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46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258號、第13329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13920 號、第16992 號),嗣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合議庭評議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戊○○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丁○○」簽名共3 枚、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恐嚇、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前揭恐嚇、偽造文書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以上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89年7 月7 日假釋出監,至同年11月16日期滿,且其假釋未遭撤銷,未執行之刑期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詎丙○○仍不知悔改,竟與其女友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與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名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丙○○、戊○○二人,於93年1 月4 日下午1 時許,趁丑○○位於桃園縣新屋鄉○○路87號住處無人之際,侵入該處所(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丑○○所有之西門子行動電話1 支(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號)及黃金飾品等物,嗣為丑○○發現,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㈡丙○○、戊○○二人,於93年2 月1 日夜間9 時許,趁居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街18號10樓1017室之乙○○外出之際,向不知情之鎖匠章建偉佯稱住處鑰匙遺失,並以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代價委請其開啟前開乙○○住處大門後,侵入乙○○住處(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乙○○所有置放於房間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金飾手鍊2 條、項鍊1 條、腳鍊1 條、戒指1 只、水晶1 顆、上海商業銀行信用卡1 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存摺各1 本及印章1 枚等物,得手後,旋將竊得之金飾等物品變賣,並將賣得之價金及竊得之現金悉數購買毒品花用殆盡,而上開竊得之信用卡、存摺、印章則丟棄之。嗣為乙○○於翌日下午返家發覺大門門鎖遭人開啟,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㈢丙○○、戊○○二人於93年2 月初某日,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鎖匠代為開啟己○○(原名:蔡宏銘)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65巷19號4 樓住處大門後,侵入上開住處(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己○○所有之美商花旗銀行(下稱:花旗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現金卡、臺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臺新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萬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安信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各1 張,及己○○之妻武小麗所有之萬泰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附卡、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附卡各1 張後,丙○○旋與戊○○於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時、地,連續持其前揭所竊得之信用卡交予上開各編號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刷卡購買商品,丙○○、戊○○並分別以複寫方式同時在上開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包括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蔡宏銘」、「何雅玲」及「武小麗」之簽名共30枚,且同時偽造完成共30聯屬私文書性質之「蔡宏銘」、「何雅玲」及「武小麗」名義之簽帳單,嗣分別持以交付各該店員而行使,致各該店員誤認丙○○、戊○○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等所購買之商品,並將該偽造簽帳單中之持卡人存根聯交付丙○○、戊○○二人,由各該店員留存商店存根聯,均足以生損害於該商店、發卡銀行及己○○、武小麗、何雅玲本人。此外,丙○○與戊○○二人,更持前揭竊得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未經己○○之同意,於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之時、地將預借現金卡密碼輸入自動付款設備,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之現金,足生損害於各發卡銀行及己○○本人。
㈣戊○○於92年12月底某日及93年6 月間某日日間,前往代其照顧幼子之丁○○、子○○夫婦位於桃園縣新屋鄉下田村田心子22之27號住處探視其子,詎其竟利用此機會,徒手竊取子○○所有置放於臥室內之身分證正本及丁○○所有置放於門口車牌號碼為FLP-801 號重型機車內之身分證影本各1 張,得手後戊○○即於93年7 月間某日,至桃園縣某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店員代為刻製「丁○○」之印章1 枚,以供不時之需。丙○○、戊○○二人於取得前開竊得之丁○○年籍資料後,旋先後為下列行為:
⑴丙○○先於93年7 月22日撥打臺新銀行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服務電話,向該行職員佯稱其為丁○○本人,表示原所申請信用卡遺失,欲辦理掛失,並利用該行職員於核對相關身分資料之機會,進一步取得丁○○於申請臺新銀行信用卡之初所填載相關資料(諸如:聯絡人、聯絡電話等),於同年月24日,再度致電臺新銀行,佯稱其為丁○○本人,欲申請補發先前遺失之信用卡,該行人員遂詢問丙○○有關丁○○原申請信用卡時所留之資料,丙○○因已取得相關資料,故均回答正確無訛,而使該行因此陷於錯誤,誤認為丁○○本人申請補發信用卡,遂核發以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臺新銀行信用卡1 張。丙○○再於93年8 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某處,冒用丁○○名義填寫中國信託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並在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申請人中文正楷簽名欄」及現金卡申請書上之「立約人欄」偽造丁○○之署名各1 枚後,將前揭申請書郵寄至中國信託中壢分行而行使之,而使該行陷於錯誤,誤為黃利任本人申請核發信用卡及現金卡,遂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國信託信用卡共3 張及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國信託現金卡1 張。前開臺新銀行及中國信託所核發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亦先後分別寄至丙○○所指定之「桃園縣桃園市○○路379 號11樓」址及「桃園縣色山鄉○○路264 號3 樓」住址予丙○○收執。丙○○於取得前開臺新銀行及中國信託所核發之信用卡之後,立即在亦屬私文書之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丁○○」之簽名各1 枚,偽造「丁○○」名義之上開信用卡私文書共4 份,足生損害於臺新銀行、中國信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及丁○○本人。丙○○復旋與戊○○連續於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之時、地,持其前揭所詐得之臺新銀行信用卡及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中國信託信用卡予附表一編號16至18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多次刷卡購買商品,丙○○並以複寫方式在簽帳單(一式二聯,包括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丁○○」簽名共6 枚,而偽造完成共6 聯屬私文書性質之「丁○○」名義之簽帳單,並分別持以交付各該店員核對而行使,致各該店員於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誤認丙○○為合法之持卡人,而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並將該偽造簽帳單中之持卡人存根聯交付丙○○,由各該店員留存商店存根聯,均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商店、發卡銀行及丁○○本人。
⑵丙○○與戊○○又持前揭由臺新銀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連續於附表二編號23至25所示地點之提款機,先後輸入預借現金密碼及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後,使提款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為合法持卡人而交付如各編號所示之現金,並以相同手法持前揭冒丁○○名義申請,由中國信託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現金卡,未經丁○○之同意,於附表二編號27至29所示之時、地將預借現金之密碼輸入自動付款設備,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如附表二編號27至29所示之現金,足生損害於各該發卡銀行及丁○○本人。
㈤戊○○與丙○○明知跳蚤雜誌上所出售之他人身分證件及金融卡均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於93年7 月間,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以10,000元之代價購得壬○○、庚○○、癸○○、甲○○於不詳時地遺失之身分證影本各1 張,另以10,000元購得何雅玲於不詳時地遺失之身分證正本1 張及提款卡5 張。渠等二人於取得壬○○之年籍資料後,旋先後為下列行為:
⑴丙○○於93年7 月22日致電臺新銀行,佯稱其為壬○○本人,表示原所申請信用卡遺失,欲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臺新銀行人員遂詢問丙○○有關壬○○原申請信用卡時所留之資料,丙○○因已有壬○○之年籍資料,是均回答正確無訛,臺新銀行遂陷於錯誤,認確係壬○○本人申請補發信用卡,遂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臺新銀行信用卡1 張,並將該信用卡寄至「桃園縣桃園市○○街25號」壬○○住處。渠等二人於同年7 月間某日日間某時,至壬○○之前址住處,見該處無人且大門未上鎖,認有機可乘,遂徒手推開大門進入,並竊得上開信用卡1 張及鑰匙4 把後,丙○○旋在亦屬私文書之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壬○○」之簽名1 枚,偽造「壬○○」名義之上開信用卡私文書1 份,足生損害於臺新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及壬○○本人。丙○○復旋與戊○○於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之時間,持其所詐得之臺新銀行信用卡予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連續刷卡購買商品,各該店員誤丙○○即為壬○○本人而讓其刷卡,丙○○並以複寫方式同時在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包括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壬○○」之簽名共4 枚,且同時偽造完成共4 聯屬私文書性質之「壬○○」名義之簽帳單,並分別持以交付各該店員核對而行使,致各該店員於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誤認丙○○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並將該偽造簽帳單中之持卡人存根聯交付丙○○,由各該店員留存商店存根聯,均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商店、發卡銀行及壬○○本人。此外,丙○○與戊○○復持前揭冒壬○○名義申請之臺新銀行信用卡,於附表二編號18至22所示地點之提款機,先後輸入預借現金密碼及如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使提款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為合法持卡人,而以此不正方式取得如各該編號所示之現金。
⑵丙○○復分別於93年7 月27日及8 月2 日致電中國信託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佯稱其為壬○○本人,原先申請之信用卡業已遺失,欲申請補發,經中國信託及日盛銀行詢問丙○○有關壬○○原申請信用卡時所留之資料,丙○○因有壬○○之身分證影本故均回答正確無訛,中國信託及日盛銀行遂分別陷於錯誤,認確係壬○○本人申請補發具有財產價值之信用卡,中國信託遂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各1 張,日盛銀行則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 00 號之信用卡1 張,並將上該信用卡均寄至丙○○所指定之「桃園縣色山鄉○○路264 號3 樓之2 」予丙○○收執。丙○○於取得前揭3 張信用卡後,立即在亦屬私文書之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壬○○」之簽名各1 枚,偽造「壬○○」名義之上開信用卡私文書共3 份,足生損害於中國信託、日盛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及壬○○本人。丙○○復旋於附表一編號21至24所示之時間,持其所詐得之日盛銀行及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信用卡各1 張予附表一編號21至24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連續刷卡購買如附表一編號21至24所示之商品,各該店員誤丙○○即為壬○○本人而讓其刷卡,丙○○即以複寫方式同時在附表一編號21至24所示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包括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壬○○」簽名共8 枚,且同時偽造完成共8 聯屬私文書性質之「壬○○」名義之簽帳單,並分別持以交付各該店員核對而行使,致各該店員於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誤認丙○○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並將該偽造簽帳單中之持卡人存根聯交付丙○○,由各該店員留存商店存根聯,均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商店、發卡銀行及壬○○本人。丙○○旋又持前揭由日盛銀行核發該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於附表二編號26所示地點之提款機,先後輸入預借現金密碼及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金額,使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提款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其為持卡人壬○○本人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現金。
㈥丙○○於93年8 月2 日再度致電臺新銀行,欲以相同方法再度申請補發「丁○○」之信用卡時,為臺新銀行查覺有異,臺新銀行遂依指示寄送新卡至渠等指定之「桃園縣桃園市○○路379 號11樓」址,並立即報警處理,迨丙○○、戊○○至上址取卡時,當場為警查獲而偵悉上開㈣、㈤所示之犯行,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8及編號10所示之物。
二、證據:
㈠被告丙○○、戊○○之自白。
㈡證人丑○○、乙○○、章建偉、己○○、丁○○、庚○○、辛○○、賴以捷、吳維鈞、白德欣、癸○○、甲○○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
㈣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簽帳單、預借現金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對帳單等資料。
㈤丑○○、辛○○出具之贓物領據各1紙。
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編號9除外)。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丙○○、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二人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丙○○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被告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又檢察官雖僅就被告二人如事實欄二、㈡、㈣、㈤所示之竊盜、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犯行提起公訴,然被告二人之其餘犯行,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之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簽名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及編號9 所示未扣案之信用卡,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編號9 所示之信用卡雖未扣案,但無法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11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21 第1 項第1 款、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項、第349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項 第3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款 、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得上訴且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刷卡日期│特約商店名稱 │盜刷金額│冒用之信用卡及被冒用│偽造署押及枚│ │號│ │ │ │被害人 │數 │ ├─┼────┼───────┼────┼──────────┼──────┤ │1 │93年1月2│長榮航空股份有│2,460元 │中國信託(卡號:4311│偽造「蔡宏銘│ │ │5日 │限公司 │ │000000000000號),蔡│」署押2 枚 │ │ │ │ │ │震龍 │ │ ├─┼────┼───────┼────┼──────────┼──────┤ │2 │93年2月2│哲瑋通信行 │21,700元│富邦銀行(卡號:5409│偽造「武小麗│ │ │2日 │ │ │000000000000號),武│」署押2 枚 │ │ │ │ │ │小麗 │ │ ├─┼────┼───────┼────┼──────────┼──────┤ │3 │93年2月2│欣奇銀樓 │4,900元 │萬泰銀行(卡號:5409│偽造「何雅玲│ │ │2日 │ │ │000000000000號)武小│」署押2枚 │ │ │ │ │ │麗 │ │ ├─┼────┼───────┼────┼──────────┼──────┤ │4 │93年2月2│欣奇銀樓 │44,100元│萬泰銀行(卡號:5409│偽造「何雅玲│ │ │2日 │ │ │000000000000號),武│」署押2枚 │ │ │ │ │ │小麗 │ │ ├─┼────┼───────┼────┼──────────┼──────┤ │5 │93年2月2│家樂福大墩店 │56,240元│萬泰銀行(卡號:5409│偽造「何雅玲│ │ │3日 │ │ │000000000000號),武│」署押2枚 │ │ │ │ │ │小麗 │ │ ├─┼────┼───────┼────┼──────────┼──────┤ │6 │93年2月2│家樂福大墩店 │40,240元│安信銀行(卡號:4576│偽造「蔡宏銘│ │ │3日 │ │ │000000000000號),蔡│」署押2 枚 │ │ │ │ │ │震龍 │ │ ├─┼────┼───────┼────┼──────────┼──────┤ │7 │93年2月2│惠康百貨股份有│1,562元 │萬泰銀行(卡號:5409│偽造「何雅玲│ │ │4日 │限公司-新竹 │ │000000000000號),武│」署押2枚 │ │ │ │ │ │小麗 │ │ ├─┼────┼───────┼────┼──────────┼──────┤ │8 │93年2月2│臺灣奧黛莉(新│6,900元 │萬泰銀行(卡號:5409│偽造「何雅玲│ │ │5日 │竹西大店) │ │000000000000號),武│」署押2枚 │ │ │ │ │ │小麗 │ │ ├─┼────┼───────┼────┼──────────┼──────┤ │9 │93年2月2│永大銀樓 │19,200元│萬泰銀行(卡號:5409│偽造「何雅玲│ │ │5日 │ │ │000000000000號),武│」署押2枚 │ │ │ │ │ │小麗 │ │ ├─┼────┼───────┼────┼──────────┼──────┤ │10│93年2月2│伊莉雅SPA仕女 │4,240元 │萬泰銀行(卡號:5409│偽造「何雅玲│ │ │7日 │生活館 │ │000000000000號),武│」署押2枚 │ │ │ │ │ │小麗 │ │ ├─┼────┼───────┼────┼──────────┼──────┤ │11│93年2月2│家樂福崇德店 │28,980元│萬泰銀行(卡號:5409│偽造「何雅玲│ │ │7日 │ │ │000000000000號),武│」署押2枚 │ │ │ │ │ │小麗 │ │ ├─┼────┼───────┼────┼──────────┼──────┤ │12│93年2月2│萬家福股份有限│74,750元│安信銀行(卡號:4576│偽造「蔡宏銘│ │ │7日 │公司豐原分公司│ │000000000000號),蔡│」署押2 枚 │ │ │ │ │ │震龍 │ │ ├─┼────┼───────┼────┼──────────┼──────┤ │13│93年3月8│屈臣氏百佳股份│1,000元 │萬泰銀行(卡號:5409│偽造「何雅玲│ │ │日 │有限公司 │ │000000000000號),武│」署押2枚 │ │ │ │ │ │小麗 │ │ ├─┼────┼───────┼────┼──────────┼──────┤ │14│93年3月1│萬家福股份有限│99,760元│中國信託(卡號:5408│偽造「蔡宏銘│ │ │1日 │公司新竹分公司│ │000000000000號),蔡│」署押2 枚 │ │ │ │ │ │震龍 │ │ ├─┼────┼───────┼────┼──────────┼──────┤ │15│93年3月1│萬家福股份有限│69,600元│中國信託(卡號:5408│偽造「蔡宏銘│ │ │1日 │公司新竹分公司│ │000000000000號),蔡│」署押2 枚 │ │ │ │ │ │震龍 │ │ ├─┼────┼───────┼────┼──────────┼──────┤ │16│93年8月1│家樂福桃園倉庫│5,779元 │臺新銀行(卡號:4579│偽造「丁○○│ │ │4日 │ │ │000000000000號),黃│」署押2枚 │ │ │ │ │ │任利 │ │ ├─┼────┼───────┼────┼──────────┼──────┤ │17│93年8月2│玩具反斗城 │2,955元 │中國信託(卡號:5408│偽造「丁○○│ │ │1日 │ │ │000000000000號),黃│」署押2枚 │ │ │ │ │ │任利 │ │ ├─┼────┼───────┼────┼──────────┼──────┤ │18│93年8月2│燦坤3C桃園旗鑑│990元 │中國信託(卡號:5408│偽造「丁○○│ │ │2日 │店 │ │000000000000號),黃│」署押2枚 │ │ │ │ │ │任利 │ │ ├─┼────┼───────┼────┼──────────┼──────┤ │19│93年7月2│遠東企業股份有│841元 │臺新銀行(卡號:4579│偽造「壬○○│ │ │3日 │限公司 │ │000000000000號),鄭│」署押2枚 │ │ │ │ │ │寶金 │ │ ├─┼────┼───────┼────┼──────────┼──────┤ │20│93年7月2│燦坤3C │112,969 │臺新銀行(卡號:4579│偽造「壬○○│ │ │4日 │ │元 │000000000000號),鄭│」署押2枚 │ │ │ │ │ │寶金 │ │ ├─┼────┼───────┼────┼──────────┼──────┤ │21│93年8月7│燦坤3C │49,800元│日盛銀行(卡號:4579│偽造「壬○○│ │ │日 │ │ │000000000000號),鄭│」署押2枚 │ │ │ │ │ │寶金 │ │ ├─┼────┼───────┼────┼──────────┼──────┤ │22│93年8月1│燦坤3C │49,800元│中國信託(卡號:4311│偽造「壬○○│ │ │1日 │ │ │000000000000號),鄭│」署押2枚 │ │ │ │ │ │寶金 │ │ ├─┼────┼───────┼────┼──────────┼──────┤ │23│93年8月1│遠百企業股份有│2,340元 │中國信託(卡號:4311│偽造「壬○○│ │ │3日 │限公司 │ │000000000000號),鄭│」署押2枚 │ │ │ │ │ │寶金 │ │ ├─┼────┼───────┼────┼──────────┼──────┤ │24│93年8月1│遠百企業股份有│3,738元 │中國信託(卡號:4311│偽造「壬○○│ │ │3日 │限司 │ │000000000000號),鄭│」署押2枚 │ │ │ │ │ │寶金 │ │ └─┴────┴───────┴────┴──────────┴──────┘ 附表二 ┌─┬──────┬──────┬──────────┬─────┬────────┐ │編│ 時 間 │ 地 點 │冒用之信用卡(或現金│預借現金 │ 備 註 │ │號│ │ │卡)及被冒用被害人 │金額 │ │ ├─┼──────┼──────┼──────────┼─────┼────────┤ │1 │93年2月21日 │花旗銀行自動│花旗銀行現金卡(卡號│共計 │共分2 次提領,分│ │ │ │付款設備 │:0000000000000000號│50,000元 │別為20,000元、30│ │ │ │ │),己○○ │ │,000 元 │ ├─┼──────┼──────┼──────────┼─────┼────────┤ │2 │93年2月22日 │中國國際商業│花旗銀行現金卡(卡號│6,000元 │ │ │ │ │銀行自動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 │ │ │ │ │設備 │),己○○ │ │ │ ├─┼──────┼──────┼──────────┼─────┼────────┤ │3 │93年2月27日 │中國信託永吉│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2 次提領,分│ │ │ │分行自動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40,000元 │別為20,000元、20│ │ │ │設備 │),己○○ │ │,000 元 │ ├─┼──────┼──────┼──────────┼─────┼────────┤ │4 │93年2月28日 │土地銀行自動│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3 次提領,每│ │ │ │付款設備 │:0000000000000000號│60,000元 │次提領20,000元 │ │ │ │ │),己○○ │ │ │ ├─┼──────┼──────┼──────────┼─────┼────────┤ │5 │93年3月2日 │中國信託永吉│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2 次提領,每│ │ │ │分行自動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40,000元 │次提領20,000元 │ │ │ │設備 │),己○○ │ │ │ │ │ │ │ │ │ │ ├─┼──────┼──────┼──────────┼─────┼────────┤ │6 │93年3月3日 │臺新銀行及新│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4 次提領,每│ │ │ │竹國際商業銀│:0000000000000000號│80,000元 │次提領20,000元 │ │ │ │行北門分行自│),己○○ │ │ │ │ │ │動付款設備 │ │ │ │ ├─┼──────┼──────┼──────────┼─────┼────────┤ │7 │93年3月4日 │臺新銀行及土│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5 次提領,每│ │ │ │地銀行自動付│:0000000000000000號│100,000元 │次提領2 萬元 │ │ │ │款設備 │),己○○ │ │ │ │ │ │ │ │ │ │ ├─┼──────┼──────┼──────────┼─────┼────────┤ │8 │93年3月4日 │遠東國際商業│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2 次提領,分│ │ │ │銀行電話語音│:0000000000000000號│150,000元 │別為100,000 元、│ │ │ │預借現金自動│),己○○ │ │50,000萬元 │ │ │ │付款設備 │ │ │ │ ├─┼──────┼──────┼──────────┼─────┼────────┤ │9 │93年3月6日 │日盛國際商業│花旗銀行現金卡(卡號│3,000元 │ │ │ │ │銀行自動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 │ │ │ │ │設備 │),己○○ │ │ │ ├─┼──────┼──────┼──────────┼─────┼────────┤ │10│93年3月6日 │日盛國際商業│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3 次提領,每│ │ │ │銀行自動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60,000元 │次20,000元 │ │ │ │設備 │),己○○ │ │ │ │ │ │ │ │ │ │ ├─┼──────┼──────┼──────────┼─────┼────────┤ │11│93年3月7日 │臺新銀行自動│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2 次提領,分│ │ │ │付款設備 │:0000000000000000號│22,000元 │別為2,000 元、20│ │ │ │ │),己○○ │ │,000 元 │ ├─┼──────┼──────┼──────────┼─────┼────────┤ │12│93年3月8日 │慶豐商業銀行│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20,000元 │ │ │ │ │新竹分行自動│:0000000000000000號│ │ │ │ │ │付款設備 │),己○○ │ │ │ │ │ │ │ │ │ │ ├─┼──────┼──────┼──────────┼─────┼────────┤ │13│93年3月8日 │慶豐商業銀行│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2 次提領,分│ │ │ │新竹分行自動│:0000000000000000號│30,000元 │別為20,000元、10│ │ │ │付款設備 │),己○○ │ │,000 元 │ │ │ │ │ │ │ │ ├─┼──────┼──────┼──────────┼─────┼────────┤ │14│93年3月9日 │臺新銀行自動│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2 次提領,分│ │ │ │付款設備 │:0000000000000000號│22,000元 │別為2,000 元、20│ │ │ │ │),己○○ │ │,000元 │ │ │ │ │ │ │ │ ├─┼──────┼──────┼──────────┼─────┼────────┤ │15│93年3月10日 │遠東國際商業│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15,000元 │ │ │ │ │銀行電話語音│:0000000000000000號│ │ │ │ │ │預借現金自動│),己○○ │ │ │ │ │ │付款設備 │ │ │ │ ├─┼──────┼──────┼──────────┼─────┼────────┤ │16│93年3月11日 │土地銀行東新│安信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2 次提領,分│ │ │ │竹分行自動付│:0000000000000000號│22,000元 │別為20,000元、2,│ │ │ │款設備 │),己○○ │ │000 元 │ ├─┼──────┼──────┼──────────┼─────┼────────┤ │17│93年3月12日 │日盛銀行及慶│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3 次提領,每│ │ │ │豐銀行新竹分│:0000000000000000號│60,000元 │次20,000元 │ │ │ │行自動付款設│),己○○ │ │ │ │ │ │備 │ │ │ │ ├─┼──────┼──────┼──────────┼─────┼────────┤ │18│93年7月24日 │苗栗縣頭份鎮│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5 次提領,每│ │ │下午3時13分 │中正路66號臺│:0000000000000000號│100,000元 │次20,000元 │ │ │、14分、15分│灣銀行頭份分│),壬○○ │ │ │ │ │、16分、17分│行自動付款設│ │ │ │ │ │許 │備 │ │ │ │ ├─┼──────┼──────┼──────────┼─────┼────────┤ │19│93年7月25日 │苗栗縣頭份鎮│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6 次提領,每│ │ │上午11時30分│中華路932號 │:0000000000000000號│120,000元 │次20,000元 │ │ │31分、32分、│土地銀行頭份│),壬○○ │ │ │ │ │33分、34分、│分行自動付款│ │ │ │ │ │35分許 │設備 │ │ │ │ ├─┼──────┼──────┼──────────┼─────┼────────┤ │20│93年7月26日 │苗栗縣頭份鎮│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2 次提領,每│ │ │下午4時27分 │中華路922號 │:0000000000000000號│40,000元 │次20,000元 │ │ │、28分許 │華南銀行頭份│),壬○○ │ │ │ │ │ │分行自動付款│ │ │ │ │ │ │設備 │ │ │ │ ├─┼──────┼──────┼──────────┼─────┼────────┤ │21│93年7月27日 │苗栗縣頭份鎮│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4次提領,2次│ │ │中午11時59分│中正路107號 │:0000000000000000號│45,000元 │20,000元、1 次2,│ │ │、12時、12時│中國農民銀行│),壬○○ │ │000 元、1 次3,00│ │ │01分、02分許│頭份分行自動│ │ │0元 │ │ │ │付款設備 │ │ │ │ ├─┼──────┼──────┼──────────┼─────┼────────┤ │22│93年7月30日 │苗栗縣頭份鎮│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3 次提領,2 │ │ │下午2時15分 │中華路60號之│:0000000000000000號│20,000元 │次5,000 元,1 次│ │ │、16分及17分│1 中國信託永│),壬○○ │ │10,000元 │ │ │許 │吉分行自動付│ │ │ │ │ │ │款設備 │ │ │ │ ├─┼──────┼──────┼──────────┼─────┼────────┤ │23│93年8月4日 │桃園縣楊梅鎮│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 │共分3 次提領,分│ │ │下午3時18分 │大成路95號華│:0000000000000000號│50,000元 │別為20,000元、20│ │ │、19分及21分│南銀行楊梅分│),丁○○ │ │,000元及10,000元│ │ │ │行自動付款設│ │ │ │ │ │ │備 │ │ │ │ ├─┼──────┼──────┼──────────┼─────┼────────┤ │24│93年8月6日 │桃園縣平鎮市│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10,000元 │ │ │ │下午1時16分 │復旦路2段122│:0000000000000000號│ │ │ │ │許 │號第一商業銀│),丁○○ │ │ │ │ │ │行西壢分行自│ │ │ │ │ │ │動付款設備 │ │ │ │ ├─┼──────┼──────┼──────────┼─────┼────────┤ │25│93年8月9日 │桃園縣平鎮環│臺新銀行信用卡(卡號│5,000元 │ │ │ │下午3時9分 │南路2段11號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臺灣銀行平鎮│),丁○○ │ │ │ │ │ │分行自動付款│ │ │ │ │ │ │設備 │ │ │ │ ├─┼──────┼──────┼──────────┼─────┼────────┤ │26│93年8月13日 │新竹市○○路│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共計60,000│共分3 次提領,每│ │ │晚上10時56分│1段528號日盛│:0000000000000000號│元 │次20,000元 │ │ │、57分、58分│銀行新竹分行│),壬○○ │ │ │ │ │許 │自動付款設備│ │ │ │ │ │ │ │ │ │ │ ├─┼──────┼──────┼──────────┼─────┼────────┤ │27│93年8月17日 │新竹市○○路│中國信託現金卡(卡號│20,000元 │ │ │ │ │158 號中國信│:0000000000000000號│ │ │ │ │ │託新竹分行自│),丁○○ │ │ │ │ │ │動付款設備 │ │ │ │ │ │ │ │ │ │ │ ├─┼──────┼──────┼──────────┼─────┼────────┤ │28│93年8月20日 │中壢市○○路│中國信託現金卡(卡號│30,000元 │ │ │ │ │5 段457 號中│:0000000000000000號│ │ │ │ │ │國信託自動付│),丁○○ │ │ │ │ │ │款設備 │ │ │ │ ├─┼──────┼──────┼──────────┼─────┼────────┤ │29│93年8月22日 │桃園市○○路│中國信託現金卡(卡號│5,000元 │ │ │ │ │666 號中國信│:0000000000000000號│ │ │ │ │ │託自動付款設│),丁○○ │ │ │ │ │ │備 │ │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備註 │ ├──┼──────────────┼──┼────┤ │1 │丁○○名義之中國信託信用卡(│1張 │扣案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2 │丁○○名義之中國信託信用卡(│1張 │扣案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3 │丁○○名義之中國信託信用卡(│1張 │扣案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4 │丁○○名義之中國信託現金卡(│1張 │扣案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5 │壬○○名義之中國信託信用卡(│1張 │扣案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6 │壬○○名義之中國信託信用卡(│1張 │扣案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7 │丁○○名義之臺新銀行信用卡(│1張 │扣案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8 │壬○○名義之日盛銀行信用卡(│1張 │扣案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9 │壬○○名義之臺新銀行信用卡(│1張 │未扣案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0 │「丁○○」印章 │1枚 │扣案 │ └──┴──────────────┴──┴────┘