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0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豪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豪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豪鍵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陳豪鍵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9月9日,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2年9月9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0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30日,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之空間甚為有限,故認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6月25日 112年8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74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56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3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1613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1626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20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1613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1626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20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9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11月18日 備註  編號1、2經定應執行拘役30日 (尚未查得執更字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30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0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