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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

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莆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 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修筑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2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修筑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修筑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運作,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本院認為被告如上犯行,於歷經偵審科刑程序後,當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是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272號
    被      告  林修筑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修筑係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替代役第165梯次役男
    ,在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一總隊第六大隊服替代役(現已停役),於民國106年3月
    19日18時起休假,本應於同年3月21日21時許返隊收假,竟
    無故擅離職役,直至同年月23日凌晨3時30分始返隊報到,
    逾假30小時;又於106年4月7日18時起休假,本應於同年4月
    9日21時返隊,竟又無故擅離職役,迄同年4月15日17時均未
    返隊報到(138小時),亦未辦理請假手續,合計擅離職役
    累計已逾7日(168小時)。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修筑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復
    有法務部單一窗口查詢被告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六大隊106年4月25日六大警字第
    1066070771號函、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六大隊傳真用單共3
    紙(六大勤字第1066070546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
    0000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替代役役男重大
    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共2紙、受理案件紀錄1份附卷可稽,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擅離職役累計逾七
    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陳貞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月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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