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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4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謝順輝俞力華翁毓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8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莉崴
被告
阮子男
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碧志律師

      林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343、15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莉崴共同犯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速瘦膠囊壹仟參佰貳拾捌盒、壹萬參仟捌佰貳拾顆、原料粉末貳拾貳包、玉米澱粉壹箱、外包裝貼紙壹盒、帳冊壹本、帳冊(流水帳)壹本均沒收。

阮子男共同犯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速瘦膠囊壹仟參佰貳拾捌盒、壹萬參仟捌佰貳拾顆、原料粉末貳拾貳包、玉米澱粉壹箱、外包裝貼紙壹盒、帳冊壹本、帳冊(流水帳)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張莉崴為前麗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麗寶公司,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廢止登記)負責人顧世嫣(原名顧莉莉)之女,其與阮子男明知「Caffeine」、「N-didesmethyl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 」均屬西藥成分,若未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依法不得輸入、製造。詎張莉崴、阮子男、顧世嫣基於輸入禁藥、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先由顧世嫣於100 年12月間之某日自大陸地區某不詳地點,取得含有「Caffeine」、「N-didesmethylsibutra mine 」及「Phenolphthalein 」等西藥成分之原料,再由顧世嫣委由不知情之貨運業者,將上開原料輸入臺灣地區並交予張莉崴、阮子男收受後,張莉崴、阮子男即將含有上開西藥成分之原料與玉米粉、綠豆粉混合,由張莉崴以「陳雅萍」之名義,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內,交予不知情之可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可秝公司),並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可秝公司,由不知情之可秝公司人員將上開原料藥與玉米粉、綠豆粉混合充填製成膠囊並打排、裝入鋁箔袋內(每盒6 片、每片10顆膠囊,製成膠囊數量如附表一所示)。又張莉崴、阮子男、顧世嫣均明知前揭膠囊之原產國非美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偽藥之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印刷廠人員於101 年、102 年間,在不詳地點,訂製有虛偽標記「速瘦膠囊食品」、「GOODMAN NUTRITIONAL COMPANY 5102 AZUSA CAN YONRD .IRWINDALE CA 00000-0000.USA 」字樣之商品標示貼紙,以該等字樣偽稱該膠囊係「GOODMAN NUTRITIONAL 」公司生產製造,係美國生產製造之「食品」,並將上開虛偽商品標示貼紙提供予可秝公司,由可秝公司黏貼在上開鋁箔袋上,可秝公司再透過不知情之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宅配通),將上開貨品寄予張莉崴。顧世嫣並架設「速瘦膠囊網站」(網址http ://www .suso988.com/ ),以「速瘦膠囊食品」為名,並以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988 元、促銷價699 元之代價,供瀏覽上開網站之不特定人下單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於瀏覽上開網站後,誤信「速瘦膠囊」係未含西藥成分之食品且有減重之效果,遂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訂購如附表二所示數量及金額之「速瘦膠囊」,經張莉崴與客戶確認訂單後,即由張莉崴、阮子男依訂單內容,以陳泓霖、鍾萬興之名義,分別與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物流)及便利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便利帶)締結契約,將已包裝完成及黏貼「速瘦膠囊食品」字樣之偽藥分別交由不知情之新竹物流及便利帶配送人員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及地點,並代為收取貨款,再由新竹物流、便利帶將收取之貨款匯入張莉崴、阮子男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鍾萬興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賴玉萍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由客戶直接將貨款匯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嗣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現已改制為桃園市調查站)於102 年6 月3 日依法搜索阮子男、張莉崴位於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巷00號7 樓、106 號10樓處所,並扣得速瘦膠囊共1,328 盒、13,820顆、原料粉末共22包、玉米澱粉1 箱、外包裝貼紙1 盒、帳冊1 本、帳冊(流水帳)1 本。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函送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物證、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張莉崴固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先後坦認其有收受顧世嫣自大陸地區寄送之原料,並將該原料摻入玉米粉、綠豆粉,由其以「陳雅萍」之名義,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內,交予可秝公司,並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可秝公司,由可秝公司人員將上開原料充填成膠囊並打排、裝入鋁箔袋內,並向印刷廠訂製有標記「速瘦膠囊食品」、「GOODMANNUTRITIONAL COMPANY 5102AZUSA CAN YON RD .IRWINDALE CA 00000-0000.USA 」字樣之商品標示貼紙,再將上開貼紙提供予可秝公司,由可秝公司黏貼在上開鋁箔袋上,可秝公司再透過宅配通,將上開貨品寄予其。又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透過顧世嫣所架設之上開速瘦膠囊網站,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訂購如附表二所示數量及金額之「速瘦膠囊」,其再依訂單內容,將「速瘦膠囊」以陳泓霖、鍾萬興之名義,分別交由新竹物流及便利帶配送人員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及地點,新竹物流、便利帶將收取之貨款匯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或由客戶直接將貨款匯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輸入禁藥、製造、販賣偽藥、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意,其先後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辯稱:其不知道顧世嫣寄予其之原料含有西藥成分,其都不會拆封,就直接將該原料、玉米粉、綠豆粉轉寄到可秝公司。「速瘦膠囊」盒子上關於產品名稱、公司字樣等標記係顧世嫣給其的檔案,其再提供予可秝公司包裝。該「速瘦膠囊網站」係顧世嫣所架設。使用人頭帳戶去收取客戶款項係避免經銷商去催討顧世嫣所欠貨款云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343 號卷一第2 頁至第10頁、第17頁至第28頁、卷四第25頁至第31頁、第140 頁至第145 頁、卷五第10頁至第12頁、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84 號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100 頁至第104 頁、第207 頁至第208 頁反面)。被告阮子男固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先後坦認其有搬運物品、寄送物品、領取張莉崴所提供帳戶內之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輸入禁藥、製造、販賣偽藥、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意,其先後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辯稱:其只是幫忙張莉崴搬重物、寄送東西,但搬運、寄送何物品其均不知情云云(見上開偵卷二第1 頁至第5 頁、第11頁至第17頁、第114 頁至第118 頁、卷五第12頁反面至第14-1頁、第50頁至第54頁、第56頁至第60頁、本院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100 頁至第104 頁、第209 頁至第210 頁)。惟查:

㈠被告張莉崴收受顧世嫣自大陸地區寄送之原料,並將原料摻入玉米粉、綠豆粉,由其以「陳雅萍」之名義,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內,交予可秝公司,並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可秝公司,由可秝公司人員將上開原料充填成膠囊並打排、裝入鋁箔袋內,並向印刷廠訂製有標記「速瘦膠囊食品」、「GOODMANNUTRITIONAL COMPANY 5102 AZUSA CAN YON RD.IRWINDALE CA 00000-0000.USA」字樣之商品標示貼紙,再將上開貼紙提供予可秝公司,由可秝公司黏貼在上開鋁箔袋上,可秝公司再透過宅配通,將上開貨品寄予其。又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透過顧世嫣所架設之上開速瘦膠囊網站,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訂購如附表二所示數量及金額之「速瘦膠囊」,其再依訂單內容,以陳泓霖、鍾萬興名義,與新竹物流及便利帶締結契約,將「速瘦膠囊」分別送交新竹物流及便利帶配送人員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及地點,新竹物流、便利帶將收取之貨款匯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或由客戶直接將貨款匯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被告張莉崴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可秝公司員工吳慧玲、證人賴玉萍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證人鍾萬興、洪譽慈、曾美娟、徐榛桂、王君如、蕭妘姍、蘇筱文、李育叡、張玉婷、梁筱婕、劉素芬、張絮文、賴資文、劉智旋、簡尚蘭、葉欣婷、黃愉玲、王又巧、蔡秀芬、蔡亞妮、李玉芳於檢察官訊問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案之速瘦膠囊1,328 盒、13,820顆、原料粉末22包、玉米澱粉1箱、外包裝貼紙1 盒、帳冊1 本、帳冊(流水帳)1 本、新竹物流101 年11月10日(101 )新物總法字第35號函、代收貨款托運單、速瘦膠囊廣告DM及網站資料、102 年5 月23日全便利有限公司102 年度便杰協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明細資料、102 年4 月26日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花蓮字第69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2 年5 月23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扣案膠囊照片、速瘦膠囊客戶資料及出貨紀錄、可秝生物科技(股)公司應收帳款明細、繳款報表、玉山銀行佳里分行存摺明細、填充速瘦膠囊數量統計資料等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速瘦膠囊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內含「Caffeine」、「N-didesmethyl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 」等西藥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9 月19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101 年10月23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7月31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附卷可

參、扣案原料粉末共2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內含「N-didesmethyl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 」等西藥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7月30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102 年7 月31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存卷可按(見上開偵卷一第7 頁至第19頁、第44頁至第97頁、卷二第85頁至第86頁反面、第88頁至第90頁、第92頁至第99頁、第124 頁至第126 頁、卷五第68頁至第71頁、卷六第29頁至第30頁、第32頁至第34頁、第46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70頁至第72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117 頁至第120 頁、第125 頁至第128 頁、第131 頁至第133 頁、第136 頁至第137 頁、第140 頁至第144 頁、102 年度偵字第15518 號卷一第54頁、101 年度他字第6342號卷第6 頁反面至第7 頁、第10頁、102 年度他字第38號卷第4 頁正反面、第43頁至第59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18號卷第10頁正反面、本院卷第71頁正反面、第73頁正反面、第75頁正反面),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張莉崴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觀之被告張莉崴先以「陳雅萍」之名義,將原料交予可秝公司將上開原料充填成膠囊,復以陳泓霖、鍾萬興名義,將「速瘦膠囊」分別送交新竹物流及便利帶配送人員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及地點,再提供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鍾萬興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及賴玉萍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予新竹物流、便利帶將收取之貨款匯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或由客戶直接將貨款匯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等情,皆與一般商業交易常情迥異,顯可認係為逃避查緝之手法。又其曾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於99年間,其母親顧世嫣開設之麗寶公司生產之「魅體精華膠囊」含有西藥成分,遭司法機關偵辦,當時其也有被調查局約談等語(見上開102 年度偵卷第12343 號卷一第2 頁反面至第3 頁),則被告張莉崴未經查證,逕稱其不知道顧世嫣寄予其之原料含有西藥成分云云,殊難採信。被告阮子男自承其有搬運物品、寄送物品、領取張莉崴所提供他人帳戶內之款項等情已如前述,而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其有看過速瘦膠囊商品,也有吃過等語(見本院卷第209頁),則其上開所辯:其搬運、寄送何物品均不知情云云,難以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莉崴、阮子男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張莉崴、阮子男於本件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公佈,於同年月20日生效。查該規定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均相同。但修正前之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 千元(即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而新法之法定刑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2 人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2 人較為有利。揆諸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2 人行為時之舊法。

三、按輸入藥品,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藥事法第39條定有明文;而未經依藥事法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外,即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之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張莉崴、阮子男2 人均未取得衛生署核發該藥品之輸入許可證,未經衛生署核准許可而擅自將藥品輸入臺灣,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禁藥,至堪認定。又按刑法第255 條第1 項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 項則規定,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該條第2 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其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 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又刑法第255 條第1 項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固均含有欺騙他人之性質,然該二罪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既非同一,前者自非後者之特別減輕規定。

四、核被告張莉崴、阮子男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製造偽藥罪、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55 條第1 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張莉崴、阮子男與顧世嫣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張莉崴、阮子男利用不知情之可秝公司人員、宅配通配送人員、印刷廠人員、新竹物流及便利帶配送人員遂行其等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此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凡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是故如行為人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多次反覆實行相同之犯罪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張莉崴、阮子男輸入禁藥、製造、販賣偽藥、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詐欺取財等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其等反覆實施之行為,分別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被告2 人上開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上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2 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販賣偽藥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較重之販賣偽藥罪處斷。又被告2 人所犯上開輸入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上開製造偽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販賣偽藥之低度行為,亦為製造偽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本件應從販賣禁藥罪處斷,容有未洽。

五、爰審酌被告2 人上開所為,影響政府對藥品藥物之管理,且可能危害國人用藥安全及健康,所為實無可取,應予非難,兼衡其等與被害人蕭妘姍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1 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8 頁),及其等販賣禁藥時間、販賣人數、造成社會大眾身體健康顯在性及潛在性損害、所得利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參與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扣案之速瘦膠囊共1,328 盒、13,820顆,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且屬共同正犯顧世嫣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原料粉末共22包、玉米澱粉1 箱、外包裝貼紙,屬共同正犯顧世嫣所有供本件犯罪預備之物;扣案之帳冊1 本、帳冊(流水帳)1 本係被告張莉崴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與本件被告2 人犯行有關,均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55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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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數量                │金額(新臺幣/元)     │
├──┼───────┼──────────┼───────────┤
│ 1  │101年1月11日  │539 盒(3 萬2,340 顆│1萬5,000元            │
│    │              │)                  │                      │
├──┼───────┼──────────┼───────────┤
│ 2  │101年4月12日  │483 盒(2 萬8,980 顆│101年4月17日匯1萬3,900│
│    │              │)+ 1,040 顆        │元                    │
├──┼───────┼──────────┼───────────┤
│ 3  │101年7月19日  │683 盒(4 萬980 顆)│101年7月25日匯2萬270元│
│    │              │+ 3,000 顆          │                      │
├──┼───────┼──────────┼───────────┤
│ 4  │101年10月19日 │250 盒(1 萬5,000 顆│101 年10月26日匯款1 萬│
│    │              │)+ 9,770 顆        │900元                 │
├──┼───────┼──────────┼───────────┤
│ 5  │101年12月13日 │553 盒(3 萬3,180 顆│101 年12月21日匯款1 萬│
│    │              │)                  │5,400 元              │
├──┼───────┼──────────┼───────────┤
│ 6  │102年1月11日  │736 盒(4 萬4,160 顆│102 年1 月17日匯款2 萬│
│    │              │)+ 1 萬顆          │5,000元               │
├──┼───────┼──────────┼───────────┤
│ 7  │102年1月30日  │404 盒(2 萬4,240 顆│102年2月8日匯款1萬    │
│    │              │)+ 9,050 顆        │5,200元               │
├──┼───────┼──────────┼───────────┤
│ 8  │102年4月12日  │486 盒(2 萬9,160 顆│102 年4 月23日匯款2 萬│
│    │              │)+ 2,000 顆        │9,900元               │
├──┼───────┼──────────┤                      │
│ 9  │102年4月18日  │554 盒(3 萬3,240 顆│                      │
│    │              │)                  │                      │
├──┼───────┼──────────┼───────────┤
│ 10 │102年5月9日   │251 盒(1 萬5,060 顆│102 年5 月13日匯款    │
│    │              │)+ 1,000 顆        │8,100 元              │
├──┼───────┼──────────┼───────────┤
│ 11 │102年5月31日  │235 盒(1 萬4,100 顆│尚未匯款              │
│    │              │)                  │                      │
├──┼───────┴──────────┼───────────┤
│總計│                         34萬6,300顆│     15萬3,670元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姓名│購買時間      │數量(盒)│每盒價位(新臺│送貨地點      │
│    │        │              │          │幣)          │              │
├──┼────┼───────┼─────┼───────┼───────┤
│ 1  │洪譽慈  │101年9月5日   │3         │988元         │南投縣埔里鎮信│
│    │        ├───────┼─────┤              │義路71號      │
│    │        │101年9月26日  │3         │              │              │
│    │        ├───────┼─────┤              │              │
│    │        │101年10月26日 │3         │              │              │
│    │        ├───────┼─────┤              │              │
│    │        │101年12月3日  │3         │              │              │
│    │        ├───────┼─────┤              │              │
│    │        │101年12月29日 │3         │              │              │
│    │        ├───────┼─────┼───────┤              │
│    │        │102年5月1日   │50        │600元         │              │
├──┼────┼───────┼─────┼───────┼───────┤
│ 2  │曾美娟  │101年6月20日  │4         │988元         │桃園縣平鎮市(│
│    │        ├───────┼─────┤              │現已改制為桃園│
│    │        │101年8月4日   │4         │              │市平鎮區)興華│
│    │        ├───────┼─────┤              │街101 巷16弄28│
│    │        │101年9月12日  │2         │              │號            │
│    │        ├───────┼─────┼───────┤              │
│    │        │101年10月11日 │5         │699元         │              │
│    │        ├───────┼─────┤              │              │
│    │        │101年11月27日 │5         │              │              │
├──┼────┼───────┼─────┼───────┼───────┤
│ 3  │徐榛桂  │101年9月15日  │3         │988元         │臺中市北屯區東│
│    │        ├───────┼─────┤              │山路2段中興巷 │
│    │        │101年9月25日  │8(送3包+ │              │14號          │
│    │        │              │11顆)    │              │              │
│    │        ├───────┼─────┤              │              │
│    │        │101年10月28日 │8         │              │              │
│    │        ├───────┼─────┤              │              │
│    │        │101年12月10日 │10        │              │              │
│    │        ├───────┼─────┤              │              │
│    │        │102年1月28日  │10        │              │              │
│    │        ├───────┼─────┤              │              │
│    │        │102年4月10日  │5         │              │              │
│    │        ├───────┼─────┼───────┤              │
│    │        │102年5月13日  │14        │699元         │              │
│    │        ├───────┼─────┤              │              │
│    │        │102年5月13日  │14        │              │              │
├──┼────┼───────┼─────┼───────┼───────┤
│ 4  │王君茹  │102年1月28日  │3         │988元         │高雄市鹽埕區府│
│    │        ├───────┼─────┤              │北路25號10樓之│
│    │        │102年4月1日   │3         │              │26            │
│    │        ├───────┼─────┤              │              │
│    │        │102年5月30日  │10        │              │              │
├──┼────┼───────┼─────┼───────┼───────┤
│ 5  │蕭妘姍  │101年2月7日   │3         │988元         │高雄市仁武區大│
│    │        ├───────┼─────┤              │春一街153巷8號│
│    │        │101年3月30日  │3         │              │              │
│    │        ├───────┼─────┤              │              │
│    │        │101年4月26日  │3         │              │              │
│    │        ├───────┼─────┤              │              │
│    │        │101年5月21日  │3         │              │              │
│    │        ├───────┼─────┤              │              │
│    │        │101年6月14日  │3         │              │              │
│    │        ├───────┼─────┤              │              │
│    │        │101年7月30日  │3         │              │              │
│    │        ├───────┼─────┤              │              │
│    │        │101年8月20日  │3         │              │              │
│    │        ├───────┼─────┤              │              │
│    │        │101年9月10日  │3         │              │              │
│    │        ├───────┼─────┤              │              │
│    │        │101年9月28日  │3         │              │              │
│    │        ├───────┼─────┤              │              │
│    │        │101年10月23日 │3         │              │              │
│    │        ├───────┼─────┤              │              │
│    │        │101年12月6日  │3         │              │              │
│    │        ├───────┼─────┤              │              │
│    │        │102年1月29日  │3         │              │              │
├──┼────┼───────┼─────┼───────┼───────┤
│ 6  │蘇筱文  │101年2月17日  │2         │988元         │高雄市燕巢區安│
│    │        ├───────┼─────┤              │正路48號      │
│    │        │101年3月20日  │3         │              │              │
│    │        ├───────┼─────┤              │              │
│    │        │101年4月17日  │3         │              │              │
│    │        ├───────┼─────┤              │              │
│    │        │101年5月15日  │5         │              │              │
│    │        ├───────┼─────┤              │              │
│    │        │101年6月19日  │3         │              │              │
├──┼────┼───────┼─────┼───────┼───────┤
│ 7  │李育叡  │102年2月11日  │15        │988元         │苗栗縣苗栗市福│
│    │        │              │          │              │麗里鳳形5-31號│
├──┼────┼───────┼─────┼───────┼───────┤
│ 8  │張玉婷  │101年10月2日  │2         │988元         │苗栗縣造橋鄉大│
│    │        ├───────┼─────┤              │龍村4鄰2-1號  │
│    │        │101年10月24日 │3         │              │              │
│    │        ├───────┼─────┤              │              │
│    │        │101年11月19日 │3         │              │              │
│    │        ├───────┼─────┤              │              │
│    │        │101年12月19日 │3         │              │              │
│    │        ├───────┼─────┤              │              │
│    │        │102年5月15日  │2         │              │              │
├──┼────┼───────┼─────┼───────┼───────┤
│ 9  │梁筱婕  │101年9月19日  │2         │988元         │新北市中和區民│
│    │        ├───────┼─────┤              │德路57號13樓  │
│    │        │101年11月4日  │3         │              │              │
│    │        ├───────┼─────┤              │              │
│    │        │102年2月23日  │3         │              │              │
│    │        ├───────┼─────┤              │              │
│    │        │102年5月19日  │5         │              │              │
├──┼────┼───────┼─────┼───────┼───────┤
│ 10 │劉素芬  │101年5月19日  │2         │988元         │彰化縣社頭鄉清│
│    │        ├───────┼─────┤              │水岩路98號    │
│    │        │101年6月22日  │2         │              │              │
│    │        ├───────┼─────┤              │              │
│    │        │101年7月1日   │3         │              │              │
│    │        ├───────┼─────┤              │              │
│    │        │101年8月5日   │2         │              │              │
│    │        ├───────┼─────┤              │              │
│    │        │101年8月9日   │3         │              │              │
│    │        ├───────┼─────┼───────┤              │
│    │        │101年8月26日  │3         │699元         │              │
├──┼────┼───────┼─────┼───────┼───────┤
│ 11 │張絮文  │101年9月10日  │5 (送2+  │988元         │桃園縣中壢市(│
│    │        │              │70顆)     │              │現已改制為桃園│
│    │        ├───────┼─────┤              │市中壢區)普忠│
│    │        │102年4月14日  │5 (送2 )│              │路770 巷87-9號│
├──┼────┼───────┼─────┼───────┼───────┤
│ 12 │賴資文  │101年9月11日  │5         │988元         │桃園縣桃園市(│
│    │        ├───────┼─────┤              │現已改制為桃園│
│    │        │101年10月30日 │7         │              │市桃園區)桃鶯│
│    │        │              │          │              │路275 巷2 弄4 │
│    │        │              │          │              │之1 號2 樓    │
├──┼────┼───────┼─────┼───────┼───────┤
│ 13 │劉智旋  │102年4月17日  │3         │988元         │新竹縣竹北市高│
│    │        ├───────┼─────┼───────┤鐵七路65號7樓 │
│    │        │102年5月12日  │10        │699元         │之10          │
├──┼────┼───────┼─────┼───────┼───────┤
│ 14 │簡尚蘭  │101年2月13日  │5 (送2 )│988元         │桃園縣龍潭鄉(│
│    │        ├───────┼─────┤              │現已改制為桃園│
│    │        │101年7月17日  │5         │              │市龍潭區)百年│
│    │        │              │          │              │二街28號14樓  │
├──┼────┼───────┼─────┼───────┼───────┤
│ 15 │葉欣婷  │101年3月29日  │4         │699元         │桃園縣中壢市(│
│    │        ├───────┼─────┤              │現已改制為桃園│
│    │        │101年4月28日  │4         │              │市中壢區)中正│
│    │        ├───────┼─────┤              │路389 號1 樓  │
│    │        │101年5月25日  │5 (送2 )│              │              │
├──┼────┼───────┼─────┼───────┼───────┤
│ 16 │黃愉玲  │101年4月15日  │2         │699元         │基隆市信義區正│
│    │        ├───────┼─────┤              │信路61-4號5樓 │
│    │        │101年5月20日  │2         │              │              │
│    │        ├───────┼─────┤              │              │
│    │        │101年8月6日   │3         │              │              │
│    │        ├───────┼─────┤              │              │
│    │        │101年10月8日  │3         │              │              │
│    │        ├───────┼─────┤              │              │
│    │        │102年3月10日  │2         │              │              │
│    │        ├───────┼─────┤              │              │
│    │        │102年5月12日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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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王又巧  │102年1月10日  │2         │699元         │新竹市城北街  │
│    │        │              │          │              │137巷3弄28號  │
│    │        ├───────┼─────┤              ├───────┤
│    │        │102年5月22日  │10        │              │新竹市民生路  │
│    │        │              │          │              │2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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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蔡秀芬  │101年3月17日  │10        │699元         │新北市中和區華│
│    │        │              │          │              │新街126號1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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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蔡亞妮  │101年10月16日 │5         │988元         │桃園縣中壢市(│
│    │        ├───────┼─────┤              │現已改制為桃園│
│    │        │101年12月9日  │5         │              │市中壢區)民權│
│    │        │              │          │              │路338-9 號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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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李玉芳  │102年1月11日  │10        │988元         │臺北市中山區建│
│    │        │              │          │              │國北路1段96號 │
│    │        │              │          │              │B3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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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