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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鄧瑋琪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欽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欽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2年3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欽麟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7年度湖簡字第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次)、8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槍砲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緝字第3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次)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非字第1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另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3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三案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本院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7年6月8日入監執行,並於112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324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7月27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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