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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03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為平馮昌偉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40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世昌
選任辯護人
趙平原律師
被告
黃成益(原名黃積光)
被告
甄凱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3345 號、102 年度偵字第248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世昌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成益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甄凱翔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世昌、甄凱翔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黃成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99年2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王世昌前因鐵皮屋興建介紹費及土地仲介之事對葉裕記不滿,知悉葉裕記在桃園縣蘆竹鄉(現已改制為桃園市蘆竹區)中正北路底、接近南工路二段交叉路口工地(下稱中正北路工地)搭蓋違章鐵皮屋廠房,認有機可乘,遂向黃成益、甄凱翔提議藉現場工地主任害怕違章鐵皮屋廠房遭舉報之心理索取財物,渠等三人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成益與二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並無證據證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40分許進入中正北路工地,黃成益即對現場工地主任洪泗洲恫稱:「來這邊興建廠房都不用知會的嗎,叫老闆3 天內跟我聯絡,不然看著辦」等語,且交付記載其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紙條予洪泗洲後,即離開現場,洪泗洲因恐中正北路工地之違章鐵皮屋廠房遭舉報,遂主動聯繫黃成益並約定見面,黃成益即與甄凱翔、林晉緯(未經檢察官起訴,亦無證據證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一同於101 年10月31日下午5 時30分許前往桃園縣蘆竹鄉竹圍漁港某海鮮餐廳(下稱竹圍漁港餐廳)與洪泗洲碰面,先由黃成益接續向洪泗洲恫稱:「你自己開價看要拿多少出來處理」等語,洪泗洲回稱:「不知道要開什麼價」等語,黃成益即稱:「新臺幣(下同)300 萬」等語,此時在旁之甄凱翔亦附和恫稱:「如果你現在馬上打電話給老闆,就降為200 萬元。」、「你是不是姓洪」等語,洪泗洲聞言得知對方對其背景有所了解,益感驚懼,託言需與老闆聯繫後始能回應此事,黃成益見狀又對洪泗洲恫嚇:「等你到晚間9 時,如果沒有與我聯絡,我就要做我自己該做的動作」等語,黃成益、甄凱翔與林晉緯旋即離去,黃成益果陸續於同日晚間10時13分、17分許及翌日(即101 年11月1 日)上午11時55分許撥打電話給洪泗洲詢問與老闆聯絡情況,洪泗洲則續以尚未取得聯繫拖延,因洪泗洲遲未交付款項,黃成益、王世昌與甄凱翔承前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甄凱翔於101 年11月22日晚間6 時46分許撥打電話給洪泗洲,且隨後與洪泗洲在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與忠孝路之路口附近食為鮮餐廳門口碰面時,由甄凱翔接續對洪泗洲恫嚇:「我有朋友在當記者,如果沒有處理,就會讓這件事情開花,趕快跟老闆聯繫,我有辦法幫你擋下來」等語,復表示可以降低索取之款項為80萬元,致洪泗洲心生畏懼。幸洪泗洲虛應將與老闆聯絡,並且報警處理,並未交付上開款項而未遂。

二、案經洪泗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洪泗洲業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且其證述內容與警詢中之陳述大致相符,內容並無實質上差異,參照前揭法文之說明,證人洪泗洲於警詢中之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例外情形,且被告王世昌之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是證人洪泗洲於警詢中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

㈡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王世昌及其辯護人、被告黃成益、被告甄凱翔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王世昌固坦承其與葉裕記先前即因支付鐵皮屋興建介紹費及土地仲介之事而有嫌隙,故告知被告黃成益關於葉裕記在中正北路工地搭蓋違章鐵皮屋廠房等情;被告黃成益固坦承其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40分許至中正北路工地,對洪泗洲恫稱:「來這邊興建廠房都不用知會的嗎,叫老闆3 天內跟我聯絡,不然看著辦」等語,且交付記載其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紙條予洪泗洲,要求洪泗洲主動聯繫,又於101 年10月31日下午5 時30分許,與被告甄凱翔一同前往竹圍漁港餐廳與洪泗洲碰面,其在該餐廳內向洪泗洲恫稱:「你自己開價看要拿多少出來處理」、「300萬」、「等你到晚間9 時,如果沒有與我聯絡,我就要做我自己該做的動作」等語;被告甄凱翔固坦承其於101 年10月31日下午與被告黃成益一同前往竹圍漁港餐廳與洪泗洲碰面,其在該餐廳內向洪泗洲恫稱:「如果你現在馬上打電話給老闆,就降為200 萬元。」、「你是不是姓洪」等語,再於101 年11月22日晚間6 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洪泗洲,與洪泗洲在林口食為鮮餐廳門口碰面,對洪泗洲恫嚇:「我有朋友在當記者,如果沒有處理,就會讓這件事情開花,趕快跟老闆聯繫,我有辦法幫你擋下來」等語,並表示可以降低索取之款項為80萬元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恐嚇取財犯行,被告王世昌辯稱:伊只有叫被告黃成益去舉報違建,並未要被告黃成益或甄凱翔去恐嚇取財云云;被告黃成益辯稱:伊不知道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1月22日對洪泗洲恐嚇之事云云;被告甄凱翔辯稱:伊對於被告黃成益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至中正北路工地恐嚇乙節並未參與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洪泗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許,被告黃成益與兩名男子走進伊位於桃園市蘆竹區中正北路底、接近南工路交岔口的工地,因為工人看苗頭不對,叫伊趕快上前接待,伊有表示自己是工地主任,詢問被告黃成益有何事,被告黃成益就說「來這邊興建廠房都不用知會的嗎,叫老闆3 天內跟我聯絡,不然看著辦」,並遞了一張紙條且留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給伊,該兩名陪同男子並未說話,伊當時覺得很恐懼,因為伊所興建之鐵皮屋廠房是違章,猜測被告黃成益是要藉此跟伊要錢,擔心被告黃成益會去舉報,所以伊後來有撥打上開門號電話,跟被告黃成益約101 年10月31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竹圍漁港餐廳吃飯,該次是被告黃成益、甄凱翔跟另一名男子到場,伊找了朋友阿璋及阿璋的兒子一起去,被告黃成益跟伊說怎麼又是伊,問伊可不可以做主,伊說他來工地又沒有說要怎麼樣,被告黃成益就直接對伊說「你自己開價看要拿多少出來處理」,伊回稱:「不知道要開什麼價」,被告黃成益即稱:「300 萬」,此時在旁之被告甄凱翔亦附和稱:「如果你現在馬上打電話給老闆,就降為200 萬元。」,又說:「你是不是姓洪」,伊聽到很緊張,因為伊根本不認識對方,對方連伊姓什麼都知道,當下伊並沒有直接打電話給老闆,被告黃成益看伊沒有動作很生氣,被告甄凱翔也很生氣在搭腔,伊就表示老闆出國回飯店才能連繫,被告黃成益又對伊說:「等你到晚間9 時,如果沒有與我聯絡,我就要做我自己該做的動作」,後來被告黃成益在該日晚間10時許跟翌日上午11時55分都撥電話給伊,問伊是否聯絡到老闆,伊就佯以喝醉或剛睡醒尚未聯繫回應拖延,之後被告甄凱翔在101 年11月22日下午6 時46分許打電話給伊,要說服伊相信是朋友阿璋在後面搞鬼,還在與伊對話過程中打電話給被告黃成益,要伊趕快付錢,不然他們要去舉報伊另一個位於林口的工地,還說上次開價300 萬,後來降到200 萬,這是太離譜,主動將恐嚇金額降為100 萬,後來又降到80萬,之後伊和被告甄凱翔約在林口食為鮮餐廳門口見面,被告甄凱翔提到:「我有朋友在當記者,如果沒有處理,就會讓這件事情開花,趕快跟老闆聯繫,我有辦法幫你擋下來」,還要把他手機裡面伊其他廠房照片給伊看,說要把找照片傳給記者,伊心裡覺得很害怕,伊認為是認識伊的人透過被告黃成益、甄凱翔要對伊恐嚇取財,他們連伊姓什麼、住在哪裡都知道,伊後來覺得就算付了錢,還是會沒完沒了,所以沒有支付等語(見本院易卷一第86頁反面至第91頁、第92頁反面、第93頁反面),參佐證人即被告黃成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並不認識洪泗洲,因為被告王世昌跟中正北路工地業主有糾紛,伊不知道業主名字,只知道是洪泗洲姊夫,被告王世昌要伊去跟洪泗洲要工作,要伊跟對方說如果不給伊工作就舉報違建,伊在101 年10月29日下午打電話請朋友林晉緯載伊到中正北路底工地,也有打電話找被告甄凱翔一起去工地,伊在進入工地之前,有先跟林晉緯及被告甄凱翔碰到面,但是林晉緯沒有跟伊一起進工地,也不記得伊對洪泗洲放話時被告甄凱翔是否在旁邊,伊進到工地就問工人工地主任是哪一位,之後伊口氣不好跟洪泗洲說「來這邊興建廠房都不用知會的嗎,叫老闆3 天內跟我聯絡,不然看著辦」,還留下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後洪泗洲約伊於101 年10月31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竹圍漁港餐廳見面,伊請林晉緯開車載伊跟被告甄凱翔,也跟被告甄凱翔說碰面目的是要假藉違建要錢,被告甄凱翔聽了說好,也同意要幫忙,後來在餐廳內,伊有跟洪泗洲說「你自己開價看要拿多少出來處理」、「300 萬」及「等你到晚間9 時,如果沒有與我聯絡,我就要做我自己該做的動作」,伊就是要以舉報違建的事情嚇洪泗洲,被告甄凱翔亦稱:「如果你現在馬上打電話給老闆,就降為200 萬元。」及「你是不是姓洪」,伊當天晚上也有打電話給洪泗洲,問他有沒有聯絡上老闆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61 頁反面至第165 頁),證人即被告甄凱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1 年10月31日下午5 時30分許有與被告黃成益、林晉緯一起到竹圍漁港餐廳,被告黃成益有跟洪泗洲說「你自己開價看要拿多少出來處理」、「300 萬」,伊也接著說:「如果你現在馬上打電話給老闆,就降為200萬元。」、「你是不是姓洪」,洪泗洲回應說是,並說老闆出國要等他回飯店才能連繫,伊和被告黃成益、林晉緯要離開前,被告黃成益說「等你到晚間9 時,如果沒有與我聯絡,我就要做我自己該做的動作」,之後伊於101 年11月22日跟洪泗洲下午打電話給洪泗洲,要洪泗洲趕快拿錢出來處理,這樣他林口違章廠房就不會有人舉報,也要洪泗洲跟葉裕記講叫他拿幾十萬給伊和被告黃成益,被告黃成益就不會把洪泗洲中正北路工地鐵皮屋廠房是違建的事情報出去,之後伊與洪泗洲還在林口食為鮮餐廳門口見面,伊有提到朋友在當記者,如果沒有處理,就要讓事情開花,要洪泗洲趕快跟老闆聯繫,也有給洪泗洲看伊手機內洪泗洲其他違章廠房照片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97頁反面至第100 頁),則證人洪泗洲所證述遭被告黃成益、甄凱翔恐嚇取財之時間、地點及情節,與被告黃成益、甄凱翔之陳述均甚合致,堪信為真實。且證人洪泗洲因被告黃成益、甄凱翔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40分許在中正北路工地及同年月31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竹圍漁港餐廳當面恐嚇索取金錢,又於同年月31日晚間10時13分、17分及隔日(101 年11月1 日)上午11時55分許接獲被告黃成益電話後,隨即於101 年11月1 日下午至警局報案及製作警詢筆錄,復於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1月22日下午6 時46分許撥打電話聯繫,及於同日晚間在林口食為鮮餐廳碰面後,旋於101 年11月23日下午至警局報案及製作警詢筆錄,亦有上開警詢筆錄及被告黃成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稱被告黃成益所持用電話)通聯記錄在卷可佐(見偵字第24849 號卷第64至66、70至72頁、偵字第23345 號卷第63至66頁),足認洪泗洲因被告黃成益、甄凱翔之恐嚇取財言行,確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惟因洪泗洲未實際交付款項致未得逞。

㈡被告黃成益辯稱: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1月22日之恐嚇取財行為與其無關云云,然被告黃成益、甄凱翔於101 年10月31日下午在竹圍漁港餐廳向洪泗洲索討200 萬後,被告黃成益復於同日晚間及翌日(即101 年11月1 日)上午接續撥打電話予洪泗洲詢問其與老闆聯絡情況,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再證人即被告甄凱翔、證人洪泗洲均證稱:渠等於101 年11月22日下午6 時46分通話之內容如附表一所示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反面、第90頁正反面),則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1月22日晚間11時46分與洪泗洲之通話中,有對洪泗洲說「你中正北桃園那場有出事嗎?」、「我就想說你老闆是怎麼搞的,怎麼搞的那麼多人來找。」、「我發誓我沒說謊,我今天是完全挺你,現在外面的人都知道中正北那場他們叫媒體去報的,那時阿璋一直跟我說200 ,說實在地方那邊根本沒那麼多,你知道他當初怎麼跟我們講嗎,他說他大哥的意思是170 萬,利息難道不用算嗎,他這樣跟水哥講,水哥就想說是正常的,給人家弄了幾個月,討兩百萬也剛好」、「你看我有亂講嗎。現在你們那一場,據我知道已經很亂了,好好跟你老闆講,不論是記者還是外面的」、「我是覺得你們要趕快想個辦法,快點處理那件事,不然林口這場,我知道有人要報了。」、「要跟你老闆講一下,你們這場已經被攪和的很臭了,要趕快處理。」、「你去跟你老闆講,我去跟水哥講,叫水哥幫忙講,就跟那個老闆講,要幾十萬給他,叫他們不要再來鬧」,以及「先聽我講,主任,我今天幫你忙,我不是要賺你這個錢,我是好意,我去跟水哥講你這邊拿幾十萬給他做,如果可以我就這樣講,…這邊大哥有幾個,我們也不是沒人,不然看要多少,老闆拿錢出來,不要講到100 萬,100 萬太誇張,他們會亂想,看要不要講80萬。」等內容,其與洪泗洲隨後相約在林口食為先餐廳門口見面時,接續對洪泗洲恫稱:「我有朋友在當記者,如果沒有處理,就會讓這件事情開花,趕快跟老闆聯繫,我有辦法幫你擋下來」等語,並表示可以降低索取之款項為80萬元等情節,被告甄凱翔明示、暗指洪泗洲應儘速聯絡其老闆交付金錢,以避免中正北路工地以及另外林口工地遭舉報之言詞,並表示可以降低索取之款項為80萬元,其對洪泗洲施加心理壓力、勒索財物之恐嚇方式,顯然與被告黃成益先前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在中正北路工地及同年月31日下午在竹圍漁港餐廳之開價索款內容,脈絡相連。復細觀被告甄凱翔與洪泗洲通話內容(詳見附表一),被告甄凱翔先主動提及「其實當初是阿璋找的,阿璋找我去的」、「我發誓我沒說謊,我今天完全是挺你,現在外面的人都知道中正北路那場他們叫媒體去報的,那時阿璋一直跟我說200 」等言詞表示其與被告黃成益受阿璋指使向洪泗洲索討200 萬元,被告甄凱翔為取信洪泗洲,亦刻意在與洪泗洲對話過程當中,撥打電話予被告黃成益,被告黃成益接聽後即稱「阿璋我知道啊,就是他出來喬那場的」,被告甄凱翔又稱「這件案子就是他講出來吧」,之後被告甄凱翔繼續與洪泗洲對話,被告黃成益旋即再度來電與被告甄凱翔談論阿璋,被告甄凱翔及黃成益上開為取得勒索款項之唱和舉動,緊密搭配,佐以證人甄凱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勒索洪泗洲之犯行實際上與阿璋無關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02 頁),被告黃成益亦供稱:伊並不認識陪同洪泗洲至竹圍漁港餐廳之人等語(見偵字第24849 頁第43頁反面),則被告黃成益、甄凱翔既非受阿璋指使請託恐嚇洪泗洲,被告黃成益亦不認識阿璋,若非與被告甄凱翔事先商定,被告黃成益如何回應被告甄凱翔乍然來電詢問阿璋之事,且未見絲毫猶豫遲疑,可見被告黃成益對於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1月22日打電話洪泗洲索討款項之事,早有知情,本有謀議,被告黃成益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至被告王世昌辯稱:其僅要求被告黃成益協助舉報中正北路底工地係違章,其與本案犯行無關云云,然查:

1.依據①被告黃成益所持用電話之通聯紀錄(見偵字第23345號卷第63至64頁),被告黃成益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1 時15分至2 時12分間之基地臺位置均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00 號16樓之4 ,於同日下午2 時33分之基地臺位置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 段000 號(即中正北路工地附近,與被告王世昌及甄凱翔、林晉緯同一時間基地臺位置相同),於同日下午2 時45分之基地臺位置在桃園縣桃園市(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13樓之5 ;②被告王世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稱被告王世昌所持用電話)之通聯記錄(見偵字第23345 號卷第67至68頁),被告王世昌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1 時17分至1 時56分間之基地臺位置均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 段000 號10樓,於同日下午2時4 分之基地臺位置係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00 號16樓之4 (與被告黃成益同一時間之基地臺位置相同),於同日下午2 時33分之基地臺位置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 段000 號(與被告黃成益、甄凱翔同一時間之基地臺位置相同),於同日下午3 時1 分之基地臺位置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③被告甄凱翔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稱被告甄凱翔所持用電話)之通聯紀錄(見偵字第23345 號卷第59頁),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1 時37分至2 時6 分間之基地臺位置均在桃園市○○○街000 號12樓(與林晉緯同一時間之基地臺位置相同),於同日下午2 時33分之基地臺位置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 段000 號(與被告王世昌、黃成益同一時間之基地臺位置相同),於同日下午3 時56分之基地臺位置在新北市○里○○路00號11樓,可見被告黃成益、王世昌、甄凱翔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許均係分別由他處到達中正北路工地附近,短暫停留之後,又分別前往他處,渠等係因特定事由,而於相同時間刻意前往該處之可能性甚高。而被告王世昌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問:依據你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顯示,你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3分至2 時45分之基地臺位置均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 段000 號,與洪泗洲之工地距離甚近,對此有何意見?)我的朋友住在那裡附近,而且那邊有酒店,我也常常去那邊的酒店。」云云,然被告王世昌於該基地臺位置停留時間短暫,與其所述訪友或酒店消費情況難認相符,且其亦無法具體說明朋友為何人及酒店名稱為何,又依卷內被告王世昌所持用電話之通聯紀錄,自101 年10月29日至同年月31日間,並無其他時間之基地臺位置為上址情況,其所辯甚難採信,反之,本件既起因於被告王世昌與中正北路工地業主葉裕記之宿怨糾紛,又係被告王世昌主動告知被告黃成益中正北路工地為違章鐵皮屋廠房,並要求被告黃成益前往該工地,被告黃成益亦因此前往該工地,則被告王世昌於被告黃成益依其所託前往中正北路工地時刻,果有相應往該工地移動軌跡,其與被告黃成益之恐嚇取財犯行,難認並無關聯。

2.又被告黃成益所持用之電話,自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3分許至同日下午2 時45分許期間,基地臺位置均在桃園縣蘆竹鄉○○路0 段000 號,已如前述,且依據被告黃成益所持用電話之通聯紀錄(見偵字第23345 號卷第63至64頁、第66頁),①被告黃成益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1 時17分、1 時56分、2 時33分均有撥打電話至王世昌所持用電話,是被告黃成益在進入中正北路工地前,有短時間內、密集與被告王世昌通話之情況,且②被告黃成益所持用電話於101 年10月31日晚間10時13分許撥打電話至洪泗洲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稱洪泗洲所持用電話)後,旋即撥打電話至被告王世昌所持用電話,而被告黃成益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40分許至中正北路底工地對洪泗洲恐嚇,並留下電話要求主動聯絡,洪泗洲因而於101 年10月31日下午5 時30分許與被告黃成益、甄凱翔在竹圍漁港餐廳見面,被告黃成益、甄凱翔又當場恐嚇及索討金錢,被告黃成益並向洪泗洲表示當天晚上須回應此事,否則對其不利之言語,且被告黃成益果於當日晚間撥打電話與洪泗洲,則若被告王世昌僅是單純要求被告黃成益舉報違章,且被告黃成益確係自行起意對洪泗洲恐嚇取財,被告黃成益已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與被告王世昌頻繁聯絡,有何於101 年10月31日晚間向洪泗洲索討錢財未果後,隨即撥打電話與被告王世昌聯絡之必要?

3.依據被告甄凱翔、黃成益所持用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①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2月12日下午5 時53分接聽洪泗洲來電(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二編號1 ),洪泗洲稱「你跟我開口,我沒答應,你就直接去檢舉我。」、「不然我現在是要怎麼處理,你教我。」、「我現在請教你,我下一步怎麼走?」等內容,被告甄凱翔隨後於101 年12月13日中午12時5 分撥打電話給被告王世昌(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二編號2 )時,告知被告王世昌「主任(即洪泗洲)有打給我」、「問我要怎麼辦,我過去再跟你講」等內容,被告甄凱翔於接獲洪泗洲電話後,即向被告王世昌回報洪泗洲來電內容之舉動,且其稱「問我要怎麼辦,我過去再跟你講」,可見被告王世昌對於被告甄凱翔與洪泗洲互動情況有所知悉,兩人亦因此相約見面討論;②另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2月27日上午11時6 分接聽被告黃成益來電(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二編號3 ),被告黃成益稱「我問你喔,上次我們去竹圍吃飯那個CASE有沒有,他那邊地址是在中正北路上嗎?」,隨後被告甄凱翔於同日上午11時13分再度接聽被告黃成益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二編號4 ),被告黃成益稱「他那已經有租出去了啊?」,被告甄凱翔答稱「對啊,我們見面再聊,好不好?」,被告黃成益旋於同日中午12時21分撥打電話給被告王世昌(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二編號5 ),並稱「我剛剛有去中正北路。」、「我待會去家裡找你。」等內容,被告黃成益復在同日中午1 時14分與被告甄凱翔之通話中(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二編號6 ),對被告甄凱翔提及「他昨天叫我過去,說有事情嗎,我剛過去走一走啊,也沒看到阿洲,其他我們見面再聊。」,可見被告黃成益、甄凱翔彼此交換關於洪泗洲中正北路底工地之訊息,且被告黃成益旋即向被告王世昌回報已去過中正北路底工地,三人並相約見面討論洪泗洲中正北路底工地乙事;③被告黃成益於101 年12月28日晚間10時59分接聽被告王世昌來電(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二編號7 ),被告王世昌主動詢問「你回去有打電話回去嗎?」、「中正北路你有打電話回去嗎?」等內容,顯然甚為關切、並有參與被告黃成益、甄凱翔藉中正北路工地向洪泗洲恐嚇取財之事。證人即被告黃成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王世昌僅跟伊說洪泗洲廠房是違章,並未叫伊去要錢云云,證人即同案被告甄凱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恐嚇取財係伊自己起意跟被告黃成益一起做,並未受他人指使,亦不知被告黃成益受何人指使云云,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內容,顯然不合,渠等證述,均為迴護被告王世昌之詞,不足採信。

4.況且,被告王世昌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你叫黃成益去舉報違建,事後黃成益有沒有向你回報?)黃成益有跟我說他已經拍照要舉報,我說最好去舉報,而且我還有跟黃成益說舉報的單位是蘆竹鄉公所。(問:黃成益有沒有跟你講到洪泗洲可能會願意給錢的事情?)有,黃成益有說洪泗洲可能會願意給錢,但是黃成益說是他在拍照的時候,洪泗洲看到了問他是不是要舉報,才說要給他一點錢。」云云,然證人洪泗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並未見到被告黃成益在中正北路底工地現場拍照,也沒有主動表示要給被告黃成益一點錢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69 頁),證人即被告黃成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並沒有跟被告王世昌提到伊恐嚇洪泗洲之事,也沒有跟被告王世昌說對方準備給伊錢的事,被告王世昌也沒有跟說一定要舉報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65頁),均與被告王世昌陳述知悉為何被告黃成益恐嚇取財犯行明顯齟齬,參佐前開被告黃成益、甄凱翔與王世昌之通聯內容,彼此迅速交換、密切聯繫、回報與洪泗洲接觸進度等情,足徵被告王世昌確實知悉、並有參與被告黃成益、甄凱翔以舉報違章為由,向洪泗洲恐嚇取財之犯行,被告王世昌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難以採信。

㈣被告甄凱翔辯稱:伊並不知悉被告黃成益於101 年10月29日至中正北路底工地恐嚇乙事云云,然查:

1.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6 分接聽被告黃成益之電話,斯時其所在之基地臺位置係在桃園市○○○街000號12樓,然其於同日下午2 時33分許發話予被告王世昌時,所在之基地臺位置已與被告王世昌、黃成益、林晉緯所在之基地臺位置相同,已如前述,證人即被告黃成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有打電話給林晉緯,請林晉緯來載伊,也有打電話被告甄凱翔,請被告甄凱翔跟伊一起去工地,伊忘記被告甄凱翔做何回應,但伊進入中正北路底工地前有先跟被告甄凱翔、林晉緯碰到面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62 頁反面),則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許有至中正北路工地附近,並與被告黃成益、林晉緯碰面乙節,應可認定。

2.被告甄凱翔雖辯稱:伊不知道被告黃成益與林晉緯去做何事云云,然依據被告甄凱翔、王世昌、黃成益、林晉緯等人之通聯紀錄,被告甄凱翔、黃成益、王世昌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許均係分別由他處到達中正北路工地附近,短暫停留之後,又各自前往他處,已可見渠等係因本件恐嚇取財犯行,於相同時間刻意前往該處,且依據被告甄凱翔所持用電話之通聯紀錄(見偵字第23345 號卷第59頁),被告甄凱翔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3分許到達中正北路工地附近後,有發話予被告王世昌之情況,兼佐被告甄凱翔於本院審理時一度陳述:「(問:為何101 年10月29日14時33分許,你的基地臺位置顯示會在洪泗洲位於桃園縣蘆竹鄉中正北路底工地附近?)我當時去找洪泗洲,跟洪泗洲約隔兩天之後要在竹圍吃飯。…(問:101 年10月29日下午你跟何人一同前往洪泗洲位於桃園縣蘆竹鄉中正北路底工地?)我找黃成益一起去。(問:為何你要找黃成益一起去洪泗洲位於桃園縣蘆竹鄉中正北路底工地?)因為我知道洪泗洲在桃園縣蘆竹鄉中正北路底工地有蓋違建,我打算要跟洪泗洲講說如果不要被檢舉的話,就要給錢。(問:既然你不認識洪泗洲,你怎麼有辦法在洪泗洲的工地找出來哪個人是洪泗洲?)因為我到工地後有問工人說現場主任是誰,怎麼會在這邊蓋廠房,後來洪泗洲就走出來跟我講話,洪泗洲問我要幹嘛,我說約吃飯再聊,我有留紙條給洪泗洲,紙條上有寫電話號碼,但是我忘記是留黃成益的手機還是我的手機,後來洪泗洲有打電話,我們就約在竹圍餐廳碰面。(問:你與黃成益在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許,在洪泗洲位於桃園縣蘆竹鄉中正北路底工地,除了說要跟洪泗洲約吃飯再談這些話之外,你或者黃成益是否對洪泗洲說其他的話?)我有問說怎麼會在這裡蓋廠房,其他我不記得。(問: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許,在洪泗洲位於桃園縣蘆竹鄉中正北路底工地,你或者黃成益是否有人跟洪泗洲說「來這邊興建廠房都不用知會的嗎,叫老闆3 天內跟我聯絡,不然看著辦」等語?)有,是我說的。(問:依照方才證人洪泗洲證述,101 年10月29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中正北路底工地對其恫稱『來這邊興建廠房都不用知會的嗎,叫老闆3 天內跟我聯絡,不然看著辦』這句話的人是被告黃成益,並不是你,對此有何意見?)現場確實有人說這句話,我記得我有講,但是我現在不記得黃成益有沒有講。」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95至96頁),顯然對於被告黃成益以何言詞恐嚇洪泗洲、甚至有交付記載電話之紙條予洪泗洲等細節,知之甚詳,被告甄凱翔辯稱並未參與云云,顯非屬實。併參被告黃成益於101年12月27日上午11時6 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告甄凱翔(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二編號3 ),被告黃成益稱「我問你喔,上次我們去竹圍吃飯那個CASE有沒有,他那個地址是在中正北路上嗎?」,被告甄凱翔旋回稱「是」等內容,被告黃成益復於同日上午11時13分再度撥打電話予被告甄凱翔(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二編號4 ),並對被告甄凱翔說「他那已經有租出去了啊?」,被告甄凱翔答稱「對啊」等內容,益徵被告甄凱翔對於中正北路工地之位置及使用現況皆有清楚掌握,被告甄凱翔辯稱:並未到過中正北路工地,亦不知悉被告黃成益101 年10月29日之恐嚇犯行云云,實係推諉之詞,不足採信。至證人洪泗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黃成益於101 年10月29日與兩名男子到工地找伊,該兩名男子伊不認識,伊記得該兩名男子不是被告甄凱翔與王世昌,伊記得第一次看到被告甄凱翔是在竹圍漁港餐廳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86頁反面至第87頁反面),惟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甄凱翔既自始有與被告王世昌、黃成益有假藉舉報中正北路底違章恐嚇勒索之犯意聯絡,縱未於101 年10月29日下午陪同被告黃成益進入中正北路底工地恐嚇勒索洪泗洲,亦應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責。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世昌、黃成益、甄凱翔恐嚇取財未遂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所謂之恐嚇行為,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而言(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542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恐嚇行為之內容,並無限制,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包含在內,只須對他人不利益為已足,非必為惡害,亦不限於不法之情事,縱使合法之情事,而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者,亦均屬之。是恐嚇之性質,不以違法為必要,雖屬合法之事,若以恐嚇要挾,仍構成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52年度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及76年度台上字第717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恐嚇取財罪不以被害人無不法行為存在為要件,恐嚇行為亦不以違法者為必要,如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即使以法律所許可的方法,卻要挾以圖取財物作為手段,仍不影響恐嚇取財罪責之成立,故應就目的與手段關係加以判斷,若手段與目的間之關係不具相當性,而具有非價判斷,即應成立恐嚇取財罪。是核被告王世昌、黃成益、甄凱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王世昌、黃成益、甄凱翔間,就上開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三人先後於101 年10月29日、101 年10月31日、101 年11月22日恐嚇洪泗洲之行為,皆係基於同一恐嚇取財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㈡被告黃成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王世昌、黃成益、甄凱翔已著手於恐嚇取財之行為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被告黃成益並依法先加後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王世昌、黃成益正值盛年,被告甄凱翔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因被告王世昌與告訴人洪泗洲工地業主葉裕記前有嫌隙,即生不法貪念,對他人恐嚇取財,可徵渠等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非但危害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心理恐懼,亦嚴重影響民眾對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之觀感,惡性非輕,兼衡被告王世昌、甄凱翔、黃成益之素行,被告甄凱翔、黃成益坦承部分犯行,且與告訴人和解,被告王世昌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態度,渠等犯罪動機、分工方式、實際上未獲取財物、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世昌、甄凱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於102 年5 月8 日前之某日上午10時許,欲向楊賢銓強索財物,而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10多人,至桃園縣龜山鄉(已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某處由楊賢銓負責土方工程之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工地(下稱A7工地),共同對A7工地人員恫稱:「你們土方車子不准出去」等語,經A7工地現場負責人告知周炎綜此事後,周炎綜旋與楊賢銓聯絡,並詢問:「楊董,王世昌你認識嗎,有一群人來工地,有人報王世昌的名字」等語,楊賢銓聽聞此事,即回稱:「我處理」等語,周炎綜即向該群人稱:「楊賢銓會再打給王世昌」等語,渠等方離開現場,楊賢銓深恐渠等再至A7工地鬧事,並對其人身安全有所危害,因此心生畏懼,於翌日即與被告王世昌、甄凱翔相約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前見面,迨被告王世昌、甄凱翔到場後,楊賢銓即向被告王世昌稱:「你們不要去工地找麻煩,我100 萬元給你們」等語,而被告王世昌見狀即稱:「我的朋友一群人都要打官司,需要錢」等語,嗣因楊賢銓應允將給付上開款項,渠等才離開現場,楊賢銓於1 個月後之102 年間某日,在新北市林口區某處,交付50萬元予王世昌,且於再隔2 、3 個月後之102 年間某日,另給付50萬元予王世昌,並由王世昌、甄凱翔朋分該等款項。因認被告王世昌、甄凱翔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世昌、甄凱翔共同犯恐嚇取財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王世昌、甄凱翔之供述,證人楊賢銓、周炎綜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王世昌、甄凱翔均堅詞否認有何對楊賢銓恐嚇取財犯行,被告王世昌辯稱:伊並沒有於102 年5 月8 日前某日上午夥同其他人到A7工地,伊與楊賢銓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前見面之前有碰過面,當時雙方講好願意給伊100 萬作為伊不要去競爭皇翔工程的代價,所以後來跟楊賢銓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前見面時,是楊賢銓說要把100 萬分成兩次給伊等語;被告甄凱翔辯稱:伊有去過桃園縣龜山鄉機場捷運的工地報價,當時沒有報王世昌名字,也不是一群人一起去,後來伊有跟被告王世昌一同至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前,但是伊跟楊賢銓不熟,所以是被告王世昌跟楊賢銓說話,後來是被告王世昌跟伊說楊賢銓要給100 萬紅利,讓伊不要去跟楊賢銓競標工程等語,經查:

㈠證人楊賢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認識被告王世昌10幾年,不認識被告甄凱翔,伊於102 年間某日晚上有約被告王世昌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門口見面,當時被告甄凱翔是跟被告王世昌一起來,但是伊跟被告王世昌走到屋簷下講話,被告甄凱翔離比較遠,伊直接跟被告王世昌說100 萬元給他吃紅,工地不要再去,被告王世昌說好,伊說分兩次給他,1 次50萬,被告王世昌也同意,之後被告王世昌有說好聽話,說這個錢給他,他也是幫朋友打官司,但是因為伊心裡不舒服,所以講沒多久就離開,伊和被告王世昌談話過程中,被告王世昌沒有叫被告甄凱翔過來,被告甄凱翔也沒有過來,是最後講完要走的時候,被告甄凱翔走過來說他是老三的兒子,他是凱翔,之後是於102 年5 、6 月間在林口文化北路某一個房屋仲介那邊將第1 個50萬交給被告王世昌,第2 個50萬是於103 年初工地快完工時,在食為鮮餐廳門口交給被告王世昌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20 至122 頁),又被告王世昌、甄凱翔對於渠等與楊賢銓於102 年5 月8 日前某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門口見面,楊賢銓主動表示願意交付100 萬元給被告王世昌,被告王世昌、甄凱翔也確實有收到楊賢銓分兩次交付各50萬元等情,並不爭執(見本院易字卷一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第54頁正反面),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按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其構成要件有二,一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二須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行為。二者缺一,即不能成立該罪;又所謂「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係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或以現實之危害相加而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82年度台上字第4375號判決參照)。

1.證人楊賢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知道被告王世昌也想標A7站合宜住宅工程(下稱A7工程),因為被告王世昌有透過伊弟的朋友李慶豐約伊到伊弟的洗車場,當場就有跟伊表示想標A7工程,被告王世昌也知道伊想要標A7工程,被告王世昌有說不管誰標到,雙方要一起合作,但是伊沒有答應,他也提議看誰標到要給對方吃紅,伊當時就說好啦好啦,到時候再說,依照一般承包工程慣例,同業間有因為競標不成而相互給予吃紅的習慣,也可能事先會先講好這次誰標,下次改由誰標,其實伊一開始答應要吃紅,本來想說給20萬元意思一下,但是20萬元金額是伊心裡想的,並沒有告訴他人,後來因為聽說有一群人來亂,所以自己提高金額為100 萬元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23 頁反面至第125 頁),證人李慶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記得是被告王世昌或楊賢銓其中一人託伊聯絡,約對方出來談皇翔工程的事情,地點是在伊朋友位於龜山的洗車場,當時在場的有伊、被告王世昌、楊賢銓及洗車場主人,伊也在現場,談的是工程的事情,伊有聽到楊賢銓與被告王世昌說誰拿到工程,就給另外一個人吃紅,後來大家就各自離開,後續的事情伊就不知道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33 至134 頁),則證人楊賢銓、李慶豐均提及被告王世昌曾與楊賢銓談論承包工程者給對方吃紅之事,且證人楊賢銓亦不否認答應給被告王世昌吃紅,則被告王世昌、甄凱翔前開辯稱:證人楊賢銓所交付款項係雙方談妥不競標之代價等語,並非無憑,被告王世昌、甄凱翔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已屬有疑。

2.證人周炎綜於偵訊中證稱:102 年年中某日上午10時許,A7工地外面來了一群人共10多名男子,他們用威嚇語氣說土方車子不准出去,他們都在工地外面,工地內現場負責人打電話到辦公室跟伊說此事,伊就過去工地查看,其中一人跟伊說他們是王世昌的人,伊馬上打電話給楊賢銓說「楊董,王世昌你認識嗎,有一群人來工地,有人報王世昌的名字」,楊賢銓就說他處理,伊就跟那群人說楊賢銓會再打電話給王世昌,他們就走了等語(見偵字第23345 號卷第159 頁),又證人楊賢銓於偵訊中證稱:102 年間某日,被告王世昌帶一堆人到A7工地亂,伊當時不在場,工地的人打電話跟伊說,隔天伊就約被告王世昌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門口見面等語(見他字第2749號卷第35至36頁),然被告王世昌、甄凱翔均表示並未參與,而證人周炎綜證稱:無法指認當日到場之人等語(見偵字第23345 號卷第159 頁),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資確認於102 年年中某日上午10時許到A7工地之人為何人,則上開男子是否與被告王世昌、甄凱翔有關,或係是否受被告王世昌、甄凱翔之指揮行事,本院無從認定。

3.至證人楊賢銓雖於偵訊中一度證稱:伊與被告王世昌約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門口見面,被告王世昌當場跟伊說「他的朋友一群人都要打官司,需要錢」,伊就跟被告王世昌說「我能力以內,100 萬元給你幫忙可以嗎?」,被告王世昌就說好,伊當時有點害怕,因為怕他們會去工地亂,也擔心自己人身安全等語(見他字第2749號卷第36頁),然其隨即改稱:伊記錯了,當時是伊先跟被告王世昌說你們不要去工地找麻煩,伊給他們100 萬元,之後被告王世昌才說這些錢是他朋友要打官司的等語(見他字第2749號卷第3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直接跟被告王世昌說100 萬元給你吃紅,工地不要再去之後,被告王世昌有說好聽話,說這個錢給他,他也是幫朋友打官司等語,已如前述,則證人楊賢銓與被告王世昌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門口見面後,係證人楊賢銓先表示願意給100 萬元,被告王世昌始提及金錢用途,亦無從推認證人楊賢銓係因被告王世昌上開言語而心生畏怖。

4.至證人楊賢銓雖述及原本想提出20萬元作為吃紅金額,因聽說有一群人到工地,才主動提高到100 萬元等情,然至A7工地之人是否與被告王世昌、甄凱翔有關,既有疑問,且100萬元之數額係證人楊賢銓與被告王世昌於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門口見面時自行主動表示,已如前述,自不得以證人楊賢銓自述擔心有人到工地亂,也擔心自身安全,故自行提高金額,即遽認被告王世昌、甄凱翔有何恐嚇取財犯行。

5.另被告甄凱翔供稱:伊於102 年4 月5 日至5 月8 日間某日,曾經與「蝦米」、「聖偉」一起去針對皇翔A7工地針對土方工程、砂石運輸及買賣報價,當時跟伊接洽的人自稱工地主任,「蝦米」陪伊下車,「聖偉」在車上等,沒有其他人一起去,伊有交付自己的名片給對方,名片上面有伊的名字、照片及上福開發公司名稱等語,核與證人楊賢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想起來,確實在伊與被告王世昌碰面前一天更早之前,周炎綜曾經提到有人到工地報價,且報價的人名片上還有照片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30 頁反面至第131 頁反面),則被告甄凱翔此部分之行為,亦難認與公訴意旨所指之恐嚇犯行有關。

㈢末查,卷附之被告王世昌、甄凱翔持用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第2749號卷第36至65頁),僅能證明被告王世昌曾於102 年4 月5 日下午3 時29分請通話對象約楊賢銓,被告王世昌曾於102 年5 月8 日下午3 時6 分及同日下午6 時29分與「蝦米」、被告甄凱翔通話提及兩臺車的人到林口,被告甄凱翔曾於102 年5 月8 日晚間10時16分、同日晚間10時21分、102 年5 月13日晚間9 時49分分別與其父親、「國豪」、「蝦米」談論如何分配100 萬之事,均不足佐證被告王世昌、甄凱翔有何起訴意旨所指之對楊賢銓恐嚇取財犯行。

四、綜上,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就被告王世昌、甄凱翔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對楊賢銓恐嚇取財犯行,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懷疑性存在,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王世昌、甄凱翔此部分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全晉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對話內容                                │卷證位置    │
│    │        │(A:甄凱翔/B:洪泗洲)                 │            │
├──┼────┼────────────────────┼──────┤
│1   │101 年11│…(雜訊)                              │他字第2749號│
│    │月22日18│A:你中正北桃園那場有出事嗎?           │卷第219 至  │
│    │時46分25│B:沒有啊!                             │220 頁      │
│    │秒      │A:沒有就好。                           │            │
│    │        │B:你朋友到底是哪邊的?                 │            │
│    │        │A :他算…(雜訊)那邊的,其實當初是阿璋│            │
│    │        │   找的,阿璋找我去的。                 │            │
│    │        │B:其實你們跟我講的事情,我都沒跟我老闆 │            │
│    │        │   和阿璋講。                           │            │
│    │        │A:你不要跟阿璋講。                     │            │
│    │        │B:我是想說他有填我的土也不代表每場都是 │            │
│    │        │   我的啊。                             │            │
│    │        │A:他就說是你的啊,他說今天是這裡,明天 │            │
│    │        │   是中正北那場,我給你看訊息就知道了, │            │
│    │        │   他還傳給我咧,我叫他不要找我,我就是 │            │
│    │        │   覺得他怪怪的不理他。                 │            │
│    │        │B:主要是要問你那朋友到底是誰,我看我認 │            │
│    │        │   不認識。                             │            │
│    │        │A:他算南崁那邊的,我跟你講你不要跟別人 │            │
│    │        │   講,他算大義、小義那邊的,南崁幫的, │            │
│    │        │   他算那邊的。                         │            │
│    │        │B:我不認識。                           │            │
│    │        │A:我就想說你老闆是怎麼搞的,怎麼搞的那 │            │
│    │        │   麼多人來找。                         │            │
│    │        │B:說實在的林口多的是這行(土方業者)的 │            │
│    │        │   ,我怎麼想也沒想到是阿璋。           │            │
│    │        │A:我發誓我沒說謊,我今天是完全挺你,現 │            │
│    │        │   在外面的人都知道中正北那場他們叫媒體 │            │
│    │        │   去報的,那時阿璋一直跟我說2 百,說實 │            │
│    │        │   在地方那邊根本沒那麼多,你知道他當初 │            │
│    │        │   怎麼跟我們講嗎,他說他大哥的意思是170│            │
│    │        │   萬,利息難道不用算嗎,他這樣跟水哥講 │            │
│    │        │   ,水哥就想說是正常的,給人家弄了幾個 │            │
│    │        │   月,討兩百萬也剛好…(雜訊)         │            │
│    │        │B:我真的沒想到阿璋,阿璋人比較土性,他 │            │
│    │        │   那天跟我講說,洲丫,這個我們不要理他 │            │
│    │        │   ,他老婆也這麼說,就當作是插曲。     │            │
│    │        │A:不要講那個,我打給水哥(跟水哥通話) │            │
│    │        │   ,水哥我小翔,我問你喔你還記得中正北 │            │
│    │        │   那場的事(水哥:我知道),你還記得阿 │            │
│    │        │   章嗎(水哥:阿璋我知道阿,就是他出來 │            │
│    │        │   喬那場的),這件案子就是他講出來吧( │            │
│    │        │   水哥:……),你看我有亂講嗎。現在你 │            │
│    │        │   們那一場,據我知道已經很亂了,好好跟 │            │
│    │        │   你老闆講,不論是記者還是外面的…(打 │            │
│    │        │   斷)                                 │            │
│    │        │B :我覺得阿璋比較土性,他沒那個能耐。  │            │
│    │        │A:你真的要相信我沒騙你。               │            │
│    │        │(討論阿璋…)                          │            │
│    │        │A:我是覺得你們要趕快想個辦法,快點處理 │            │
│    │        │   那件事,不然林口這場,我知道有人要報 │            │
│    │        │   了。                                 │            │
│    │        │   (水哥來電、討論阿璋…)             │            │
│    │        │B:我知道這種事有地域性的,那場我會叫阿 │            │
│    │        │   璋填土也是第一塊。                   │            │
│    │        │A:那邊也不是他的啊,那邊是王世昌管的。 │            │
│    │        │B:我是不知道。                         │            │
│    │        │A:林口世昌你認識嗎?                   │            │
│    │        │B:我是有聽過。我有聽阿璋說要到林口這邊 │            │
│    │        │   ,我說你桃園人要進來林口這邊不是那麼 │            │
│    │        │   簡單,你挖土方的,人家也是啊。       │            │
│    │        │A:主任沒關係,如果你有,多少跟我報一下 │            │
│    │        │   ,看是那邊,我們叫地方處理。         │            │
│    │        │B:對阿,我去哪個地方做,都是叫當地的土 │            │
│    │        │   方處理的。                           │            │
│    │        │A:要跟你老闆講一下,你們這場已經被攪和 │            │
│    │        │   的很臭了,要趕快處理。               │            │
│    │        │B:你是要怎麼處理。                     │            │
│    │        │A:看對方想法怎樣啊。                   │            │
│    │        │B:我也不能直接跟阿璋講,問他是不是就是 │            │
│    │        │   你,不能這樣問啊!                   │            │
│    │        │A:對,不能這樣問。你去跟你老闆講,我去 │            │
│    │        │   找水哥,叫水哥幫忙講,就跟那個老闆講 │            │
│    │        │   ,要幾十萬給他,叫他們不要再來鬧了。 │            │
│    │        │B:他們那邊的人也不是省油的燈,我覺得他 │            │
│    │        │   沒那麼簡單放過我們,假如我今天拿出50 │            │
│    │        │   萬,假設是阿璋他會摸摸鼻子走人嗎?   │            │
│    │        │A:你傻了嗎,你就說我們這邊也有拿錢,你 │            │
│    │        │   先聽我講,主任,我今天幫你忙,我不是 │            │
│    │        │   要賺你這個錢,我是好意,我去跟水哥講 │            │
│    │        │   你這邊拿幾十萬給他做,如果可以我就這 │            │
│    │        │   樣講,…這邊大哥有幾個,我們也不是沒 │            │
│    │        │   人,不然看要多少,老板拿錢出來,不要 │            │
│    │        │   講到100萬,100萬太誇張,他們會亂想, │            │
│    │        │   看要不要講80萬。                     │            │
│    │        │A:我們到哪裡都可以,我阿伯也是海線的角 │            │
│    │        │   頭老大,天庭,你老闆也認識阿,萬董也 │            │
│    │        │   知道我老爸。                         │            │
│    │        │…                                      │            │
│    │        │(以下略)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通話內容摘要                            │卷證位置    │
│    │        │A         │向│B         │                                        │            │
├──┼────┼─────┼─┼─────┼────────────────────┼──────┤
│1   │101年12 │甄凱翔    │←│洪泗洲    │A:主任怎麼了?                         │他字第2749號│
│    │月12日17│0000000000│  │0000000000│B:翔哥,你真不夠意思。                 │卷第66頁正反│
│    │時53分33│          │  │          │A:我怎麼了?                           │面          │
│    │秒      │          │  │          │B:你跟我開口,我沒答應,你就直接去檢舉 │            │
│    │        │          │  │          │   我。                                 │            │
│    │        │          │  │          │A:我哪有,我哪有開什麼口?             │            │
│    │        │          │  │          │B:這沒關係。                           │            │
│    │        │          │  │          │A:主任你…                             │            │
│    │        │          │  │          │B:我阿洲,中正北路的阿洲。             │            │
│    │        │          │  │          │A:我們當初吃飯是你嘛。                 │            │
│    │        │          │  │          │B:對啦。                               │            │
│    │        │          │  │          │A:何時?                               │            │
│    │        │          │  │          │B:你現在說何時,我也沒辦法接,兄弟不是 │            │
│    │        │          │  │          │   這樣做的。                           │            │
│    │        │          │  │          │A:主任我這樣好心幫忙被狗咬。           │            │
│    │        │          │  │          │B:你有這個答案給我,不然就檢舉,就被檢 │            │
│    │        │          │  │          │   舉了。                               │            │
│    │        │          │  │          │A:主任,我那時跟你聊天,是說他們已經搞 │            │
│    │        │          │  │          │   的很臭了,不是我去講的,因為有太多人 │            │
│    │        │          │  │          │   知道了,不是我去講的,不是我搞臭的, │            │
│    │        │          │  │          │   我是提醒你小心。                     │            │
│    │        │          │  │          │B:不然我現在要怎麼處理,你教我。       │            │
│    │        │          │  │          │A:那時我不是叫你去林口,我說事情已經發 │            │
│    │        │          │  │          │   生,那人你就不要跟他一起了,對你有危 │            │
│    │        │          │  │          │   險。                                 │            │
│    │        │          │  │          │B:不是ㄚ,我事情已經爆了,記者不是你朋 │            │
│    │        │          │  │          │   友嗎?                               │            │
│    │        │          │  │          │A:他們背後找誰,我真的不知道。         │            │
│    │        │          │  │          │B:你那天跟我說記者是你朋友,現在又不知 │            │
│    │        │          │  │          │   道。                                 │            │
│    │        │          │  │          │A:我知道他們是誰,是他們找的不是我找的 │            │
│    │        │          │  │          │   。                                   │            │
│    │        │          │  │          │B:你跟我開價,又…                     │            │
│    │        │          │  │          │A:我跟你開什麼價?                     │            │
│    │        │          │  │          │B:主任我覺得你講話很奇怪,我跟你開什麼 │            │
│    │        │          │  │          │   價?                                 │            │
│    │        │          │  │          │A:好啦,那都其次。                     │            │
│    │        │          │  │          │B:我現在請教你,我下一步怎麼走?       │            │
│    │        │          │  │          │A:主任我覺得你很奇怪,怎麼問我下一步怎 │            │
│    │        │          │  │          │   麼走?                               │            │
│    │        │          │  │          │B:你覺得奇怪就不用回答。               │            │
│    │        │          │  │          │A:主任我感覺很奇怪,我好心提醒你,你那 │            │
│    │        │          │  │          │   個老板跟我大哥牽一牽,萬董那邊。     │            │
│    │        │          │  │          │B:萬董是我跟你講的。                   │            │
│    │        │          │  │          │A:問一下,我們怎麼可能會這麼做,我今天 │            │
│    │        │          │  │          │   好心去提醒你。                       │            │
│    │        │          │  │          │B:好啦,我真的謝謝你。                 │            │
│    │        │          │  │          │A:你現在事情發生,說一些有的沒的,你直 │            │
│    │        │          │  │          │   接打電話說我怎樣。                   │            │
│    │        │          │  │          │B:因為我事情爆了ㄚ。                   │            │
│    │        │          │  │          │A:是你沒打給我,你說那個記者,我是認識 │            │
│    │        │          │  │          │   ,但不是我找的。                     │            │
│    │        │          │  │          │B:好啦。                               │            │
│    │        │          │  │          │A:我有跟你說是那個的弄得。             │            │
│    │        │          │  │          │B:好啦,過了,你說阿璋弄的嘛。         │            │
│    │        │          │  │          │…                                      │            │
│    │        │          │  │          │(以下略)                              │            │
├──┼────┼─────┼─┼─────┼────────────────────┼──────┤
│2   │101 年12│甄凱翔    │→│王世昌    │A:世昌伯,主任有打給我。               │他字第2749號│
│    │月13日12│0000000000│  │0000000000│B:主任有打給你喔?                     │卷第66頁反面│
│    │時05分44│          │  │          │A:對阿,問我要怎麼辦,我過去在跟你講。 │            │
│    │秒      │          │  │          │B:喔,好啊。                           │            │
├──┼────┼─────┼─┼─────┼────────────────────┼──────┤
│3   │101 年12│甄凱翔    │←│阿水      │A:水哥。                               │他字第2749號│
│    │月27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B:我問你喔,上次我們去竹圍吃飯那個CASE │卷第218 頁正│
│    │時06分59│          │  │          │   有沒有,他那邊地址是在中正北路上嗎? │反面        │
│    │秒      │          │  │          │A:對。                                 │            │
│    │        │          │  │          │B:那我了解,沒事。                     │            │
│    │        │          │  │          │A:OK。                                 │            │
│    │        │          │  │          │B:我們要去那邊走走。                   │            │
├──┼────┼─────┼─┼─────┼────────────────────┼──────┤
│4   │101 年12│甄凱翔    │←│阿水      │A:水哥。                               │他字第2749號│
│    │月27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B:他那已經有租出去了阿?               │卷第218 頁反│
│    │時13分56│          │  │          │A:對啊,我們見面再聊,好不好?         │面          │
│    │秒      │          │  │          │B:OK,掰掰,你忙。                     │            │
├──┼────┼─────┼─┼─────┼────────────────────┼──────┤
│5   │101 年12│阿水      │→│王世昌    │A:我剛剛有去中正北路。                 │他字第2749號│
│    │月27日12│0000000000│  │0000000000│B:恩,怎樣?                           │卷第67頁    │
│    │時21分25│          │  │          │A:你起來了嗎?                         │            │
│    │秒      │          │  │          │B:我差不多1點半。                      │            │
│    │        │          │  │          │A:在家。                               │            │
│    │        │          │  │          │B:好。                                 │            │
│    │        │          │  │          │A:我待會去家裡找你。                   │            │
├──┼────┼─────┼─┼─────┼────────────────────┼──────┤
│6   │101 年12│甄凱翔    │→│阿水      │A:水哥你在哪?                         │他字第2749號│
│    │月27日13│0000000000│  │0000000000│B:我過來八里辦公室拿份資料。           │卷第218 頁反│
│    │時14分00│          │  │          │A:誰在辦公室?                         │面          │
│    │秒      │          │  │          │B:我啊。                               │            │
│    │        │          │  │          │A:八里喔?                             │            │
│    │        │          │  │          │B:對阿,我等一下會去林口找世昌。       │            │
│    │        │          │  │          │A:幹嘛?                               │            │
│    │        │          │  │          │B:他昨天叫我過去,說有事情嗎,我剛過去 │            │
│    │        │          │  │          │   走一走啊,也沒看到阿洲,其他我們見面 │            │
│    │        │          │  │          │   再聊。                               │            │
│    │        │          │  │          │A:OK。                                 │            │
├──┼────┼─────┼─┼─────┼────────────────────┼──────┤
│7   │101 年12│阿水      │←│王世昌    │A:你說。                               │他字第2749號│
│    │月28日22│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回去有打電話回去嗎?               │卷第67頁    │
│    │時59分04│          │  │          │A:什麼?                               │            │
│    │秒      │          │  │          │B:中正北路你有打電話回去嗎?           │            │
│    │        │          │  │          │A:我打了他沒接。                       │            │
│    │        │          │  │          │B:沒接喔,別理他,明天見面講。         │            │
│    │        │          │  │          │A:好,掰掰。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0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