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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謝長志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豪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豪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豪鍵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此外,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案件表示意見,經受刑人表示意見略以:「拘役不得超過120日等語」,有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日桃院雲刑益114聲40字第1140051749號號函、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爰依前揭說明,及審酌受刑人所犯如各罪之罪質、保護法益、所生危害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豪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6月25日 112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74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56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3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9月9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11月1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4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307號   編號1至8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1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毀損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竊盜」,逕予更正】 宣 告 刑  拘役11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期  112年8月18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90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57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943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桃園地減112年度偵字第50943號」,逕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1月19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0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5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1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14號   編號1至8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6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逕予更正】 毀損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2次) ,判決定應執行之刑5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85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506號、113年度偵字第246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5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548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1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081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548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1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08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4月1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04718」,逕予更正】 113年5月22日 113年7月19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1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1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51號   編號1至8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6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判決應執行拘役35日    犯 罪 日期  112年7月29日  112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8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80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11月6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47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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