項之時間俱如附表所示(各該卷證之出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卷宗頁碼),然而翻閱被告之入出境紀錄(偵字第27088號卷二第115-117頁背面、他字第695號卷第7頁及該頁背面、第12頁及該頁背面),從其搭乘之班機號碼足見其於98、99年間身處菲律賓之期間各為—①自99年5月3日出境前往菲律賓直至99年6月2日入境返回臺灣地區、②自99年7月14日出境前往菲律賓直至99年8月4日入境返回臺灣地區、③自99年9月2日出境前往菲律賓直至99年10月2日入境返回臺灣地區、④自99年10月13日出境前往菲律賓直至99年10月21日入境返回臺灣地區,對照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蔣富榮等67人遭受詐騙、交出款項之時間(98年3月11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30日至31日、99年10月12日、99年10月22日、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30日、99年11月1日至15日、99年11月17日、99年11月19日至21日、99年11月24日、99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99年12月13日至15日、99年12月17日至22日、99年12月25日),可昭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蔣富榮等67人遭受詐騙之各該日期盡皆不在菲律賓,析諸本案詐騙集團收募成員之模式,藉由其他同案被告所述之加入過程得知,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咸非齊一包裹式同時起意加入詐騙集團共同犯罪,反倒呈現互為拉攏先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情,儘管本案詐騙集團之主謀首腦或存部分人士共同商量成立本案詐騙集團之狀況,惟衡上開所有同案被告之歷來筆錄,其中或有指證被告為本案詐騙集團其中一組話務組現場負責人遂將被告敬稱喚為「老闆」之說法,不過指證者始終不知自身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之前係由哪些人士籌組成立本案詐騙集團,無法臆測被告乃受指派分工擔任其中一組話務組現場負責人或為自始籌組本案詐騙集團者,迄無證據證明被告即係自始籌組本案詐騙集團者,難認其就「起意共同犯罪搭機前往菲律賓之前」或「斷念共同犯罪搭機返抵臺灣地區之後」的詐欺犯行俱須一律負責,而於被告實際搭乘預定航班飛往菲律賓之前、實際搭乘預定航班飛回臺灣地區之後尚難認為其具共同詐欺之意思推由本案詐騙集團其餘成員從事犯罪,若認被告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其對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所為詐欺犯行負擔全部責任之範圍應採被告所搭乘之班機起飛前往菲律賓之時間為準,同理結束所應負擔全部責任之範圍便至搭機返臺之時點告終,故就被害人蔣富榮等67人被騙時間超出此一範圍無法率爾歸咎被告同須負責。

六、綜上各節,本案難認公訴人依法善盡舉證及說明之責任,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未使本院確信被告針對本案追加起訴所指之被害人遭詐之事實涉及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別無合理理由,尚難單憑部分同案被告曾稱被告分工擔任本案詐騙集團其中一組話務組現場負責人之語便將被告負擔責任之範圍擴充推及所有被害人遭詐之犯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當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柏涵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被害人即大陸地區人民其中蔣富榮等67人之被騙情形(註:下列金額幣別均為人民幣)┌──┬───┬───────────────┬──────┬──────┐│編號│被害人│詐騙之時間 及 匯入款項之帳戶│遭詐騙之金額│ 卷證出處 │├──┼───┼───────────────┼──────┼──────┤│ 01 │蔣富榮│98年3月11日 │ 20,000元│他字第2738號││ │ │蔣富榮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卷十一第158-││ │ │匯款2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160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 │ │├──┼───┼───────────────┼──────┼──────┤│ 02 │葉春玲│99年8月12日 │ 6,900元│他字第2738號││ │ │葉春玲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卷十第196- ││ │ │分別匯款3,500元、3,400元至中國│ │201頁 ││ │ │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217(戶名:魏德生)帳戶、中國 │ │ ││ │ │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331帳戶內。 │ │ │├──┼───┼───────────────┼──────┼──────┤│ 03 │喬遷 │99年11月3日至15日 │13,550,000元│他字第2738號││ │ │喬遷依詐騙集團指示於中國銀行開│ │卷十第22-26 ││ │ │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頁 ││ │ │683)存款及申辦網路銀行,喬遷 │ │ ││ │ │並將密碼告知詐騙集團,嗣後該帳│ │ ││ │ │戶共被轉出13,550,000元至其他金│ │ ││ │ │融帳戶,其中有部分款項轉入中國│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甘欽敬)、帳號:601382│ │ ││ │ │0000000000000(戶名:許廣武) │ │ ││ │ │帳戶內。 │ │ │├──┼───┼───────────────┼──────┼──────┤│ 04 │鄧韻倫│99年11月11日 │ 40,312.12元│同上他字卷十││ │ │鄧韻倫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27-34頁背 ││ │ │匯款4,0312.1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面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ATM收據 ││ │ │名:吳東海)帳戶內。 │ │ │├──┼───┼───────────────┼──────┼──────┤│ 05 │李曄 │99年11月11日 │ 6,857元│同上他字卷十││ │ │李曄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分 │ │第35-41頁 ││ │ │別匯款6,456元、401元至中國工商│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吳東海)帳戶內。 │ │ │├──┼───┼───────────────┼──────┼──────┤│ 06 │劉素良│99年11月12日 │ 50,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劉素良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42-51頁 ││ │ │匯款5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ATM收據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吳東海)帳戶內。 │ │ │├──┼───┼───────────────┼──────┼──────┤│ 07 │楊安 │99年11月15日 │ 17,312.34元│同上他字卷十││ │ │楊安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第52-55頁 ││ │ │款17,312.3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 │ │★ATM收據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吳東海)帳戶內。 │ │ │├──┼───┼───────────────┼──────┼──────┤│ 08 │魯文嬌│99年11月21日 │ 20,912.12元│同上他字卷十││ │ │魯文嬌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57-62頁 ││ │ │匯款20,912.1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吳東海)帳戶內。 │ │ │├──┼───┼───────────────┼──────┼──────┤│ 09 │王慈 │99年11月14日 │ 100,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王慈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第63-68頁 ││ │ │款10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 │★ATM收據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吳東海)帳戶內。 │ │ │├──┼───┼───────────────┼──────┼──────┤│ 10 │王曉軍│99年12月1日 │ 17,612.34元│同上他字卷十││ │ │王曉軍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69-76頁 ││ │ │匯款17,612.3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郭延發)帳戶內。 │ │ │├──┼───┼───────────────┼──────┼──────┤│ 11 │鄭麗平│99年11月27日至99年12月11日間 │ 95,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鄭麗平依詐騙集團指示,至中國工│ │第77-79頁 ││ │ │商銀行臨櫃匯款共95,000元至該銀│ │★銀行匯款收││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據 ││ │ │戶名:郭延發)帳戶內。 │ │ │├──┼───┼───────────────┼──────┼──────┤│ 12 │張獻瑞│99年10月25日 │ 28,812.34元│同上他字卷十││ │ │張獻瑞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80-88頁 ││ │ │匯款28,812.3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鄭偉烽)帳戶內。 │ │ │├──┼───┼───────────────┼──────┼──────┤│ 13 │楊隸 │99年10月30日 │ 8,213.88元│同上他字卷十││ │ │楊隸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第88頁背面 ││ │ │款8,213.88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100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ATM收據 ││ │ │鄭偉烽)帳戶內。 │ │ │├──┼───┼───────────────┼──────┼──────┤│ 14 │鄭玉 │99年11月12日 │ 11,312.34元│同上他字卷十││ │ │鄭玉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第101-106頁 ││ │ │款11,312.3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 │ │★ATM收據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鄭偉烽)帳戶內。 │ │ │├──┼───┼───────────────┼──────┼──────┤│ 15 │馬因明│99年11月7日 │ 322,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馬因明依詐騙集團指示,至中國工│ │第107-112頁 ││ │ │商銀行臨櫃匯款270,000元、 │ │★銀行匯款收││ │ │52,000元至該銀行帳號:00000000│ │ 據 ││ │ │00000000000(戶名:鄭偉烽)及 │ │ ││ │ │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520(戶名黃江妹)帳戶內。 │ │ │├──┼───┼───────────────┼──────┼──────┤│ 16 │陸建新│99年10月30日 │ 20,912.34元│同上他字卷十││ │ │陸建新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113-119頁 ││ │ │匯款20,912.3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鄭偉烽)帳戶內。 │ │ │├──┼───┼───────────────┼──────┼──────┤│ 17 │高羽 │99年11月8日 │ 10,812.34元│同上他字卷十││ │ │高羽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第120-127頁 ││ │ │款10,812.3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 │ │★ATM收據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鄭偉烽)帳戶內。 │ │ │├──┼───┼───────────────┼──────┼──────┤│ 18 │馬韻文│99年11月1日至11月2日 │ 30,592.18元│同上他字卷十││ │ │馬韻文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128-131頁 ││ │ │匯款共30,592.18元至中國工商銀 │ │★ATM收據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鄭偉烽)帳戶內。 │ │ │├──┼───┼───────────────┼──────┼──────┤│ 19 │王麗明│99年11月12日 │ 50,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王麗明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132-142頁 ││ │ │匯款5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ATM收據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鄭偉烽)帳戶內。 │ │ │├──┼───┼───────────────┼──────┼──────┤│ 20 │董春茹│99年11月11日 │ 10,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董春茹依詐騙集團指示,至中國工│ │第143-147頁 ││ │ │商銀行臨櫃匯款10,000元至該銀行│ │背面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銀行匯款收││ │ │名:鄭偉烽)帳戶內。 │ │ 據 │├──┼───┼───────────────┼──────┼──────┤│ 21 │王淑英│99年11月19日 │ 35,857.34元│同上他字卷十││ │ │王淑英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148-151頁 ││ │ │匯款35,857.3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鄭偉烽)帳戶內。 │ │ │├──┼───┼───────────────┼──────┼──────┤│ 22 │陸剛 │99年11月20日 │ 39,512.34元│同上他字卷十││ │ │陸剛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第152-157頁 ││ │ │款39,512.3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 │ │★銀行帳戶明││ │ │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細表 ││ │ │:鄭偉烽)帳戶內。 │ │ │├──┼───┼───────────────┼──────┼──────┤│ 23 │肖翠琴│99年12月21日 │ 7,182.50元│同上他字卷十││ │ │肖翠琴依詐騙集團指示,至中國工│ │第160-166頁 ││ │ │商銀行臨櫃匯款7,182.50元至該銀│ │★銀行匯款收││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據 ││ │ │戶名:崔少川)帳戶內。 │ │ │├──┼───┼───────────────┼──────┼──────┤│ 24 │毛騰淑│99年11月10日至11月11日 │ 776,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毛騰淑依詐騙集團指示,至中國工│ │第168-173頁 ││ │ │商銀行臨櫃匯款共776,000元至該 │ │★銀行匯款收││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據、李俊銀││ │ │(戶名:李俊)帳戶內。 │ │ 行帳戶明細││ │ │ │ │ 表 │├──┼───┼───────────────┼──────┼──────┤│ 25 │閆美春│99年11月14日 │ 45,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閆美春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174-175頁 ││ │ │分別匯款30,000元至不詳銀行帳號│ │ ││ │ │帳戶內、15,000元至中國銀行:60│ │ ││ │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方正 │ │ ││ │ │強)帳戶內。 │ │ │├──┼───┼───────────────┼──────┼──────┤│ 26 │黃進 │99年8月30日至8月31日 │ 1,318,5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黃進依詐騙集團指示至銀行或利用│ │第176-182頁 ││ │ │網路銀行,分別匯款66,000元、 │ │★銀行匯款收││ │ │148,000元、910,000元、124,000 │ │ 據 ││ │ │元、70,5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李美春)、招商銀行帳號:622588│ │ ││ │ │0000000000(戶名:魏德生)、中│ │ ││ │ │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5831(戶名:馬帥)等帳戶內。 │ │ │├──┼───┼───────────────┼──────┼──────┤│ 27 │胡純 │99年12月22日 │ 50,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胡純依詐騙集團指示,至招商銀行│ │第183-188頁 ││ │ │臨櫃匯款50,000元至招商銀行帳號│ │★銀行匯款收││ │ │:0000000000000000(戶名:劉振│ │ 據 ││ │ │龍)帳戶內。 │ │ │├──┼───┼───────────────┼──────┼──────┤│ 28 │後曉淮│99年11月17日 │ 800,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後曉淮依詐騙集團指示,至招商銀│ │第189-191頁 ││ │ │行臨櫃匯款800,000元至招商銀行 │ │★李福超銀行││ │ │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 │ 帳戶明細表││ │ │李福超)帳戶內。 │ │ │├──┼───┼───────────────┼──────┼──────┤│ 29 │周梅玲│99年12月22日 │ 133,1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周梅玲依詐騙集團指示,至招商銀│ │第192-195頁 ││ │ │行臨櫃匯款133,100元至招商銀行 │ │★銀行匯款收││ │ │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 │ 據 ││ │ │錢明)帳戶內。 │ │ │├──┼───┼───────────────┼──────┼──────┤│ 30 │雷寶印│99年11月29日 │ 99,978.62元│同上他字卷十││ │ │雷寶印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202-208頁 ││ │ │共匯款99,978.62元至中國工商銀 │ │★ATM收據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楊志成)帳戶內。 │ │ │├──┼───┼───────────────┼──────┼──────┤│ 31 │韋勇 │99年12月6日 │ 6,812元│同上他字卷十││ │ │韋勇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共 │ │第209-216頁 ││ │ │匯款6,81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 │★ATM收據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楊志成)帳戶內。 │ │ │├──┼───┼───────────────┼──────┼──────┤│ 32 │楊艷艷│99年12月25日 │ 24,7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楊艷艷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218-222頁 ││ │ │共匯款24,7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開坤東)帳戶內。 │ │ │├──┼───┼───────────────┼──────┼──────┤│ 33 │劉淑香│99年12月19日 │ 6,550元│同上他字卷十││ │ │劉淑香依詐騙集團指示,至中國工│ │第223-230頁 ││ │ │商銀行臨櫃匯款6,550元至該銀行 │ │★銀行匯款收││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據 ││ │ │名:黃亮強)帳戶內。 │ │ │├──┼───┼───────────────┼──────┼──────┤│ 34 │華錦州│99年11月14日 │ 13,812.34元│同上他字卷十││ │ │華錦州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237-243頁 ││ │ │匯款13,812.3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吳東海)帳戶內。 │ │ │├──┼───┼───────────────┼──────┼──────┤│ 35 │吳涵 │99年11月14日 │ 11,612.12元│同上他字卷十││ │ │吳涵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第244-250頁 ││ │ │款11,612.1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 │ │★ATM收據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吳東海)帳戶內。 │ │ │├──┼───┼───────────────┼──────┼──────┤│ 36 │李春菊│99年11月17日 │ 99,824.24元│同上他字卷十││ │ │李春菊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251-255頁 ││ │ │匯款99,824.2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吳東海)帳戶內。 │ │ │├──┼───┼───────────────┼──────┼──────┤│ 37 │周先平│99年11月17日 │ 8,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周先平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256-263頁 ││ │ │匯款8,000元至工商銀行帳號:622│ │★ATM收據 ││ │ │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東海│ │ ││ │ │)帳戶內。 │ │ │├──┼───┼───────────────┼──────┼──────┤│ 38 │張朴遠│99年11月10日 │ 12,512.34元│同上他字卷十││ │ │張朴遠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267-271頁 ││ │ │匯款12,512.3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吳東海)帳戶內。 │ │ │├──┼───┼───────────────┼──────┼──────┤│ 39 │侯廣禹│99年11月11日 │ 49,988.74元│同上他字卷十││ │ │侯廣禹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第279-283頁 ││ │ │匯款49,988.7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吳東海)帳戶內。 │ │ │├──┼───┼───────────────┼──────┼──────┤│ 40 │景彥銘│99年12月1日 │ 3,2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景彥銘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2-6頁 ││ │ │匯款3,2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郭延發)帳戶內。 │ │ │├──┼───┼───────────────┼──────┼──────┤│ 41 │倪士春│99年11月19日 │ 200,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倪士春依詐騙集團指示,至中國工│ │一第7-13頁 ││ │ │商銀行臨櫃匯款200,000元至該銀 │ │★銀行匯款收││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據 ││ │ │戶名:江昊)帳戶內。 │ │ │├──┼───┼───────────────┼──────┼──────┤│ 42 │劉金娟│99年12月18日至12月21日 │ 104,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劉金娟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14-19頁 ││ │ │匯款共104,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金泰峰)帳戶內。 │ │ │├──┼───┼───────────────┼──────┼──────┤│ 43 │林亞 │99年12月19日 │ 25,312.12元│同上他字卷十││ │ │林亞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一第20-26頁 ││ │ │款25,312.1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 │ │★ATM收據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金泰峰)帳戶內。 │ │ │├──┼───┼───────────────┼──────┼──────┤│ 44 │康艷紅│99年12月20日至12月22日 │ 120,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康艷紅依詐騙集團指示,至中國工│ │一第27-35頁 ││ │ │商銀行臨櫃匯款共120,000元至該 │ │★銀行匯款收││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據 ││ │ │(戶名:金泰峰)帳戶內。 │ │ │├──┼───┼───────────────┼──────┼──────┤│ 45 │邵勝英│99年12月19日 │ 89,144元│同上他字卷十││ │ │邵勝英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36-42頁 ││ │ │匯款共89,144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金泰峰)帳戶內。 │ │ │├──┼───┼───────────────┼──────┼──────┤│ 46 │王立芹│99年12月14日 │ 10,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王立芹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43-45頁 ││ │ │匯款1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金泰峰)帳戶內。 │ │ │├──┼───┼───────────────┼──────┼──────┤│ 47 │馮燕香│99年11月6日 │ 67,9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馮燕香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46-49頁 ││ │ │共匯款67,9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 │★張善勇銀行││ │ │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帳戶明細表││ │ │:魯君)及中國建設銀行帳號:62│ │ ││ │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善 │ │ ││ │ │勇)帳戶內。 │ │ │├──┼───┼───────────────┼──────┼──────┤│ 48 │陳秀雲│99年11月17日 │ 49,989元│同上他字卷十││ │ │陳秀雲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54-58頁 ││ │ │匯款49,989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ATM收據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魯君)帳戶內。 │ │ │├──┼───┼───────────────┼──────┼──────┤│ 49 │陳炳凱│99年11月17日 │ 10,812.10元│同上他字卷十││ │ │陳炳凱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60-78頁 ││ │ │匯款10,812.1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魯君銀行帳││ │ │名:魯君)帳戶內。 │ │ 戶明細表 │├──┼───┼───────────────┼──────┼──────┤│ 50 │鄭玉子│99年11月11日 │ 49,827.12元│同上他字卷十││ │ │鄭玉子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79-87頁 ││ │ │匯款49,827.1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鄭玉子銀行││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帳戶明細表││ │ │名:魯君)帳戶內。 │ │ │├──┼───┼───────────────┼──────┼──────┤│ 51 │肖鳳英│99年11月15日 │ 49,912.13元│同上他字卷十││ │ │肖鳳英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88-96頁 ││ │ │匯款49,912.13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魯君)帳戶內。 │ │ │├──┼───┼───────────────┼──────┼──────┤│ 52 │周勇杰│99年11月21日 │ 49,913.12元│同上他字卷十││ │ │周勇杰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97-101頁││ │ │匯款49,913.1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ATM收據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魯君)帳戶內。 │ │ │├──┼───┼───────────────┼──────┼──────┤│ 53 │趙翠明│99年11月24日 │ 8,608.09元│同上他字卷十││ │ │趙翠明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102-107 ││ │ │匯款8,608.09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 │頁、本院卷第││ │ │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132-141頁 ││ │ │:魯君)帳戶內。 │ │★ATM收據 │├──┼───┼───────────────┼──────┼──────┤│ 54 │林玉蘭│99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間 │ 123,8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林玉蘭依詐騙集團指示,至中國工│ │一第108-116 ││ │ │商銀行臨櫃匯款共123,800元至中 │ │頁 ││ │ │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銀行匯款收││ │ │89919(戶名:崔少川)帳戶內。 │ │ 據 │├──┼───┼───────────────┼──────┼──────┤│ 55 │張永泰│99年12月7日 │ 10,821.51元│同上他字卷十││ │ │張永泰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119-124 ││ │ │匯款10,821.51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頁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ATM收據 ││ │ │名:楊志成)帳戶內。 │ │ │├──┼───┼───────────────┼──────┼──────┤│ 56 │劉寶琛│99年12月5日 │ 48,912.33元│同上他字卷十││ │ │劉寶琛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124-128 ││ │ │匯款48,912.33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頁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ATM收據、 ││ │ │名:趙良浩)帳戶內。 │ │ 趙良浩銀行││ │ │ │ │ 帳戶明細表│├──┼───┼───────────────┼──────┼──────┤│ 57 │吳丹 │99年12月18日 │ 10,4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吳丹依詐騙集團指示,將其所持有│ │一第129-150 ││ │ │之中國建設銀行帳號及銀行卡密碼│ │頁 ││ │ │告知詐騙集團,嗣後發現該帳戶轉│ │★銀行帳戶明││ │ │帳10,400元至建設銀行帳號:6227│ │ 細表 ││ │ │000000000000000(戶名:潘福強 │ │ ││ │ │)帳戶內。 │ │ │├──┼───┼───────────────┼──────┼──────┤│ 58 │甘越儀│99年10月22日 │ 15,007.22元│同上他字卷十││ │ │甘越儀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151-157 ││ │ │匯款15,007.2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頁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甘越儀銀行││ │ │名不詳)帳戶內。 │ │ 帳戶明細表│├──┼───┼───────────────┼──────┼──────┤│ 59 │高岩 │99年10月12日 │ 21,724.68元│同上他字卷十││ │ │高岩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一第161至178││ │ │款共21,724.68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頁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ATM收據 ││ │ │名:鄭偉烽)帳戶內。 │ │ │├──┼───┼───────────────┼──────┼──────┤│ 60 │遲迎結│99年12月9日 │ 6,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遲迎結依詐騙集團指示,至中國農│ │一第188-190 ││ │ │業銀行臨櫃匯款6,000元至工商銀 │ │頁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銀行匯款收││ │ │戶名:張夢華)帳戶內。 │ │ 據 │├──┼───┼───────────────┼──────┼──────┤│ 61 │馬馳 │99年12月17日至12月19日間 │ 402,5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馬馳依詐騙集團指示,分別至銀行│ │一第191-199 ││ │ │臨櫃匯款90,000元至招商銀行帳號│ │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方 │ │★銀行帳戶明││ │ │思洋),及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 │ 細表 ││ │ │200,000元至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 │ ││ │ │000000000(戶名:錢明)帳戶內 │ │ ││ │ │。又依詐騙集團指示至建設銀行開│ │ ││ │ │戶,並將其所開立之建設銀行網路│ │ ││ │ │帳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嗣後發│ │ ││ │ │現該帳戶被轉出112,500元至其他 │ │ ││ │ │不詳帳戶內。 │ │ │├──┼───┼───────────────┼──────┼──────┤│ 62 │裴淑平│99年12月18日 │ 149,733元│同上他字卷十││ │ │裴淑平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200-203 ││ │ │匯款共149,733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頁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ATM收據 ││ │ │名:汪宏亮)帳戶內。 │ │ │├──┼───┼───────────────┼──────┼──────┤│ 63 │司蘭寶│99年12月13日 │ 25,422.33元│同上他字卷十││ │ │司蘭寶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204-207 ││ │ │匯款25,422.33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頁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戶 │ │ ││ │ │名:汪宏亮)帳戶內。 │ │ │├──┼───┼───────────────┼──────┼──────┤│ 64 │呂征 │99年12月20日 │ 30,211元│同上他字卷十││ │ │呂征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一第208-215 ││ │ │款30,211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汪 │ │ ││ │ │宏亮)帳戶內。 │ │ │├──┼───┼───────────────┼──────┼──────┤│ 65 │陳萍 │99年12月17日 │ 99,822元│同上他字卷十││ │ │陳萍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匯 │ │一第216-222 ││ │ │款共99,822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汪宏亮)帳戶內。 │ │ │├──┼───┼───────────────┼──────┼──────┤│ 66 │尹君端│99年12月19日 │ 50,000元│同上他字卷十││ │ │尹君瑞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223-227 ││ │ │匯款5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ATM收據 ││ │ │汪宏亮)帳戶內。 │ │ │├──┼───┼───────────────┼──────┼──────┤│ 67 │夏漢梅│99年12月15日 │ 41,911元│同上他字卷十││ │ │夏漢梅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ATM, │ │一第228-234 ││ │ │匯款41,911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 │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 │ │★ATM收據 ││ │ │汪宏亮)帳戶內。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6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