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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楊奕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區志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3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7行所載「101年度審易字第1900號判決」應更正為「101 年度易字第1166號判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按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5號、第371 號、第414 號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104 年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前於㈠民國98年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9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妨害性自主部分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又於98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次、4 月4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61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於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4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被告於106 年7 月2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其他罪刑等情,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被告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衡酌被告前已因相同罪名之案件,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又故意再犯本罪,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符合立法理由所稱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故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圖一己便利,任意竊取告訴人停放於路邊之機車供己代步使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社會治安及他人之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漠視國家法治。又其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各項前案紀錄外(構成累犯部分不納入量刑審酌),尚有諸多竊盜或加重竊盜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此同有前引之前案紀錄表份為憑,顯然素行非加。惟念其徒手行竊之方式尚屬和平,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待業中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本案普通重型機車,業經警扣案交告訴人領回,有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偵卷第45、4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前述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速偵字第3444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444號
    被      告  甲○○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5樓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甲○○①前於民國98年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9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妨害性自
    主部分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侵上更一字
    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又於98年間,因竊盜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8 月2 次、4 月4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
    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617 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③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3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④又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6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⑤又於101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⑥
    又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
    壢簡字第1353號判決拘役50日;⑦又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1年度審易字第190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⑧又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255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①②③④⑤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
    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後,再與餘案件接續執行,於
    108 年3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釋放出監,於108
    年8 月12日假釋未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詎其
    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110 年8 月17日晚間6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
    000 巷00號前,見洪東修所有停放在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即發動車輛竊取上開車輛離
    去。嗣經洪東修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循線追查,始悉
    前情。
二、案經洪東修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洪東修於警詢中之證訴情節相符,復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及遭竊物品照片在卷可稽
    ,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參
    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威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宗仁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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