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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31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智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70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智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智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智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該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28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05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0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司法院大法官於108 年2 月22日就累犯規定是否違憲乙事,作成釋字第775 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所謂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解釋理由文例舉,最低法定本刑為6 月有期徒刑,累犯加重結果,最低本刑為7 月有期徒刑。本來法院認為諭知6 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收矯正之效或足以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參照),但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須宣告7 月以上有期徒刑,致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是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並未違憲,然遇本有機會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卻因累犯規定,在無酌減、自首或其他減刑之情下,一律依累犯規定加重本刑,致行為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方有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得加重。查,被告前已數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遭判決確定,最近一次為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91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卻未戒除毒品,再為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顯就刑罰反應力薄弱,難再諭知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是被告並無因累犯規定之適用,致本得易科罰金成不得易科罰金之情,爰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判刑後,猶未戒除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足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應予非難,併兼衡本案行為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7068號
    被      告  陳智隆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智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
    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2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
    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2 年間,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6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289號、106 年度審易字
    第2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並經同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00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
    107 年6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10月
    28日為警採尿起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
    108 年10月28日下午4 時50分許,因另案毒品通緝為警在桃
    園市○鎮區○○路○○段0 巷00弄00號查獲,並於同日晚間
    5 時51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智隆於警詢之供│被告否認施用毒品。          │
│    │述                  │                            │
├──┼──────────┼──────────────┤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被告於108 年10月28日為警採集│
│    │分局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尿液,尿液檢體編號為108H-575│
│    │名與編號對照表 1 紙 │號                          │
├──┼──────────┼──────────────┤
│3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
│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有施│
│    │1 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    │                    │品甲基安非他命              │
├──┼──────────┼──────────────┤
│4   │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被告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    │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執行完畢釋放5 年內,已因施用│
│    │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復於觀察│
│    │正簡表各1 份        │、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
│    │                    │年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等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文惠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1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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